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领导讲话稿安全生产活动月领导讲话稿【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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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领导讲话稿安全生产活动月领导讲话篇1
“明明觉得函询回复不实,但还不能认定函询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采访中,隋玉利提到了调研中遇到的“尴尬”问题。
又如,函询问题:“有人反映你于2018年出访某国期间收受他人礼品。”函询回复:“我在出访某国期间没有收受他人礼品。”然而,后来经核查发现,他确实收受过他人礼品,只不过不是在出国期间收的。
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对此,我们坚持首先从自身做起,从改进谈话函询工作细节入手,切实提高规范性。”隋玉利表示。
——规范函询回复,制定回复标准。制作统一的回复样本作为附件,与函询问题、说明要求一并送达函询对象,要求严格按照样本书写回复,提升回复质量。同时,规范签字背书,要求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签字前进行认真审核,督促函询对象如实说明,对延迟回复的进行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签名交差。
——注重函询问题设计,提高针对性。函询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找准问题,设计问题。函询前,摸清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同时,通过查看廉政档案等方式,了解函询对象家庭背景、任职经历等情况,确保问题设计因人而异、一针见血,使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还要说明事情经过、本人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等。
前不久,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在对“反映某市委原书记在提拔任用陈某过程中收受礼品问题”进行函询时,没有机械套用反映问题,而是通过综合分析,要求该书记就“在某市任职期间,在陈某提拔一事上,说明陈某提拔的相关情况和其本人所起的作用,是提名推荐还是同意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收受过陈某所送礼品,及对反映问题的认识”等情况进行说明。“此后,该书记按照函询要求做了详细的说明,我们也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一句话就予以否认的问题。”隋玉利表示。
——严格审查函询回复,增强权威性。审查时对函询回复格式、内容、逻辑等进行全面把握,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再次函询,责成函询对象讲清楚;有明显疑点的即转为初核,防止“函询闯关”“函而无果”。同时,善于通过函询调查发现函询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近期,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对反映某县委书记篡改棚户区改造项目骗取银行贷款问题的函询回复进行审查中,没有在审查后简单予以了结。针对其在回复中承认获取贷款存在问题、但不承认篡改项目骗取贷款,且这样做是为了推动工作的辩解,该室认为,这反映出其在工作中存在执行有关规定不严,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责令该县委书记对此作出书面检查,以起到警醒作用。
——做好函询结果运用,彰显成效。对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函询事项进行规范,明确说明内容范围等,督促其更好接受监督。同时,建立问题通报制度,对函询中发现的一个地区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定期归纳梳理,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要求予以关注、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月领导讲话稿安全生产活动月领导讲话篇2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v^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v^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月领导讲话稿安全生产活动月领导讲话篇3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一方面是对问题线索做好外围调查,对问题发生的时间、背景进行多方面查证,从被谈话人的职责、性格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必要的研讨和推演。二是多方了解干部的情况,要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询问等方式,熟悉谈话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优缺点,工作有何擅长,群众评价怎样,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干部身上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与干部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在谈心谈话过程中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共商解决之道。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安全生产月领导讲话稿安全生产活动月领导讲话篇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v^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回复制度是指信访反映有关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该单位部门或干部有必要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加以说明,以函询方式要求其回复的一种信访调查核实办法。
第三条实行信访函询回复制度必须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努力把干部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分析研究,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核实处理的之外,对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函询回复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方面的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对于署名来信或来人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干部室受理后,要及时整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部长批示或部长办公会决定,由组织部干部室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正式发出函询通知;对于匿名来信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要对问题的性质、内容和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鉴别,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函询。
第六条函询通知一般可直接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本人发出,明确提出复函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被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本人传达函询通知。发函询通知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并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
第七条被反映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回复书面材料,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的情节、经过和解决处理的办法等;本人认为以复函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可以在复函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说明理由,并作出回复承诺;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尽快回复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如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要将回复情况及时向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汇报。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说明的情况以及组织上了解掌握的情况,做出批示或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处理结果。
1、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就所函询的问题如实陈述情况,而且事实清楚的,由干部室拿出处理建议,并向部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存档。
2、对存在问题,但情节较轻、不能够成纪律处分的,由部领导督促当事人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错误;或由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情节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及时与县纪检^v^门、司法机关沟通情况,向县委汇报,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4、对于被反映领导干部认为要求复函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且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又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复函材料暂由组织部干部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注意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对正当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造成后果的,一经查明,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函复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干部室具体负责协调、函复件登记、结果反馈、材料归档等工作(复函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按季度将函复制度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主管书记汇报或在部长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信访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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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监督执纪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用发函的形式由党员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主要涉及到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的负责态度。《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党员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党员干部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党员干部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完成后,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上级纪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回复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一是抱着抵触的情绪。错误地认为函询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报或不按照要求上报函询回复。
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采取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