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方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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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第一篇】
一、财政收支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要求,我县今年安排12个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7个,即对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院、检察院、经贸局、信访局进行预算执行审计。
2、地税系统审计1个,并延伸审计啤酒有限公司、石材有限公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县网通公司、创业集团公司、纺织有限公司、县烟草公司、县信用合作联社、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第六建筑公司12户纳税企业。
3、乡镇财政决算审计4个,即对镇、乡、镇进行财政决算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经与县委组织部商定,今年将结合其他专业审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共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1个,即对县交通局、科技局、统计局、招商局、畜牧局、文体局、财办、扶贫开发办、工会、第二实验小学、职教中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随时进行。
三、财务收支审计
全年共安排7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1、市局项目2个,对县物价局、水利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3、县局项目5个,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销合作联社、民营办、实验中学、中心卫生医院的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全年安排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项目2个,即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来水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五、投资审计
市局全年安排投资审计项目6个,即对三中搬迁跟踪审计、经济适用房决算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收费基金缴纳情况审计、镇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效益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第二篇】
为进一步提升支农支小服务,加快我行业务发展,扩大市场占有率,拟在全行组织开展“扫户、扫村、扫街、扫园”营销活动.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工业园区、城区、郊区的主次干道、商业区、街道、社区、市场、楼宇、集镇、乡村进行“地毯式”的上门营销,让客户了解我行各项金融服务产品,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金融需求,通过完善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能力,更好地为辖内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从而加快自身发展,为赣昌农商银行的发展夯实基础.
二、活动时间
2015年6月5日— 2015年9月30日.
三、参与人员
全行所有员工.
四、组织领导
总行成立“扫户、扫村、扫街、扫园”营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程建新,常务副组长:李辉华,副组长:邓军、彭志刚、邹常辉、胡会霞、张新华;成员由各部门、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四扫”营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总行领导、各部门按挂点包片单位参与“四扫”营销活动;各经营单位也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按时推进,确保“四扫”营销工作取得实效.
五、营销内容
“四扫”是综合性营销工作,主要包括“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百福惠民卡等各类信贷产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pos机等电子银行产品,以及各类理财、存款、票据、支付结算等产品的营销和服务的营销.全体干部员工要加强对各项业务的学习,以方便对营销对象介绍和解释,确保“四扫”工作顺利开展.
六、重点对象
本次“四扫”工作的重点对象为园区、农村、街道、商户等.
(一)“扫园”,重点为辖内园区企业,主要包括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物流园、商贸园、科技园、示范园等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要求的企业.
(二)“扫村”,重点为辖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等.
(三)“扫街”,重点为辖内商贸街、商业圈、集镇区等区域内的个体经营户.
(四)“扫户”,重点为辖内农村和城镇小户种养、小型加工、小商小贩、小本经营等创收致富型客户.
七、区域分片
为明确分工,确保“四扫”不留死角,营销分片如下:
营业部:莲水巷居委会、体育馆居委会、澄湖西路居委会(含街道企业、商户、社区居民,下同);
莲塘支行:莲垦居委会、玺园居委会、农贸街居委会、莲塘村委会、莲塘街上村委会、莲武路居委会
向阳支行: 王家村委会、王家居委会、斗柏路居委会、斗门村委会、南农居委会
永通支行:澄湖北路居委会、澄湖中路居委会、南井路居委会、向阳路居委会、正荣大湖居委会
八一支行:手拖居委会、埂头村委会、公园居委会及片区村委会等
昌南新城支行:昌南居委会、彭家村委会、西边山居委会
小兰支行:小蓝居委会、小兰村委会、定岗村委会、墨山村委会、康莲路居委会、定岗居委会
府前支行:府前路居委会
银三角:莲南居委会及片区村委会等
其他网点:网点所在乡镇范围(含街道商户、辖内企业及农户).
八、目标任务
1、为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本次“四扫”工作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扫园”和“扫村”,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扫街”和“扫户”,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任期内国有资产(一般按净资产数)的增减变化,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负债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单位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往来款项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等问题;有无账外债务,并及时查明原因,并分析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其效益性如何。有无违规担保、抵押和购买股票、债券等现象。有无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现象。
(六)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有无长期借用公款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问题;有无从单位注入资金进行工商登记、自兼法定代表人办企业问题;有无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和补助问题;有无公款装修、购买私房及超标准购车等问题;有无通过亲属子女从事与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问题;有无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金或下属单位资金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私利等问题。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按照审计内容全面评价,重点包括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和遵纪守法情况,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关批件、签字、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正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简要说明理由。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或决策活动的具体过程。
领导干部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收费、出借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或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或受上级领导指示、授意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和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搞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或经营范围,被审计人员的职责及工作分工,经济目标或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及检查情况,所属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搜集被审计单位所适用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注意广泛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审计重点。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所审内容,确定审计重点和延伸审计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或人员调整,应变更审计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单位搞好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经济工作总结,并界定对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组进点要开好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介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宣读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张贴审计公告书,设立举报箱。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别签定双向承诺书。
(五)审计组长根据方案进行审计分工,各成员应明确责任,认真实施审计,记录好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整理好取证材料,做到真实、全面、规范、准确,并交审计组长审核把关。
(六)审计组汇总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重点问题未查清的不离点,未摸清资产真实情况的不离点,审计范围和内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离点,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不离点。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七)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档案所需材料送局法制科复核后,将审计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一并通过定案会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下达审计决定。需要移交的,向有关部门送交移送处理书。
六、审计组织与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责办统一组织管理和安排,经责办两个科室与局业务科共同承担完成。经责办负责向市纪委、组织部等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情况,并告知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审计结果报告由经责办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责办负责对内对外的沟通与协调,以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促进全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反洗钱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景德镇农商银行稽核监察部为我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 景德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稽核监察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反洗钱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独立;客观性原则是指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应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全行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逐步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增加银行的价值。
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每年至少应对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展1次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每年不少于20%的审计面。
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稽核监察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保守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主动回避与个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基础,采取现场审计形式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包括常规内部审计和特殊内部审计,审计方式为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是指人民银行、省联社对我行开展反洗钱检查、现场走访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是我行涉及了洗钱案件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进行全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八)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九)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考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第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了解和分析本级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导向确定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当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组,成员包括组长、主审人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审计组下成立若干审计小组,每个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组组长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四)决定反洗钱内部审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审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审计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制作《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被审计单位,一份由稽核监察部留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前,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审计组成员掌握现场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审计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调阅被审计单位凭证等资料应填制《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计单位,一份由审计组留存。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审计单位,并由调阅人和收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每次审计的抽样量不得低于2个月的业务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复印件或照片。证据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有关证据上注明原因并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审人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有关审计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事实确认书》,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送交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审计组应予以核实。被审计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的,不影响审计组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核实审计事实并确认审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行领导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反洗钱部门;如开展的是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还应将审计报告于内部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应当提出处罚依据、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上级机构,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所列审计文书的格式范本,由稽核监察部结合反洗钱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景德镇农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