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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路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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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路径1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展开已近5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方面,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优化考核评价和考查机制;在证据收集和判断方面,要利用好专家意见、做好证据的转换和收集;在惩罚性赔偿金方面,要做好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衔接;在检察建议方面,要坚持运用综合手段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要做好其与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公告制度的衔接与平衡。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惩罚性赔偿金检察建议

檢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展开已近5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厘清和解决。本文针对比较集中的五个问题及解决路径进行粗浅分析,以期为办案实践提供参考。

一、关于立案标准问题

立案标准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的源头性问题。当前,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实冒进、制发检察建议不严肃、案件办理在低层次徘徊等问题,均与立案标准不明确有一定的关系。笔者在2019年6月的公益诉讼“回头看”调研督导时,通过阅卷发现某个基层检察院在一天之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制发12份检察建议,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案标准不明确、立案自由裁量权过大。

事实上,立案标准的源头问题是案件线索与立案的关系平衡,具体讲就是以科学的理念、方式、方法对案件线索进行筛选,甄别出哪些线索可以立案。在办案中,只要有可能、怀疑、看似、好像侵害了社会公益都可以作为案件线索,它可以是宽泛的、模糊的、难以确定的,能否立案还必须进行初步调查评估,使案件线索各方面的情况相对清晰、明确,再对照立案标准综合判定是否立案。有人认为,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是实体法、程序法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相当多的实践和时间才能破解。当前,如何综合把握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统筹考虑。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不能就案办案、凑数办案

检察公益诉讼必须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切实把办案为了人民、办案维护公益、办案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标准牢牢树立起来。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是“一把手”工程,各级检察长更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和政绩观,决不能仅仅看到办案数量落后了,就层层传导压力,让案件数量“急速”提上来,这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的初衷是相悖的。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人民至上、以公益保护最大化为目标,摒弃就案办案、办案凑数的错误做法,以正确的理念、精准的判断、初心的坚守,让立案标准更加清晰,让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二)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正确行使立案的自由裁量权

案件线索初查评估的核心是从公益受到损害的程度、范围、影响、类型、治理等方面尽可能把工作做深、做细。“程度”就是公益受损是轻还是重,恢复需要多长时间以及多少费用;“范围”就是危害的空间大与小;“影响”是当前的还是长远的、个别的还是不特定多数的;“类型”就是危害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多个行为、是普遍行为还是偶发行为;“治理”就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达到最佳效果等。上述这些要求,都需要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当然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个个精准,但需要在对案件线索的调查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尽量做到深入、细致、全面,然后据此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案。

(三)树立正确的办案导向,优化考核评价和考查机制

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是解决当前立案标准不明确、办案不规范最为有效的办法。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比”进行考核,这使科学评价公益诉讼办案成效迈出重要一步。但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案件十分复杂,可考虑采取以下三个举措对上述考核办法进行补充:一是坚持公益诉讼“回头看”常态化;二是每年年终组织案件交叉评查;三是对办案数据存在异常的单位进行“飞行”调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证据收集和判断问题

(一)勘验现场要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勘验现场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的检察人员进行,同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见证,勘验结束时检察人员和参与见证的人员在勘验笔录签名或盖章。因此,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见证人员参加,如对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将此情况详细记录,并通过照相、录像等手段对这一情况进行固定。在借助无人机进行勘验取证时要更加慎重规范:一是坚持有证驾驶;二是按规定申请飞行空域;三是所取得的照相、录像等资料,特别是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一定要规范封存固定,确保其原始性和真实性,以便法官能够采信。

(二)专家意见可作为证据

专家意见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该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等,通过咨询、座谈、会商、调查、勘验等方式查明相关情况,就社会公益多方面受损情况或某一方面情况出具意见书的统称。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因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机构少、鉴定周期长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但专家意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地位如何,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提前与法院进行沟通,经过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但有的法官认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所明确的八种证据类型,均不包括专家意见,在庭审中把它作为证据于法无据,是不恰当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2018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总结讲话时指出,“对于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技术不成熟的鉴定事项,要积极寻求替代方法。在拓宽证据形式方面,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文书,以及其推荐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过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事实的根据”[1]。上述规定和解释,比较清晰说明检察机关邀请相关专家所出具的意见书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对专家人员的组成、资质证明、专业要求、论证方式、职业操守等进行规范。

(三)证据的转换和收集

这也是办案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一是刑事证据转换为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按照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损害社会公益,均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但在转换中要重点把握两点:第一,刑事案件中证明没有犯罪的证据,或无法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但依照民事诉讼法,其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进行收集;第二,仅有被告人供述或一个孤立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犯罪,但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损害或可能损害社会公益,也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进行收集。二是从行政处罚的实施、执行中收集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办案中,一方面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收集行政机关履职尽责、行政相对人违法,以及行政机关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态度、执行情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交纳罚款、采取整改措施等收集相关证据。这样可以更为全面掌握行政机关履职和行政相对人损害公益的情况,同时通过双方的情况相互印证一些重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

这里主要讨论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损害成因复杂、后果严重多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鉴定难、举证难、赔偿计算难等困难,所以在这些领域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存在认识不统一问题,实践案例也鲜见。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保护中,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所谓“惩处不得力”就是以损害生态环境谋取利益和发展的违法成本低,惩罚手段威慑力和抑制力不足。因此,在当前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生态环境日益受损严重的情况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金,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原则和标准

原则就是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者再犯的欲望,同时对潜在违法行为者产生威慑,使得他们在对违法收益与惩罚性赔偿金相比较时,能自动放弃违法行为。但这个原则十分笼统,不好把握。关于计算标准,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以通过委托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由他们来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这给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笔者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预设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两者数额之和,再依据可能达到预防和威慑的效果、损害后果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违法行为者主观态度及经济状况,参照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中不同损害类型赔偿倍数标准,按照至10的倍数预设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由法官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审理决定。

(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衔接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构成要件,三种责任形式均可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只不过承担的形式和先后顺序不尽相同。这里涉及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如何衔接的问题。如果违法行为者已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尽管三种财产责任的功能定位不一样,如果需要再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笔者认为可以酌减或免除其承担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数额和责任。同样,如果违法者已经被课以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金时,可以考虑酌情降低惩罚金的数额,防止过度处罚,从而违背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实践中还存在对同一违法者已经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已经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侵权的个人又对其提起民事私益诉讼,法院不宜再判决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诉的民事赔偿可以从前诉已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中支付或扣减。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目前,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模式大概有三种:上缴国库、检察院和法院托管、设立基金。2020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因此,成立国家或省级专用财政帐户或基金,多方已经达成共识并形成顶层设计。2020年3月11日,财政部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并解决了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各种赔偿金的保管、使用、监管等问题。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相关部门把上述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更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管得好、用得好,使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中发挥有效作用。

四、关于检察建议的刚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19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1124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超过97%。[2]从这一情况看,检察建议的刚性基本达到。因此,本文讨论的检察建议刚性,不仅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较高甚至100%的回复率,更重要的是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同时,也要有很高的落实质量,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的,“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所谓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主要标志。从实践中看,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作战,即放在检察公益诉讼全过程来考察。案件线索经过评估可以成案,就要全面系统地研判案件的发展走向,统筹考虑、前后呼应、递次推进、相互保障。第一环节,检察建议必须精准、可行、有說服力,这是检察建议刚性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保障手段,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实,这个环节承上启下,是检察建议能否做到刚性的第一道防线;第三环节,在第一道防线失灵时,要坚决按照条件和程序果断起诉,并运用综合手段确保裁判得到执行,用检察机关维护法治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强化这一环节的警示作用,达到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减少或避免走到起诉这一环节的目的。

(一)检察建议必须精准、可行、有说服力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是工作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制发检察建议前的一些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比如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不精准;所提检察建议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说理论证缺乏法理、情理、事理的有机融合,造成检察建议的可信度、接受度和约束力不强等,影响了检察建议刚性的实现。因此,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要未雨绸缪、着眼起诉,坚持把第一环节所有工作做扎实,要把违法事实和证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行政履职主要方式、方法,保护公益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等研判清楚,据此制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为做成“刚性”奠定基础。

(二)坚持运用综合手段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实践中,某些检察机关在送达检察建议时,通常是把检察建议一寄或一送了之,坐等行政机关主动落实回复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议在第二环节,首先,要采取庄重、严肃和有约束力的方式送达检察建议,通过督促、约束和保障措施,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在送达检察建议时,有些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基层群众代表等参加听证会、圆桌会议等,一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建议的可接受度;另一方面让行政机关清楚人民群众的期盼、关切以及不落实的后果,增强检察建议的约束力,激发其落实的内在动力。其次,在落实的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多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再次,定期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针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要提交专题报告,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解决。最后,建立协作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将检察建议的回复落实纳入政府依法治省(市、县)年终考核或執纪监察之中,通过行政机关的体系约束和内部监督,推进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

(三)坚决起诉,充分发挥其预防和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在第二环节中的工作扎实到位,但检察建议仍未得到有效落实,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坚决起诉。根据调研显示,某些地方的检察建议刚性不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不敢起诉有直接的关系。前已述及,检察建议前后之间的工作是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前面的工作扎实、到位,才有可能避免或减少起诉的发生;如果起诉手段运用得好,预防和警示作用就会凸显,能够有效倒逼检察建议的落实,会避免或减少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薄公堂”。因此,检察机关要根据情况善于、敢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让保障检察建议刚性的手段真正发挥作用。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自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数量逐年攀升,2018年1月至11月占公益诉讼案件起诉数的%[3]。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明确要求优化办案结构,提升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数量的占比,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其制度价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迅猛发展,成为保护社会公益的重要手段。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价值功能的考量与实现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果仅是或只能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警示和宣教的社会效果不佳,这样的案件可以不办。为实现其价值功能,可以把“赔礼道歉”拓展为“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赔礼道歉”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或许会有争论,认为这是关于自然人以及私益的规定,不适合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保护的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当然包括精神损害的恢复,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和管理使用是另一问题。当初,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也是自然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它符合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强烈期盼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需求,已经被社会和大多数人所接受。同理,在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中,不仅要被告“赔礼道歉”,也可以对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威慑和惩罚那些损害国民情感的“精日分子”和侵害英烈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违法行为者。

(二)警示宣教功能与判决执行的衔接与保障

在办案中,一些刑事被告人屡教屡犯,特别是一些地区的贫困群众,为了脱贫和生计经常偷捕、盗猎珍贵野生动物,或盗伐国家保护的森林和植物,因数量不大,刑事处罚多是缓刑。笔者2019年7月在某地调研中发现,此类刑事案件在当地由2016年的80件上升到2018年的422件。其中,2016年判缓刑的案件51件、判实刑的案件29件,2018年判缓刑的案件326件、单处罚金的案件21件、判实刑的案件75件。为什么多是缓刑?为什么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方的回答基本一致,诸如“当前脱贫攻坚任务很重,也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如果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进了监狱,按照脱贫时间表实现如期脱贫是不可能的。这些人就是因为家中贫困才盗砍、盗伐的,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他们一分线也拿不出来,也是浪费紧张的司法资源。”同样的问题,在西藏林芝地区却是不同的结果。2016年林芝地区盗砍、盗伐原始森林的刑事案件32件,2018年下降至11件,并且这三年判处缓刑的案件只有1件。其主要原因是在有效运用刑事打击手段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刑事和民事手段必须同时发力,让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明白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也要承担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警示和宣教作用才能真正达到,威慑和预防的效果才能显现。西藏林芝地区两级检察院建立了“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在违法行为者的财产不能或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采取替代执行的方式,规定违法行为者每年义务种植一定数量的树木,并负责日常管护。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还采取了巡山护林、巡河护鱼的方式替代履行,警示和宣教效果也非常好。

(三)与认罪认罚从宽、公告制度的衔接与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首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实现社会公益的快速有效维护。依据人性趋利避害之本能,违法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大多愿意认罪认罚以得到量刑上的优惠,早日实现人身自由。这比无任何强制措施的民事公益诉讼,更加有利于推进被损社会公益快速有效保护。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尽早介入,及时查明社会公益受损情况,向违法者讲清认罪认罚,特别是本人或亲属积极采取“赔偿损失”及与之相关的修补措施,恢复被损害社会公益对从宽的重要作用。即使“赔偿损失”行为和措施一时难以落实到位,应在具结书上载明,在庭审时予以确认。总之,要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被损社会公益保护的最早化和最大化。其次,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必须统筹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公告。为落实公告制度而延长办案期限,这与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初衷是相悖的,也难以与当前紧张的司法资源达成合意。但如果公告制度难以落实,刑事、民事必须分离,使原本简单而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案件复杂化。在实践中,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从实际出发,探索了诉前“认罪认罚认赔”办案新模式[4]。该院在受理环节便启动“一案双移送”机制,使刑事、民事检察官同步介入、同步阅卷、分别审查、同步提审。在查清公益损害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就修复社会公益“认赔”。达成合意后,按照程序共同签署修复社会公益具结书,经过审判,“认赔”事项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检察机关监督判决履行完毕后作结案处理。这种模式有效解决了公告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冲突,同时也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公益保护与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省时省心省力”的办案新模式受到各方的高度认可,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公益受损,因办案期限与公告制度产生矛盾,无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被告人主动“认赔”或修复受损的社会公益,实现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具体制度有效衔接,达到规范检察办案、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益、保障被告人权益等多种目的,这种办案模式值得探索总结。

注释:

[1]王玮:《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回应:如何判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中国环境报》2018年11月29日。

[2]祁彪:《做好公益诉讼,为了谁?〈聚焦“四大检察”〉系列报道之五》,《民主与法制周刊》2020年第6期。

[3]参见《最高检举行通报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xwfbh/xwbfbh/wqfbh/39595/39596/xgfbh39601/Document/164473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5日。

[4]参见崔洁、丁晓头:《南京市高淳区:探索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新模式》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路径2

探索公益诉讼新路径

党的十九大部署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2018年2月,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按时完成转隶。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整建制转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将继续扮演指控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重要角色,对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方向和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责主业十分有利。

尽管反贪、反渎职能完成转隶,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益的责任与担当没有减轻。伴随着去年11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全部消灭立案空白和诉前程序办案空白,公益诉讼办案量实现大幅提升。

“这说明,检察机关是一支有专业能力、有责任担当、有组织支持的公共治理力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评价说。

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4大传统领域,到网络餐饮、骚扰电话等通过互联网、电信设备侵害公益的热点问题,2018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涵盖面不断拓展。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权等热点问题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发挥职能作用的路径。

案件涵盖面不断拓展,如何实现公益诉讼继续良性发展?

刘艺建议,检察机关应该遵循站好位、履好责、业务精三个规律,恪守诉权定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讼诉,并非“一马平川”。目前,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保障欠缺、专业能力偏弱等难点问题。这些难题如何破解?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李翔认为,加强宣传引导、健全举报机制是破解线索发现难的重要抓手,通过扩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检察机关要依靠党委、政府支持,与部门行业间建立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同时,积极“借脑借力”,深化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设立系统内部的技术鉴定机构,推动相关专业能力的提升。

开启捕诉合一新征程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特别是引导侦查取证迫切需要加强。2018年,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最高检提出整合批捕起诉部门,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同时改变捕诉分离模式,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捕诉合一究竟有哪些好处?

最高检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实行捕诉合一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类型重建专业化的刑事办案机构,是适应检察权结构调整,强化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是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石。

谢鹏程的这一说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在轰动一时的长生疫苗案中,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组成捕诉合一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帮助公安机关统一证据标准,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仅用时17天。

谢鹏程说,从办案质量角度分析,批捕和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个办案组承担,批捕时不仅能够全面把握批捕标准,不当捕就不捕,而且关注捕后诉不诉得出、判不判得下,会主动引导侦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批捕和起诉质量。而且,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审查案件,避免了重复劳动,对案情的认识也更加深入和细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上述两点,正是许多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实行捕诉合一的主要动力。

保障办案服务新需求

2018年,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越来越丰富的法律监督配套设施逐一亮相,为广大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服务群众提供坚实保障。

调整创新指导性案例。2018年,最高检先后发布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金融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正当防卫、公益诉讼4个领域。与往年不同,去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增加了“指控与证明犯罪”板块。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调整创新后的指导性案例,梳理了检察官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更全面地展现了法庭上控辩交织,检察官准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更充分地发挥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

设立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去年6月,集合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功能的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正式启用。最高检控告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接下来,最高检将同步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将检察服务触角延伸到人民群众需要的每一个角落。

如何实现全国万名检察人员都能向上级检察院业务专家寻求业务指导,还能尽快得到有效答复?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如何进一步精准掌握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难题并作出解释指导?

去年10月,随着“检答网”的上线运行,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检答网”上的答疑意见仅限于办案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不得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咨询。答疑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力,不得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中援引作为办案理由和依据,仅供检察人员学习、研究和参考。

风物长宜放眼量。目前,“检答网”日均访问量超3万人次,同时在线人数高峰值达4000多人并呈上升趋势。

对于“检答网”的未来应用,最高检有着更加长远的设想——不仅要推动检察人员通过“检答网”开展检察业务咨询,更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及时抓取基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代表性、普遍性难题,助力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科学决策。

舟楫相配,得水而行。最高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新的一年,检察机关初心不改,将切实发挥专业化的机构设置优势,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路径3

摘要:2017年7月1日,经过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从此确立了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任何一个制度实行之初,都会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本文从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公益诉讼;问题;措施

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的团体、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之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对于保障民生民利、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一、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群众公益保护意识不强。公益诉讼工作在利用电台、广播、报刊杂志、两微一端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方面还不够充分、不够到位,还没有形成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认同、大力支持、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是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现有的公益诉讼队伍力量不足、人员短缺,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新的业务,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业务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需要。

三是公益诉讼范围不够广泛、触角不够深入。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工作主要开展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医疗废物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项专项行动,与国家提出的五大领域公益诉讼要求相比,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泛,触角也不够深入。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公益诉讼还有很多领域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探索,工作能力也急需进一步提高。

四是公益诉讼线索的搜集以及案件发现能力还有待加强。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搜集案源线索的能力急需加强,智慧检务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在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线索发现路径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在某种意义上,等待案件上门、坐堂办案等“等米下锅”的被动监督思想依然存在,而且,在调动相关部门积极性、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利用典型案件引路、投诉和举报平台设置等方面仍然有很较宽的提升空间。

二、解决公益诉讼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把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以及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的办案理念,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媒体的宣传及引导作用,利用典型案件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认同感和影响力。要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加强宣传,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主导、政府部门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性互动氛围和局面,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要加强公益诉讼机构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不断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或遴选公益诉讼检察专业人员,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培养专家型人才,开展常态化、精细化教育培训,注重公益诉讼业务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以专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干部队伍的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出庭公诉能力,为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应该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另外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环境监管、医疗垃圾、食品安全、自然资源等方面,五大领域里的国有财产保护、英烈权益保护还可大显身手。同时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延伸到行政规划、行政公产、公共服务、国有资产保护、行业竞争、公共工程建设、政策性行政垄断、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另外,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的监管不力行为。启动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及时向管理者网络服务者提出堵塞漏洞,健全机制的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网络游戏运营传播中危害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

公益诉讼绝非检察院一家之事,应积极赢得各方支持,加速提档升级。进一步健全与人民法院、纪委监委、行政主管等部门的日常联络和协作配合机制,综合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督办督导作用,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机制,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交、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保持畅通,拓宽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应用,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利用这些部门对案件了解多知晓早的优势有效拓展案源。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利用他们来自基层、来自群众、熟悉基层实际情况的优势,使他们成为案源的重要发现者和公益诉讼的宣传员。要通过设立公益诉讼宣传咨询站点、畅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微信“随手拍”等投诉渠道和平台等,鼓励广大群众通过手机拍摄上传微信平台直接举报,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可靠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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