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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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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加强外事纪律,做好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我将认真履行团长职责,对团组做出如下保证。

1、出访团组成员身份真实,没有隐瞒和编造现象。

2、国外邀请单位、邀请人和出访内容真实、可靠。

3、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时间、国家出访,不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变更出访路线、不出访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参加与任务无关的活动,抵(离)境当日均计入出访时间。

4、团组成员在境外因私事外出,严格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5、不出入色情场所和参与赌博活动。

6、认真遵守财务和礼品管理规定,不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7、保守机密,不擅带涉密载体,妥善保管内部资料。

8、增强应急应变意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和我驻外机构联系。

9、妥善保管携带物品,注意防盗、防抢、防诈骗。

10、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回国(境)后七日内交回代表团成员所持证照,并将公示后的出访报告、公示图片、出访日志一并上交威海外办。威海外办将按上级要求检查证照出入境记录,并将超期或更改路线团组上报市纪委。

11、委托为证照收缴人。团长签字:单位盖章: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三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精选8篇”,应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从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交往需要,于每年xx月xx日前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计划。

(1)地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团长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外事办)汇总,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审批后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

(2)县处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领队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委外事办审核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市委外事办将县处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出访计划目录呈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副组长留存,作为审批把关依据。

(3)其他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依照上年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出国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必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和无关人员出访。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x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xx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x天。

上述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四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制度。地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除企业负责人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在国外的事务外,所有出国团组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国。

第六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的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邀请是否对等、业务是否对口、出访人员职责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意见。

第七条严格出访事项的审批程序。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市委书记批准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前x个月上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县区(xxxx区)党(工)委书记或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批准后,提前x个月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出访请示,由市政府外事办审核相关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外方邀请。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函、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出访行程、出访经费预算等)后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依次审批。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前x个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四)出访团组或人员为完成国家、自治区临时出访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提前报送时间。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除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应对海外突发事件。

(二)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

(三)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出访任务。

第八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一)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团组出访经费预算由市政府外事办把关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单列出国经费。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纳入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xxxx区)应参照执行。

(二)团组出访返回本市,应在x日内向市政府外事办提交出访报告,上缴公务护照后,方可向市财政局报销出访费用。

第九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华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条完善自查和联合检查机制。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出访类别、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经费开支等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外事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访香港、澳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四篇】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开展**************研究,加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专业情况写清出访理由),受***(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的邀请,我校***(姓名、职称)拟前往*国(国别)**********(具体单位)进行*******(具体科研工作内容、学术交流会议名称)。访问交流时间拟定***年*月*至*月*日,为期*天。费用从***********(具体项目)中支出。该出访任务已按相关规定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长江大学2016年12月1日。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五篇】

(研修、任教用)甲方与乙方(出国(境)人员)、丙方(出国(境)人员校内保证人)就乙方因公出国(境)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三方当事人基本信息1.甲方: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2.乙方:

姓名:性别:所在单位:国籍(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3.丙方:

姓名:所在单位: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甲乙丙三方的联系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二条派出信息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途径,选派乙方赴国(地区)合作研究、研修、任教,预计出国(境)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天。乙方应在出国(境)前将实际出国(境)日期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按批准的出国(境)日期计算。

第三条乙方在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否则,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教职工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四条乙方无论以何种理由延长出访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因故缩短出访期限,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变更出访期限。

第五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回国(境)时间内按期回国(境),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护照或通行证向甲方报到,同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出国(境)总结。否则,自应回国(境)之日起视为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乙方系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乙方系执行协议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按照折算月薪的20%发放薪酬。如乙方在学术休假期间出国,薪酬待遇按照有关学术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出国(境)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住房协议书》,或者开具与房产相关的证明。

第八条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按期回国(境),按旷工处理,自应回国(境)之日起暂停发放其校内薪酬;连续旷工逾15个工作日,甲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属于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须偿还出国(境)期间学校因乙方出国而资助的国际旅费、房费、生活费等;校际交流人员除偿还上述费用外,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

第九条因乙方出国(境)逾期不归造成甲方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来甲方相关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出北京大学,逾期不办,造成人事及档案关系滞留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纳入二级人事代理的人员,甲方可根据乙方入职时签署的人事档案调转委托书直接将乙方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条经甲方同意,由丙方担任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在编在职职工),如乙方违约,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结清经费、转单等离校手续。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甲方将有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或因乙方地址及联系信息有变化而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视为送达乙方。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签字):年月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签字):年月日。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费”,除单独标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出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各单位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国团组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同级外事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外事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或没有经费预算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应当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章经费报批程序。

第六条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所需经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组派出国团组出访,由单位根据出国工作方案填报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

(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单位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提报的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核定出国经费控制额度。

(三)同级外事部门依据单位提报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及相关出国资料,对出国任务进行核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

(四)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额度内,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相关规定。

支付出国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国人员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二)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中核定的相关事项,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和《国外费用报销单》及有效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及经费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核销出国费用。

各单位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八条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无特殊原因,应事前购买往返机票。

第十条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二)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正、副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礼对象仅为外方接待最高级别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员。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厅局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所赠礼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经审批后,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9〕15号)同时废止。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七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

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八篇】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各单位: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4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出国期限在12天(含12天)以内者。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组团坚持计划审批、预算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每年末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申报次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国际处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

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际处审核。国际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重庆市外侨办,办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等,具体办理程序见国际处网页。

(一)财务部门严格控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严格审核每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开支渠道、范围和标准(含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

(二)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同时,须相应落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任务。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填写申请表,须在经费来源栏目内注明出国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并由经费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出国人员还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交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审签意见,以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国。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住宿,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严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校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

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单位、下级单位、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部、国际处分别对副处级以上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内部局域网、公示栏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自觉接受中央、地方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组团,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境外大型演出等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培训、进修等12天以上者,以及由学校或学院(部)派出的学生到国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者,须在出国前持相关材料(见国际处网页)到国际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际处方可在其回国报销手续上签字,未经国际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公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12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即培训、进修等,在途期间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目的地发生的费用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等,伙食费按照教职工标准的1/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住宿费执行其他人员限额标准内的1/2,国际旅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其他费用等均凭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开支标准中未列出的国家和地区,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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