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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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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一篇】

为有用防止突发性机械设备、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削减事故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结合本项目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机械设备、机械伤害事故。

1、机械设备性能发生故障,造成某些部件脱落、断裂,造成本身或吊件坠落伤人、伤物。

2、机械设备性能发生故障,造成漏电、制动失灵,操作人员触电,车辆冲出路面倾翻。

3、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周边人员、车辆、物器伤害。

4、施工人员不按施工安全规程施工,不注意自己衣着穿戴,造成自身伤害。

1、各单位要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组织操作人员研究机械原理及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排查设备故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

2、各单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严禁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3、教育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注意周围环境,保护本人,不伤害他人。教育其他员工按项目施工安全要求施工,与施工机械坚持安全距离;注意本人衣着穿着,防止被机械卷入,造成人身伤害。

三、应急救援救援准配。

1、建立应急救济带领组。经理部、分经理部突发事件应对带领组即就是经理部、分经理部坍塌事故应急救济带领组。

2、经理部、分经理部有关本能机能部门平时要做好应急救济的物资、技术准备。

四、响应与应急救援。

1、事故呈报流程按项目部《突发事件预案》规定执行。

2、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项目部《突发事件预案》领导组、部门分工,调动人、机、物、器,首先抢救受害人,疏散危险区域内人、机、物、器,切断事故蔓延链条,控制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规程和现场情况提供技术支持,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受害人经临时处置后,需紧急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如需要外部支援,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地方相关部门,请求援助。指挥人员应利用一切资源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五、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1、漏电触电。若机械设备出现漏电触电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区负责人或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若操作人员触电,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实施抢救。

2、刹车失灵。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不能脱档,松掉油门,靠边行驶,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处置。下坡时出现刹车失灵,挂低速档行驶,不能将发动机熄火,靠边行驶,行驶至平坦的地方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处置。

3、晋升设备事故。当晋升设备呈现事故时,立行将现场人员迅速撤离,通知应急救济小组,组织人员对井架、电动葫芦(卷扬机)、联接件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六、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经理部、分经理部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生产恢复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济结束后,经理部、分经理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协助上级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并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做出处理。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二篇】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四篇】

一、危险特征:

1.违章操作包装机、机械手;

2.开关不灵活。

二、目前控制情况:

1.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

2.加防护照。

三、情景假设:

将手伸到包装机内送摸,不慎将手指割伤。

四、应急:

1、立即发出应急呼救,应急组员迅速进入值班主任室拿医疗器械、包扎伤口。

2、通知各部门主管组织应急人员送医院处理伤口。

3、车间主管填写事故发生(年、月、日、班次)经过。

4、上报总经办。

5、查找事故发生根源。

6、对出产不安全行为的典范身分作出分析。

7、针对安全出产注意事项在班前班后会上进行强调,加强员工的意识。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五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学生,是指本条第(一)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七)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六篇】

自省人大2015年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2016年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七篇】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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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总结【第八篇】

自省人大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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