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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公司管理制度【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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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全套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供应并符合质优价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以下简称GSP)《合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采购人员服从上级安排,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不推卸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员采购商品时,必须坚持按需进货、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中心必须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更新知识,不断了解市场动态。

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要为上、下游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经营与销售员、保管员及质管部等联系,掌握相关情况。

第七条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擅自提高购货价格、擅自压货和提前支付货款。

第八条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购货成本。

第九条建立供应商档案,收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积极为公司引进新品种。

第十条勤进快销,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提高库存周转率,确定最优补货时间和补货量,努力避免缺货或积压情况。

第十一条采购部根据缺货品种、购进价格、库存情况等指标对采购员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二条接待供应商要热情,但不得浪费,中午严禁饮白酒。不得以陪客户为由在上班时玩牌。

第十三条积极应对药品招标,配合销售分公司做好投标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一切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采购中心全体人员。

第二章定义

第十五条首营企业:首营企业为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首营品种:首营品种为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第十七条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供货关系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一般付款:由采购人员根据公司制定的`付款条件及供应商资质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将应付货款支付供应商。

第十九条预付款:在所购货物发出之前,购货方将货款预先支付给供货方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缺货品种:因生产批量少或近期不生产,或因价格、原料等原因,无法保证市场供应的品种。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采购人员购进药品时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季度采购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制定的采购计划共分两类,根据销售情况和品种库存下限制定的采购计划,调整合理库存。

第二十三条下限品种:低于所设定的库存限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协议客户: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的供应商叫协议客户。

第二十五条购进价格:商品购进的实际价格。

第二十六条压货:供应商对需要进行采购的商品进行超计划量供应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协议品种:供需双方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品种。

第三章采购、

第二十八条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GSP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审核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的法定资格,考察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合同履行能力。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第二十九条对急救药品的采购应做到及时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同销售分公司保持联系,对不能解决的急救药品采购员向采购销售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毒性药品的采购分别严格《精神的药品管理办法》按照《麻醉的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采购中心与销售分公司对药品购销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和链接。

第四章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

第三十二条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购员在购进的每一单药品前必须与供应厂商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十四条购进合同必须有如下要素构成:

1、合同的标的;

2、数量;

3、价格、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天数;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质量条款;

6、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的质量条款。

1、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进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资料;

(4)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5)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6)明确药品的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在与供应商洽谈中对供货价格、供应商、付款期限发生变化,单笔合同数量、金额波动较大以及合同购进数量加库存大于库存上限等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正式购货合同。

第六章购进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每月定期组织购进、销售、审计监察部门人员座谈会,对采购品种、价格进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国家调整价格的药品,价格下调的,维持采购价格同比不变,发生采购价格同比上涨,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上涨的,采购价格同比不得高于原同比购进价格。

第四十条采购人员采购新品种时必须通过询价比价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医药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

考勤是考察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考勤的管理程序为:员工每天上下班时要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本人的出勤打卡,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出勤卡记录情况与部门进行核实,各部门安排专人填写经过核实的员工考勤表,部门领导检查。员工考勤月报表报人力资源部,考勤情况作为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项依据。

第二条 事假

1、 员工提出请假理由正当,经批准后列为事假,事先不能请假的,事后一天内必须及时办理补假申请或手续,经批准后列为事假,否则按旷职处理。

2、 事假一律填写人力资源部统一格式的请假条,中层正职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由分管副总批准,但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职处理。

3、 事假期限一般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间按照请假者日应发工资标准相应扣发工资。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酌情续假,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应发工资。

第三条 病假

1、 员工患病就诊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按病假处理,事先未请假的二日内凭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2、 员工休病假须持公安医院证明(门诊),如是急诊需有就医医院医药费单据,病历卡。休假证明,专科医院病假证明(仅限精神病、肿瘤、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有效,医院就诊每次休假不得超过一周(精神病、癌症、传染病、血液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 在市外探亲,因急诊不能按期返回的,需及时告知本部门领导,回津后,持乡以上卫生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4、 连续病假达一个月仍需休病假者,可签定医疗期协议书,享受医疗期待遇,病愈或医疗期满凭指定医院证明及时回岗工作,试工期一个月,无故不到岗者,按旷职处理。

5、 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四条 婚假

员工婚假为3天。对晚婚者,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酌情增加7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婚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

第五条 丧假

1、 员工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员工三天的丧假。

2、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3、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岗位工资发放。

第六条 探亲假

1、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因路程,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的(团聚是指在家居住一夜或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 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45天。

5、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 探亲假期间普通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年薪待遇的管理者按均月工资的60%发放(但不能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7、 探亲假相关差旅标准参照《探亲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假

1、 正常生育给予女员工90天产假,遇难产实施剖腹产、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增加15天,晚育(24周岁以上)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天。

2、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3、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15天产假,3~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30天产假,4~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90天产假。

第八条 旷职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到本公司上班,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事后一天内又未办理补假的,视为旷职。

2、 旷职按日扣发应发工资。员工连续旷职达3天,年累计旷职5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2:30~17:00

第十条 迟到早退

1、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准时到达工作岗位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迟到的员工,迟到一次扣罚日应发工资的30%。迟到一小时以上,必须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按相应规定处理。

2、 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早退。处罚与迟到相同。

第十一条 出勤打卡

员工只负责本人的出勤打卡,打卡记录做为员工出勤到岗的记录。各部门参考打卡出勤的记录确定并报送员工考勤。如发现替人打卡,替与被替者均按迟到1次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按照公司加班管理规定提前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员工考勤原始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三年。

医药公司全套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部协助行政部制定质量培训计划,开展公司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行政部负责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四、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公司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公司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六、公司在岗员工须进行药品基本知识的学习与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签订上岗合同挂钩。

七、公司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

八、当公司因工作调整需要员工转岗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程度而定。

九、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十、公司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十一、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公司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药业公司管理制度【第四篇】

1、为保证仓库药品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需遵守仓库管理规定,严禁吸烟、携带危险品。

3、非本公司工作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确需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保管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本公司非仓库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登记、写明进入理由并在保管员的`陪同下进入。

5、仓库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作业时,必须把门帘关闭,确保仓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蚊虫鸟等飞入。

6、送货车辆、人员及客户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完成药品交接、签字等手续。

7、药品出入库完成后,仓库工作人员需关闭门帘、库门及时上锁等。

8、开启、关闭库门必须由仓库保管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9、对各个库房门窗、标示等定期巡检,对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修补,防患未然。

关于发展基金的规定【第五篇】

发展基金标准:

一、销售部门经理:5万元,销售部门主管:万,销售部门销售员:万;

二、行政部门经理:5000元,后勤主管及员工:20xx元;

三、副总:1万元;

四、药超:店长1万元,副店长5000元,营业员、收银员20xx元。

以所享受的岗位奖金计提,发放奖金时扣除,每次扣除实发奖金的20%,扣满时公司给员工收据,可以自愿提前交纳,满额后开始计算10%的年利息,离职时本息一并计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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