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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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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篇】

2020年4月18日,宁波市连续发生两起重机械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起重机械规范使用管理,降低设备安全使用风险,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梳理我区起重机械使用数量和规范使用管理状况,严厉查处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二、检查重点

(一)起重机械总体要求

1、全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起重机械使用设计文件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及吊装工艺,制定具体指导性的操作规程。

2、全面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详细、有序,做到一台一档。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出厂资料、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保及修理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等记录,并应保存定期现场应急处置演练记录等资料。

3、全面提高作业人员数量和技能素质。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起重机每班操作的司机(除地操外)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按实际吊装工艺的要求配置持证的指挥人员;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教育。

4、全面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说明,实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起重机主梁、支腿、起重臂等主要金属结构无变形、裂纹和腐蚀,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主要零部件无明显磨损、松动、缺损和失效,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电气液压控制系统动作可靠,确保设备状态始终良好。

5、全面规范起重机械操作程序和吊运步骤。起重机械司机实际操作方法和起重机械吊运注意事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操纵手册的要求,做到操作程序到位、吊运步骤清晰,指挥人员(如有)及地面相关人员与司机配合默契,指挥信号清晰明了;起重机械操作、吊运、指挥等作业安全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等标准的规定。

(二)塔机、架桥机等交通工程、建筑工地领域起重机械

各类塔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广泛应用于施工现场,部分项目施工周期短、设备流动性大、作业现场工况恶劣,随着梅雨汛期和台风天气的临近,建设领域使用的露天起重机械安全亟需引起重视。

1、强化建设领域起重机械防风防台措施。起重机械各类防风装置种类齐全、功能有效,配置的防风装置(措施)应符合原制造设计要求,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换或拆除防风装置。起重机械在非正常工作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及时锁紧夹轨器、夹轮器等非工作状态下防风装置。遇到强风天气时,还应及时固定好锚定、防风拉索等防强风设施。

2、规范起重机械拆卸和爬升操作安全。各类起重机的拆卸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障拆卸过程安全。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确保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3、加强起重机械基础建设日常维护。底座土建、承轨梁、桥台、支承面等基础工程牢固可靠,符合相关设计要求,确保基础不下沉、不开裂、不变形。

4、提高架桥机安全操作水平。运梁、吊梁及架梁作业应严格按照架桥机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并做到专人操作、统一指挥,各方位监护到位。

(三)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

重点关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作为炼钢和铸造类特种设备,尤其是不锈钢产业相对集中产业区域。

1、严格把控起重机设备选型,起重机的配置和选型应严格依据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确认符合使用工况。对于采用普通型起重机或不符合设计使用工况配置的设备,应禁止使用。

2、起重机主要部位及电控屏无明显积灰和油污,司机室设施配置及功能完整、操作视野良好。

3、起重机作业区域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吊运路线应符合场区布置的规定,地面平整无干涉;吊运中罐体与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吊运重罐时,应先进行试吊,在确认抱闸灵敏可靠及无其它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常吊运;严禁吊运过程中行走机构与起升机构同时动作。

5、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作业安全应符合AQ7011—2018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报告阶段(2020年5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认真研判各自监管行业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状况,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街道要结合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辖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业务培训,督促工业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一)。

(二)全面排摸阶段(2020年6月至7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自查上报情况,落实设备分类登记。各街道组织相关站所开展排摸,或委托第三方全面排摸,重点排查小微企业桥门式起重机、建设领域塔机和架桥机以及使用普通型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报停起重机械等情况。发现问题,通报相关部门。

(三)现场督查阶段(2020年7月至9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根据排摸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按照《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附件二),现场检查设备隐患突出、安全管理较差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整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0月)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在全面检查结束后,采用“回头看”等方式,查漏补缺,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切实提高规范使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深刻认识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加强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及时报送问题信息,全面总结经验。10月2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黄玉蓉,联系电话:89383885。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篇】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隐患评估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评估的内容:

a)评估报告。

b)评审意见。

c)技术结论。

d)隐患治理方案。

e)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资金概预算情况。

隐患治理

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重大隐患的治理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CCJ/jl/14-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五篇】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为了防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发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

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通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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