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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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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第一篇】

为深入了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近期,我区专题组织调研,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破解其履职困惑提出了对策思考。

一、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整体合力不强。派驻机构应协助部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工作任务,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使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的整体合力。然而现实情况则不尽其然。一是部分单位的“一把手”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习惯用过去的思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态度不坚决。纪检组长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会给纪检组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务,让纪检组同志“配合”,甚至出现越殂代庖“配合变主抓”的现象,名义上是对具体工作的全程监督,但最后往往落入较为尴尬的境地,不干是“违令”,干了属“越位”,尺度不好把握。同时大量精力被占用,存在“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二是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配合支持不够。一方面抓好分管业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对纪检组有排斥和反感心理,认为纪检组不干业务工作,尽搞些“花架子”,还要找茬子。三是本部门一些干部职工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认识有偏差、不理解,认为纪检组就是专门“挑刺”、处理干部的,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成效不明显。按照中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和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派驻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但根据全区部门纪检组座谈会了解,现有的21个部门纪检组就如何履行好自身应负的责任没有清晰的思路,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仍然存在。一是工作消极被动导致监督不力。消极的认为腐败现象根深蒂固、层出不穷,靠纪委监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存在松懈厌倦情绪。不能结合所在部门实际积极主动想办法,提对策,满足于上级纪委布置什么就做什么,不督促就不做。“再监督”缺乏抓手,思路受限,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工作避重就轻导致监督不力。部分纪检组把工作重点放在传达学习文件、制定完善制度和开展教育活动上,有意无意地回避作风监督、案件查办、执纪问责等关键环节。就我区来说,近年来,部门纪检组没有自主挖掘一条问题线索,没有独立办理一起案件,对本部门违纪人员大多是批评教育,没有逗硬纪律处理。三是同级监督困难导致监督不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薄弱,普遍感觉要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很棘手,是“端着别人的饭碗舀别人的饭”,无从下手。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的排序靠前,但实际上和班子成员之间属同级关系,要对其他班子成员实施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力量不足。 一是配备力量不足。党把反腐败的重要性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我区派驻机构力量配备上明显不到位,单靠纪检组现有的人员力量无法保障。根据我区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我区23个部门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目前已设置21个,其中派驻18个,非派驻3个。在已设置的21个纪检组(纪委)中,都只有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一个“光杆司令”,未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单打独斗”,任务繁重可想而知,纪检监察工作缺编、缺位现象突出。二是业务能力不强。选配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大多属半路“出家”,缺乏相应的经济、财会、审计、法律、计算机等基本功,有的甚至“依葫芦画瓢”也画不好,不会办案等现象较普遍,一时难以适应执纪监督问责的基本需求。三是年龄断层现象突出。目前,我区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平均年龄46岁,50岁以上的7人,占总人数的%,35岁以下的为0人,年龄明显偏大。较之年轻干部缺乏活力、闯劲和创新能力,也不能很好的做到老带新,传帮带。四是工作保障不够。通过座谈了解,多数纪检组没有设置专门的办公室,缺乏相应的办公设备,没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所需开支均得向驻在单位申请,工作越多、申请越多,间接增加了纪检组履职的压力。

二、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度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主要领导责任。但部分单位领导及班子成员错误的认为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领导责任而不是工作主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股脑甩给纪检组,由纪检组大包大揽具体完成。

(二)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派驻纪检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要服从驻在单位党组的领导,纪检组长同时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纪检组一方面要服从和落实上级纪委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又要以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为主。同时,派驻纪检组人、财、物、事都需要驻在单位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当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和要求不一致时,纪检组会左右为难,或是在执纪监督时有线不报、有案不查,给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带来影响。

(三)机制制度不全。一是从现行的考核考评机制看,对纪检组长的考核考评与驻在单位挂钩,单位总体评价高,年度考核分数高,不仅能为单位干部职工带来福音,本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必然导致纪检组考虑维护所驻单位的利益要多一些。二是针对性的考核机制尚未健全。没有具体的针对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的考核办法,没有细化量化考核目标,导致部门纪检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派驻纪检组个人的评先评优和民主推荐仍以所在单位意见为主,因怕影响与“一把手”或其他的干部的关系,担心获差评、丢选票,导致很多纪检组干部拉不下面子,不想严格履职、不愿执纪问责。四是进出机制不完善。我区派驻部门纪检组2010年设立,部分纪检组长是为了解决本单位领导职数超标而不得不调岗,有的直接从本部门干部中提拔,知识结构单一,缺乏财会、法律、经济、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年龄偏大。5年来,交流至其他岗位的仅有1人,提拔任用的基本没有。纪检组干部进出不畅,交流不及时,上升通道狭窄。

(四)思想认识不高。如果是个人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弥补,但如果是主观意识出了问题,就怎样也干不好。我区区域范围小,一些部门纪检组干部受地域人情困扰,碍于情面,不敢碰硬。如在开展我区巡察工作时,需要挑选部分纪检组长充实巡察组队伍,但这些干部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是怕得罪人。还有的纪检组干部存在应付思想,安于现状,缺乏敢为人先、干事创业的气魄。在座谈会上,就有干部明确表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混得起走就可以了”。这些思想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履职的效果。

三、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的建议

要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必须坚持深化“三转”,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全面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一)明晰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抓好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单靠上级纪委的重视不行,还需要所驻单位党组的重视。一要督促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坚决防止“两张皮”。二是争取部门党组的支持。如果没有部门党组的有力支持,监督就难以深入到各个业务层面。要及时向部门党组汇报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督促其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三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主动协办而不是“十处打锣九处在”,监督党组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全面了解部门业务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增强监督针对性。四是拓展述责述廉范围。积极开展区级部门党员班子成员向党组述责述廉,区级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派驻纪检机构述责述廉。

(二)正确定位,突出主责主业。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要从繁杂的部门业务中、与监督职责无关的具体事务中回归本位,抓好自己的主业。二是明确监督重点。切勿“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执行、重大决策部署、项目资金使用、权力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监督。三是转变监督方式。监督不是把关,要从过程监督向事后监督转变,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开展监督。四是把纪律挺起来。要坚持抓早抓小,早提醒、早预防,只要有举报、有线索,就要调查处理。

(三)健全机制,督促责任落实。一是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完善纪检组工作考评办法,明晰责任清单,考核内容重点为落实责任、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作风督查、办信办案、自身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奖惩、选拔、使用、调整的重要依据,让评价纪检组工作的话语权由驻在单位决定向纪委主导转变。二是健全督查督办机制。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对各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普遍约谈,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督查,除督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外,还要抽查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分类考核。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要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探索建立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任免办法,逐步推进派驻机构全面覆盖和规范管理。四是健全交叉审查机制。纪检组干部常驻一个单位,面对的不是领导就是同事,要其严格履职确实很难,且人员编制少,纪律审查力量薄弱。要科学整合各部门纪检组力量,根据工作合理调配,成立审查小组,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五是健全激励机制。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探索建立健全履职激励机制。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适度向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纪检干部倾斜,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对因严格履职受到冷遇的纪检干部,要给予关心关怀,帮助疏导心理压力,排解工作负担。六是健全进出机制。严格落实轮岗交流制度,对拟新进或提拔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考察时要综合评价其是否适合该项工作,问其本人敢不敢秉公履职,绝不可让纪检监察岗位变成解决职级待遇的岗位。对想退出的纪检组干部,要创造条件让其退出对不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按照《金口河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调整。

(四)强基固本,狠抓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继续以“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践行“六项承诺”,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加强能力素质建设。采取集中培训、跟班学习、参与办案等多种形式,提升纪检组干部能力素质,使之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派驻机构,配齐配强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纪检工作人员,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经费。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第二篇】

摘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2018年3月,国家监察法颁布施行,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市、县相继实施配套改革,全面实现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等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同步到位,履行党章和国家监察法赋予的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纪委监督的授权,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取得初步成效。

关键词:对派驻机构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20xx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县严格按图施工,采取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两种方式,通过新设或调整,派出多个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县级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监督全覆盖。本人作为派驻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以下简称“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  ,通过一年多的切身感受,对派驻机构改革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机构人员到位。县委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加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设立七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定编定人定责,明确各组派驻单位和派驻组长,逐步配备了监察员。

(二)职能定位到位。明确派驻检监察组受县纪委县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派驻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职责,对派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三)管理监督到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除工资仍在原单位外,其他事项与纪委监委机关人员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衔接委室。定期学习教育培训,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定期开展考核点评,队伍整体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执纪审查到位。实施派驻改革后,所有信访问题线索统一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和案件管理室统一受理、分办、督导、汇总,做到全程留痕,及时规范安全。以我组为例,改革前,平均每年开展线索核查5件左右,纪律处分1-2人,均为轻处分,但是核查程序不规范,用语不规范。实施派驻改革一年来,我组组织或参与开展线索核查10件,立案5起5人,实现程序规范,审查调查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扰,集中反映为“三个不”:即“工作关系不顺,制度机制不全,学习培训不够”,主要表现如下:

(一)工作关系不顺,监督底气不足。一方面,由于落实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尚未开展全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发动,派驻改革的氛围不浓,各被监督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对派驻改革的精神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执行不力,部分单位甚至不知监督本单位的哪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部分领导干部不知道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哪些职能职责。特别是各级纪委监委对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的方式,纵向不统一,横向不一致,下改上不改,明改暗不改,导致公安机关对派驻改革存在等待观望,被动应付,仍然把派驻纪检监察组当着公安机关的内设部门,“派”的权威并未树立。另一方面,工资关系尚在公安局的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也心存凝虑,监督底气不足,不想监督、不敢监督,“驻”优势并未彰显。

(二)制度机制不全,监督效能不好。虽然党章、监察法、派驻机构改革意见等对派驻机构的管理领导、工作关系、监督范围和职责权限等事项均作了指导性明确,但从上至下均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标准或流程规范,职责权限未细化,奖惩措施未明确,领导责任不明晰,考核机制未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虽然明白了自己的身份,知道了自己的职责权限,但不知怎么开展工作。以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为例,因未明确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的流程、方式等,不再担任公安局党委委员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党委会上无表决权,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也不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造成纪检监察组无法监督,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三)学习培训不够,业务水平不高。派驻纪检监察组虽然与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一样,参加了市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种培训辅导,自己也主动加强了学习。但截止目前,尚未参加过派驻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对新时期纪检监察新要求新规定学习不够,实践不多,监督检查开展较少,审查调查程序不熟,执纪执法质量不高,能力水平与当前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各级纪委监委应重视派驻机构改革,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专题宣讲、制作宣传画册等方式,多方面多层次宣传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精神,面对面明确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关系、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派驻改革落地生根。

(二)把握职能定位,增强履职底气。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国家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派驻监督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重要抓手,本质上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委监委监督触角的延伸,其职责权限来源于党章、监察法、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来源于纪委监委的授权。派驻干部应从原有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守政治担当,按照“监督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和公安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梳理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派驻单位工作重心在哪里,问题容易出现在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为派驻单位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三)理顺领导体制,做到上下统一。派驻改革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各级党组织均应贯彻落实,将改革落到实处。中央已经做出了示范,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应统一向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纪检监察组实施派驻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是否担任派驻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应上下统一,左右一致,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工作机制,助推改革落实。建议从中央和省级纪委监委层面,按照党章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条例或办法,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顶层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关系不顺畅等问题。从市、县纪委监委层面,加快建立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配套制度,明确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和人事、财务、物品采购、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关键岗位具体参与监督权力、内容、环节和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从同级党委层面,研究制定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清单及考核评价办法,赋予派驻纪检监察对被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权限,建立纪委监委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监督单位的逐级考核评价机制,确保  “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从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层面,应充分利用“驻”的优势,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与派驻单位协同建立监督工作定期会商、队伍定期研判、重要情况通报、联合监督执纪、问题线索联合排查等机制,为派驻单位党委(党组)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载体。

(五)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职能职责。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积极发挥“探头”作用,紧盯派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监督检查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法纪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派驻单位正确履职、秉公用权、遵规守纪;要充分利用“驻”的优势”,盯住贯彻执行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落脚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着力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监督建议,做到抓早抓小抓经常,有错即纠、违者即查,彰显“派”的权威;要抓住审查调查这个有效手段,强化法治思维,以党纪法规、警纪警规、条令条例作为衡量标尺,对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途径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分清性质,按照权限,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严格审查调查,“一案双查”,提出问责建议,做到量罚适当,不枉不纵,精准公正。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本领。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建设。一要选优配强队伍。目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均缺编缺人,为确保派驻改革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工作有效推进,纪委监委应按照上级要求,通过公开招考和选调等方式,尽快配备到位。针对单独派驻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组,应按照条件符合、本人自愿原则,优先从公安机关内部选调。但对不愿意离开公安机关的原纪检监察干部,应另行妥善安排岗位。二要强化学习培训。党章、党纪条例、监察法新修订和颁布,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均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本领迫在眉睫。上级纪委监委应树立边改边建理念,一边实施改革,一边分批分专题组织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参训人员既掌握共性知识,也熟知岗位技能。特别是针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更应组织专题培训,确保派驻纪检监察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三要严格监督管理。纪委监委应强化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不要让其成了“断了线的风筝”。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增强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接受纪委监委的领导,也要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严防“灯下黑”。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第三篇】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反腐败工作势如破竹般开展着。根据党的十九大对反腐形势作出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的判断和目标,以及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决心,迪庆州委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成立了监察委,全面实行纪委派驻机构改革,据了解,2017年12月至今,我州、县(市)两级纪委已向全州共283个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委)61个,通过聚焦主业主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不断加强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履行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能谈谈几点认识。

一、纪委派驻纪检组改革的意义

实行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工委)改革是推进反腐败机制,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的重要形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州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新部署新要求,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党内自我监督更有力。综合派驻这一全新的监督方式整合了纪委监督力量,通过派驻纪检组有效监督多个部门,派驻纪检组聚焦监督,严肃被监督单位执纪问责,不断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反腐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党内自我监督更有序。全州各派驻纪检组驻在一个部门监督多个单位,职能分工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很明确,这样可以显著增强派驻纪检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得行使监督权,执纪问责时也可以腰杆硬,方向明,确保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对被监督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的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

(三)党内自我监督更有效。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更有效,并且可以推动监督部门形成合力,全面从严治党。通过调动组织和纪委的积极性,可以促进责任的落实,使得派驻监督改革的效果不断增强,目前掌握全州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主体意识明显提高,针对一些情况也研究制定了规章制度,管党治党,执纪氛围力度都明显加大,有效的改变了以前存在的对待监督松散偏软的监督执纪问题,有效防止了一些问题的反弹。

二、职能发挥存在的差距

(一)思想认识存在差距.一是派驻意识还不够到位。少数派驻纪检干部大局意识、忧患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放在全面治党从严治党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认为多查问题多反映问题有损部门形象,派驻意识部门化,派驻意识还需增强。二是盲目乐观心理潜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趋于好转,腐败现象得到遏制,不同程度会存在松懈麻痹思想,盲目乐观,缺乏进取精神。

(二)适应管理体制存在差距。一是不适应分工体制。按照纪检工作“三转”要求,派驻纪检组(纪工委)人员不在担负、分管纪检业务除外的其他工作,由此,派驻纪检干部参与管理派驻部门业务时间较少,心中显得没底,不知道从何干起、抓起。二是不适应工作推进体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业务受上级纪委指导,与一般的发展、稳定工作有区别,上面开会安排布置自己就有方向目标,不开会不发文的日常管理中,工作缺乏主动性,工作推进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完善。

(三)发挥派驻职能存在差距。派驻纪检组(纪工委)重要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但在日常工作中,职能发挥存在差距。一是在监督上,不够大胆,畏手畏脚,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虚以逶迤,对一般干部职工作风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二是在执纪上,不够强硬,一些问题心知肚明,但就是不愿揭破或直面指出。对作风建设、工作效能检查等放宽执纪尺度,时轻时重。三是在问责上,不够有效。派驻纪检组对单位职工启动问责大多是提醒、谈话予以告诫,真正利用党纪、政纪予以处理的少,问责警示作用发挥不充分。

(四)工作方法存在差距。派驻纪检组(纪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方法单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学习文件、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照抄照搬修改制度,工作方式缺乏创新。

(五)能力素质存在差距。对标忠诚、干净、担当及“五守五讲”,少数派驻纪检干部内心对纪检事业热爱的忠诚度有待提高;不敢管、不愿管的心理还是存在,担当职责比较虚化;工作作风不够严谨,自身约束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问题原因浅析

(一)把握纪检体制改革内涵不到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委)推行“三转”改革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让纪检组规范发挥监督职能,为纪检干部突出主责主业有更充分的精力,更好地保护纪检干部不陷入、不参与非正当利益格局,然而部分派驻纪检组干部认为是职能削弱了,工作人员不到位,一个人负责多个部门监督工作更多只能体现在量上,工作质量就“过得去就行了的思想”。

(二)廉政建设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实行改革后,在一些科室、关键性岗位就出现两面性态度,表面上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但要真正让其开展述职述廉述险时,则搞应付。或者是软抵触,将一些重要的派驻部门业务工作方面的文件、重要业务工作的决策不送纪检组阅知,避开监督,致使纪检干部只能去“打听东家长西家短”,了解一些情况。派驻纪检组(纪工委)需要了解情况,一些班子成员以工作忙避开,廉政建设监督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三)个人思想、价值观出了偏差。一方面,感觉派驻纪检组人员出口狭窄,因为强调纪检监督业务,忽视了驻在部门业务熟悉,大多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难以实现转岗或者轮岗,致使工作进取心缺乏。另一方面,个人自身把关不严。目前,认为反正一个人开展多部门监督执纪工作,无法面面俱到,故老好人、随大流思想存在,地方小怕得罪人的心理突出,自己在执行作风建设制度、纪律方面有等同于一般干部的想法,不能把“己身不正,焉能正人”教训内记于心外化于行。

四、发挥纪检派驻职能的建议

面对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抓好党风廉政工作“既不能退又不能推”的职责定位,聚焦“忠诚干净担当”,表现出“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劲头,发挥好纪检派驻职能,应着力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立足对党忠诚,增强履职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看不到事业的价值和意义,就不会有前进的动力。”对党忠诚是对纪检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作为派驻纪检干部,应站在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事业的高度,全面深刻地认识纪检派驻体制改革的深刻内涵,消除思想认识的误区,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事业的政治信念,时刻保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做到绝对忠诚可靠。同时,州纪委机关应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思想教育,利用业务培训、谈话交流、劝诫提醒等方式,提高派驻人员履职的自觉性。

第二,立足优化环境,准确定位自身职能职责。环境兴事业旺。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在优化履职环境中应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驻在部门党组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应按照派驻管理规定,摆正位置,在向州纪委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同时,注重与驻在部门“一把手”的沟通、汇报,争取驻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对班子成员及相关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的关系。派驻纪检组(纪工委)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掌握廉政风险节点,派驻纪检干部要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加强驻在部门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清楚行权流程,把握廉政风险隐患,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更及时,强化监督更有效。同时,这也是纪检干部拓宽视野、全面成长的需要。

第三,立足机制完善,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合力。一是完善业务能力培训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原则,突出纪检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派驻纪检人员信访案件办理、作风监督检查、执纪执法等能力。二是深化工作推进机制。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应注意整合力量,善于借力借势,加强同驻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组)的联系,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落实干部交流任用机制。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畅通派驻纪检干部的入口、出口。

第四,立足担当务实,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职能。担当要知责,就是要明确工作职能职责。担当要履责,履责就是要围绕中央、省、州决议决定精神,加强党纪党规教育、干部作风监督、廉政风险防控、系统行风治理等工作,从干部履职中看到问题、从廉政风险迹象中发现问题、从立查立改过程中处理问题。担当要尽责,“天下之事莫成于严,作于细”,坚持敬业、勤业、精业,像那些“优秀纪检干部”一样,敬终如始,做细做实,用心用情用力发挥纪检监督职能。

第五,立足干净自律,加强自身表率支撑。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的形象和作风直接决定着履职成效。派驻纪检干部应将干净自律作为修身立德建业的根本准则。要干净执纪,坚持慎权慎独,时刻防止“贪欲缠身”、“人情腐败”、“权力寻租”,筑起防线不越红线坚守底线。要严于自律,坚持慎始甚微,注重细节,敬畏法纪,严于自身约束,净化交往环境,提升思想境界,始终保持纪检干部应有的清廉形象,固守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硬支撑。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第四篇】

内容摘要:长期在纪检派驻机构工作的实践中,体会到派驻机构存在人文条件、人员利益、个人成长进步等方面受制驻在部门,对驻在部门监督不力以及派驻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干部配备不到位,定位出现偏差干部以及人员发展受限制,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提出了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理顺派驻机构与驻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派驻机构要善于“瘦身”,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以及“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勇气,在反腐败上发重拳,出实招,一连串“老虎级”和“苍蝇级”的贪官落马,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由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共同领导。当前,中央正在自上而下改革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郑州市纪委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派驻机构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市纪委对派驻机构明确提出了“省纪委干什么,市纪委干什么,派驻机构就要干什么”的工作要求,根据多年来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实际,郑州市纪监察监察派驻机构在现行体制下,难以落实市纪委的工作要求,仔细检讨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于切实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要求,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派驻机构履职受制于驻在部门

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派驻机构受驻在部门较深程度的制约。

1、办公条件受限制。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位于驻在部门,派驻机构的用水、用电、办公设备、设施乃至公务用车、办公经费开支等工作保障,都由驻在部门提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三公经费开支、公车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时,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又难以严格按照纪律要求规定处理问题。

2、人文条件受限制。派驻机构的书记(组长)一般会在一个单位干到退休,很少交流,副书记(副组长)则由驻在单位产生,基本上也没有交流,人员长期固定。与监督对象长期在一起工作,相互之间非常熟悉,甚至是朋友。在发现问题时,碍于情面,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克服人情关系的影响,秉公处理了问题,驻在部门其他人员也会对派驻机构有看法,极可能导致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部门干部之间关系不和或者恶化。

3、人员利益受限制。郑州市一些评选先进的奖励项目,往往和单位的纪检工作挂钩,要求参加评选的单位五年内没有人员发生重大违纪或违法行为,获得先进的单位,每个人员都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如“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绩效考核”等。由于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驻在单位,如果派驻机构主动发现和查处重大问题,不仅个人利益也会受到影响,更可能导致驻在部门绝大部分无关人员的利益受损,派驻机构也就难以继续在驻在部门工作。

4、个人成长进步受限制。由于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在驻在部门,驻在部门领导对派驻机构干部的评价,会影响到其评先评优或者提拔使用;驻在部门遇到干部提拔使用的机会时,往往会优先考虑驻在部门的人员,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常常被边缘化,难以获得与其他干部同等的机会,长此以往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二)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监督不力

由于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种种制约,派驻机构干部普遍缺乏“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意识。存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单位出了问题,派驻机构发现不了,发现了不愿报告或不敢报告,对一些明显的问题处理不了,也不想动真格处理。大部分派驻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传达精神、走访座谈等日常琐碎的事务上。最终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实效,似“蜻蜓点水”,又似“隔靴搔痒”,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监督权威难以树立。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普遍处于虚化、弱化的状态。

(三)派驻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

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长期以来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以外的工作。一方面,凡是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工作,在驻在部门内部大都会演变成派驻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的,需要服从驻在部门的工作分工。驻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可能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没有直接关系,却需要纪检组长带领派驻机构干部去完成。三是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应当由驻在部门党政班子或者业务科室完成的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责监督责任的纪委承担了党委的主体责任,负责协助责任的纪委变相承担了党委的领导责任。“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履行。几乎没有哪个驻在部门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是由派驻机构发现的。绝大多数纪检组长任职多年未查办过案件,派驻机构多年不办一案,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

(四)一些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出现偏差

鉴于市纪委没有管理派驻机构工作人电的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基本处于有名无实状态。派驻机构人员成为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忙忙碌碌的‘办事员’、为驻在部门利益拼抢冲杀的‘运动员’、替驻在部门看家护院的‘保安员’。一些派驻机构变成了驻在部门与市纪委之间“沟通的桥梁”。当市纪委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存在问题时,当市纪委查处发生在驻在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派驻纪检组长便会主动或被动地出面,充当驻在部门的“代言人”,“监督者”变成了“同盟者”,“独立主体”成为“利益共同体”。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曾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这种现象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更容易发生。

(五)派驻机构干部发展受限制,工作积极性不高

长期以来,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一方面驻在部门认为派驻纪检干部主要干得是市纪委交办的工作,应由市纪委考虑,另一方面,市纪委基本上只考虑机关的干部,对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很少关注,往往推给驻在部门解决。最终纪检干部两边干工作,两边都被边缘化,事实上这些年郑州市从纪检副组长岗位上提拔起来的干部寥若星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要么是年龄大的老同志,不紧不慢的往退休熬日子,要么是年轻同志过渡一下走人,整个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六)派驻机构干部配备不到位

总体来看,派驻机构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中占比较高,但分散到各驻在部门,则只有两至三人。如此少的人数,要履行繁重的纪检监察职责,担当起反腐倡廉的重任,显然是“捉襟见肘”;若是独立查办案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则更是不可能。开展工作力不从心现象较为突出。

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问题的历史背景

上述六个方面的问题,既是我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存在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实施双重领导体制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体制始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200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启动对其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再次重申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机构的统一管理体制。由于这次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省级、市级、县级的改革逐级推进,各级各地进度不一;我市双重领导体制实行了30多年的时间,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要彻底转变派驻机构以驻在部门领导为主的习惯思维,尚需时日。

三、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问题的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已成为大势所趋。中央和省里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源上化解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矛盾,为此建议在下步改革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到市纪委,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干部、编制、职数、工作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市纪委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安排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转到市纪委。派驻机构市管干部,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考核、交流和管理;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由市纪委负责。实现派驻全覆盖,为派驻机构配齐配好干部。除纪检监察业务外,要割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斩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条,真正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

(二)明确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

派驻机构对市纪委负责,不分管授权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受理涉及驻在单位单位及所属系统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以及受理市纪委信访转办件。及时发现驻在单位的问题线索,并按要求上报或处理。

(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部门的工作关系

明确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对市纪委负责,向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不是驻在部门的内设机构,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驻在部门党组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或相关职能科室承担。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参加驻在单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研究等。

(四)派驻机构要善于“瘦身”

派驻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时,要善于为自己“瘦身”。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另一方面,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重新把握职责定位,“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把监督重点更多地放在事后纠错上,放在防止监管缺位上,着力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追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一是联组机制。针对派驻机构增加编制困难、人员数量少等问题,联合有关派驻机构的力量,集中办理某些重大的纪检监察业务,如信访案件核查、案件检查、重点工作或专项任务的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故的责任调查等。二是交叉机制。为防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监督形同虚设、检查流于形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时指派非驻在部门的派驻机构对该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如设立举报箱收集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检查重要会议记录和财政财务收支状况、抽检重点项目等。三是培训交流机制。无论是对派驻机构还是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纪检监察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还要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掌握驻在部门的业务知识。在不同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机关各室之间、定期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切实激活广大派驻机构机构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派驻机构驻的优势和派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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