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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党课讲课稿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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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党课讲稿【第一篇】

******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经验、创新发展的新理论、形成完善的新方略,是提升中国******依法执政能力、指导全党依法执政统一行动的思想基础和根本遵循。

2021年X月X日,************在庆祝中国******成立xx周年大会上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新的征程上,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经验、创新发展的新理论、形成完善的新方略,是提升中国******依法执政能力、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指导全党依法执政统一行动的思想基础和根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前提

************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首先,中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要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在对党长期执政经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其次,中国******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革命走向执政,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计划走向市场,给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是加强党长期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最后,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与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二、遵守宪法法律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根本要求

************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首先,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是中国******依法执政最重要的法律根据。

其次,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依法执政的总规范,所有执政行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开展。党的执政行为在合乎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开展,具有了依法执政的宪法法律基础,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才能让全国各族人民听党话、跟党走,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最后,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领导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完善党内法规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力量之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明确了党依法执政需要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的“双轮驱动”,党内法规则是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的内生力量。

首先,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加快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科学完备的制度规范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型和变革,是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的关键举措。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其次,党实现依法执政的关键就是党要不断建立健全党内的各项法规,不断提高党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这有利于党自觉做到依法执政。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党还要自觉做到依靠党章党规办事,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党在处理与政府、人大,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时也要自觉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依法执政,这也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处理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最后,要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党内法规落到实处。要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基础,在党内法规建设中,注重激发基层党员、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要及时对现有的党内法规进行清理、修订、补充,提高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完善党内法规之间的衔接,使党内法规更为系统完整。要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互动和衔接机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分工明确、党内党外各司其职,还要注意将党内法规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纳入国家法律,扩展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法治政府建设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关键抓手

************指出: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政府的行政行为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依法执政也就能得以实现。

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运行的法治要求,也是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建成和维系法治政府的动力,只有在依法行政的不断推动下,政府才能法治化。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路径,只有行进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才能不断靠近法治政府这一目标,直至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保障,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达成施政目标和实现施政宗旨,依法行政就是法治政府的保障。

其次,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要不断提高科学立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依法行政各项法律制度制定中的沟通协调,形成完备的依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治理职责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治理背离法治轨道等状况。

最后,要深入推进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要坚持事权、财权和责任相统一原则,合理分配***和地方行政执法权限,提高政府执法质量和效率。要推进执法方式创新,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依法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五、完善监督体系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系统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党的依法执政展开监督,才能为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要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在党内用好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其次,要强化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

最后,要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要牢牢掌握主导权,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要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要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合力。

法治党课讲稿【第二篇】

xx年是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年。近几年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绩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为了检验成果,总结经验,推动工作,这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池州市—xx年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检查考核评分细则》、《检查考核实施方案》。会后将以文件印发。希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搞好自查和迎检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普及给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定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能力基础和社会基础。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然而我们领导干部中官僚作风、权本位思想还大有人在,如果说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基础,那么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则是主干。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又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备要素。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群众利益是相对的、具体的,要依法予以保护,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分清合法与非法,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上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学习、宣传并在实践中很好地贯彻《信访条例》,对于我们促进改革和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关部门今年应将《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放到重要位置上,认真抓好。

二、把握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要紧密结合“平安池州”、“和谐池州”的创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应有的位置,广泛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手段,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突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拓宽渠道,扎实抓好外来人口、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在喜闻乐见、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相关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贯彻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充分实现。特别是要重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促进环境污染、信用缺失、无序竞争、假冒伪劣、漠视安全生产和职工合法权益包括拖欠民工工资等重大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提高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治环境、信用环境。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制宣传教育理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反对只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求实际效果的做法,真正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每一项任务、每一项具体活动落到实处,以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检验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各类栏目和专题。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运用生动、直观、形象的现代教育手段和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宣传效果。

(四)以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要坚持普治并举,一手抓法制宣传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齐头并进的局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的关键和核心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对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文件。

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纲要》及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学用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上下功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肃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五)认真组织好全民普法二十周年纪念活动。今年是我国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二十周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在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对于促进四个建设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20年的辉煌历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庆祝纪念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调的宣传态势,在我市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三、务求实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检查考核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内容,摆上应有位置。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检查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党委宣传部门同是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承担起检查考核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的职责,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

(二)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考核,把检查考核作为一个查问题、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保质量和争先创优的过程,作为一个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要认真研究怎样落实,并通过检查考核来促进本职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检查考核和评价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成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各地在检查考核的过程中,要重视培养和发现典型,通过典型引路,以点促面,为“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启动工作做好准备。

(三)强化保障。要以此次检查考核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配齐配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实相关经费,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努力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创造多方面的条件。

法治党课讲稿【第三篇】

一、法与法治

(一)法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则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

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颁布《刑书》和《竹刑》。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其一、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使地主阶级的代表得以牢固地掌握政权。

其二、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是: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

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

其三、实行“平籴法”。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

其四、李悝作《法经》6篇。这是一部保护封建制度的法典。这部《法经》不仅集以前各国法律之大成,而且是秦汉法律的张本,所以李悝被列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

(二)法治

“法治”通常是 “依法治国”的简称,作为一种理论学说或治国方略,无论中外,自古即有之。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如“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就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与其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观念相适应,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资产阶级在立国过程中将这种理念付诸实施,建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使法治由一种思想理念变成社会实践。一般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包含以下三个原则:(1)法律至上原则。“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人权和自由原则。这里又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要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三,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实现。(3)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我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等,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为改革变法奔走呼号,提倡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君主专制走向君宪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独立,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但是,近代试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各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国家生活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受到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对民主和法制的践踏与摧残,使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序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9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瞻远瞩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实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质的飞跃。正如有人指出的,“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依法治国原则予以肯定,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这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呢?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间曾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学术讨论。当时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取消论”认为法治概念不科学,应当抛弃。“结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应当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又要重视人的作用,只有人与法结合,才能产生强大的力量。“法治论”则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原则与方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就是强调法的作用,人治就是强调人的作用。“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法治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但法律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也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为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或法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统治(rule by law),或由法律统治人民,而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即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而不是法治的客体。具体来说,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绝不能不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正如英国学者戴西所言:“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2.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个人和组织,从普通公民到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企事业单位到国家机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和保护。不应当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民”。

3.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也不例外。只有保证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强调其依法办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法治社会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原因。

4. 依法治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种事务和事业,从而体现了依法治国方式的多样性。

与上述特点相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 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实现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

3. 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与尊严;

4.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5.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强化监督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广泛深入普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使党风和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法治。

二、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一)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

(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

(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 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

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二)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是会牺牲一些同执政者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政治意志与政治习惯直接相关的代价,我们称之为政治性代价。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则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 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 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 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 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法治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法律规范来代替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很相近,都是用来调整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从而约束人们的行为的。但是两者又有不同。

1. 法律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而道德则出现得更早,在原始公社中人们就以传统、习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将随国家的当消亡而消失,道德则将继续存在,且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2. 法律固然也要自觉遵守,但它是以国家的强制手段来保证的;

道德规范的实行则只能靠内心的信服和舆论的力量。违犯道德规范不一定违犯法律规范。道德的作用更加广泛,在很多方面是法律所不能替代的。

3. 在阶级社会中,一个社会只有一种法的体系,但却存在着各阶级、各行业的不同的道德准则。

4. 道德不像法律,有明文条款可循,它通常是人们默认的。

5. 法律的作用基本发生在构成危害以后,而道德的约束是发自内心的、自觉的约束,其作用在于防止犯罪作恶,自觉行善。

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我们决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定的世界观、理想、信念和道德构成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决定着不同社会精神文明的性质,规范着一个社会的主要行为方式。分析众多英雄人物的行为不难发现,他们的支配力量除了来自共产党人的政治信念外,同时也来自共产主义的道德观。他们把党的正义事业、人民利益、国家前途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把为革命而献身看作是无尚的光荣。这体现了一个革命者的政治理想,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善恶观、荣辱观、生死观等。反映了自己对他人、个人对集体对人民、对祖国的一种态度。这实际上是道德规范的作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着眼点应放在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上,把“法治”和“德治”辩证的结合起来。

因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入21世纪的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德治发展过程

(一)中国的德治传统

“以德治国”也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

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指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为此,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

四千多年前,禹作为我国第一个王朝——夏朝的奠基人,即以其高尚的品德为后世治国者树立了榜样。“大禹治水”的故事就是最好的证明。《史记》中写道:“禹为人敏而克勤;

其德不违,其亲可仁,其言可信;

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伟伟穆穆,为纪为纲。”《左传》记载周代人对禹由衷赞美的话说:“美哉禹公,明德远矣!”公元前11世纪的周公是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无论是文王率领周朝崛起直至“三分天下有其二”,还是武王率领周人灭商立国,都得到周公的有力帮助。周公十分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在伯禽将代替自己赴鲁国任国君时告诫道:我是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成王的叔叔,在天下的地位不算低了吧?可是,我洗一次头曾三次握住头发,吃一顿饭曾三次吐出不中的食物,为的是及时接待来访者;

就这样,还总是担心失去天下的贤人。你到了鲁国,千万不要摆国君的架子。周公“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成为后世许多有为的从政者的座右铭。魏武帝曹操诗曰:“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深刻地道出了道德在治国中的重大社会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相当完备的行政伦理体系。这一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当时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的争鸣。最值得重视的是,孔子曾明确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孔子曰:“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还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一认识基本上正确反映了德治不同于法治的特点,阐明了“为政以德”的独特作用。在中国传统德治的发展史上,唐朝史官吴兢编著的《贞观政要》可以说是一部代表作。该书以生动真实、简洁明了的文风,运用对话加轶事的形式追记了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年间的业绩与治国经验,以及他与有关大臣们所讨论的种种治国问题,进而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唐太宗正是由于头脑比较清醒,励精图治,纳谏任贤,轻徭薄赋,改革吏治,继承和发展了古代的德治思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

综观我国的德治传统,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克明俊德。“克明俊德”一语出自《尚书·尧典》,意思是说,如果治国者能发扬光大高尚的道德,就可以做到帝王家族和睦,百官职守昭明,万国协调发展,天下民心和善。这一传统治国道德目标,在《礼记·礼运》中被描绘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为此,孔子要求治国从政者要遵守恭、敬、惠、义等道德准则,即“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左传》甚至提出更鲜明的论断:“德,国之基也。”

二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源于《尚书》所说“民惟邦本”,意思是只有民众才是国家的根本。《论语》记载了孔子回答子贡“问政”的一句名言:“民无信不立。”类似的古语还有很多,例如:“‘传曰:君者,舟也;

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臣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矣。”(《荀子·王制》)

三是立身惟正。鲁国的执政大臣向孔子求教从政治国之道。孔子回答得非常精彩:“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韩非则精辟地指出:“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陈宏谋编著的《从政遗规》记有:“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上,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居官之七要也。”这都是关于“立身惟正”的具体说明。

四是明道善策。我国传统德治中很重视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因为,“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左传·昭公七年》)《荀子·议兵》认为:“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从政遗规·薛文清公要语》将“明道善策”的内涵概括为三要素,即“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

五是举贤任能。孔子主张“举贤”,他告诫鲁哀公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

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孟子提出“进贤论”,在他看来,“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就可“无敌于天下”。荀子更深刻地指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结论是:“贵贤,仁也。”唐太宗李世民晚年总结德治经验,撰写了《帝范》。其中《求贤》篇写道:“夫国之匡辅,必有忠良。任使得人,天下自治。”“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致安之本,惟在得人。”

六是教而后刑。孟子曰:“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荀子对“教而后刑”做过全面的阐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

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汉书·董仲舒传》则形象地写道:“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

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

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中总体上是打着封建社会的深深烙印的,其德治也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但是,只要我们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某些合理成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也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

(二)“以德治国”的理论源流

新世纪之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提出了“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而且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需要我们理论界认真探讨、深入开掘。

为什么说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呢?根据就在于,在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新形势下,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这一新的治国方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这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

1. 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发展,其理论来源首先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思想主流之中。

马克思开创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则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治的能动反映。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体制创新,不仅需要新型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创新作为制度保证,而且需要新型思想道德体系作为精神支柱。

2. 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的继承发展,其思想源头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之中。

不能简单地讲,以德治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产物,而应当说,这是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间的优秀民族传统之一。按照司马迁《史记》记载,以德治国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根溯源到5000年前炎黄时代中华文明生成期。

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不是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加强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

3. 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成果之中。

根据韦伯等20世纪西方社会学者最新研究成果表明,西方近代化不是单一的经济过程,主要有四大支柱:一是近代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支柱;

二是近代科技产业革命作为物质技术支柱;

三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罗马法体系与议会民主作为政治支柱;

四是宗教改革而焕发的新教伦理作为精神支柱。

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古今中外,综合创新”的重要思想成果,把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熔为一炉,这是中华文明21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

(三)深刻认识几个关系

1. 如何认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理论界对“以德治国”思想的一种疑虑,是担心当前提出“以德治国”会冲击“依法治国”。

中国是一个重道德的国家,历史上中国儒家强调“德治”,把道德的作用抬得过高,走向了道德万能论,这是错误的,不能为我们今天所效法。然而,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确实具有法律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用。法律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体现自己的威严并发挥作用,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特别是靠人们的良心来体现自己的威严并发挥作用。道德如果不被人们所信服,将是软弱无力的;

道德一旦征服了人心,其威严和效用则是法律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中,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没有宗教传统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总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责,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由此可见,现在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对“依法治国”的强有力的支援。没有道德作为基础和支援,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必定是十分困难的。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既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一面,也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后一种情况的问题更加突出,其危害也更加严重。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在道德上出了问题。

2. 如何认识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理论界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另一种疑虑,是担心“以德治国”会向“人治”倒退。这种看法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来自于对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德治思想的分析认识。儒家倡导的德治,确实最终归结为“人治”。但是,对儒家的德治与“人治”的关系,需要正确理解,而不应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等同起来,认为德治就是“人治”。

第一,儒家的德治导向“人治”,是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德治的必然结论。儒家德治思想唱主角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集权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封建帝王家天下的一人之治。在封建帝王一人之治的专制制度下,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不过是皇帝选择用于统治黎民百姓的具体的“人治”手段,德治是为皇帝的“人治”服务的,归结为“人治”,法治也是为皇帝的“人治”服务的,也必然归结为“人治”。秦始皇的法治是“人治”,汉武帝的德治也是“人治”。只是由于法家作为学派在秦朝灭亡之后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儒家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官方意识形态,从而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儒家的德治是“人治”,而法家的法治却不是“人治”。这样的分析判断无疑是片面的。

第二,我们今天强调的德治,在根本上与儒家所强调的德治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命运。今天的德治,已经不再是与造成“人治”的封建制度相嫁接,而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融为一体,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正是今天的德治不会流于“人治”的根本的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管理权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皇帝家天下一人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已是天壤之别。

3. 如何认识今天的“德治”与古代儒家的“德治”的根本区别

理论界有一种疑虑,担心今天强调“德治”难以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相区别,担心在治国方略的理论和实践上退回到古代儒家“德治”的老路上去。这种疑虑其实是不必要的。今天的“德治”与儒家的“德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待人民的不同立场。儒家的“德治”思想是建立在“民本”思想的基石上的,儒家的这种“民本”思想,本质上是一种“治道”之术,用心是在于劝诫封建统治者采用“怀柔”之术,用小恩小惠笼络民心,并通过道德教化归顺人心,而决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决不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今天我们倡导的“德治”,理论基石不是儒家的“民本”思想,而是唯物史观,是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为人民服务”是中国革命传统中的根本宗旨,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和集中表现,也是今天的“德治”区别于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的分水岭。

四、推行德治的障碍

“以德治国”新理念的落实必须直面哪些历史和现实的障碍。

首先,落实“以德治国”的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传统道德观念的制约。这里的传统道德观念,既指古代的近代的,也包括改革开放以前的道德观念。就古代的传统道德观念而言,一方面,我们必须直面孔孟儒家传统道德观念的障碍。众所周知,孔孟儒家道德观念主张以无私利他作为规范人们道德行为善恶的惟一准则。在孔孟看来,人们的行为是可以无私到他的。一是因为人人都有同情心,同情心可引发同样的爱的情绪,以恩德施诸我们的人。”(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人们无私利他的行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二是报恩心可以引发人们的无私利他的行为。报恩心是对有意给自己快乐和利益的人所产生的也有意给他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感恩或谢忱是基于爱的欲望或努力,努力以恩德去报答那曾基于馆1962年版102页)同时,经济利益也可以引发一个人无私利他的行为。《管子》“仓廪食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而且认为道德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障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也是为了个人品德的完善。但是,由于在孔孟看来,目的利已的行为最终会有害于人之为人的品德完善,因此,主张以无私利他为作为评价一个人伦理行为善恶的惟一原则。不过,在儒家内部也是有分歧的。孔孟一脉主张爱有差等,主张利他行为的多寡必须以给自己利益的多少大小为依据,即给予自己利益多和大的就应回报得多和大,给予自己利益少和小的就应回报得少和小,主张爱亲多于爱民,先亲后民,(《孟子·尽心章句上》)“亲亲而仁民”。而在墨子看来,应不论给予自己的利益大小多寡,都应同等施爱,即爱别人的父母和爱自己的父母一样,不应有区别。在墨子看来,只有同等之爱,才更彻底,才会避免逻辑上的矛盾。

就改革开放以前的道德观念而言,我们也必须直面其现实障碍。这种伦理主张,和传统儒墨利他主义道德观一样,主张将无私利他作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惟一原则。既否定“为已利他”,也否定“单纯利已”。与儒墨利他主义不同的是,这种伦理观虽然渊于儒墨,但却与儒墨有不同之处,如前所述,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墨子主张爱无差等,而这种伦理是一种新的爱有差等论,他不但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而且恰恰相反,它主张爱民多于爱亲,先民后亲,先公后私,先人后已,“全心全意为人民”,“国家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是一种更极端的利他主义。(参阅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28页)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直面传统老庄韩非一脉的道德观念的障碍。在这一派看来,人们的行为目的只能为已,不可能有利他的行为。其学派内部分歧仅在于,在老子韩非那里表现为合理利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依靠社会通过利他的手段来实现,而在庄子个人主义哪里,认为只能通过个人的手段实现,因为在杨朱庄子看来,社会和他人对自我利轻害重。会“危身伤生、刈颈断头”,这是“断首以易冠,杀身以易衣。”(《吕氏春天.·重已》)庄子说:“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庄子·天道》)综合来说,一切利已主义主张,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已,从而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已不损人奉为道德的惟一原则。须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学术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利已主义观的基本特征是损人利已,这是毫无科学根据的偏见,从逻辑而言不可能有主张损人利已的伦理主张。

以上两派伦理观,事实上都如盲人摸象,是各执一词。如果以任何一种伦理主张来实施“ 以德治国”的新理念都达不会到预想的目的。而要避免这种偏狭伦理观的影响,就必须创建科学的先进的伦理观,这种科学的先进的伦理观应当从人的行为心理规律出发,结合道德保障社会人际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的目的,充分体现广泛性和先进性结合的层次原则。

其次,落实“以德治国”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传统的德治运行机制的制约。在传统中国,德治的运行机制更多的是体现在重惩罚机制方面,或者说,更多的是通过国家专政暴力对道德生活的干预越位来实现,从而达到“德治”目的。而且,经过几千年的经验积累,其体系之完善,手段之多样,是十分罕见的。众所周知,主张无私利他原则的道德,是一种违反人际行为规律的道德,但却对统治者有利,统治的成本很低,因而就通过非常霸道的专制手段来迫使人们大公无私,而且诱之以赏,惩之以罚。在这种现实的威逼利诱下,社会成员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现实策略,伪装成大公无私,实际上,内心的利已冲动时时在力图挣脱。由于赏罚的威逼利诱,人们只有屈从,久而久之,便会因麻木进入幻觉导引,形成伪虚的畸型人格。不幸的是,现行的德治机制实际上是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机制,而且比传统机制更完备和精细。对此,魏沂在《战略与策略》2001年第2期“中国新德治论析——改革前中国道德化政治的历史反思”一文中给予了精辟的剖析。魏沂认为。“把这种伦理用政权的强力向全社会加以推行,不仅所有的社会都必须接受这种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伦理的规制,而且所有的科学机构和社会空间也都按照这种伦理来行事。”其于以德治国机制的一般特点是政党伦理发挥着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强化崇拜和广树典型相结合;

“形式主义”和“幕后解决”相结合;

贫乏的治理技术和广泛的政治运动的结合;

国家暴力和群众暴力的相结合。并通过“学校—军营:组织考验的技术;

单位:档案书写的技术;

公社:担负凝视的技术”而达到德治的目的。这种治理机制的最大悖论在于:“这种史无前例的‘去自我’的道德作用力恰恰消除了个人自由向善的伦理实践的可能性,其结果带来了普遍的虚伪表现与腐败朽烂。”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导力量的今天,传统的德治机制事实上已经失去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但习惯的力量,这种机制是不会自动终止其功能的,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的大背景下,要实现“以德治国”的新理念,除必须重建新的先进的道德体系外,必须根除传统的落后的德治运行机制的制约。否则,是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的。

为了根除传统德治机制的规制,我们必须重建新的先进的符合广大社会成员行为心理规律的道德体系,这是创建新的德治机制的前提。接着,我们应从影响品德形成的根本因素出发,构建相应科学的机制。这一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应具备二个特征:第一、必须使德富一致。即凡是遵守道德的人都应该给其创造富裕的机会,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使社会财富相对公平的分配。这个道理,古人早有所论。墨子说:“故时年岁善,则民仁且良;

时年岁凶,则民各且恶。”第二、必须使德福一致。即凡是遵守道德的人都应该获得幸福的生活。为此,必须使现实的政治相对清明。关于这个道理,爱尔维修说得最清楚:“在已证明大的报酬造成大的德行、荣誉之贤明管理是立法家能够用以联合个人利益于公众利益而形成有德行的公民之最有力的纽带以后,在我想来,我是很正当地由此下结论说某种人民对德行之爱慕或冷淡就是他们的政体不同的结果。”(爱尔维修著《精神论》辛垦书店1928年版,第116页)

最后,落实“以德治国”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国民文化素质的低下和忽视德育教育的现实制约。文化素质与人的道德品质形成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而言,文化素质越高的人,道德认识水平相对越高,从而作为品德形成的指导因素,品德水平也会相对地高。但就中国现状而言,12亿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大的比例,在这样一个国情下,要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谈何轻松,相当一部分国民连肚子都吃不饱、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保证,谁还会理会“以德治国”的新理念呢?可见,大力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是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的又一根本要素。从德育的现状看,在从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下,学校、家庭对德育的忽视在情理之中。虽然目前提倡素质教育,但由于未来的就业压力,家长和学校会更重视学生技能培养而忽视道德教育。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未来社会成员的道德人格缺陷会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以德治国”新理念的实施肯定会面临现实的障碍。

总而言之,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绝不是喊几句口号,写几篇文章就可以实施的,它将面临许多历史与现实的障碍,因此必须当做一项系统工程去对待,树立花几十年时间去完成去落实的观念,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抓根本,抓关键。只有这样,“以德治国”的新理念才会落到实处,才会充分发挥对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精神支持作用。

五、加强教育,把“以德治国”的思想落到实处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思想深得人心,为全党全社会所普遍赞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真正把这一思想落到实处,使之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特别是在我们党代表的先进文化的建设事业中,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一)认识提出“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

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理论界已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观点。总起来看,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比较微观的领域,特别是主要集中在道德领域,强调重视发挥道德独有的调节作用。这些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还应当从现实针对性的视角去认识,即从塑造精神支柱的角度,从塑造理想、信念的角度,从塑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作更加深入的思考。

第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发生的重大变化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反思。一些长期执政的老党、大党,未能利用有利时机巩固和发展自己,却积弊甚久,最终毁于一旦,有的还导致自身的解体,情形正如邓小平同志当年所告诫过的那样,“垮起来可是一夜之间啊”这些党垮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自身建设的涣散,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涣散,结果导致党员丧失共同的理想、信念,精神支柱崩溃,离心离德,分裂瓦解。

第二,我们党当前的自身状况应当认真研究。这些年江泽民同志不断提出要有“忧患意识”,要“忧党忧国忧民”,甚至提出我们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这些提法不是无的放矢的,而是有极强的针对性的,是针对着我们党处于执政的地位,面临国内国际各种严峻挑战的局面而提出来的战略思考。因此,深入认识体会“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应当联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忧患意识”,联系国内国际的各种挑战,联系我们党的建设的现状,特别是联系6400多万党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的现状,从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党,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高度来进行整体思考。可以说,“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并不只是针对要不要重视道德的社会作用的问题,而且是针对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世纪中,怎样塑造全体党员共同的理想信念,归根到底是怎样塑造党、国家和民族的共同精神支柱的重大战略问题。

(二)统一思想是真抓实干的前提条件

“以德治国”的思想提出来后,人们的思想认识是大体一致的,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思想。但毋庸讳言,学术理论界也有的同志表示了疑虑,提出了一些理论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的,但落脚点则在实践,因而本质上提出的是实践问题。在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思想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理论上的解答,人们的思想将很难统一起来,反过来,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的热情和信心。因此,当前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有必要先统一思想认识。只有对“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有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才谈得上在实际工作中真抓实干。

(三)“以德治国”要落实到“治”上

统一思想的最终目的,是要把“以德治国”的思想贯彻落实下去,而不是仅停留在号召上、停留在理论上。“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要落在“治”上,如果不能落到“治”上,便称不上是治国方略。

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实到“治”上,当然可以借鉴“依法治国”的路子,但不能照搬也无法照搬,因为法律起作用的方式和道德起作用的方式是根本不同的。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做不到为落实“以德治国”而专门设立“立”德、“执”德和“司”德的国家机构,也难以想象该如何比照立法而制定9200多件道德规范文件。因此,要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需要改换思路,真正从道德的特殊性出发来考虑问题。

中国古代的德治,主要强调施“仁政”、重“教化”、治官吏、建立伦理纲常,以达到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实现德治的目的。

儒家的德治在“治”上的措施,对我们今天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过,今天的“治”,与儒家的“治”,在性质上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施“仁政”。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首要的就是施“德政”、施“仁政”。今天的“仁政”,不是封建帝王自上而下赐予的,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今天的“德政”、“仁政”,最根本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共产党和各级政府而言,对于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就是施行最大的“德政”、“仁政”。这种“德政”、“仁政”,是共产党及其党员,是人民政府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使命,而不是儒家的“牧民”之术,不是收买人心的“体恤民情”,更不是所谓的“让步”、“让利”和“怀柔”政策。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外,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没有别的私利,共产党员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干部,也必须以这样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关于重“教化”。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应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种手段,营造全民族的“德教”的“教化”氛围。今天的“教化”,主要是用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高尚的情操来武装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重点是教育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身体力行。教化的内容和教化的目的,与儒家的教化理论根本区别开来。

关于对干部实行道德考察与监督。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关键是要落实到以德“治”官上面。以德“治”官,不是整治干部,而是加大对干部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德行和德品的考察与监督,把干部的升降任免同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联系起来。但是,这不是儒家的“举孝廉”、“举贤良”,而是全面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私德状况,考察干部的公德状况,以及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应当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监督,并切实与干部的升降任免挂起钩来。德治这一手软不软,在干部的任用问题上,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来。

关于建立道德规范体系。我们讲要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要体现在“治”上,一个必需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这就是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的,我们不但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道德建设上做不到像立法那样去建立分门别类的刚性的道德规范体系,但是我们应当尽可能制定出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能够在面临不同的道德境遇时,有明确的善恶准则可依,而不致于无所适从、善恶莫辨。

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应当是全方位的工作,道德是无所不在的,道德规范的涉及范围也应当是无所不包的。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当前更加迫切需要建立道德规范的,是这样一些领域:

其一,干部道德规范,即所谓的“官德”。德治,首要的任务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高级干部,他们的道德状况,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示范效用,“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当年说的话,在今天仍然是至理名言。联系到当前屡禁不止的干部腐败现象来思考,尽快建立完善的干部道德规范体系,其紧迫性不言而喻。必须靠道德法律两手并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二,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即所谓的“经济伦理规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重点应当是在经济领域,即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创设相应的道德保障条件。当前经济领域秩序混乱,经济行为的信用危机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已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假冒伪劣现象无所不在,坑蒙拐骗事件屡屡发生,初创的市场经济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家的声誉也蒙受巨大损坏。整顿和治理经济秩序,一方面要靠法治,靠加大打击力度,靠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必须靠德治,靠培育人们的良心,靠建立健全道德规范体系。只有让全社会形成坑蒙拐骗、制假售假可耻之极的道德舆论氛围,并使人们将这种舆论内化为良心,混乱的经济秩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其三,社会成员最基础的道德规范,即所谓的“公民道德规范”。这里所指的公民道德,从定性的角度说,指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合格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基础部分,是全民族的共同理想和人们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全社会道德建设的起始工程和重点工程。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与我国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不完善有重要关联。因此,应当把建立健全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德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项目来抓,以为在全社会施行德治,打下扎实的基础。

“以德治国”就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的最广泛的社会道德基础。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广大公民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德治国”,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法治党课讲稿【第四篇】

今天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简要的背景;第二个部分,全会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部分,相关的要点。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简要背景

大家知道,一般而言全会是每一届政治局召集的,基本上每年一次,五年内一般是七次。如果看一下历届全会的主题一般是这样的:一中全会,主要是党的人事安排。二中全会,确定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名单。三中全会,一般是改革,尤其是1978年之后是关于国家发展经济建设重大问题,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这是惯例。四中全会,通常是党建。从组织部角度,那就是党建、干部和人才,所以党建是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这是一个重要的例外。五中全会,一般是国民经济规划;六中全会,主题一般不固定;七中全会,一般就是人事安排等,承上启下的会。所以,四中全会是很重要的一个位置。如果是党建,是一个重要的全会。如果像现在这次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更引人关注。所以,中外媒体都非常关注这次全会。

关于历年四中全年的主题。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主题是农业发展,1985年是五年计划“七五计划”的建议;1999年是国企改革,这是经济的主题。而1994年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党建主题,十四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建设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十七届四中全会是新形势下的党建问题。

今年的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实际上从三中全会结束甚至之前就已经有准备,包括法学界通过不同的渠道以及各个不同的跟法治相关的机构,包括军方,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汇集各方面的建议稿,准备了很长的时间,所以法学界和其他相关界别已经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基本上在我国、在中央是延续了这样一个轨迹和路线。

1978年,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十六字方针”,这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成果,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在各个层面应该是奉为圭皋的,人们将其作为重要原则来引用和遵循。

1997年十五大,就是依法治国,这是江泽民同志任总书记期间确立的基本方略,正式把它作为我们治国方略。

2002年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目标写入报告,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2007年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前面“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人的角度是非常重要的词语的变化。我们已经知道法制是“刀制”,多少年以前我们讲的是法制,讲“十六字方针”还是这个时代;依法治国开始使用“水治”。制度是被人应用的,从法律界的角度还是把它作为一个工具,上面还是有一个更高的阶层。如果是治理的治、法治的治就涉及到相对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真的是法律原则。“依法治国”在法律界看来还和法治有区别,依法治国是前一步,法治国家还是更高的境界,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是由法律来管理社会。大家也关注到“治”——治理,现在这个“治”成为一个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改为治理,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是更平等的、多元参与的。而且它不是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而是以协商为特征的。所以,这个法治的“治”和“治理”,我觉得都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关注的治国理念的变化。我昨天下午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开会,我们也讲到“治”的变化。所以,法治对于我们来讲是有意义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语变迁。大家看到,十二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现在基本上采用混搭的风格,我们又提依法治国、又提法治。严格意义上来讲“法治”是大家更看中的一个更高的理念,而“依法治国”还有一个“谁依法、谁治国”的问题。如果是“法治”,就是说最高的权威在于法律,不论是哪一级领导人都要遵守法律,所以是另外一种层面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是比较接近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的“法治”的理想。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内容

大家知道,全会开了4天,实际上参会人员是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这里面都有变化,因为我们知道有几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参会,所以这个人数也一定的变化。其他还有列席的,因为涉及到反腐问题、开除党籍的问题等,所以中纪委、常委会委员和其他的一些领导同志,包括有一些代表,也列席了会议。通过的文件我们今天作为一个重点来做一个介绍。

先看一下确定的人事上面的问题。实际上中外媒体,包括网民,大家都很关注人事方面的变化。人事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三位前中央委员、三位前中央候补委员,总要是在这次全会上被确认的,因为开除党籍的决定已经作出了。

确认开除党籍。李东生,是原公安部的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曾任中央电视台的副台长,还曾任广电总局副局长和宣传部副部长,这个关注度比较高。蒋洁敏,中石油的董事长。他在出事的时候已经是国资委的副书记、副主任。王永春,大家相对不是很熟悉,是石油系统的,是中石油的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负责大庆油田。前两位李东生、蒋洁敏是中央委员。第六位杨金山刚刚公布,是来自军方的一位中将,原成都军区的副司令员。这是三位中央委员。王永春是候补委员。李春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因为他是十八大之后第一个落网的省部级官员,是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他在十八大闭幕之后第18天就出事。万庆良,大家也关注度比较高,广东省常委、广东市委书记。所以人事的变化很大。有三位中央委员和三位中央候补委员被开除党籍,相应地替补了三位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

看一下今天重点介绍的内容,就是我们的《决定》。我们当时考虑的是“中共中央关于法治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然现在还是“依法治国”。这基本上还处在混搭的阶段,两者是通用的。我们当时最初提报中央政法委的是“法治中国建设”,媒体关注也是做法治中国建设这样一个选项。这个《决定》一般不会马上公布,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的时候是个泄密事件,所很快就公布了,一般要经过定稿、审查,要有几天,可能快要一周,但是主要内容要点已经在公报当中体现了。所以,我们现在主要以公报为依据来看一下全会确定的非常重要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前所未有的一个提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改革的特色,法治体系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确定是一个体系,体系这个提法当然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都是从体系这方面考虑。另外一个大家可以关注的,就是我们以前经常讲的,小平同志讲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摸着石头过河”,实际上现在我们更多的是并重了,一个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否定;另外也提“顶层设计”,我们已经摸索了这么多年已经到了完善的阶段,已经有一个体系了,顶层设计已经成为一个热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处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并用的时期,但是我觉得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因为十五大依法治国很模糊,是不是真的法治理念,坦率说是有不同的声音的,“法治国家”是一个总的目标。

为什么要把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作为这次全会的主题?实际上是基于一个比较重大的认识。

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执政以来是非常实在地关注了很多问题,一个关注点就是问题导向。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到了不得不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步,所以是一个问题导向。存在那么多问题,我们要解决必须用法治。

另外一个新一届领导集体关注的原则,就是要寻找最大公约数。以前,当然我们强调其他一些正统的理念,最近这两年实际上是我们更多的强调了,或者不一定更多,但至少是并重强调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就是找它的最大公约数。因为传统文化你只要抓住它,你可以团结我们社会更多的群体,巩固执政基础,也是抓这个最大的公约数。“法治”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的呼声。因为你的权利,义务我们暂时不用说,因为基本上大家更重视自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并行的。权利要什么来保障?每个人都有住房,还有其他的财产。财产怎么做到不被侵犯。我们还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等等。为了保证、保护公民的权利,这都需要靠法治。因为靠别的都是有偶然性。各国的理念都是这样。法治建立起来,法治真的成为被实施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机制,你就可以预测,这是我买的房子,这是我的私人财产,这是我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了权利。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更大的公约数,实际上这也是在抓公约数。大家可以从这些细节当中看到新一届领导集体是非常理性的、非常清醒地在寻找最大公约数。

最后当然是为了巩固执政基础。和这个有关的,大家看到包括克强总理就任总理以来,他的一个热词就是“放权”。放权从法律的角度,不光要看到放权,还要看到它的另外一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权利与义务。放权可以取得大家的拥护和支持,但另外一方面,放权实际上就是免责。这个事情本来是我政府管的,老百姓有了问题就会有诉求,它是相伴而生的。这个权放下去,这个责就不由政府来承担了。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这样。从现在国家治理、管理的角度也是这样。这在我们看来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治国的新举措,不像以前拼命要抓权,实际上权责是连在一起的,权责共担。大家可以看一下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几个举措,包括八项规定的提出,包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背后都是有深意的。出现一些问题也可能是在理解和落实方面,实际上有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在背后支撑着一系列的举措。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包括中国梦,包括全面深化改革,这是上几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还包括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关注的热词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法治中国。所以,在这个认识的前提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四中全会的最重要的主题。这个认识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我们的总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全面、像体系都是这一届最关心的关键词,以前我们可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等具体制度,现在我们讲是全面,而且都是体系。因为我们已经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了,有了三个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是这样的全面的体系。当然这要有一个法律规范。美国是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我们不讲“分立”,三个过程是统一的。法律体系都要有一个立法的过程,就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实际上也是法律实施,就是执法,各个政府部门来贯彻实施;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可以归到司法和其他的相关的机构。还有党内法规体系。因为这是党的一次全会,所以强调党内法规,党内也要实行法治。它们的一个特点我觉得还混搭,现在一方面要讲法治,一方面也要强调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个和谐统一的问题来对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目标,分解任务就是要建成这五个体系。

和这些相关的一共有六项重大任务。

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实际上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特别强调了宪法,前一阵也讲到了要依宪行政、依宪治国。前一阵子,我们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也造成了混乱。现在,大家达成了共识,你可以不提“宪政”这个名词,但其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还是被吸纳的,包括尊重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组织和个人都有约束力,因为它是最高的法律形式,这是没有异议。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因为政府是和民众接触的前沿,执法是由政府来实施的。

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很多的场合都强调了。我们觉得他提了一个非常高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非常高的标准。有些司法界的同行担心达不到,因为这个标准如果要翻译一下,就翻译成错案率,这个案子判错了就没有公平正义。要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必须每个案件都不能出错,要翻译成法律术语就是零错案率。现在强调错案追究制度,你判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会跟你一辈子。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高的标准。我觉得作为一个长期目标、最高目标是一直放在那的,达到恐怕还会有限制。

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我们后来也提“三位一体”,包括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这里讲的是法治社会。

第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包括大家前段时间关注到的,一个县委书记被提名为市一级法院院长,引起了很多争论。而且大家的共识是,司法队伍、法治队伍需要有相对专业的人员,更加强调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还是需要从中央这个角度来主抓、来亲自抓。

我们再比较细的关注一下任务分解。我们讲到六个重大任务,包括五个体系。

第一个体系就是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立法。

这次强调“立法先行”,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个实际上对以前有一个改动。之前实际上我们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还要加强质量,包括有修订,包括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列入议程。第一点就是要立法,而且我们要特别强调立法质量,这里边当然有一个新的要素,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进入法律法规,怎么样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体现出来,这个相关部门正在研讨。当然立法最关键的是要遵守宪法,所以现在要求是每一项立法都要遵守宪法的精神,也是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包括要加强人大反映和代表人的意志的功能,也是大的课题。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立法全过程需要贯彻的。

强调“立改废释并举”,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有的需要进行重新解释,这是比较大的任务。法学界实际上可以把这个任务分解成若干小的任务,每个任务都是费时费力的。这是强调的法治体系建设立法先行这方面的内容。

法学界的人士多少年一直关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我们的现状是,从建国以来宪法从来没有被诉讼化。所谓的诉讼化就是,比如在美国,宪法是可以被作为法律原则应用在一个案件当中的。比如说,面对法官,你的依据可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财产权被侵犯,我应该诉本州推出的一项法规违宪,可以违宪诉讼,可以把宪法拿到具体的案件中作为最高的法律依据来应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宪法规定各项权利基本都比较完备,但你如果不把它拿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实施,那就有问题。宪法保障你的权利,具体案件没有办法引用,没有保障你的权利。所以,宪法实施和监督一直是比较大的问题。关于宪法可以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宪法怎么解释,违宪需要哪些要素,包括各个机构相关的权限,等等,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论证。讲到宪法实施和监督,就有一系列问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基本上没有被行使过,等等。

下面一个就是依法决策,实际上就涉及到法治政府建设。十八大之后多次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也包括各项改革。我们国家的一个特点,也就是1978年之后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各项工作可以先行先试,法律法规都跟上,可以做出一个行政决策,这个决策可能与当时的法律法规相背的或者直接抵触的,没有问题你可以先行先试。

现在这个已经不作为共识了,现在就是任何一项决策,包括改革的重大举措都必须依法依规。换句话说,你如果想推行一项新的举措,而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违背,你唯一的一个途径就是立法,就是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修改下面的法律后才可以制定行政决策,才可以做出行政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变。

总书记特别提的,我觉得这个也更加贴近,刚开始我们讲到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就是“法”是最大的,而不是还有其他的人或者工作可以被置于法治之上。如果把改革放在法律之上就不是真的法治了,法治本身是中性的,法立得好,司法公平、执法严格是有利于改革的。所以法治本身会构成一个障碍,但实际上你要提出任何改革都必须依法依规,实际上是更高的一个理念,所以是法学界非常非常赞同的。

依法决策就是这样,他具体的内容可以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等。

公众参与。我们在北京社科院,包括咱们市里的四个班子,包括区县委办局有一些合作,公众参与,实际上我们从2010年就开始做公共听证这方面的研究,也被一些实际的部门采纳,它就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现在你要做出一个行政决策,比如采取一个行政行为,如果它足够重大,那应该先有公众参与,应该先有听证,这个听证当然在国内是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家一讲到听证就会说这是一个听证秀,只是走一个过场、走一个形式,大家可以举很多例子。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大城市或中等城市都出现过这种丑闻——专业的听证户。一个老人家每个听证都有他,每个听证他都是闭幕养神,每个听证会最后都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与会者的拥护、所有都通过,这是有问题的。而且我觉得在现在信息这么公开的情况下,不可能持续的,所以要有真正的公众参与、公众听证。

我们当时做的一些相关工作,因为这个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引进的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就是画虎不成反为犬,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当时做了很多澄清,也做了很多调研,这个方面实际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包括一些改进措施,这个从2010年到现在很多都已得到了像市人大杜德印主任,还有其他一些主管立法的副主任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包括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未来的方向,这个也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刚才讲到的,是国家治理而不是管理。不是说我们作为一个核心的政府部门我们来通过内部决策就可以推行一个行政决策或者是做出一个行政行为,而是要经过公众的参与,这样实际上权责也是分散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当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细化部分。现在公众参与大家还是听取意见式的,比如说我是政府部门,我还是高高在上的,我请一些相关的人事,以及各个行业协会的推荐人,或者是市人大、市政协派出一些代表等来参加,我们来听取你们的意见,意见提了,听不听、采纳不采纳那是我的事,这个是以前的比较旧的一种管理理念。

现在新的治理理念是,他们到这里来不是简单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而是公共决策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就是他们表达的意见和诉求是有法律效力的,应该记录在案,应该在行政决策的过程当中被充分考虑,也就是该采纳采纳,该驳回驳回。实际上这是一种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就是公众参与。包括比如什么人可以代表哪个群体来参加这个公共听证,这个实际上都有一些严格要求的。

专家论证。依法决策另外一个就是专家论证,相对中立的专家参与论证,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等。风险评估。现在也关注到一点,现在实际上我们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把权责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担,现在很多事情政府都已经不去亲自抓了,他是一种第三方比较有专业资质的、相对公正、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来承担这种评估。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都关注20号,也就是四中全会召开那一天,媒体有大篇幅报道,就是财政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对科研经费,当然主要关注是理工科,经费使用包括立项、结项等等做出新的规定,就是科技部不再像以前那样管得那么宽、那么死、那么严,而是比如课题的申报可以让第三方来处理,他实际上就会相对宽松。不像以前我是事无巨细,全是我管,最后的责任由我来承担,实际上都是放开。

我在参加其他一些社会科学治理的两管内部研讨会的时候也提到这个,这个也需要用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包括负责招标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新的趋势,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等等。

下一个就是合法性审查。这个合法性审查是这样,我觉得各位领导可能关注到一点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实际上提出的也有和法治相关的,有一点,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是这样,这个被写入全会的决定还是第一次。三中全会的时候,实际上我从02年回国,甚至在回国之前,这项建议就不断地在相关场合通过相关的渠道提过,现在大家有误解,包括看一下媒体有相关的结果实际上都是有偏差的。

比如在媒体发表文章解读那一条的主要都是律师,当然也有一些法律学者,律师当然很高兴,我同级的政府部门就聘请我当法律顾问,所以从那个角度说律师应该发挥作用。实际上我提那一条是基于我的一个体会,和律师那个完全无关的。我当时提那一条是这样,因为02年的时候亚太地区有一个叫法治研讨会,每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两个代表,我是做了咱们中国的代表。美方的代表,一个是我的导师,我的法律是在美国学的,哈佛大学学的,我的导师是一个资深的法学家,他是美方的一个代表。另外一个代表是白宫的法律顾问,实际就是总统的法律顾问,我们在一起一个星期的时间,有研讨会、有学术交流。包括我其他的一些经历,比如我在美国做过律师,我的合伙人今天是我的合伙人,但明天可能就是美国陆军的总法律顾问,他不是兼职的法律顾问,他是专职的。他可以穿上军装,比如负责军事法庭或者其他纠纷的处理,这就是一个实际发生的故事。

所以我当时提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是兼职的,你可以顾、你可以问,他可以提出意见,而是一个实职的。你要有相应的级别,承担相应职责的这样一个岗位,要推广下去可能每个市政府都要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当然现在有法制办,但是看实际运行,法制办没有承担相应的职责,尤其是一些地方。2012年到2013年,市委组织部有一个“三个一百”项目,我到兰州挂职,看到区县的专业化程度相对比较弱。可你要让他承担相关的合法性审查,做出负责任的法律咨询和建议是不可能的。在国外,你看一下相关报道,总统和其他的出面,整个决策过程中都是有法律顾问参加的,各个级别都有,总统、副总统、州长,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的行政运行,而且对于最高行政首脑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协助。

实际我们最初考虑是这样的,这个运行下来,党中央应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你不说中央,你可以说国务院相关部门、政府部门,法治国家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建构,当时考虑的是这个。合法性审查就由他来承担,或者他相关的团队来承担。

依法决策当然另外一个,就是集体讨论嘛。一直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如果运用得好也是有这方面的效能的,集体决定。我们在社科院原来做过另一些比较多的课题,就是重大工程,包括行政决策。因为你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需要考虑,比如我这个公共政策一旦发布,会造成哪些法律问题,因为任何改革都有代价嘛,可能有的群体或者个人他的利益就要受到侵害,这个问题怎么样来处理等。

所以这个我觉得都是现代、当代行政治理或者政府治理可以考虑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决策做得科学民主,一方面能够正常地、有效地履行我们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还能避免相关的问题,实际上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相关领导也是一种有效保护,这也是一个问题。

下面这个,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这个我觉得是可以用法律顾问来解决的,法律顾问实际上当时我们设想应该是一个相关部门的副职,但是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副职岗位,他来主管合法性审查,包括其他的相关事物,是一个专业的、称职的这样一个人员,全职的。

现在比如提到另外一个,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个实际上是十八大之后出现的一个新常态,固定下来了。比如河南包括其他地方都出现一些错案,已经判死刑缓刑,结果多少年之后真凶出现,他被释放。以前可能到一个节点前就可以,现在不行,现在是一个重大的冤假错案,要承担责任。所以撤职、查办、渎职,如果办案的时候有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你还要受到组织审查,走司法程序。

在行政这个领域,就是执法这个领域也是这样,重大决策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的。你可能被提升负责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部门,但是要倒查的,这个是在你组织工作期间决策采取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仍然会被倒查到相关人员,而且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个相关的变化,但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可能会向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这个是要做一番工作,当然这个已经正式确定。

包括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在座的各位领导可能比我还熟悉,现在我们干部制度其实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任期制,你在这一任上,可能任期没有满就已经被提为上一级的负责领导,所以大家只对自己的任期负责。我在这一期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首脑或者我是市委书记,我可以贷款,我走了之后贷款怎么还已经不归我管了,以前大家理解,而且多少年也行之有效。从现在开始这不可以了,你做的这个决策他的责任可以被终身追究到你,责任要倒查,所以这个我觉得是一个新的变化。

下面一个细节就是我们刚才讲到,因为我讲到立法、宪法,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讲到法治政府,下面一个就是立法权和执法权,或者行政权,下面一个就涉及到司法权。司法权当然主要涉及到两大国家机关,我们讲一府两院嘛,一个就是审判法院系统,一个就是检察院检查权。我们现在仍然是不能提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有西方的概念和我们的一些理解,包括一些原则,实际上是有冲突的。但现在我们自己的一个提法就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际上他仍然保留了或者吸纳了合理的成份,最关键的成份,就是我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时候是不受干预的,我是独立的。

法治党课讲稿【第五篇】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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