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专题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专题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县域强不强、发展后劲足不足,与当地的营商环境密切相关。健康的营商环境包含着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今天我们专题召开座谈会,就是为进一步健全企业间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下面,我讲几点要求。
一、客观分析县域商业纠纷化解形势,坚定信心、乘势而上的成效
县域经济向上承接城市经济,向下牵引农村经济。伴随县域经济运行而产生的商业纠纷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数量大。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期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7055.6万件,年均达1411.12万件,其中约80%的案件由县一级法院管辖处理。二是类型相对集中。2023年**各级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67.06万件。排位前十的案件类型案件数达41.85万件,占比62.41%。这十类案件中,民间借贷、信用卡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等七类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且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三是对市场主体法律应对能力要求不断提高。在县域,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生产经营的主体,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市场经营及竞争环境,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为支撑经营规模和范围的扩展,中小企业还需聘请常驻的法律顾问,不断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从而在发生法律纠纷后能够有效应对,由此造成中小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增加。
基于发展需要和市场主体需求,**省各地认真落实省委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面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首创并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支持全省三级法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巩固了解决商业纠纷的司法主阵地;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万多个,吸纳人民调解员12万余人,并在医疗、交通、教育等近40个重点行业(领域)建立专业调解委员会,为商业纠纷源头治理打下坚实基础。从争端解决机制实际运行效果来看,2023年以来,**省法院系统大力推动立审执提速增效,民商事平均结案时间、执行平均用时、诉讼链均时间、上诉案件移送时长较上年同期分别压缩11.99%、27.08%、9.45%、25.65%;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率达96%,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持在92%以上。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等“小切口”改革入选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推介。
二、科学研判县域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一)商业纠纷持续增长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2024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65.64万件,同比增长10.33%。其中,63个县和县级市法院收案24.99万件,案件数量保持增长的达56个,占比88.89%。商业纠纷数量的增长加剧了法院等纠纷解决机构所面临的人案矛盾,同时也意味着市场交易异常情形增多,可能影响经济运行的稳定性。
(二)一审法院的实质解纷水平还有待提升。2021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86.51%,虽仍低于最高法院设定的87.27%-93.27%的合理区间,但较上年同期上升0.82个百分点。与之相应的是更大比例的商业纠纷进入二审程序。案件审理程序的增多,客观上带来纠纷解决成本的上升,加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省市场监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省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达790万个,约占全省经营主体总量的97%。对部分“小个专”经营主体而言,低效率的纠纷解决程序极易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类型化纠纷解决模式不够成熟。县域商业纠纷呈现鲜明的类型化特征。从理论上看,类案专办是提升解纷效率的应然选择,但在实践中,各级法院专门化审判团队的组建受人员编制、人案矛盾的限制较大。相关专门化审判团队虽实现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归口办理,但受案的范围往往并不局限于该类型纠纷,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加之与团队建设相配套的要素式审判等办案机制改革跟进不及时,办案模式因循守旧,“专而不精”,对审判质效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四)商事仲裁、调解的分流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县域层面未设置商事仲裁机构,目前仲裁机制主要由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承担劳动人事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化解,对买卖、金融借款等商业纠纷的分流作用发挥不充分。在调解方面,2023年1至10月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分流率仅为30.94%。结合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1610.6万件、诉前调解895万件的情况来看,**调解机制运用的空间还较大。
(五)对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回应不足。县域经济本质上是特色经济。近年来,**省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法治需求也日益增长。为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全省法院近150个城区、城郊法庭进行了专业化转型,各县(市)法院结合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推进“一庭一品”创建,打造了一批特色(巡回)法庭、法官工作室。但机构建起来了,工作思路还不清晰,工作模式还不健全,效果还有待检验。
三、准确把握加强县域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着力重点,扭住关键、精准施策
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一方面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强化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和能力。一是丰富“送法进企”举措。在县(市)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统筹下,由司法局牵头,吸纳审判、检察人员参与,组建送法进企“轻骑兵”,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短平快的法律宣讲和咨询服务。定向发布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手册,为企业加强纠纷事前预防提供详实指引。二是试点企业内部治理建设支持计划。参考企业技改补贴政策,探索设立专项基金,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大奖励支持力度。向纠纷多发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委派公职律师,协助企业经营者改善内部治理。对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情形的,纳入起诉、审判阶段合规改革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激励、督促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三是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加快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制定一批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的自律规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行业性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经营和交易行为的规范。
(二)强化商事调解与仲裁服务。一是加强商事调解的地方立法和实施。可从省级层面制定关于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设立方面的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条件、受案范围、调解程序以及专职调解员认证、培训办法,有序推动将调解员补贴纳入常态化财政保障经费。依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各县域现有开展商事调解的组织进行核准、认证。二是建立并发布商事调解组织名录。由县工商联建立并向社会统一发布辖区商事调解组织及经认证的调解员名录,增强市场主体寻求商事调解的便利度,以及对商事调解可靠性的信心。三是强化商事调解领域诉调对接工作。巩固和拓展商会调解培育培优行动成果,健全完善“法院+商会”等商业纠纷多元化解、源头预防机制。加快推进商会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系统等系统间的对接,促进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对商事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或经法院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申请司法确认,保障商事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可参考人民法院“庭室站点”模式,在县(市)工商联的商会调解组织设立仲裁服务站,引导商业纠纷向仲裁渠道分流。
(三)强化商事一审案件质效管理。一是扎实开展商事一审案件数据会商和经济影响评估。由各中级法院会同地方营商办定期对各县(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收结存、平均办理时长、上诉率以及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进行会商研判,及时预警并解决商事案件一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质量评查指标,适时发布“红黑榜”案例,督促、指导办案人员努力将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二是推行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统一制发常见、多发商事案件的要素式审判指引及与之配套的庭审提纲、裁判文书制作要点等,并在中级、基层法院试点施行。通过要素式审判,促进类案精办、快办。三是加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在依托上级法院开展条线业务培训的同时,挖掘**科教资源优势,通过邀请法学教授到基层授课、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论坛等形式,促进商事审判理论与实务交流互鉴。
(四)强化特色产业专项法治服务保障。一是建立“法治体检”长效机制。按照《**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推动各县(市)营商办针对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制发年度“法治体检”工作计划,细化“体检”事项、参与单位、实施程序,促进“法治体检”规范开展。根据“法治体检”情况,建立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档案,跟踪做好法律风险预警和防范。二是完善特色法庭工作模式。发挥特色法庭、司法服务站、法官工作室等立足一线、贴近园区的优势,定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通过办理典型一案,促进治理一片;每季度梳理特色产业案件审理情况,针对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或法律风险,制发司法建议,抓好前端治理。三是建立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关注事项重点督办机制。将特色产业经营主体涉法涉诉来信来访纳入“有信必复”事项范围,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阅批,并进行跟踪督办,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有实质性办理进展”,确保相关诉求得到公正、高效处理。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