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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修复与治理方案 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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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第一篇】

关键词:煤矿;地质环境;环境保护;王行庄

中图分类号:P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王行庄井下开采煤矿位于郑州市南40km处,矿井自2004年开始建设,2007年正式投产。矿区登记面积,该矿主采二1煤层,兼采二3煤层,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80 余年。矿井采用立井开拓,罐笼提升,中央并列式通风,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开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 / 年。

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

根据实地调查,目前矿田有地面沉(塌)陷8处,形成地面沉(塌)陷区,造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地裂缝11条,影响面积,多见于塌陷区边缘,规模为小型,地质灾害危险性小;黄土崩(滑)塌地质灾害2处,崩塌体小于200立方,规模为小型,地质灾害危险性小[1]。

矿山开采引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沉(塌)陷和地裂缝地质灾害[2]。该矿全部开采后,全区地面沉(塌)陷面积将达到,全区将出现长期或季节性积水面积;另外,地表将新增地裂缝灾害。因此预测全井田矿山开采引发地面沉(塌)陷和地裂缝危险性为大。全区开采后,预测直接经济损失将达亿元。

县级重点保护文物欧阳修墓和省级重点保护文物战国墓群下设有保护煤柱,预测其遭受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沉(塌)陷和地裂缝危险性为小。

对含水层影响分析

该矿开采对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层、上、下石盒子组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组影响较轻,对孔隙承压水含水层、岩溶裂隙承压水含水层影响为严重[3]。

地面沉(塌)陷区内二1煤、二3煤组顶板砂岩含水层结构被破坏,水位大幅下降;日疏干开采量为2160~2880m3,二1煤层以下岩溶含水层水位下降~,矿坑排水对二1煤层以下岩溶含水层影响严重。

煤矿开采对第四系上更新统孔隙潜水含水层影响较轻,对其它地层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组、岩溶裂隙承压水含水层影响为严重[4]。

矿坑水排出地表经处理合格后做为生产生活用水,不予外排,矿山开采对矿区及其周边地下水质影响程度较轻。该矿在矸石浸出液中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均很低,各项指标均低于规定的含量标准,因此矸石堆放对地下水的影响较轻。

预测矿区煤层开采后矿井排水影响范围约为矿界外1800m~127500m(渗透系数取最大值/d。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的影响大于矿区范围。矿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主要取自浅层地下水,因此对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造成影响较小。

对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分析

该矿工业场地、交通线路占地。其中工业广场占地改变了原有地貌形态,造成生态景观系统在空间上的不协调性,对地貌景观及周边环境影响为严重,交通线路占地较少,对景观影响较轻。井田开采形成地面沉(塌)陷呈碟状,改变了以前平坦地貌形态。地裂缝累计影响面积。地面沉(塌)陷及地裂缝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明显,破坏程度为严重。

根据前述预测全区开采结束后,该矿将形成地面沉(塌)陷面积。开采后地表最大水平变形值将达到/m。因此全区开采形成的地面沉(塌)陷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时,该矿每年产生大量的矸石长期堆放对地貌景观影响为较严重。

对土地资源影响分析

该矿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因素为地面沉(塌)陷、地裂缝地质灾害及工业场地占用土地。井田范围内已形成较大面积采空区和地面沉(塌)陷,工业场地及矿业活动已造成土地破坏与水土流失,占用土地大部分为耕地[5],该矿工业场地生产及地下采矿活动对评估区土地资源影响为严重。

矿山生产期工业广场、出入场公路等设施对将持续占用土地资源,井田煤炭开采将形成大面积采空区和地面沉(塌)陷区,矿业活动将加剧土地破坏与水土流失[6]。该矿开采终了后工业场地及地下采矿活动对评估区土地资源影响为严重。大面积的采空地面沉(塌)陷将改变矿区地貌,在地表出现下沉的同时,还将出现地面积水、伴生地裂缝等现象,同样对土地资源产生严重影响。

2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地面沉(塌)陷及地裂缝地质灾害

进行地面变形监测,采取专业监测与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7]。首先设置固定的监测点进行水准测量,监测网点布设达到基本控制塌陷区形态,准确测量塌陷面积和下沉深度为宜。其次要对地裂缝、建筑物开裂采用人工现场调查、量测,提前采取预警、避让,并及时维修。地面变形监测需长期、连续地监测,以便掌握地面不沉(塌)陷、地裂缝的形成发展规律,提早预防、治理。

在采矿过程中,调查采空区及空巷位置,预防采空区及空巷提前冒落,还应预留安全煤柱,利用矿渣回填采空区等措施,减少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对于裂缝建筑物采取维修甚至搬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沉(塌)陷区使耕地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形,从而影响矿区的农业生产,稳定后应进行土地恢复治理工程。在塌陷的边缘地带出现的地裂缝及时进行回填处理,治理地裂缝一般采用填埋、灌浆、防渗处理。

崩(滑)塌地质灾害 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主要采用巡视法监测,据监测数据分析变化速度和发展趋势,判断发生采坑边坡崩(滑)塌的可能性,及时制定防治方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较大区域的高陡边坡设立监测点,重点监测边坡重点在崩滑面(带)等两侧点与点之间的相对位移量。

在可能发生崩(滑)塌区周围用铁丝网封闭,设置安全警示牌,防止人畜误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削坡降低坡高、坡角,或修筑拦墙、疏浚矿区排水系统,消除诱发灾害条件。

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工程

矿山开采对含水层影响严重。在地面塌陷坑、工业广场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滤液污染地下水;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8];采取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进入矿坑,减少矿坑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矿井水经沉淀处理后,主要作为井下生产用水,对环境影响不大。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主要依靠自然恢复。采矿过程中,对疏干排出的地下水进行处理,加以利用,用于矿山生产生活用水。矿山闭坑后停止对地下水抽排,在一定时期内可自然恢复。定期对含水层的监测,主要监测矿区地下水位、排水量及水质变化,防止污染含水层。

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恢复治理工程

该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预防工程,主要体现在地面沉(塌)陷和地裂缝地质灾害的预防及煤矸石综合利用,以减轻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同时减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将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以修补和恢复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矿山开采期间,挖方工程(鱼塘)、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在工程外侧实施绿化,可以进一步美化地貌景观。闭矿后,拆除工业场地废弃的建筑物,清理平整地表,复耕或植树种草以恢复土地功能。

3 建议 矿山建设,应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建设应做好地质灾害的“防”与“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 该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存在引发、加剧,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矿山及全体职工一定要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灾害意识要时时在心,查之入微。 加大科技投入,改进开采方法,优化生产工艺,尽可能的降低矿业开采对矿区环境的破坏,根本上减轻地面塌陷危害,减少地面裂缝数量与规模;加强对煤矸石和矿坑水的综合利用研究,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矿山建设中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过程一定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同步开展起来,努力创造绿色矿山,使生态系统和地质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做到人类、资源、环境协调发展[9]。

对矿山生产期结束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持开展综合研究,完善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参考文献

[1]DZ/0238—2004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2]任军旗,郑群有,方茜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国地质灾防治学报,2008,19 (3):160-162

[3]DZ/0133—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

[4]武强,陈奇,矿山环境问题诱发的环境效应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8,35 (5):81-85

[5]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6]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7]李长洪,任涛,蔡美峰,等.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及其防治对策与方法[J].中国矿业,2005,14 (1):29-33

[8] GB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第二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问题;建议

1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4种制度。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中设立的根本制度。二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三是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四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五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机构、审批内容、储量统计、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主体、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填报内容。六是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对地质资料的登记、保护和保存及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七是勘查区块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责任主体。八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主体并划分了分类分级审批的权限。九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度,原则性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资质。十是矿产资源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同区分不同的矿区和不同的矿种,对矿产资源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十一是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安全保护制度,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针对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及易燃易爆易溶等特定或危险矿产的开采技术和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十二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共伴生矿产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尾矿的利用。十三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十四是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盗窃、抢夺矿山企业设施、非法转让矿业权、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管理人员、审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几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管理要求来看,尤其是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来看,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规定较原则,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存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未明确,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界定不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法律效力规定不清,导致矿产资源规划难以落到实处,管理问题较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不到位。现行审批制度仅划分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审批权限,对省级以下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权限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现行实施的审批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现行实施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主要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其法律位阶较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需求。一是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和登记统计制度法律位阶较低,均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没有与《矿产资源法》配套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行政法规,而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作用、相关主体责任,以及评审机构及评估师的管理等也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均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不符。如,《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经取消了“矿产储量报告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中有关“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并且管理的权限和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二是当前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实践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例如,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不履行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情况,现行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缺乏对此类矿山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有效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缺少明确、有力的罚则,现行的登记书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填报难度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的经济关系混淆,法理依据重叠;税费制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所有权收益,其权益补偿严重不到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严重异化,投资收益挤占财产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制度设计中对生态环境及矿产开发的外部性补偿考虑不够。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矿法中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定较少,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等均在规章中设计,法律位阶较低。现行矿法中涉及到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内容不全。例如,对于采矿活动的损害赔偿并没有针对环境的损害进行赔偿,只是规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矿山关闭只规定了在采矿结束后企业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并没有采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而且目前矿山闭坑报告编写并未执行,矿山闭坑时仅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内容侧重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目前采矿权审批要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只是矿山环境保护的一部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现行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产督察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两大方面。目前这两项制度皆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矿产督察员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也存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障碍。二是年检制度取消,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此外,缺乏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法律位阶也较低。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多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缺少针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此外,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欠缺,需要补充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3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建议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彻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同时将近年来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当中。细化现行矿法对禁采区的规定修改矿法关于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增加高寒地区、荒漠地区、高海拔地区、特殊生态地区等禁采区域。这类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历经数千万年甚至数亿年间物竞天择而形成,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需要严格保护。严格矿业权管理制度规定针对矿业权的物权保护要求,在矿法中规定矿业权登记的内容,增加矿业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矿业权用益物权登记、矿业权抵押、矿业权排他、矿业权评估、权益维护、矿业权征收等条款。将现行行政法规中的矿业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灭失,矿业权公告与标桩等条款列入矿法中;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主要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业权管理权限,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少数重要矿产和特大型矿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矿产可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在矿法中建立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增加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效力、规划体系、规划衔接、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划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论证和听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年度实施、规划查询、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和修编等相关条款。完善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质资料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在矿法中增加地质资料管理、资料保密和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地储备等条款。重新设计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依据新的《立法法》中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要求,结合目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情况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实际情况,改革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重新设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税费金种类、税率和征收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使用制度。补充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在矿法中增加执法监察、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上级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技术检测等条款,充实完善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等条款的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一是加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工程治理的内容。在矿法中增加对钻探、槽探、坑探等可能对环境具有损害方式的勘查活动进行治理恢复的条款;增加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重金属回收等进行治理的条款。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制度份量。在矿法中增加矿山环境管理分工条款,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对矿区的动植物、土壤、水体、空气、居民生活等的负面影响等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明确规定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条款。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作为采矿权申请的要件之一,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明确相关管理机关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及矿山闭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的职责;对矿山环境监测方面增加相应条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矿业权登记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主要监测结果,贯彻“过程严管”的方针;增加环境治理经费保障条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解决生产(新建、扩建、在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问题;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补偿的条款,明确对开采矿产资源而损毁土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废石和矿渣,引发地质灾害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因国家利益(规划、政策调整)需要撤销矿业权或缩小开采区块面积的,国家对因此受到损害的矿业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三是强化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增加环境责任追究条款,规定对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矿山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照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要求进行矿山环境监测以及侵占、损毁、移动矿山环境监测设备和标志等行为进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姚华军,付英,贺冰清,鹿爱莉等。矿产资源管理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15.

[2]孙莉。从法的内外部体系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1-14.

[3]忻梅。矿产资源法律制度[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

[4]骆云。中国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席良民。论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及其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9-21.

[6]吴文盛。中国矿业管制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第三篇】

关键词:矿山;资源;水土流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6902

龙岩市是福建省西部山区,降雨量大而集中,也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业开发强度较大,局部地段、部分矿山的地质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任务较繁重。

1龙岩市矿产资源概况

基本情况

龙岩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有33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地质储量,煤、铁、锰、铜、金、银、石灰岩、高岭土等15种矿产储量位居全省第一。截至目前,全市有采矿权646个,矿山总面积。矿产资源是龙岩市的重要区域优势之一,矿山企业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矿业快速发展,2012年开发利用矿种41个,实现原矿工业产值亿元,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二,建材、冶金、能源等产业都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据估算,矿业延伸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主要特点

(1)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受地质成矿条件制约,龙岩市大中型矿床少,从而大中型矿山少,大多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山。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措施,该市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但目前仍有646个矿山,点多面广分布于全市各地,集约化、规模化不高。

(2)矿区地形地貌复杂,容易产生水土流失。龙岩市是多山地区,峰峦叠嶂,沟谷纵横,地形切割起伏大,露天开采矿山易发生水土流失。而绝大部分矿山都坐落在复杂陡峭的地形地貌中,开拓和开采工程量大,废水废渣排放难度高,尾矿库、排土场安全隐患大,防洪防灾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治理难度大。

2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龙岩市高度重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03年至2012年底,该市各类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面积公顷,治理率%,中央、省级财政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5070万元。

(2)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龙岩市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矿山年检内容之一,要求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年检时不予通过,并停止其火工使用计划的申报;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

自2006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大部分矿山企业按审核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截至目前,该市辖区内持有效采矿证矿山计646个,应缴生态保证金的矿山有638个,(其余8个为地热、矿泉水,按规定不用缴交生态保证金),现已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矿山有595个,累计缴纳部、省、市、县级生态治理保证金万元。还有43个矿山未编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矿山都已列入整合或关闭,但其原采矿证尚未注销,整合中的矿山正在编制方案,列入关闭的矿山将逐步注销矿权。

3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采取的措施

(1)合理规划,分类管理。规划是龙头,合理规划、科学划分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采矿权登记管理。该市在矿产资源第二轮规划中已将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列为禁采区,并规定在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立矿业权,对已设立矿权的矿山进行搬迁、整改。严格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以及储量规模、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安全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由资质单位编写并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

(2)强化保护,依法监管。保护是基础,要求矿山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恢复植被、开挖截排水沟、沉淀池、拦渣坝等治理工程,完成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矿山企业从严把关,发现有矿山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均函告环保、水保部门,并配合他们督促矿山做好环保、水保工程,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大力开展无证矿山的环境整治。至2010年底,龙岩市全部关闭了位于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22个无证矿山,并对部分矿山开展治理工作。

(3)多元投入,综合治理。治理是重点,全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2010年以来,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汀江、九龙江两侧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认真制定了《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市在实施“青山挂白”治理工程中共投入资金万元,累计完成12个“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治理面积11562万平方米。如长汀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投入340万元整治长汀县河田稀土矿区。目前,该矿区已完成平整台地、做田埂、挖大穴、下基肥、客土、苗木定植、挖穴播草籽、贴草皮、冲沟种类芦、施肥抚育等治理工作,植被得到良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龙岩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绿化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投入800多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得到较好的控制。一是做好采场的综合整治,对容易塌方的边坡用铆杆混凝土支护技术进行加固;二是对开采终了的边坡及时修筑排水沟,在采矿场外修筑防洪截水沟;三是对坡面和矿区周边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四是在矿区的下游建造拦渣坝,排土场的下游建挡土坝和排洪沟,控制暴雨冲刷引起的泥石流、水土流失。

4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局部矿区缺乏统一开发规划,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形成岩质高陡边坡,治理难度大。有的矿山由露采转为地采后,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与排土场没有及时治理,使局部地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2)部分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凿岩产生的粉尘四处飞扬,露天开采影响地貌景观。建筑石料、粘土矿山设置过多,对局部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部分矿山过分开采。个别石灰岩矿山现已开采至区域地下水位(或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下,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极易诱发地面塌陷。

(4)“青山挂白”治理难度大,缺乏经费保障。龙岩市“青山挂白”点多为露采矿山采剥后的岩石峭壁,植物不易生长,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用一般的治理措施,绿化效果不明显。此外,部分挂白点是前几年关闭废弃的无主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未缴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加上点多面广,进行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进度。

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的地方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地承诺矿主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开采者对水土保持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保护采区的水土资源和防治采区的水土流失当做自己的一项责任与义务来履行。

二是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没有把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来计算,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

5加强山区地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1)按照建设“美丽家园”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要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矿山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的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新局面。

(2)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通过全力加强矿山环境的防治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友好环保型矿山企业。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在禁采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在划定禁采区前已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矿权,对新发现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审批。对已有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限期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的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相应的储量规模、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矿山,已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加强“青山挂白”的植被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绿色走廊。

(4)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走关闭、淘汰、联合、改造之路,实现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该市矿产开采规模小而散、利用方式呈粗放、松散状态。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业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行探矿权市级预审制度,对“小、低、散”的项目不予报批,防止小矿山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5)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相关矿山企业在2012年矿山年检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凡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使用计划的报批。

(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Z].

[2]张进德。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3.

[3]叶林春。矿山开采水土流失现状与治理措施[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S1).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恢复的主体生态功能、建设“绿色“为目标,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责任。充分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工程治理的自觉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它破坏山体的行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

(三)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各乡镇根据本地情况,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

(五)坚持科学创新、循序渐进的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

(六)坚持鼓励与奖励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以奖代补”的政策,对工程治理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监察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和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法律、法规,监察部门要监督到位。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畜禽,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五条主要河流、县城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治理,实现全植物覆盖,封育区全部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果。

四、治理重点

(一)坚决关停一批无证开采、无证开工、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小铁矿、小白灰厂、小碳厂、采石场等。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关停标准,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二)整治已经停产和历史遗留的废旧矿山,尾矿库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尾矿库可采取清淤、除险加固等工程措施建立蓄水池,充分开发利用。

(三)严格实行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有合法手续的矿山和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矿山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县政府与其签定植被恢复和矿区绿化协议,可以边生产边绿化,但要限期绿化和恢复生态环境。

(四)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2年内全县所有的“小开荒”全部还林还果,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户的意愿,巩固林权改革的成果,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生态林为辅的原则,增加农民收益,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五)理清造林思路,以恢复和修复植被为重点。具体造林区域为:先城区周边再到公路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绿化、近山山头地块,补齐各项工程造林的空白点,科学合理的种植乔、灌、花草等,使植被恢复工作早见成效,并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六)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完成省市下达的工程围栏任务,做到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坚决禁止采挖大树和风景树的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原始性,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任务要求

(一)建立工程投入机制

1.依据省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将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环保等相关项目的可利用资金进行整合,由县政府统一调配,重点用于工程,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如期完成,并取得较好生态和社会效益。“小开荒”退耕还林和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县政府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采矿权人,将治理保证金交林业主管部门恢复生态环境。

3.各乡镇要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工程任务,按省、市要求,将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花在刀刃上,确保保护与治理效果。

(二)建立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

1.县政府是组织落实工程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工程规划》,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将《工程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工程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封山禁牧规定》,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3.发挥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督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该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促进工程科学、快速进行。

(四)建立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林业部门要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及时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动态。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各乡镇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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