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教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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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教案【第一篇】
关键词问题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2-0055-02
一 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两大问题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虽被教育部列为16门核心课程之一,但由于传统法制几近消亡,而现行法多是西方法制移植的产物,传统法制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法律适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必要性在当下急功近利的环境下就成为一个问题。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社会学科,理论法学本就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看似与现实无关的中国法制史无疑处于边缘中的边缘。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与开设必要性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此外,综观我们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在教材的体例上,绝大多数教材都是按时间先后顺序编排法律制度的内容,毫无制度层面的纵向深入,很多老师基于教材的特点,授课就以介绍性地讲述知识点为主,缺乏理论纵深,对许多学生而言,学习中国法制史也就变成了死记硬背一些知识点。(2)在教材的指导思想上,阶级斗争学说及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直接支配了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导致传统法制的丰富内容无法全面展现,传统法制的很多优秀因子因为没有适当的方法论而无法被现实认可。(3)在内容选择上,大部分教材仅仅关注制度层面的介绍,缺乏实践层面的分析,缺乏法律的鲜活性和生命力,而且很多教材包含很多诸如经济政策、官僚制度等非法律内容,使得教材内容不精不专。正是因为教材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中国法制史教学既缺乏理论纵深,又与部门法教学的实践性特征相偏离,缺乏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的鲜活性,让学生无法产生对此门学科的兴趣,此为法制史教学面临的第二大问题。
针对以上第一个问题,笔者在课程教学中通过五个方面进行辩驳:(1)本科教育是综合性的素质教育,并非仅仅是专门的应用性教育,故而本科学习应兼容并蓄。法学专业学生的素养并不仅仅体现在专业性,更应具备人文性和综合性,如此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不至于沦为法律适用的工具,不至于沦为破坏法制公正的法律人。中国法制史学科内含丰富,有很深刻的文化、社会和思想基础,我们能够通过此课程为大学生注入已经极为缺失的人文基础。(2)本科生对传统的认知源自于中学的历史课本教育,但这些课本的诸多认知是武断的,甚至是不科学的,导致我们对自己的传统不断否定,封建、专制、阶级斗争、司法黑暗等成为我们对传统的第一认知,让学生们认为传统一无是处,学习传统法制的必要性就成为难题。但什么是封建?专制就一定是不好的吗?中国传统果真有阶级吗?司法果真黑暗吗?(3)事实上,传统有诸多积极的因素可供吸取。举例而言,以情理法为指导的立法毫无疑问完全符合传统的社会基础,包括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对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对亲属免证的规定等都是对传统情理和现实社会基础的回归。(4)即使传统有不好的方面,有不利于今天法治建设的方面,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认知,对症方能下药。对传统法制不了解,就无法对今天的很多社会现象做出解释,就无法对很多因为传统意识而导致的问题开出真正的药方。我们的法治建设一定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我们无法照搬照抄西方,这一中国特色是中国传统和现实探索的融合。(5)纵观发达国家的教育,都非常注重对自己历史的研究,只有注重自己历史、珍视自己传统的国家,其文明才能真正进步。如近代西欧的法律很多源自于罗马法的复兴,没有罗马法复兴运动,近代西欧法治社会的建立恐怕需要更为长远的摸索。
针对以上第二个问题,笔者以为在教材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下,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者,可以通过问题与案例等不同形式来创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断通过各类形式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以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 以问题与案例为导向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是若干知识点的拼凑,缺乏理论纵深,也缺乏知识点相互之间的联系。理论始于问题,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授课,对于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理论纵深以及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兴趣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以问题为基础,辅以案例,则更能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以下即以两宋法制为例阐明笔者的实践探索。
在很多《中国法制史》教材中,两宋法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法律思想、立法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变化、司法制度。其中,法律内容及变化又包含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三个门类的内容,涉及多个知识点。如果仅仅平铺直叙,难以记忆,且不知晓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笔者将两宋法制这一讲归纳为三个问题,分别是中央集权、变法理财和法制活跃。这三个问题之下又分若干小问题。就中央集权而言,两宋时期为什么会加强中央的集权?中央集权对宋朝法制产生了什么影响?就变法理财而言,为什么宋朝强调变法理财?变法理财对当时的法制产生了什么影响?就法制活跃来说,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注重法制的朝代,原因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制度保障?有哪些具体的表现?以上问题即构成该讲的脉络,以此脉络为基础,将两宋法制的主要知识点进行关联,同时对当时的主要背景与宋朝面临的主要问题做综合性阐述。
具体而言,宋朝之所以产生中央集权,主要在于解决五代时期藩镇割据所带来的问题,同时军事方面的集中又与北宋建都开封、北方无任何屏障有关。中央集权对宋朝的立法、官制法和刑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包括立法上出现的赦、官制法上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分权制衡、刑法上的重法地法等内容。但中央集权在当时又有矫枉过正之势,宋朝初年即出现了冗兵、冗官和冗费的现象,财政趋于紧张。针对这些问题,宋朝非常注重变法理财,在此种风气下,法律上就出现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红契,出现了禁榷律法等内容。就法制活跃内容来说,笔者在授课过程中结合问题与案例,对此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宋朝之所以成为中国古代法制最为活跃的朝代,首先与宋高祖注重养士、宋朝初年即确立了“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政策有关,在此种政策下,形成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其次,历代皇帝对法律都非常重视;最后,根本原因在于宋朝形成了诸多制度来督促“士皆习律令”,包括科举、出官试等制度。之所以说宋朝法制活跃,其中的典型表现即北宋初年的“阿云之狱”。
如何讲解案例让学生产生兴趣并参与其中?第一步,笔者通过课件列明该案的主要事实,以及该案可能适用但后来产生过巨大争议的三个具体条文。第二步即角色扮演,要求学生将自己定位为法官角色,做出判决并说明理由。第三步,讲解该案的前后过程,尤其是该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历次争议和解决方式。第四步,提出与案例有关的四个问题让学生来回答,包括阿云所犯当以妻杀夫论还是以凡人论?阿云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为何司马光与刑部、御史台对宋神宗下的赦令不予承认?宋代对疑难案件司法管辖的程序如何?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宋朝法制活跃的程度既有了直观的了解,同时也能真正参与课程,产生对该门课程的兴趣,这门课程也不再仅仅是知识点的讲解。
三 结束语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讲授似乎与现代相隔绝的传统法制的课程,如何讲好中国法制史首先需要对传统做出辩护,其次需要让这门课程更多地与实际相关联,最后即是本文所关注的技巧问题。通过问题与案例的形式可以让知识点贯穿形成体系,可以通过问题作为切入口引发学生的思考,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参与课程,最终目标即是让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产生思考,产生问题。但无论如何,技巧是教学的方法和手段,教学的根本还是在于教师的认真准备,尤其是吸纳充分的材料与观点,通过不同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思维、启发学生的思考。
宋明理学教案【第二篇】
1913年开春,新生的中华民国百废待举。新一届国会大选业已结束,大获全胜。此时,理事长宋教仁问鼎总理,势不可挡。恰在宋教仁北上之际,却不幸遇刺于上海沪宁车站。
政党领袖身体的消亡,注定演化成政治事件乃至于军事斗争。这看起来像是1913年事变逻辑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多米诺骨牌开始倒塌,民国呈现出一片溃败之势。
但问题在于,“刺宋案”至今仍是一个历史疑问。到底是谁主使刺杀宋教仁,无论是当时还是今天,仍是一个不断被争议的话题。而吊诡的局面,却在1913年并不清晰的“事实”上出现了。刑事案件演化为政治攻伐,进而上升为军事斗争,从而改变了历史航道。
从这个角度来立论的话,刺宋案案情本身,已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各种政治力量,究竟是因何种动因会聚到了宋案之上,并且由此导致了大分裂乃至于大败局。
刺宋
1913年3月20日晚,宋教仁从上海赴京。
这一年年初,在国会选举中获得全胜。宋教仁时任理事长,如不出意外,将北上组阁,成为政府总理。时年,有十年老资格的革命党人宋教仁年仅三十一岁,正处而立之年,组阁之夙愿得遂,正指点江山、意气风发。十余天前,宋氏登杭州之南高峰,看钱江潮起潮落,做诗言志,抒胸中之意,称此时之心态,似“竞上高峰”“欲挽强弓”以成政治伟业。
晚10时许,宋教仁与送行的人抵达沪宁车站。车站有专为议员而设的接待室,宋教仁与送行者在接待室中休息。10点40分,一送行人吴仲华来告,请宋教仁上车。吴仲华先行,依次是拓鲁生、黄兴、陈劲宣、宋教仁、廖仲恺等,鱼贯而行。走至车站入口的剪票处,宋伸手去取收票员剪过的车票,突然想起了一声沉闷的枪声,击中宋教仁腰部。随后又响起两声清脆的枪响,显然没有再击中人。
按照于右任的回忆,此时他正在议员接待室与友人叙话,见接待室中没有宋教仁与黄兴,以为二人已上火车,忽然听见枪声,知有异变,急忙往前查看,见宋教仁倚靠在检票口的铁栅旁。宋教仁痛苦已极,口呼叫“吾中枪矣”。于右任、黄兴等一面安排追捕凶手,一面派人借汽车,送宋教仁前往沪宁铁路医院。当时诸人欲先护持宋教仁,而车站警察也不知去向,凶手竟扬长而去。
一位目击者后来向警署报告称,“身材矮小,着黑色军衣”。当时目击者称,凶手开第一枪命中宋教仁之后,即匍匐于地,随后左右连开两枪,用意为吓唬追捕之人。
另一位目击者当时看到一人自地上爬起来,从月台往外狂奔,中间连跌两次,终于消失在车站之外,该目击者还注意到,当时车站没有巡警,并且案发前一直在水果摊前的两个男子,也神秘消失。
宋教仁送医院后,医生(格尔本)断定宋之生死,需四十八小时后再做判断。随后黄兴至医院,按宋教仁口授致袁世凯遗电,语云:
北京袁大总统鉴:仁本夜乘沪宁车赴京,敬谒钧座,十时四十五分,在车站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窃思仁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清政不良,起任改革,亦重人道,守公理,不敢有一毫权利之见存。今国基未固,民福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1]
22日晨,宋教仁逝于上海沪宁车站医院。
宋案发生、凶手未逮捕之前,舆论界对于此事的讨论,已经沸沸扬扬,各种说法纷起。《民立报》当月23日刊文即指出当日社会舆论对于宋案的混乱:
对于此事之评论,则无不以刺客为受人指使而来,灼然共见。其议论中约略可分为数派:有一派谓发生于党争者,于议院既占优胜,又主张政党内阁,权利关系,遂有他党生出龌龊之感想,致产生此凶残之手段者;有一派谓议员有定昨晚北行者,因宋先生被刺,立即至车站、船埠取回其行李,视宋先生伤势如何,以确定其趣旨者;有一派谓此系宗社党所指使者;又一派谓此意外事,与总统问题极有关系者;又有一派谓宋先生系极有力之政治家,其北行之职,志在调和南北,反对党之加害宋先生者,正以害国民,自此南北统一之希望,益陷于渺茫之境者;又有一派谓失一宋教仁,将有百宋教仁出,前仆后起,以从事于建设事业,经此一打击,或可益加振作,且打消其从前之暮气者,云云[2]。
这些猜测,虽然互不统属,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是相通的。其一,宋教仁遇刺,不是个人私怨,而是政敌的龌龊手段。其二,宋遇刺,将是民国政治的一大危机,关涉议会、内阁、总统、南北调和乃至改造等等民初政治中最大的问题。
就在宋教仁遇刺次日,就得悉,刺客名为武士英。23日,英租界巡捕就捕获了武士英幕后主使、上海青红帮的首领之一应夔丞。而随着线索越挖越深,案件直接牵连内阁总理赵秉钧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宋案的漩涡越卷越大,果如案发之初议者所言,民初政治遭遇了严重危机。
刺宋案第一环节:刺客
武士英是被摆在刺宋案前台的小人物,同时,又是辛亥后政局冲击的游荡“兵痞”。
刺客武士英,原名吴福铭,山西平阳人,曾在贵州学堂读过书。辛亥革命前后,曾在云南充当七十四标二营管带。辛亥革命后,南方军队大规模裁员,他就流浪到了上海谋食。
武士英所住六野旅馆旅客供称,武在上海,相当狼狈,“生计极萧索,时出向上海名人乞募川资”。又有报道称,武士英“曾代人销售肉桂三支,偷取两支,又将其一支之售价百数十元吞没,复经告发,为法公堂拘获讯实,拘押一月了事”“又有人见其时时往来沪、宁,忽对人自称参谋员,忽又自称参议员”。总之,这名被裁撤的前滇军管带在上海相当不得意,坑蒙拐骗,无所不为。
南方军人在辛亥之后不得意,武士英不是个案。民国元年(1912年),南北议和成功,随后南方裁减兵员数十万人,却没有办法妥善安置。士兵如何复原,成了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这些兵士,在辛亥年,或多或少曾为革命出过力,也对革命功成之后分一杯羹心存幻想。然而,革命之后,非但未有获利,反而被裁汰,混迹社会,又没有谋生的办法,难以立足,讨口饭吃尚且不得。裁兵而成兵痞,对社会不满之心态,正可为人利用。同时,因武士英曾当过兵,会使用枪支,素有军事训练,身手敏捷,也正是刺客的最佳人选。
据事后《民立报》报道武士英供词,武士英杀宋教仁,完全是受人(应夔丞)利诱蛊惑。武士英的供词中,关于宋教仁所属的政党(),并不了解。不过他对作案的动机,交代得很清楚,之所以杀宋,是因为“名利双收”。“名”指的是入共进会之事,而“利”则是应夔丞许诺事成之后的一千大洋。
共进会,是当时上海的一个由前帮会(青帮红帮公口三帮)组成的半政团性质的组织,而应夔丞正是共进会的首领。入共进会,对武士英来说,无疑是获得了一个巨大的社会保护伞。而一千大洋,这在当时也是一笔巨资,对落魄的武士英来说,这个诱惑也相当大。
以民初武士英这样的边缘人物,根本无缘得知宋教仁的行踪,也没有能力独立策划刺宋这样的大案。刺宋元凶,据武士英的初供、在应夔丞家查获的手枪和来往密函,直指应夔丞。
那么,雇凶杀人者应夔丞又是什么人?雇凶目的何在?
早在《民立报》报道的查抄应夔丞家之时,就注意到了应夔丞府第不同凡俗。应府在新北门外文元坊,有房三十余间,甚为豪阔。府门有两块牌子,分别为“江苏巡查公署”与“中华民国共进会机关部”。
私人府邸,同时作为两个机关的衙署,说明应夔丞身份不一般。在后来的一系列报道中,应夔丞本人奇诡的身世经历,也变得逐渐清晰。
应夔丞,原名应桂馨,字夔丞,四十九岁,原籍浙江宁波人。应其人,外观壮伟,出手阔绰,善于逢迎交际,有文化功底,中西文略窥门径。应夔丞早年家底颇丰,因游手好闲,又染上烟瘾,整日沉迷鸦片馆,家道由此败落。因缘际会,应夔丞在鸦片馆认识了清末会中最重要人物的范高头。凭借处事圆滑狡黠的本事,应夔丞为范高头所欣赏,并提拔为得力助手。范高头为清末帮会最为著名人物之一,其帮会主要从事贩卖鸦片、开设烟馆,最盛之时,下辖数千成员。范高头本人,出道之前,为沪上一船夫,未入帮会。故应夔丞拜著名青帮头目李征五为师,排号“大”字辈。
青帮排辈,按“清、净、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理、大、通、悟、学”二十四字代代相传。至清末,随着青帮上一代“理”字辈的纷纷过世,“大”字辈已属青帮中辈分最高的人物。时在法租界独霸一方的黄金荣,因未入正式帮会,自称“天”字辈,意为比“大”字辈更高一级。而下一代青帮领袖人物杜月笙崛起于1910年代,其辈分不过是“悟”字辈,与“大”字辈还差一辈。
应夔丞协助范高头打理帮派事务,在清末青帮中获得了较高的辈分,这成了他后来屡次起伏的帮会资本。后范高头在江苏海门与巡江缉私营发生冲突,双方开战。帮会成员在冲突中因杀死官兵,政府自然不会善罢甘休,不久范被拿获正法,其党羽也四散逃匿。
应逃避了一段时间,恰逢山东赈捐,遂花钱捐了一个候补知县。后又因贪污不法事,弃官逃走。遁迹一年之后,应夔丞因通洋务,得了河南一官员的欣赏,改往河南省办差。不久又因为大肆招摇,为同僚忌惮,遂查应在上海不法事。应不得已,又挂冠回宁波,旋又因侵占宗族公祠公产,引发同族公愤,重回上海。
辛亥革命前,应夔丞入同盟会,与陈其美往来密切。同盟会向来重视利用帮会力量闹革命,在资金与人力上,都对帮会有所倚仗。陈其美之所以能在上海站稳脚跟,更与帮会的支持大有关系。应夔丞在青帮中地位高,又广有产业,自然成为陈其美最信得过的帮会成员与得力后援。应夔丞家新北门外文元坊遂成为同盟会中部总会活动的一个据点。据称辛亥革命前,于右任也长期住在此处。辛亥革命中,率部攻打上海制造局的就有青红帮组织的敢死队,据称应夔丞也曾组织敢死队为陈其美效力。革命成功之后,同盟会一方的陈其美与光复会一方的李燮和发生总督之争,青红帮势力再一次襄助陈其美,使其夺得上海都督之位。
应夔丞积极参与革命,自然并不是做赔本买卖。革命之后,陈其美视应夔丞为左膀右臂,任命其为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孙中山赴上海,也由应夔丞殷勤招待。后应夔丞扈从孙中山入南京,担任护卫队队长,随后改任庶务科科长。因终究不脱帮会作风,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之后,应夔丞解职返沪。1912年7月,应夔丞在陈其美的支持下,召集长江上下游青、红、公口三帮,组织中华国民共进会[3],充会长。9月,应夔丞入鄂活动军队发动兵变。鄂省兵变失败,副总统黎元洪通电缉拿应夔丞,获即正法。应又返回沪上,随后结识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经洪述祖与陈其美的多方疏通,得江苏都督程德全转圜,注销通缉,并委任为江苏驻沪巡查长。
应的这份履历表之大起大落,好比过山车,让观者应接不暇。前清之际,敢随范高头以帮会之力挑战清廷,又勾连革命党人以敢死队攻击清廷衙署,民初之后,煽动党徒四处活动,甚至于挑动兵变。处在黑白两界,数跌数起,应夔丞这类奇诡人物的生存技巧,也只有处清末与民初国家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时代才有可能立足。不过,应夔丞数度颠仆背后,始终透露出一致的消息:帮会与政权之间的多重关系。
作为前清青帮“大”字辈的大佬,应夔丞在乱纪违法的同时,也有反对清廷的一面。但应的反清,是为“乱”而反,并没有远大的政治理念。而革命党人(陈其美)利用的,恰恰是应夔丞的青帮势力,以此造反。不独上海如此,帮会势力参与革命,甚至主导革命,是辛亥年革命的一大特色,四川、山西的哥老会,云贵的公口、上海的青红帮,都是革命中重要的力量。但随着新政权的确立,帮会势力与革命党人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了。
帮会势力参与革命,并无建设心态,要的是在革命之后进入政权分一杯羹。但其作风,又难以脱离帮会人员本色,其参与政权的结果,又往往声名狼藉、民怨沸腾。以贵州公口为例,贵州革命后公口林立,会党“明目张胆占据民房衙署以立公口,仪式陈设比于官厅,而头戴英雄结、鬓插杨梅花、腰围战裙、足穿麻儿鞋之辈,招摇过市,有如戏场”“政权匪势混而为一”“一家不入公口号曰漏户,一人不入公口詈以白衣,轻则吊打罚金,重则致死”“官长兵弁四行奸淫,省垣受害之人总在千家以外,凡属良家妇女不敢一出户庭”。会党势力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猖獗,终究不过是一时。南北议和之后,国家内战分裂危机在形式上获得了解决,帮会势力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新政权一旦稳定,就调转枪口,扫平会党势力。仍以贵州为例,唐继尧在贵州一天之内,就“枪杀帮会分子200余人”。
应夔丞在革命后,受陈其美重用。甚至一度担任孙中山卫队长,高度接近中央权力。但应的江湖作风,却使其无法立足。据称,应任孙中山卫队长,动辄颐指气使,甚有动枪胁迫他人的举动,孙不得已,改任其为庶务长。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应顺势被解职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于是,应夔丞组织“共进会”,是要将帮会力量改造成新型的政团,以避免与政府正面冲突。该会曾在《民立报》上刊出广告,宣称“本会发起就各地原有同志实行联合,共议进行,以期交换知识,增进道德,维持国内和平,振兴各项实业,聚兹民气,蔚为国光”[4]。
1912年9月,新政权严禁秘密结社的通令,打击帮会组织,共进会也在其列。同月,共进会首领之一汪旦庵以上海总部的名义,在《神州日报》上发文为会党求情:“请谅吾人之苦心,虽不表同情,亦请为社会计,稍留余地,弗因莫须有之事即加苛责。”
10月,浙江与江苏两省严令要求解散会党。江浙,为共进会重镇。共进会备受压力。而在此时,原与帮会势力在革命一端有合作关系的革命党人对其却不理不睬。于是,应夔丞不得已,求助于北洋系力量。
此时,北洋力量也介入了帮会的整治。10月16日,国务秘书洪述祖陪同应夔丞前往谒见江苏都督程德全,程德全委任应夔丞为江苏驻沪巡查长。其后,程德全在给袁世凯的密电中如是说:
今晨洪述祖挈应夔丞来宁谒见,当即晓以利害,动以大义,应亦自承情愿效力……现已委应夔丞为驻沪巡查长……惟去年上海光复,应夔丞垫用款项实属不赀,据称亏累十七万余,即孙中山汽车亦应所制备,其他概可想见,其党徒厚望孙中山、陈其美量予位置,今皆不克如愿,仍复聚而不散,察其情形似非月给三千元不能应付,此间因财政支绌,现仅许月给巡查公费一千元……此电达,乞密不宣。
18日,袁世凯回电说:
叶电悉。尽筹周至,掺纵咸宜,造福江域,诚非浅鲜,莫名慰佩。不敷之两千元,可由中央拨付。惟此人迭接武昌文电通缉,须加特赦,统俟洪述祖回京再商办法[5]。
程德全密电说的清清楚楚,应夔丞之所以要输诚,实是因为光复之后,“其党徒厚望孙中山、陈其美量予位置,今皆不克如愿,仍复聚而不散”。应夔丞与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一拍即合。应夔丞答应解散共进会各地分支,袁世凯给予特赦,并在经济上支持应夔丞的活动。12月,洪述祖陪应夔丞北上,受袁世凯传召,应夔丞并表示原会中的骨干力量将为袁所用,袁不置可否。之后,应夔丞从袁世凯处获三万元活动经费,并再获赵秉钧召见,获国务院密码本一份(即后来的应密本)。
辛亥之后的共和国基本权力架构,是北洋派、立宪派与革命派三足鼎立的联合政权。应夔丞活动于三种力量之间,而至1912年底,因与革命派的分歧越来越大,帮会与革命党在南方的联合已经基本破裂。为谋求生存空间,应不得不倒向北洋系,在南方为北洋刺探情报。应夔丞主谋刺宋,这一极端行为的基本动机,或许就是要报复持稳健立场的革命党人(正热衷于议会政党政治的),并向北洋系投桃报李。以下一段应夔丞庭审时与其辩护律师爱礼司的对话,正能反映出应本人对于革命党的心理:
爱:汝自己有会否?
应:有。
爱:何会?
应:共进会。
爱:为何设此会?
应:因同盟会自合并后,即将从前分子之青洪帮等置之脑后。
爱:青洪帮是组织?
应:与从前之同盟会相同。
爱:青洪帮系何种人组织?
应:前清时贩盐的、当兵的。
爱:不管此种人,为何汝要设共进会?
应:前清时共图革命,今只顾自己做官,且反对青洪帮,故设会保护他们,使有法律保护。
爱:孙文来沪时,汝记得否?
应:记得。
爱:孙到申时,汝曾照料否?
应:曾照料。
爱:如何照料?
应:其时英捕房不认为交战团体,不派捕照料,故住在法界,所有房屋器具及种种用费均是我的。
爱:汝偕孙至宁否?
应:是。
爱:其时即派为庶务长乎?
应:在沪时即委[6]。
一问一答之间,透露出的消息是,应夔丞对于革命前盟友(同盟会—)的“叛变”极为愤怒。应夔丞主谋刺宋,其心理上的动机,更重要的是,应夔丞此时已是北洋系窥测南方一个的马前卒,有向北洋效劳之心。而充当应夔丞与北洋最高层之间的牵线人的,正是国务秘书洪述祖。
共进会试图策动湖北兵变之后,袁世凯政府对于帮会组织颇感棘手,如何令共进会解散且为我所用,成了袁世凯的难题。于是,在南方,尤其是上海具有复杂人脉关系的洪述祖就成了不二人选。1912年10月,洪述祖南下,勾连共进会首脑应夔丞,二人一拍即合,随后就称兄道弟。洪述祖以应夔丞邀功获利,应夔丞以洪述祖谋利转圜。二人的结合,既有利益交换,又有政治联盟。更奇妙的是,应夔丞与洪述祖,同属贪财忘义、目无法度、大胆妄为、近乎肆无忌惮的亡命之徒。这样的组合,只要一个触媒,就能干出惊天动地的大事情。1912年底,随着力量在议会中的不断壮大,立宪派与北洋系在中央的联盟备感压力。随着国会选举结果的公布,洪述祖与应夔丞的焦点,都对准了领袖宋教仁。要在宋教仁身上做“文章”,打击,成了二人的“题目”。
刺宋案第二环节:“毁宋酬勋”
自1912年10月,应夔丞认识洪述祖之后,就与北京方面密电、信件往来频繁。1913年4月25日,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应夔丞处抄获的函件,仅就应夔丞与洪述祖、赵秉钧往来信函电文,就达三十六件。这些函件,起于1912年10月29日,终于1913年3月23日。2月之后的信函,透出应夔丞与洪述祖手段不断升级,最终动用暗杀。
1913年3月13日,事情进一步发酵,洪述祖以密电致应:
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
这段文字,历来是洪述祖、应夔丞往来函电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费解之处。其中,“毁”与“勋”做何解释,都是这段文字的难点。不同的解释,完全可以对刺宋案引发不一样的结果。
《民立报》的按语是:毁宋酬勋者,杀宋教仁则酬以勋位也。《民立报》的解释中,“毁”为“杀”之意,对“勋位”则没有怀疑,也没有做别的解释。程德全公布的全本中,对“毁宋酬勋位”没有解释。
倒是洪述祖在该年5月3日的自辩通电中对这个毁字做了解释:
再,毁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7]。
洪述祖对“毁”字自圆其说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说文》解“毁”,缺也。《康熙字典》,“毁”可解释为坏、訾、折、去等。口毁曰訾。按照洪述祖自辩所说,前电文中的“毁”当释“訾”意。洪述祖的解释,也得到了今人的支持:
以往著述中常以“毁宋酬勋”四字作为刺宋计划出自北京的最重要证据,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毁”字是指诽谤,并没有杀害的意思,比如民初章太炎见袁世凯,袁辩白说:“吾以清运既去,不得已处此,常惧不称,亦安敢行帝制,人之诬我,乃至于是。”章回答道:“以愚意度之,言公将称帝者,非毁公,乃重公耳。”这里“毁公”与“诬我”对应,毫无疑问是指污蔑,没有杀人的意思。当时以北京话为官话,阿拉文库也以北京话为基础,此处“毁”字即出于北京口语,查专门字典《北京话词语》,“毁”字有两个意思,第一即“败坏他人名声”,比如“我们能捧人也能毁人”,第二为“使人受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杀害的意思。因此洪述祖在这一问题上的自辩是成立的,即“毁宋酬勋”是指前面一直在策划的、购买宋教仁在日本诉讼案的证据,以败坏宋的名誉,并非指暗杀[8]。
洪之“毁宋酬勋”一语,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就是袁批准杀宋的过硬证据,但其实经不起推敲。授勋乃国之殊荣盛典,当昭告天下,举行典礼,万众瞩目,非比寻常。应不过是个巡长,即使做得天衣无缝,请问总统以何理由授他勋位?岂不是自动引人嫌疑?酬应还有其他方法,赠以厚款就是最常见、最方便也最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袁何以用此大轰大嗡的笨招?
笔者已经在《“毁宋酬勋”考》中指出,其实那“毁宋”的“毁”字在文言中是“毁谤”之意,指的是毁了宋的名声,并非“杀宋”。杀宋的建议是应而不是洪反复提出的,洪在接到应的建议前许愿“毁宋酬勋”,其实是以此催要应曾答应提供却迟迟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证据,好在袁面前交差[9]。
上文笔者已经指出,“毁”字其实在文言文中可以有好几种解释,并非只有一种。如解释为“坏”,则可以认为是“杀宋酬勋位”。而将“毁”解释为“坏”,是接受度最为广泛的。《民立报》的解释,取的就是“坏”之意。后世将“毁宋酬勋位”一语做“杀宋酬勋位”解,应该说,并不是望文生意,事实也证明,恰恰是应夔丞“坏”了宋教仁性命。中国最为流行的侠义小说《水浒》中,“莫要坏了好汉性命”,就是一句相当流行的口头禅。我们应注意到,洪述祖的密电,是发给擅长杀人越货的青帮头目应夔丞的,而不是文绉绉咬文嚼字的文弱书生的。
“毁宋酬勋位”一语关键,并不在于北京方面含混的外交措辞,而在于这一信息的接收者如何去理解。洪述祖对于一个青帮头目传达指令之时,在已确知无“宋案物件”的前提下,继续诱导青帮头目应夔丞“毁谤”,并且“相度机宜,妥筹办理”,那反而更有悖常理了。“毁宋酬勋位”一语中,还有一处关键,即“酬勋位”。上引述文字中,评论者认为“授勋乃国之殊荣盛典,当昭告天下,举行典礼,万众瞩目,非比寻常”,所以袁世凯不会用此“笨招”。实际上第一个注意到“授勋位”存在问题的,是赵秉钧,赵在自辩中说:“查临时约法,授予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勋绩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系评决。”[10]
但这里的含义,不能以一种已知结果的态度来讨论其滑稽程度。回到洪述祖的密电本身,“酬勋位”一语,对信息接受对象(应夔丞)起码表明了两种含义:其一,授勋是国之大事,必须有国家元首的肯定,那么,洪述祖试图向应夔丞暗示“毁宋”(暗杀)已获得袁世凯授权;其二,帮会人士处在政治底层,向来被认为是下九流,应夔丞四处寻找可依附的力量,洪以授勋相诱,应岂有不从?在“授勋位”这一细节上,还可以说明一点,应夔丞本人,确实是对于革命有功的,授勋是可以找到理由的。宋案既然是一桩政治谋杀案,那么谋事者的前提,是不被侦破,那么授勋显然可以通过应夔丞革命有功这一点来办到。所以,以事后应夔丞成为重犯的角度来评述“授勋位”之不可能,实际上已经南辕北辙了。
应该说,洪述祖在这里相当机敏地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刺宋事关重大,洪述祖不敢下明确指示,含糊其辞却又杀机重重。
不过,同日应夔丞的回电,就准确地回应了洪述祖:
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悉,别详陈于后……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无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惟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之全力从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应夔丞致洪述祖3月13日密电)。
青帮头目应夔丞使用的措辞相较于洪述祖的含混,准确无误,是“去宋”。并且在电文中再次与北京方面商讨刺杀价钱为二十万。
1913年3月13日,在洪述祖与应夔丞往来电文中,刺宋的剧本,至此写就了。
刺宋案第三环节:政客
国务总理赵秉钧,是宋案发生后被方面怀疑的第一对象。原因不外乎两点:证据一,在应夔丞处查获的往来电文中,一份为赵秉钧发给应夔丞,三份为应夔丞发给赵秉钧,亦即国务院与应夔丞往来密切;证据二,应夔丞关于“宋骗案”的电文(冬电),是发给赵秉钧的,赵在背后指使洪述祖。所谓宋骗案,是指宋教仁《间岛问题》一事。《民立报》1913年5月6日刊载救炎《宋案勘言》一文说:“当间岛交涉时,遁初(宋教仁)著《间岛问题》,署名‘宋炼’,驻日钦使李家驹延见遁初,阅之甚欢,遂以报告袁氏(袁世凯时为外务部尚书)。袁电李,令遁初进京,许以不次之攫。宋故以川资不足为辞。留学生编译社遂以二百元购其稿,并未兼买版权。当时同志颇有疑遁初,有弍心于满清者。遁初不得已在报纸上登一告白:有‘革命首领宋教仁著间岛问题一书,为某君将去印行,因原书错误太多,故自行集资再印’之语。该社经理遂指为撞骗,向日本警厅提讼,后因‘版权本未买绝’,当然不成罪案。”应夔丞向北洋政府称已购得“宋骗案”底版,依此诈骗钱财。
关于证据一,赵秉钧发给应夔丞的信,时间约在1913年1月:
密码送请检收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赵可也。桂馨先生鉴。钧手启。
赵发给应夔丞密电并手书嘱咐细节,确实是在官言官,语未及私。应夔丞发往国务院的三份电文中,前两份(分别为1913年1月25日、1913年2月1日电)与宋案无涉。唯一有关系的,是第三份电文,即1913年2月2日电。赵秉钧对这些电文,均未做回应。往来密切之说,也就不成立了。赵秉钧自辩说:“甲乙谋杀丁,甲诳乙以丙授意,丙实不知,遽断其罪,岂得为公。”[11]
赵秉钧在国务院收到电文之后有没有看过,属赵一人之行事,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宋案发生后,当时的国务秘书长张国淦提供了一条关于赵秉钧极为有趣的现场记录,也耐人寻味:
是日,国务院正开国务会议(星期二、四、六日国务院例开会议,总理、各部总长、秘书长出席,旁设一席,以秘书记录),国会选举事务局长顾鳌突进会议室向赵总理报告:“前门车站来电,宋教仁昨晚在沪车站被人枪击,伤重恐难救”云云(宋之被刺,北京得信,以车站电报为最早)。总理大惊变色,当即离座,环绕会议长桌数次,自言自语:“人若说我打死宋教仁,岂不是我卖友,哪能算人?”各总长相顾均未发言。少顷,府中电请总理,总理即仓皇去府[12]。
张国淦身为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会议几乎无会不与,这条记录,有较高的可信度。赵秉钧听到宋遇刺之后,“大惊失色”,相当失态,并担心别人怀疑其主谋了宋案。
如果赵秉钧对于宋案真的全不知情,那么此时的失态之举,就完全不可理喻了。按洪述祖身份为国务秘书,隶属于赵秉钧管理的国务院,在职责上,无论赵秉钧有无密码本,洪述祖的所作所为,是需要直接向赵秉钧报告的。这些官场基本行为准则与办事原则,几十年宦海沉浮的赵秉钧与洪述祖想必都十分清楚。另外,从赵秉钧的履历上来看,赵一直从事警务工作,行事风格相当严密细致,尤其对于职务之内的机密事件,粗心大意到毫不知情,似乎也不太合情合理。
赵秉钧或知情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小动作,但既未阻止,也未推动,而是将绣球抛给了袁世凯,让袁世凯去定夺此事的处理办法。2月12日,赵秉钧将密码本交出,让洪述祖一手经理,也是不想参与此事的一个证明。
宋遇刺后十日,在北京湖广会馆追悼,赵秉钧委派警察总监王治馨莅会并发表演说,王治馨说:
自宋被刺后,获犯应桂馨,搜出证据牵涉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应、洪又有密切关系。因此袁总统不免疑赵,而赵以洪时往袁府,亦疑袁授意,乃前日赵与袁面谈,彼此始坦然无疑。惟袁谓:宋被刺前,洪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政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袁答谓,反对者既为政党,则非一二人,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现宋果被刺死,难保非洪借此为迎合意旨之媒[13]。
演讲完之后,王治馨还有答问,称“杀宋绝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自有人负责”[14]。
王治馨为赵秉钧之亲信,算是中国警界元老级人物,为人敢言。王此段话,是为赵秉钧辩护,同时也将矛头引向了袁世凯。袁世凯阅报后,震怒,谓“措辞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说后若无事然,并不声明更正”[15]。后王治馨坐贪赃五百元而论死罪。王治馨将死,赵秉钧遗孀欲救,使者候于客厅。袁不见,及批复死刑,始出。
宋案中的赵秉钧背后,隐隐约约藏着深不可测的袁世凯。赵秉钧的彷徨无措、去官求免、一再自辩,王治馨的不当言辞,暗示了一种可能,即指使者或为袁世凯,赵秉钧有苦难言。
袁世凯有没有应许洪述祖、应夔丞谋杀宋教仁,属袁洪二人独对,外人难以知晓。即便捕到洪述祖,只要袁世凯不承认此事,要判定其为主凶,也无此可能。此后,洪述祖始终没有承认其参与谋杀宋教仁,更遑论承认有更高层人物介入到宋案之中。
单纯从案件发生之后公布的材料本身来说,宋案实际上止于洪述祖。根据王治馨话中透露出的消息,也只能认为洪述祖是揣摩袁世凯心理从而采取了刺宋这种胆大妄为的行为,以从中牟利。
但袁世凯在此案中并非全无责任,袁为总统,放任洪述祖刺探政敌情报。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密电中,数度谈到获取情报的价码,这部分钱,肯定不是出自洪述祖本人,而是由袁政府来出。由此,可以推论,袁或许曾允诺给予洪述祖钱财支持。或许,正是袁世凯对“宋骗案”极为关心,使得洪述祖一步步将行动升级,直至提升为刺杀。
本文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刺宋案第一个层面的情况,袁世凯与赵秉钧显然是知情的,赵秉钧默许或者规避,袁世凯则大感兴趣。袁感兴趣,是推动宋案进一步发展的最大动因。而恰好洪述祖并不是一个循规蹈矩、慎始慎终的职业官僚。洪为人,贪鄙好货,做事风格行险侥幸,不按常理出牌。这在洪本人的官场生涯中,已经被反复验证。
袁世凯之相信应夔丞掌握证据,要搞臭政敌,还有一个更大的背景,是民初的政局。民国政治,在1912年至1913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北洋系与在辛亥年之后的政治合作(或者妥协)为什么在仅仅一年之后就维系不下去了?
辛亥革命开创的政治空间,是在共和的前提下,妥协各派力量。辛亥革命之后,南方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是确立议会制为政体,通过议会—政党制展开政治竞争。内阁制,是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之前修改临时约法时确立的,推出内阁制的根本用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要遏制北洋系——尤其是袁世凯本人。约法出台的前提,是基于南方政府对于北方政府的不信任,必须以法律框架来规范之、束缚之,使其不得伸展其手脚。
1912年,新共和国草草登场亮相,看上去似乎已经换了一番新天地,并且从法制的角度,确立了新政治的展开。但1912年的政治实践,却是暗流涌动。唐绍仪内阁在三个月内即告,陆徵祥内阁组建失败,随后,出现了政治的真空期,国家没有政府几达两个月。终于在各方的妥协之中,赵秉钧内阁在民国元年九月出台。赵内阁,算是、立宪派与北洋力量又一次妥协的结果,由此赵氏内阁至宋案爆发的半年时间内,也维持了基本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同样也是短暂的。随着1912年底国会大选的展开,赵内阁随之也进入了风云飘摇的阶段。
1912年10月,宋教仁南下进行选举宣传。至1913年初,在议会选举中大大胜出,在议会中占有了绝对多数的名额。议会占多数的政党组织内阁,这一微妙的政治态势,对于北洋系是相当不利的。按照临时约法,袁世凯将为清一色的内阁所左右,成了一个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1913年2月1日,宋教仁在鄂支部的欢迎会上演讲说:“现在接得各地的报告,我们的选举运动是极其顺利的。袁世凯看此情形,一定忌克得很,一定要勾心斗角,设法来破坏我们,陷害我们。我们要警惕,但是我们也不必惧怯。他不久的将来,容或有撕毁约法背叛民国的时候。我认为那个时候,正是他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的时候。到了那个地步,我们再起来革命不迟。”[16]
据张国淦回忆称,袁世凯每日有阅读各地送呈剪报的习惯,袁世凯在阅读宋教仁南下讲话之后,相当不愉快,对张国淦称:“其口风何必如此尖刻?”袁世凯之恼怒,从吴景濂的回忆录中也可见一斑:
赵智庵(秉钧)一日来访,谈及宋遁初被害事。智庵说:“宋遁初养病农事试验场(即今北京动物园),我屡去慰问,并代项城致意。遁初表示及个人愿以在野地位帮助项城把国家事办好。项城闻之很满意。遁初将南下,项城属我壮其行色,赠以交通银行可以随地支取的若干万元存折一扣(详数余回忆不清),遁初受了,珍重道别。讵到南方,处处演说,号召必争政权,并对项城种种诋毁,其尾随谍者悉录以报项城。项城屡诘问:‘你说宋教仁拥护中央,何反复乃尔?’ ”[17]
袁世凯起自军旅,前清为督抚大员十余年。袁之掌权,是辛亥革命中南北政治力量妥协的一个结果,袁本人对于新政治缺乏知识,尤其是对内阁制运作规矩,不甚了了。不仅袁世凯本人,当年最有实力的北洋系,上上下下几乎全部对于议会政治活动不感兴趣。这应当是武人的知识特征与政治感觉导致的结果。武人对于喧闹的选举、议会政治,缺乏实践兴趣,他们更相信武力与权力是划等号的。
袁世凯本能地认为议会选举,尤其是选举大胜的结果,已经是危及中央政权了。这个中央政权是谁的中央政权?毫无疑问是袁世凯的中央。而在走议会路线的稳健派看来,中央并不是袁世凯的中央,而是约法制约下的中央。这个中央,是可以通过约法更替置换的。袁世凯与在对于议会政治上,天生就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在不危及权力的前提下,这种认识差距似乎并不妨碍与民初各派政治力量在议会制的前提下角力。而一旦议会政治要进入到一党组阁阶段,袁世凯的容忍就相当有限了。
宋教仁遇刺案的第一个阶段。应夔丞抛出假证据,而袁世凯信之不疑,许以重金。这既是袁世凯不懂新政治斗争的办法,也是袁世凯习用老派的政治手段使然。既然无法与在议会政治的体系中角力,那么袁世凯只好破坏民国党领袖的名声,以打倒政敌。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刺宋案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笔者倾向于认为,正是应夔丞说明他有关于宋教仁的丑闻物件,使得袁世凯非常关心要抛出这些物件,来打击政敌。袁世凯一再向洪述祖询问宋教仁“物件”的下落,并表明他对于宋教仁相当之头疼与反感。在获取宋骗案“物件”失败之后,洪述祖投袁世凯所好,用暗杀手段,帮袁世凯达到铲除政敌的目的。此时,袁世凯与赵秉钧,百口莫辩了。
宋案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似乎也有意无意偏向了北洋系一方。1913年4月,宋案因洪述祖不获、赵秉钧拒不出庭,陷入死局。同月26日,袁世凯绕过议会大借款,势力极为不满,5月初,江西都督、广东都督胡汉民、安徽都督柏文蔚通电反对贷款,南北冲突一触即发。6月,北京免除江西都督、广东都督胡汉民、安徽都督柏文蔚三人的都督职务,之后袁世凯派北洋军第六师李纯部进入江西。7月12日,宣布江立,二次革命爆发。9月,败,二次革命失败。10月,袁世凯获选正式总统。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
自1911年10月至1913年11月,一个长时段的辛亥革命结束了。隐伏在革命背景中的对抗格局,也终于消融了。只不过,这一消融,是以革命的失败作为尾声的。
注释:
[1][2][6]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8、42、207页,[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
[3]以下简称“共进会”,与武昌革命之共进会,并非同一组织。
[4]转引自朱宗震:《孤独集》第8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5]李宗一:《袁世凯》第209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
[7]《否认刺宋阴谋电》1913年5月3日,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6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张 永:《宋教仁遇刺案探疑》,据。
[9] 芦 笛:《是谁杀了宋教仁?》,据。
[10] 转引自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1]《袁世凯为宋案复黄兴电》1913年4月28日,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2] 张国淦:《中华民国内阁篇》,载《张国淦文集》第226页,[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
[13] 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4][15]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近代史资料》(第37辑)第1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
宋明理学教案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典型案例 校企合作 模式分析
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与企业相互合作,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优化人才培养质量,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等领域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达到学校、企业、学生、社会多方多赢的效果。自2005年开始,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与杭州宋城集团以“2+1”订单式人才培养为契机,不断深化校企合作模式。近8年累计输送旅游专业毕业生近240人,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宋城股份也成为首批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23家企业之一。学院的专业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管理专业被评为浙江省高职高专特色专业、宁波市重点专业。
一、校企合作历程回顾
(一)初创酒店订单培养。2005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与宋城集团名下的杭州第一世界大酒店签订了“2+1”订单班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在大一新生中选拔50人组建“宋城班”,双方就人才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及顶岗实习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实现了校企合作的良好开端,为后续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逐渐扩大合作范围。2006-2009年,双方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的一家企业发展到与宋城股份的杭州乐园、宋城景区全面合作,同时选拔的范围也从酒店专业扩大到所有旅游专业的学生,建立2008级、2009级“宋成班”,进一步完善了分阶段的培训方案,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企业的用人提供了保障,宋城集团也成为我院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每年接纳20名左右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三)校企双方深度合作。基于双方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原先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在2011级、2012级学生中先后组建“宋城休闲班”。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邀请宋城集团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专题讲座,学院统计“宋城休闲班”报名情况后,由宋城集团进行面试,择优录取,组建班级。结合学校“金牌员工”职业素质培养工程,通过创新性探索,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培养过程,瞄准岗位实际需求,注重学生职业发展,力图实现学生高位就业,成功构建校企双方资源共享,学生、企业和学校三方共赢的深度合作模式。
二、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特征
(一)职业素质养成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在原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制定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金牌员工”职业素质培养工程的要求,将职业素质养成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如下表所示:
在校学习阶段,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基本职业素质养成训练的基础上,也能得到专门的职业素质训练。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将在课堂和日常生活中掌握的职业素质运用到实践中,与企业的要求相融合,迅速转化到现实的职业行为当中,内化为职业信念,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针对行业需求零距离输送合格人才。该校旅游学院一直在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摸索,力求突破传统的专业发展的瓶颈,在充分调研了宁波乃至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及人才需求现状后,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将自己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旅游业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宋城休闲班”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引导学生进行科学职业生涯规划,校企共同打造“金牌员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从而实现高位就业。学生通过了解企业制度、体验企业文化、坚定专业信念,树立职业意识,强化专业技能,自然进入职业角色。在这种培养模式下,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自身的职业发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初次就业岗位。
(四)创新合作方式深层次实现校企融合
首先,校企融合表现在双方智力资源的相互利用和开发。一方面,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旅游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专业建设中,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提供咨询意见,并且在教学、科研、学生实习与就业等方面的合作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安排专职教师全程指导学生的顶岗实习,并要求学生的毕业设计与岗位要求紧密结合,通过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践指导等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学生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不但能通过调研、与企业管理人员一起探索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完成毕业设计,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创新能力。
其次,校企融合表现在企业从招生到录用全过程参与人才培养。学生从入学到就业,要经过通识教育、模块订单、校企联合在校培养、顶岗实习创业就业阶段,每一阶段,宋城集团都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内容。通过改革,“宋城休闲班”的人才培养方案已经将学校课程与企业培训内容有机融合,在校教师与企业人员成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共同制定者与实施者。这种融合,能使职业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从而更加积极、有效的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
三、合作展望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本质要求。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宋城集团的校企合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制约,产学研结合的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可以尝试从如下方面继续推进:充分利用产学研教育合作联盟,拓宽校外实训基地,打造稳定的就业基地;扩大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受益面,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企业建立长期的人才输送渠道;通过安排教师下企业,强化“双师”教学团队建设;基于共赢格局,推广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颜彩飞,舒莉。 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以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管理研究,2013(2):41-43.
宋明理学教案【第四篇】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