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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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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一篇】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 3 个月及 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 ( 直属党委 ) ,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 处 ) ,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副省级城市及市 ( 地、州、盟 ) 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 ( 市、区、旗 ) 直属机关党 ( 工 ) 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 ( 工 ) 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 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 .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 .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 .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 ( 劳动 ) 部门所属的人才 ( 劳动 ) 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 ( 劳动 ) 部门所属的人才 ( 劳动 ) 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二篇】

一、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掌握身份。各党支部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党员身份,逐人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制作本支部《党员名册》;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

(二)应转必转。凡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新入职的教职工党员,各党支部要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管理。

(三)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 及时填报《经排查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经排查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二、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

全校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必须编入相应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对党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按照《意见》规定和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求,也必须将其编入相应党组织,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三、稳妥处理“失联”党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xx〕30 号)精神,开展“失联”党员组织处理工作。各党支部要填报《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情况汇总表》,将“失联”党员排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并上报校党委,按照注重把好审查关,确保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审核严格、处置恰当、结果服从的原则慎重开展“失联”党员组织处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三篇】

区直各党(工)委、直属党总支: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发[*]10号文件的通知》(黑组发[*]10号),*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发[*]10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哈组发[*]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严密党的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此次中央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日程,按照《意见》要求,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辖区内的党员都能够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使党员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此次中央出台的《意见》是在总结多年来各地组织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的前提下制定的,分类清楚,要求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原文,在摸清本单位党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本单位组织关系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与之相比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既要做到执行《意见》不走样,又要因地制宜,有所创新。

三、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全区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特别要注重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上下功夫,千方百计地使流动党员这一特殊党员群体切实纳入党组织的正常管理之中。要把《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即将开始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使我区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单位要在2005年1月25日前将《意见》的学习、贯彻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同时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总结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此项工作的好建议、好意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反馈,有代表性的经验我们将在全区内进行学习和推广,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提高总体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四篇】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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