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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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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篇】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幼儿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幼儿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幼儿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幼儿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幼儿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幼儿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幼儿,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幼儿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幼儿违反《小幼儿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幼儿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幼儿。要做好学习困难幼儿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学籍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人社厅、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学生科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学生科负责人同意后,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但学籍记载表须在学校存档。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转出转人手续的办理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天至后三天,过期不予办理。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学生科长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生科长审核、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①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节(按每天6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3、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四、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表,每期期终交学生科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学生科长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五、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省和全国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学籍表和学籍卡片按规定存学生科。

2、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六、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学生科长指导下进行,并由学生科长签字验收。

七、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学生科科长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与结构工资挂钩,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三篇】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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