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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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址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将抗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置处置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各所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公司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公司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公司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政府监管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有关部门的知道、督促下,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远的演练和培训,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检查、督查,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责任追究,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备。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领导责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总负责。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管理分管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协助总经理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司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付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质量部的公司领导具体分管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其他公司领导负责指导监督分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织机构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及其职责,配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的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质量部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安全质量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由安全质量部承担。
(三)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按突发事件类型和发生场所,分别由安全质量部、办公厅、党群工作部承担。其中安全质量部分管公司工程管理服务现场、项目评估调研考察现场的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事故灾难了突发事件;办公厅分管公司办公区的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党群工作部分管公司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领导小组职责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方法。
(二)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审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监督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四)督促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五)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七)组织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十条综合协调部门职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三)组织协调专项突发事件拥挤管理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五)完成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分管部门职责应急管理分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培训和演练。
(二)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会同突发事件发生部门开展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一)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应急管理的经费预算,提供资金投入保障。
(二)法律事务部:负责应急管理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应急管理制度、预案的法律审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咨询、评估等。
(三)监察审计部:负责应急管理相关财务审计与违规违纪案件的内部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应急管理相关人力资源配备,统筹组织公司应急培训。
(五)其他部门:按照公司要求参与相关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按照公司要求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职责突发事件发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事件信息。
(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会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应急管理责任制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明确一位部门班子成员负责分管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明确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处室和联系人;建立落实覆盖本部门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应急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过程管理现场应急管理责任制公司各工程管理现场负责人(总监或项目经理)是本现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现场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本现场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有关人员及其职责,落实覆盖本现场全体职工和岗位、现场管理全过程的应急管理责任制。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批准、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危险源于风险分析公司应在危险因素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有关危险源、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数量,进行突发事件分析分析,并指出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后果,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公司应加强给类突发事件的分先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其中,安全质量部负责编制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各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工程管理现场项目监理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现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批准、发布与备案公司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内部评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或者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验;评审完成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安全质量部按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外部评审的应急预案,由安全质量部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各工程管理现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所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评审,经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条应急培训公司应加强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二十一条应急演练与评估公司各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及工程管理现场应当有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和预案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及时修订有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公司应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为主体、广大职工为基础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三条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公司应加强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建设,落实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经费、交通运输、治安、医疗、技术、后勤等各项保障措施条件,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投入公司应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以及技术支持等的资金需求。安全质量部、各应急管理分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现场应专门列支应急管理费用预算,专项用于应急管理,切实规范和加强应急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急联动机制公司应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应急平台建设公司应探索建立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各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针对国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形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司危险因素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加强监控分析,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及时发布预警,明确和落实工作措施和要求,积极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部门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本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通报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会同突发事件发生部门密切跟踪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安全质量部。
各工程管理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所在部门及工程参建各方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沟通机制。信息报告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有关突发事件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报送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加强应急管理的意见建议,并纳入公司统计指标体系。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与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时间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元,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突发事件发生部门妥善应对;对因公司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公司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三十一条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公司在做好自身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提供社会应急救援保障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相关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公司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并按照规定将捐赠情况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参与社会救援的信息报告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时,公司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三十五条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公司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要会同突发事件发生部门,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六条预案评估与修订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和突发事件发生部门应针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应给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章所属企业应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对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集团公司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及其他类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东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建设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及其职责,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有关机构、人员信息和应急管理责任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备。
第三十九条所属企业应急制度体系建设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各类突发时间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全过程的应急管理办法,完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备。
第四十条所属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有关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并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监督与奖惩公司应组织开展各部门、所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所属企业、现场项目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公司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时间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境外应急管理公司境外机构和项目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