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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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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第一篇】

一、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特制定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

二、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基层党建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每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1个乡镇直部门、1个行政村和1家非公有制企业。

三、联系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基层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实了解基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基层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2、指导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扎实有效地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3、帮助指导联系点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4、帮助指导联系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5、帮助指导联系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实际,提供必要条件;6、总结联系点加强党建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为县委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联系基层党建的班子成员每周深入联系点不少于2次,并要把抓联系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第二篇】

各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先争优活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特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一、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是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密切党员领导干部与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联系,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和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需要,要求党政班子成员做到自觉坚持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党建工作第一线,注重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层层推进,不断促进党建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建工作联系点的任务

一是后备干部培养。二是指导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党建主题、宣传、学习活动。三是抓好党务培训、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

二是全力保障党建工作所需经费、时间,保证党建工作顺利推动,党组织活动有序开展。五是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定期进行党课学习教育,定期党性分析、对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排查整顿。六是抓好工青妇群团组织建设工作。七是抓好“创先争优”、“晋位升级”、“干部下乡住村”等重点组织工作。

三、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的要求 一是党政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一个支部,每个月至少一次到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领导班子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联系点工作,真正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

四是各联系点要建立领导班子联系工作记录薄,详细记录领导班子成员到联系点活动的时间、内容、解决的问题和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四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撰写1篇以上党建工作调研报告或指导联系点总结1篇以上党建工作经验材料。五是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带头坚持和执行领导班子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县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及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的保证措施。

(三)以党委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乡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工作。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调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六)本乡镇党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一般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应事先征求上级组织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做出决策。领导班子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七)形成纪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八)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规范

第六条党委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经党委集体讨论,对党委议事范围及应由集体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并填写《议事规范》,在本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乡镇公布施行。

第五章监督和处理

第七条党委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应将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二)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在本乡镇定期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委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不按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策的,须立即纠正。

(二)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转请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应根据本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则系参照县委及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制订,由中共崇阳县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

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工商联络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修改、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

(四)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即时信息等进行核实;

(五)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行首次申报。

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第八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第五篇】

(1)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基层支部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2)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深入联系点5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

(3)要深入了解联系点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4)要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5)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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