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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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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

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厅级以下(含厅级)出国人员。

第二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从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交往需要,于每年xx月xx日前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计划。

(1)地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团长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外事办)汇总,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审批后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

(2)县处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领队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委外事办审核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市委外事办将县处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出访计划目录呈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副组长留存,作为审批把关依据。

(3)其他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依照上年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出国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必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和无关人员出访。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x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xx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x天。

上述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四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制度。地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除企业负责人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在国外的事务外,所有出国团组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国。

第六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的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邀请是否对等、业务是否对口、出访人员职责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意见。

第七条严格出访事项的审批程序。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市委书记批准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前x个月上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县区(xxxx区)党(工)委书记或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批准后,提前x个月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出访请示,由市政府外事办审核相关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外方邀请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函、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出访行程、出访经费预算等)后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依次审批。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前x个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四)出访团组或人员为完成国家、自治区临时出访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提前报送时间。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除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应对海外突发事件。

(二)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

(三)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出访任务。

第八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一)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团组出访经费预算由市政府外事办把关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单列出国经费。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纳入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xxxx区)应参照执行。

(二)团组出访返回本市,应在x日内向市政府外事办提交出访报告,上缴公务护照后,方可向市财政局报销出访费用。

第九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华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条完善自查和联合检查机制。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出访类别、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经费开支等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外事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访香港、澳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四篇】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各单位: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4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出国期限在12天(含12天)以内者。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组团坚持计划审批、预算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每年末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申报次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国际处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

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际处审核。国际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重庆市外侨办,办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等,具体办理程序见国际处网页。

(一)财务部门严格控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严格审核每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开支渠道、范围和标准(含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

(二)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同时,须相应落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任务。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填写申请表,须在经费来源栏目内注明出国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并由经费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出国人员还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交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审签意见,以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国。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住宿,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严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校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

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单位、下级单位、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部、国际处分别对副处级以上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内部局域网、公示栏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自觉接受中央、地方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组团,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境外大型演出等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培训、进修等12天以上者,以及由学校或学院(部)派出的学生到国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者,须在出国前持相关材料(见国际处网页)到国际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际处方可在其回国报销手续上签字,未经国际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公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12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即培训、进修等,在途期间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目的地发生的费用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等,伙食费按照教职工标准的1/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住宿费执行其他人员限额标准内的1/2,国际旅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其他费用等均凭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开支标准中未列出的国家和地区,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五篇】

一、书写格式。

(一)标题:

关于×××(组团单位及团长姓名)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总结报告。

(二)主送机关:省外办(厅局级团组)或×××厅外事处(厅局级以下团组)。

(三)落款:

1、××团,团长签名,联系人及电话。

2、年月日(大写)。

3、盖组团单位公章。

(四)字体要求:

1、题目:二号华文中宋字体。

2、正文:三号仿宋字体。

二、出访总结内容。

(一)出访的基本情况:包括邀请方、出访成员信息、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

(二)出访取得的成果;

(三)出访的启示和建议;

(四)回国后需要跟踪落实及需督办事项;

(五)实际出访日程。

三、出访图片资料的要求。

提供出访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3张(多提供不限),所摄内容要有业务针对性,图像清晰。

四、时间要求。

出访归来20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及电子版报告。邮箱:swbcgc@(非涉密电子版发此邮箱)。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第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第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部、组织部和国际交流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二章任务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活动。

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五)非在职在编人员;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的;

(九)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十)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提交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团组名称、团组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武汉大学因公出访人员申报表》。

第十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须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出访的意见。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须报学校国际交流暨港澳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党委副书记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后报校长签字,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出访由校长签字后报校党委书记签字。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率团因公临时出国访问,国际交流部应于出访前1周将出访具体行程函告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

室。

第十三条中层正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其他在职教职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同意,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须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和保密教育。

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因公护照、签证手续由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受理。

第五章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部预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部统一提交分管外事学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无计划出访。

(一)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的,在报教育部审批前应在国际交流部网站公示,其他人员在向国际交流部申报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报告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政事业费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学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六章经费和证件管理。

用学校外事经费出访的,由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提交国际交流部。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上交国际交流部统一保存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人员的出国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单位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05]第41号)和《关于严格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与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武大外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七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3、适用范围(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在职教职工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个人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公护照出访;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校内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私护照出访。

二、审批原则和要求。

2、出访人员的出访任务必须与自身的工作性质相符。

3、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凡是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须提交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同一论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参加。

5、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先征求学校意见,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三、审核及报批程序。

1、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工作访问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读学生,须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也可在国际交流处部门网页上下载)。

2、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审批表,尤其对出访理由和所需经费来源应作详尽的说明。需要由学校支付费用的,应在递交申请时加以说明,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

2和发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实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3、出访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出访人员不得私自与境外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

5、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必须在15天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并转呈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我校的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出访回国后应继续与出访期间结识的学术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联系,提高出访的后续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官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第八篇】

一、出国(境)团组实现团(组)长负责制。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坚持集体行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不得在外申请政治避难。不得在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和省外侨办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不违反保密纪律;不得在外赌博;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携带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格执行审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经批准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不得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确保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严格加强证照管理。团组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颁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七、文明出行。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坏境,安静用餐,文明住宿,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八、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厅级团组出访回国后20天内向省外侨办抄送出访报告。

以上事项已被告知,并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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