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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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第二篇】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第三篇】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籍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第五篇】
学分制的出现既是一项新的教学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发展到现在阶段的产物,更是顺应时代人才需求的产物。在当今的高等教育环境下,如何促进学分制在独立学院学院进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师与学生的潜能,具有重要意义。高等院校之所以采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是因为学分制适应了新的经济体制、经济形势及科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规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学分制实施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特别是学籍管理的滞后性,使得学分制的实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如何进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改革,使得学分制的实施真正有效并在实际运作当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就必然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学分制背景下现阶段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学籍管理保障机制尚不完善
学分制的改革是整个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的改革,实施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关键是教学管理人员。近年来,由于连年扩招,很多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大部分教学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常规庶务工作,无法花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进行学籍管理,这就导致有些有些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人员配备相对较少,工作量大。
传统管理模式陈旧
由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学分制下的重修、缓修、再修、超前选修、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与双学士学位等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复杂性,从而使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混乱的状况,同时增加了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而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及时提高,教学管理的经验又不足,而无法适应教学改革及发展的需要。
对学籍管理缺乏认识
在重视程度上,独立学院领导层面对学籍管理的重视度是不足的,对学籍管理的对待态度不够科学,将学籍管理工作归类为简单的庶务工作,缺乏对学籍管理的详细研究,只是将其作为一项简单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将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现在。有的独立学院对学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面对教学质量评估时才抓一下,随着质量检查的结束,管理力度又会恢复从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虑长久的发展与改革。对学籍管理岗位的界定也是比较模糊,只是岗位频繁变动,甚至成为引进人才的家属安置地。
学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于学分制管理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年级和班级的概念,使得在学校管理层面应重新审视其管理对象,由传统的班级群体管理逐步变为对学生的个体管理。然而当下独立学院普遍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轻服务,将学生作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对象,而对学生自我管理的引导不够。从学生个人层面来看,独立学院在对其培养过程中,培养目标并不清晰,很长时间不能给学生一个明确的学习目的和未来就业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在进入高校后,高等教育相对高中紧张、教师家长高度管制的学习方式不同,灵活、松散、开放的学习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学习动力不足的独立学院学生一直处于被动学习状态,恰恰因为对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导致学生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当部分学生在面对退学或者肄业时,才对一些相关规定有了解。
2学分制改革后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创新思路
开始预警
首先,对于入学的新生应做好充分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学生拥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认为“教是为了不教”,学校管理者应树立服务意识,把学生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主体,并应重视学生的自主能动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识。其次,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对于入学新生的预警制度,以此激发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对于入学新生,开展学籍处理规章制度讲座组织新生参加学习,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确毕业所要求达到的条件;再者,还应充分应用案例教学法,请“警醒者”来现身说法,用现实的实例告诉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提醒学生应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通过印制警示备忘录,将应届毕业生中因学业原因退学降级休学的学生以及导致这些后果的主要成因收录于其中,并对入学新生进行通报。
过程预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规律结合学生自身情况,从学生成长层面出发,使其学会自我预警,引导学生在各个阶段可以自觉制订相应的自我计划,对将来有明确的筹划,对自身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认识,对自身的成长有清楚的定位。同时,培育学生定期记录自我学习、生存环境的习惯,使学生清楚地认识自我,在一个阶段的学习生存状态,为学生进一步对自身的'监督、反省提供参考,通过上述方法让学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弥补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层面,树立全过程预警准则,监督学生是否充分发挥自我作用。学期初,由教务部汇总不及格课程并报送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进行预警通报,让学生本人在了解其目前学习状态的同时也使得其家长能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成绩的异动情况,并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加强教育,让学生与家庭形成有机合力,避免学生学业出现异常。
结果预警
首先,应营造积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生的自身成长目的与学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独立学院学生的自主管理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来说可谓是重中之重,全体教职工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全体教职工应树立全人教育的意识,而不是停顿在喊口号上,要真正的行动起来,通过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来为独立学院学生实习自我管理提供一个重要保障。在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时,必须以校园文化的渲染为依托,在创建以良好教风和学风为根本的校园主题文化时,把培育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纳入到校园文化的一部分。二级学院可以建立学习实践协会,引导学生自觉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讲、辩论、讲座、比赛等方式,在借助校园广播、校园电台、校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通过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途径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营造学生自我认识、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最后通过评优秀树典型,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群体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风气,通过构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共同理想与信念,进一步完善对校园文化的营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终通过这一合力来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
3学分制背景下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籍管理队伍
面对学分制的实施,学籍管理队伍在其建设和运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为学籍管理任务的主体执行者,学籍管理队伍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而要摆正其主体位置和发扬其主体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除了尊重、关心、鼓励他们以外,还应当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发和应用其潜能。其次,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学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观念形成的进程实质上是主体意识形成的进程。因此,应当让树立以教学为中心,学籍管理为育人效劳的责任和意识。另外,组织展开学籍管理研究活动。学籍管理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性任务,同时也是一种应用研究性的任务。通过实际的研究去提高技术操作水平,因此作为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实际,发明性的展开实验和研究。
实行学籍的二级管理
实行学分制之后,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就
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弹性学制的实施,将会给学籍管理带来某种程度的冲击。教务部门等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已经之后,再次需要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在学籍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的主动性,一方面能够结合本学院培养目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市场需求,拟订学习方向和计划,促使学生主动地去学习,有利于宽口径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由于选修课程设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学生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选课的数量增加,使得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不再与之相适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教学管理工作上的混乱。因此只有在一级学籍管理与二级学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顺各种关系,完善学生学籍的管理,才能使学分制下的各项工作落实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支持系统
该系统的设计概念是利用一套登录、统计分析、资源共享和学生信息数据软件在计算机上,与学校的二级学院、档案室相互衔接室。为师生多方位提供计算机管理服务。这样的概念实际上有其可行性、校园网的建立、信息技术的管理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体系。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管理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尤其是学分制实施后,发展了一些新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使所有的学生了解学分制度的含义、内容、特点和学校有关规定。一是组织了分管校长、二级学院院长、教务部领导和学籍管理的秘书,学习和讨论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使之形成了关于原则问题的共识;二是组织学校教师的学习和讨论,只有透彻地学习理解、思考,才会把学籍管理正确地落实到学生身上;三是在学校开展广泛的宣传、学籍知识管理活动,力求做到全体师生都有所了解,且取得各部门支持。
学籍管理制度【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产),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
第十二条操行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综合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以脱产、夜大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单位。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综合各学年的'操行考核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以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毕业前进行,综合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业考核。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跨学期的课程应当分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以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为考试或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一般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以夜大、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二门。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成绩评定时,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根据课程性质、平时考核的情况确定。
具备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作考核条件的考查课程,经批准也可不进行期末考试,而以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各类统考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考等方式。
第十八条函授学生一般应安排面授前测验,以检查学生的平时自学情况。面授前测验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进行,其成绩按10~2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课程考核成绩除统考课程外,由任课教师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记分册,由任课教师签名后连同已批阅的期末试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成绩确实有误,或因阅卷错误、评分不当要求更改成绩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经教务部门核实,报教学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修改。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查分。学生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成绩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副本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1、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包括实验、实习);
2、夜大学生和脱产学生缺席该门课程累计学时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旷课10学时以上者;
3、缺交该课程习题、测验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缺做该课程实验一次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5、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载。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补考一般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为缺考,其成绩按缺考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视其认识态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自学重修后重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成绩的记载方式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重考成绩(或毕业前补考成绩)/毕业后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新开课程记载,可不反映补考过程。正常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或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六条正常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缺考、考试作弊者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学院批准后重修。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单独开班重修。
第二十七条每门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安排重考。
重考时间根据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情况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毕业班学生重考时间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后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倡在校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习成绩,考核已通过的学生,仍可提出申请一次重考。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记载以考试、重考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考试成绩的取得时间在五年以内,可申请免修,但主干课程成绩须达80分以上,非主干课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百分之四十。
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考试成绩,经成教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
学校可对免修课程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条我校同层次、同类专业的学生,退学、肄业、结业后考入本校学习的,对原已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受第二十八条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原则上参加上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考试,也可单独组织考试或参加本班级的考试。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应注明“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的应当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
学籍管理制度【第七篇】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第八篇】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籍制度(二):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制度
水沟镇中心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
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