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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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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关于电梯案安全管理办法。下文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8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踪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是否合格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电梯检验现场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检验现场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测服务,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

应急预案。

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并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督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五)未按照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二)严重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篇】

net。

2015-9-10发布2015-9-10实施。

xxxxxxxx电厂发布hyw3-111-xz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xx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信息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和方法,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各部门。

第二章人员与帐户。

第三条电厂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信息安全培训,培训由电厂人力资源部组织,信息中心协助。

第四条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应用系统中的帐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用户帐号、权限等。信息中心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职位变动或离职的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帐户信息。

第五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其掌管的信息资产(如电脑、打印机等)移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进行清点和核查。必要时,还需要检查此员工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确认系统安全、正常,没有遭受蓄意破坏。

第三章口令策略。

第六条信息系统中所需要的所有口令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长度:至少6位,建议在16位以下。

(二)复杂度:可以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普通符号组成。

(三)有效期:口令应每季度更换。

(四)更换策略:新口令至少与前3次的口令不能相同。

第四章特权帐号的控制。

第七条特权帐号是指具有特殊管理功能和权限的专用账号,如:具有应用系统管理权、数据库管理权、操作系统管理权的帐号,还包括网络设备特权帐号等。

第八条特权帐号应由专人管理和使用,责任到人。特权帐号使用人在出差、请假期间,应将特权帐号转交给信息中心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特权帐号使用人长期离开时,应将特权帐号交给信息中心负责人。

第九条使用特权帐号后,特权帐号使用人应将其操作情况记录在《操作日志》中。信息中心负责人每季度对《操作日志》进行审核。

第十条特权帐号使用人在进行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登录,以防账号被窃用。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安全管理员对防火墙进行管理,按照电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安全策略。防火墙必须保留完整的日志记录,安全管理员对其每月进行检查、分析和审计。

第十二条应用系统、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自动日志记录应完整保留,以便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病毒防护。

第十三条电厂内部网络内所有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包括服务器、台式机和笔记本)都必须安装电厂统一的防病毒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升级、更新和策略设置由信息中心负责,电脑终端用户不得擅自卸载杀毒软件或更改其设置。

第七章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十四条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由电厂信息中心负责,按照数据重要性的分类应采用不同的备份和管理的策略。

第十五条重要数据进行销毁或存储介质报废时,应确保对数据存储介质的物理销毁或清除。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的技术资料、软件安装介质、软件授权以及设备保修卡等重要资料应指定专人分类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应存放在防火、防潮并且上锁的资料柜中,借出时应登记,避免遗失。

第八章安全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受到恶意攻击或发生重大事故时,信息中心负责应急和恢复工作。信息中心应对主要事故和攻击的情况做出预案,以确保能迅速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受到非法攻击或发生重大事故后,信息中心应对系统的安全性重新进行全面的评估,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信息系统问题汇报机制,信息中心根据问题的性质、影响大小和发生频度对电厂的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汇总,信息化领导小组每季度审阅相应的报告,对其中特别重大的事件(例如;重大安全事件〈黑客攻击〉、主要系统的设备损毁、病毒造成的电厂范围的网络瘫痪)应及时上报,同时向上级公司信息中心汇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电厂行政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施行。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篇】

为了规范及加强**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并严格按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按照**客服供应商硬件及软件设备要求标准进行配置,确保符合标准。并定期维护。

要求:技术员定期维护,对于损坏、无法修复、多次修复仍然存在问题的电脑及时进行更换。

对象:**项目组座席、管理使用的电脑实施时间:随时检查,每月排查登记一次。

违规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考核技术负责人500元/次。

违规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考核技术负责人500元/次。

3、外网访问、系统更新补丁、防火墙检查、机房电脑usb端口的禁用等检查工作。

对像:机房座席电脑、管理人员使用的电脑、服务器。

实施时间:每周定期检查,并做好技术维护日志登记工作。以便可追溯。

违规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考核技术负责人500元/次。如有出现擅自开通外网、解禁usb端口等出现危害信息安全等行为的,一律按500元/次进行考核,严重的做辞退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硬件设备、软件等信息安全检查要求。

要求:

1、对**项目所有电脑按区域进行划分,共5个区域。

2、专人负责,每个区域由团队长进行管理。

3、每周各区域负责人对管辖区域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及检查。

4、检查完毕后团队长填写《信息安全检查表》,并签名。

5、中心经理每日对团队长信息安全工作及签名进行检查,一旦出现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则纳入考核。

实施时间:每周日前完成。

违规处罚:不按时完成工作及签名者,考核200元/次。

要求:座席上岗前100%签订保密协议,并通过信息安全制度考试后。

方可上岗。对信息安全相关考核及连带责任条例进行签字确认认同并无异议。每月业务考试中加入信息安全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在岗期间不得将工作资料、客户信息等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等在未经项目经理允许的情况下带离公司,不得将涉及公司及客户信息安全的资料发到自己的社交媒体如qq群、qq空间、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电子邮箱等。在岗期间不得在非工作群内谈论客户信息、发布客户信息等行为。

实施时间:新员工入岗前完成,岗中每月业务考试中进行考核,项目主管、团队长不定期检查座席的空间、朋友圈等。

违规处罚:如有违例扣罚当事人500元/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涉及法律相关问题,应配合公司应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求:非**项目组员工不得进入**机房内,进出机房需使用门禁系统,进入机房不得携带手机、数码相机、u盘、笔记本电脑、录音笔等非工作设备。

实施时间:每日班前会进行检查,每日执行。

违规处罚:如有违例扣罚当事人500元/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涉及法律相关问题,应配合公司应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组信息安全条例根据**总部相关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员工保密协议、信息安全考试、技术维护日志等均纳入运营管理绩效考核中。如未按要求执行则承担相应考核。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踪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是否合格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电梯检验现场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检验现场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测服务,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并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督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五)未按照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二)严重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子网站群(简称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永公通[20xx]34号《永州市电子政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xx]20号《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xx]5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由永州政府网主网站(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以及各县区政府和我市部分重点企业的子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永州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网络建设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四条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五条主网站及子网站建设,需报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经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六条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支持平台,县、区及部门、单位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管理和内容提供;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七条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部门负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

第八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有义务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九条政府信息资源必须按永政办发[20xx]5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十条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主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政府主网站发布的信息还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网站运行维护第十六条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八条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系统应当由永州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三条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四条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六条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市网安办报告,并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将部门网站报告的情况反馈给门户网站,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各县、区及各部门、各单位信息采集报送、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三十条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篇】

施工项目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偿。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热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千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阶段。

4)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应随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可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教育。

5)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地适应变化,减少人失误。

6)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1)教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2)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的操作方法的习惯。

3)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鼓励受教育者树立坚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心,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

4)告诉受教者怎样做才能保证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5)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5)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都应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是对项目经理至操作,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的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2)各级生产组织者,应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五同时”。

业务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

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

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

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组织。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制度要求的规模、时间、原则、处理、报偿全面落实。

2)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为首,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

1)思想准备。发动全员开展自检,自检与制度检查结合,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的局面。使全员在发现危险因素方面得到提高,在消除危险因素中受到教育,从安全检查中受到锻练。

2)业务准备。确定安全检查目的、步骤、方法。成立检查组,安排检查日程。分析事故资料,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侧重于事故多发部位和工种的检查。规范检查记录用表,使安全检查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4)安全检查方法。常用的有一般检查方法和安全检查表法。

1)一般方法。常采用看、听、嗅、间、测、验、析等方法。

看: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

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映、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响声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等。

嗅:对挥发物、腐蚀物、有毒气体进行辨别。

间:评影响安全问题,详细询问,寻根究底。

查:查明问题、查对数据、查清原因,追查责任。

测:测量、测试、监测。

验: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析:分析安全事故的隐患、原因。

2)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原始的、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它通过事先拟定的安全检查明细表或清单,对安全生产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安全检查表通常包括检查项目、内容、回答问题、存在间题、改进措施、检查措施、检查人等内容。

(5)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指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较一致时间间隔的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的周期,施工项目自检宜控制在10~15天。班组必须坚持日检。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按规定要求确定日程。

2)突击性安全检查。指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别部门、特殊设备、小区域的安全检查,属于突击性安全检查。

3)特殊检查。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的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叫特殊安全检查。

特殊安全检查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电气、照明设备,通风设备,有毒有害物的储运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

(6)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处理、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伤害,实现安全生产。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环节,在于认真的整改,真正的、确确实实的把危险因素消除。对于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而一时不能消除的危险因素,应逐项分析,寻求解决办法,安排整改计划,尽快予以消除。

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

“三定”指的是对检查后发现的危险因素的消除态度。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在解决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凡借用自己的力量能够解决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坚决的组织整改。自己解决有困难时,应积极主动寻找解决的办法,争取外界支援以尽快整改。不把整改的责任推给上级,也不拖延整改时间,以尽量快的速度,把危险因素消除。

四、作业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坚持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1)制定作业标准,是实施作业标准化的首要条件。

1)采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者三结合的方式,根据操作的具体条件制定作业标准。坚持反复实践、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的原则。

2)作业标准要明确规定操作程序、步骤。怎样操作、操作质量标准、操作的阶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状态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3)尽量使操作简单化、专业化,尽量减少使用工具、夹具次数,以降低操作者熟练技能或注意力的要求。使作业标准尽量减轻操作者的精神负担。

4)作业标准必须符合生产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能把作业标准通用化。不同作业条件的作业标准应有所区别。

(2)作业标准必须考虑到人的身体运动特点和规律,作业场地布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幅度等,应符合人机学的要求。

1)人的身体运动时,尽量避开不自然的姿势和重心的经常移动,动作要有连贯性、自然节奏强。如,不出现运动方向的急剧变化;动作不受限制;尽量减少用手和眼的操作次数;肢体动作尽量小。

2)作业场地布置必须考虑行进道路、照明、通风的合理分配,机、料具位置固定,作业方便。要求:。

a.人力移动物体,尽量限于水平移动;。

b.把机械的操作部分,安排在正常操作范围之内,防止增加操作者的精神和体力的负担;。

c.尽量利用重力作用移动物体;。

d.操作台、座椅的高度从与操作要求、人的身体条件匹配。

3)使用工具与设备。

a.尽可能使用专用工具代替徒手操作;。

b.操纵操作杆或手把时,尽量使人身体不必过大移动,与手的接触面积,以适合手握时的自然状态为宜。

(3)反复训练,达标报偿。

1)训练要讲求方法和程序,宜以讲解示范为先,符合重点突出、交待透彻的要求。

2)边训练边作业,巡检纠正偏向。

3)先达标、先评价、先报偿,不强求一致。多次纠正偏向,仍不能克服习惯操作、操作不标准的,应得到负报偿。

五、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生产技术工作是通过完善生产工艺过程、完备生产设备、规范工艺操作,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包含了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全部职能和作用。两者的实施目标虽各有侧重,但工作目的完全统一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的基点上。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具体的落实“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1)施工生产进行之前,考虑产品的特点、规模、质量,生产环境,自然条件等。摸清生产人员流动规律,能源供给状况,机械设备的配置条件,需要的临时设施规模,以及物料供应、储放、运输等条件。完成生产因素的合理匹配计算,完成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

施工设计和现场布置,经过审查、批准,即成为施工现场中生产因素流动与动态控制的唯一依据。

(2)施工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进行之前,针对工程具体情况与生产因素的流动特点,完成作业或操作方案。这将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提供具体的作业或操作规范。方案完成后,为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方案的全部内容,减少实际操作中的失误,避免操作时的事故伤害。要把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与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交底。

交底既是安全知识教育的过程,同时,也确定了安全技能训练的时机和目标。

(3)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工艺过程顺利实施去认识,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纳入如下的安全管理职责:。

1)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规范人的行为,使操作者获得完善的、自动化的操作行为,减少操作中的人失误。

2)参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从中充分了解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存在的环节和部位、发生与发展、危害性质与程度。摸索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规律和方法。提高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能力。

3)严把设备、设施用前验收关,不便有危险状态的设备、设施盲目投入运行,预防人、机运动轨迹交叉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六、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违背人们意愿为理由,予以否定。关键在于对事故的发生要有正确认识,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发生事故后,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去认识事故、实事求是的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不隐瞒、不虚报,不避重就轻是对待事故科学、严肃态度的表现。

(2)积极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从事故中找到生产因素控制的差距。

(3)分析事故,弄清发生过程,找出造成事故的,人、物、环境状态方面的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总结生产因素管理方面的教训。

(4)以事故为例、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便所有生产部位、过程中的操作人员,从事故中看到危害,激励他们的安全生产动机。从而在操作中自觉的实行安全行为,主动的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经过验收,证明危险因素已完全消除时;再恢复施工作业。

(6)未造成伤害的事故,习惯的称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就是已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件,只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然而其危险后果是隐藏在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其影响作用时间更长久。

未遂事故同样暴露安全管理的缺陷、生产因素状态控制的薄弱。因此,未遂事故要如同已经发生的事故一样对待,调查、分析、处理妥当。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篇】

物理学院负责管理的物理大楼、加速器楼、技物楼是大家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给广大的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规范物理学院各办公楼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因此,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所有消防安全通道、出入口、消火栓周围一律不得堆放杂物。消防安全通道包括:楼道、楼梯、出入口以及大楼周围的道路和通往消防井的道路等。为了大家工作、学习环境的安全、整洁,请自觉遵守政府、学校及我院的各项法规与制度,不得随意在各楼内外的所有公用场所和消防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废弃物或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对不遵守规定者,学院综合办公室有权令其搬出,对无理取闹者,将予以不要的经济处罚。如因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引发严重后果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办公室、实验室在节假日期间和每天下班后无人工作时,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火的阀门等,要切断电源,关好水管,锁好门窗,确保安全。一旦发生意外,各单位负责人须就事发原因、责任等写出书面报告,经查证如属责任事故,将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市政府及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所有教工、学生在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技物楼、加速器楼在主管人员处备案)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办公室、实验室留宿。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夜间值班或工作时,须由各系、所、中心负责人或科研组负责人、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每次批准期限不得超过7天)、综合办公室备案后,由保安人员监督执行。但各单位负责人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时必须对申请在夜间工作的老师、学生逐一说明物理大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为其在夜间值班、工作期间的违纪行为及安全责任负责。

学院授权保安人员每晚11:00负责督促滞留在各办公室、实验室的人员,所有师生必须配合学院的管理工作,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将通报各单位、导师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屡错屡犯、无理取闹者,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不服从管理酿成严重后果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违章用电,不得使用非工作或实验所需的电器,包括取暖、做饭等,更不得使用“热得快”及其它劣质电器烧水、做饭、取暖等。

自觉遵守学校“关于严禁在实验室等地吸烟的决定”,杜绝火险、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及其它公物,任何实验室、办公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消防探头及其它消防设施,对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如因损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私自带领小商、小贩进入楼内。

携带公物或私人物品出门时,必须持学院综合办公室出具的“携物出门条”,否则,保安人员有权阻止携物外出。

遵守物理大楼门卫制度,按规定时间出入,不准跳墙、翻越栅栏。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造、装修任何公用房屋及原有的室内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建、装修者,须首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否则,一切后果由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理楼大院及物理大楼各门开放与关闭时间为:

开门时间:物理楼大院正门(南门)和物理大楼西门(大台阶二层)均于每天早晨6:00开门,其它各门于每天早晨7:30开门,但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只开放大院正门和物理大楼中楼二层西门(大台阶二层)。

关门时间:物理楼大院正门(南门)和中楼二层西门(大台阶二层)每晚11:30关闭;物理大楼其它各门每天下午6:00关闭。

技物楼、加速器楼的开、关门时间由其主管人员与有关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物理学院管理下的物理大楼、加速器楼、技物楼工作、学习的所有单位及师生员工。

物理学院。

20xx年11月15日。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篇】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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