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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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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研究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和校内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各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与安全秘书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各学院(中心)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中心)和各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结合所属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行师生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系)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是本室(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研究所)安全员协助室(所)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研究所)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需根据本学科和室(所)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三)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各学院(中心)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五)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理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六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暂存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带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起。

第十八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确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地点和使用用途。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学院(中心)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时不能脱岗,危险性实验和通宵实验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

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购置与使用特种设备应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验、实习场所。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部)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院(部)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保卫)处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通过加强相关职能部处与院(部)协同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五条院(部)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实验室。第二类为除第一类外的其它实验室。

第三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院(部)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实验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实验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瓶及其它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置。

第八条实验室人员管理。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须在掌握各项安全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明确安全告知,对于第一类实验室,实验前须填写安全分析报告,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从事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管理。院(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台账等管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要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及双人使用,建立使用档案,安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处门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辐射安全管理。各涉辐单位应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安全防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水电管理。院(部)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实验室日常管理。院(部)要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管理。院(部)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对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配备必要的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属院(部)限期整改。院(部)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第一类实验室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对第二类实验室应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院(部)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报告,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对警告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院(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院(部)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条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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