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xx〕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将产权划归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原则:有偿使用、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单位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独资企业,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校内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或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也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六条学校将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未划转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学校可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代为经营或管理。
第七条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应努力提高资产经济效益,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管理内容
第九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第十条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投资型经营资产管理即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学校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场地,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以及新媒体广告经营权等。
非投资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由科学技术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管理,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企业、接受追加投资的企业;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名称、住所和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企业。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各企业的负责人为本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经营公司应定期向国资处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八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资产经营公司受托管理的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受托经营单位,与其签订经营性资产租赁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原则。
第二十一条国资处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和负责人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非法人经营实体综合绩效评价和负责人考核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非法人实体负责人职务任免、岗位调整、薪酬待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重大事项由学校批准。包括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各子公司重大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包括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子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重大经营活动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经营好国有资产,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岗位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予以追责。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