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具体实施方案【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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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实施方案【第一篇】
近日,国家发改革委今日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的总体思路、目标与主要任务。下面是20xx年“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40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支撑各行业领域“互联网+”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升国家经济社会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突破若干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增强智能硬件供给能力。着力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产业生态培育,提升公共创新平台服务能力。着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在国民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推广。加快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目标。到20xx年,打造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创新平台,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创新服务体系、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础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总体技术和产业发展与国际同步,应用及系统级技术局部领先。在重点领域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初步建成基础坚实、创新活跃、开放协作、绿色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形成千亿级的人工智能市场应用规模。
主要任务:加快建设文献、语音、图像、视频、地图等多种类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和基础资源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支撑超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建立完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网络安全全周期服务,提供云网端一体化、综合性安全服务。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产业智能化升级夯实基础。
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国家级创新中心,共同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共性技术、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基于感知数据、多媒体、自然语言等大数据的深度学习技术研发,开展类脑神经计算系统、类脑信息处理等类脑智能领域的前沿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存储系统、高端服务器、关键网络设备、网络安全技术设备、中间件等基础软硬件技术开发,支持开源软硬件平台及生态建设。加快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智能决策控制、网络安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前沿技术布局,构造未来融合创新技术基础。
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文献、语音、图像、视频、地图及行业应用数据等多类型人工智能海量训练资源库和标准测试数据集。建设满足深度学习等智能计算需求的新型计算集群共享平台、云端智能分析处理服务平台、算法与技术开放平台、智能系统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多种生物特征识别的基础身份认证平台等基础资源服务平台,降低人工智能创新成本。支持建设类脑基础服务平台,模拟真实脑神经系统的认知信息处理过程,通过类脑智能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整合政产学研用等资源,建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服务平台、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合作,汇聚人工智能创新创业资源,提供相关研发工具、检验评测、安全、标准、知识产权、创业咨询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
主要任务:推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创新,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家居、汽车、无人系统、安防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重点领域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生产生活的智能化服务水平。支持在制造、教育、环境、交通、商业、健康医疗、网络安全、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的集群式创新创业能力。
鼓励家居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提升家电、耐用品等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新的消费市场空间。支持智能家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在健康医疗、智慧娱乐、家庭安全、环境监测、能源管理等领域开展应用服务创新示范,提供互联共享解决方案。面向酒店、办公楼、商场、社区、家庭等,开展智能家居产品定制设计,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
支持骨干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设立跨界交叉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自适应巡航、自动泊车、安全驾驶等技术研发。推进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研发、应用与生态建设,发展智能汽车芯片和车载智能操作系统、高精度地图及定位、智能感知、智能决策与控制等重点技术,实现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和产品的逐步成熟。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智能汽车试点工程,建设安全、泛在、智能的云网端一体化车联网体系,推动智能汽车典型应用。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无人系统领域的融合应用,发展无人飞行器、无人船等多种形态的无人设备。加快消费级和行业级无人系统的商用化进程,完善无人飞行器等无人系统的适航管理、安全管理和运营机制。支持微型和轻小型智能无人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突破高性能无人系统的结构设计、智能材料、自动巡航、远程遥控、图像回传等技术。以需求为导向推进智能无人系统的应用示范,提升无人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在物流、农业、测绘、电力巡线、安全巡逻、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领域的创新应用。
鼓励安防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研发集成图像与视频精准识别、生物特征识别、编码识别等多种技术的智能安防产品,推动安防产品的智能化、集约化、网络化。支持面向社会治安、工业安全以及火灾、有害气体、地震、疫情等自然灾害智能感知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进智能安防解决方案的应用部署。支持部分有条件的社区或城市开展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防区域示范,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安防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升级。
主要任务:加快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丰富移动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产品的服务及形态,提升高端产品供给水平。制定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引导智能硬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的技术与应用水平。
支持智能交互、智能翻译等云端和终端协同的智能化应用研发,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应用优化的图像处理、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等智能终端基础软硬件的研发。鼓励服务模式及业态创新,发展个性化、专用化等多元供给模式,加快满足个人消费、家庭生活、汽车驾驶、医疗健康、生产制造等需求的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
突破轻量级操作系统、低功耗高性能芯片、柔性显示、高密度储能、快速无线充电、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关键技术,加快技术成果在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应用。鼓励企业面向健康、医疗、体育、人身安全、工业、商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差异化细分市场需求分析,促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可穿戴设备创新,大力丰富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推动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术在机器人领域的深入应用,大力提升机器人产品在传感、交互、控制、协作、决策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在劳动强度大、危险程度高和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生产过程柔性化要求高的行业开展智能工业机器人应用示范,针对救灾救援、反恐防暴等特殊领域推广应用智能特种机器人,推动医疗康复、教育娱乐、家庭服务等特定场景的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与应用。
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等多种渠道,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多元投入。鼓励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建设人工智能领域融合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技术标准,开展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化水平评估。加强智能家居、智能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热点细分领域的网络、软硬件、数据、系统、测试等标准化工作,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的开放协同、公平竞争,形成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鼓励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标准化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影响力国际学术和产业组织间的标准交流合作机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标准走出去,不断增强国际话语权。
鼓励企业在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加强专利布局。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增强标准与专利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合作授权机制和专利风险防控机制,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支持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
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完善高校的人工智能相关专业、课程设置,注重人工智能与其他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实训基地。支持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赴海外开展前沿技术、标准等学术交流,提升技术交流水平。
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人工智能企业率先“走出去”,积极拓展海外用户,共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与相关国家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提升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商业服务机构搭建服务平台,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企业提供国际合作、海外创新服务。
充分利用“互联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专家和骨干企业定期联络机制。有效统筹中央、地方资源,推动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发挥各类企业、机构、组织的支撑作用,推进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地区要明确职责分工,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加强与“互联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
互联网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帐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用足用够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分别根据国家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金融办要发挥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在各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或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对跨市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市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省协调共享信息。在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以及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市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逐步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应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帐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帐户查询便利。
(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风险极易传导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讲究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先后有序,张弛有度,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介和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强化政策宣讲,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互联网实施方案【第三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16。
〕
21。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6。
〕
4
号)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在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领域,集中力量对。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4
2015。
〕
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5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
.
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安徽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
由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市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开发园区)比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落实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银监局负责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金融管理部门与市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市住建委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委宣传部、市网宣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
2016。
年
7
月
25。
2016。
年
7
月
25。
日前报送各自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员名单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作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推进。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
2016。
年
7
月
25。
p2p。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
2016。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
2016。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
2016。
年
12。
月中旬完成。
互联网实施方案【第四篇】
2016。
〕
28。
2025。
辽宁行动纲要》和“互联网。
+
”行动计划,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制造强省建设为目标,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为主线,以推进制造业重点行业互联网
“双创”平台建设为抓手,以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产业支撑能力,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夯实融合发展基础,尽快形成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新经济,加快推动我省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
坚持市场主导。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规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完善监管方式,激发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创新意识,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坚持融合创新。
促进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和广泛应用,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加快跨界融合,开展发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发展模式变革,使互联网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坚持开放共享。
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两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全面整合优势资源,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互联网化运行模式,建立
“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能力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开放型产业生态体系。
坚持分业施策。
深刻把握互联网技术在不同行业、环节的扩散规律和融合方式,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辽宁特色和竞争优势的融合发展企业及品牌,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和水平差异,完善融合推进机制和政策体系,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坚持安全可控。
支持企业围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关键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研制自主可控的软硬件产品。加强重要领域工业控制系统和网络化平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构建有效的预警和管理机制,增强企业互联网化发展的安全防护和自主可控能力。
到
2018。
年底,我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
80。
10。
个左右省级以上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成为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制造新模式,积极构建跨界融合的制造业新生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取得明显进展。
到
2025。
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上新台阶,融合“双创”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取得突破性进展,跨界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制造业综合竞争实力大幅提升。
以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企业为核心,在企业研发设计环节加快
cad/cae/capp/pdm。
等软件普及应用,在企业管理方面推行。
erp/scm/crm/bpm。
+
工业机器人。
+
专用网络”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促进互联网应用由企业内部纵向集成向企业之间横向集成发展,提升制造业网络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立足我省制造业基础,面向省内工业企业共性需求,积极推动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辽宁航天云网等单位采取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具有“双创”功能的智能制造云服务平台。面向重点行业(领域)个性需求,在航空、汽车、智能装备、轨道交通等行业,选择沈飞民机、沈阳机床、大连机床、华晨集团、大连机车等带动性较强的大型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设计制造协同“双创”平台,打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研发新模式。在装备制造、高端医疗设备、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选择沈阳新松、东软医疗、辉山乳业、瓦轴集团等一批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实现产品研发设计、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检验检测、营销服务、物流管理、经营管理等环节无缝衔接,构建生产管理运营平台,打造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新模式。在重型装备、电力装备、电子等行业,选择沈鼓集团、远大、特变电工、华锐重工等骨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围绕推进大型装备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服务化,建设基于数据分析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发展面向产品设计制造、检测诊断、远程维护、回收处置等过程的信息共享、质量控制、产品追溯和精准服务新模式。鼓励大型制造企业打造开放的“双创”平台,支持大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研发设计、协同制造、网络众包和投融资等“双创”平台,面向全社会开放平台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创办孵化器、创客空间和产业园区,带动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协作创新、配套发展,加快创新成果的双向有效转化,鼓励大企业的创新成果以内创团队、初创公司的形式独立发展,做大做强。鼓励大企业加强与各类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合作,参与众创孵化平台建设,通过股权投资等有效途径支持初创企业,实现创新成果反哺,打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加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产业协作。推动产学研“双创”资源的深度整合和开放共享,支持制造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构建互联网“双创”平台,形成支持协同研发和技术扩散的科技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双创”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优势,打造开放共享的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优化、质量精细管理等应用和“双创”活动。支持互联网企业建设制造业服务平台,建设面向行业设计研发的在线应用系统、数据管理和资源库,整合行业的标准、手册、零部件信息,建立在线咨询、培训、专家社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cae。
分析、
cam。
编程、数字样机的。
3d。
打印快速制造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发挥我省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在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工业软件、石油装备等领域,充分运用互联网,积极拓展现有平台功能,探索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培育一批支撑制造业发展的“双创”示范基地。健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贯标培训和监督管理,建设省级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平台,推动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可衡量、可提升、可管理,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支持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培育制造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相互渗透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引导制造企业革新理念,加快向互联网生产方式转型,建立以用户为中心、平台化服务、社会化参与、开放共享的新型组织模式。引导互联网企业和制造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和战略合作,组成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打破技术及行业壁垒,加大互联网在制造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应用,推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从下游产业向上游产业融合,加深互联网从价值链交易环节向研发设计环节渗透,加快互联网由价值传递的单一渠道向价值创造的互动平台转变。建设面向制造业的众创空间,为用户深度参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周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鼓励引导制造企业积极应用移动电子商务、在线定制、线上到线下(
o2o。
)等新型业务模式。鼓励发展虚拟企业,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形成专业化分工、协同制造和产业链竞争等新型组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推动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服务新方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按需、众包、众创等研发设计新模式,搭建面向制造业的众包设计平台,实现设计能力的集聚、共享和动态配置,提升各行业产品设计水平和效率。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细分行业提供云制造服务,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创新产品用户体验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和人气集聚,打造
i5。
智能机床,以及智能特种设备、专用设备制造业采用按使用流量、时间计费的模式。基于互联网大力发展壮大第三方物流、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金融、培训教育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业务协作流程,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突破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对传感器、过程控制芯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力度,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推动
mems。
高端传感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智能终端等融合产品产业化。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发展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重点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大型通用流程工艺仿真平台,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加快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制造执行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业软件研发及产业化,推动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重点支持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产品、数字医疗设备、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嵌入式操作系统及关键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提升工业装备和产品智能化水平。培育龙头企业,重点在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芯片、物联网等领域,筛选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的技术型骨干企业,使其在规模、技术、品牌等方面形成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细化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布局重大工程和项目,支持各地区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以重点园区为依托,创业、招商两手抓,打造创新设计、汽车电子、机床数控系统、机器人、工控软件等新兴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
ipv6。
)建设,大力推进我省。
5g。
应用国家试点。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中心,开展制造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为制造业企业、“双创”企业和示范园区提供数据存储挖掘、数据管理、数据采集交换共享等基础大数据服务。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建设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创新共建共享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加快实现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支撑发展融合业务的能力。强化网络安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目录体系,覆盖电力、石油、工控系统、电信等重点领域。加强安全防护技术攻关,完善安全防护策略与流程。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领域网络安全试点示范,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创新。健全定期巡检和应急演练制度。(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基于智能制造标准、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应用与信息安全系统等的集成方案研发,面向重点行业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大型制造企业的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重组、独立组建公司,从内部机构转化为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厂商的业务延伸和水平提升,依托配套厂商较突出的研发及加工制造能力,向用户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领域延伸业务,实现零部件供应商演进为系统集成商,再向系统解决提供商转变。支持信息技术企业通过产业联盟等形式,发挥各自优势,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联合打造符合用户企业需求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支持重点地区加强与央企合作,组建与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相关的研究院,培育出一批各具发展特色及竞争实力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在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推进企业互联网化提升和
“双创”平台建设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监测体系,强化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政府监管方式,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环境,简化涉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型企业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省内各类孵化器、产业园区要优先安排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企业入驻,并提供高效业务服务。各级政府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模式,建立健全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特点的监管方式。加强交流合作,依托各类交流展示平台支持举办互联网经济行业相关展会,营造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氛围。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国有企业内部创新活力,推进企业组织扁平化、网络化、柔性化,加快建设开放拓展、分布汇聚、协同共享的平台型、网络型新型国有企业。(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支持制造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支持制造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现有研发能力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并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适当补助,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场所和服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开展“双创”等基于互联网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
5
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密切关注国家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各项工程和政策,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支持。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积极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地,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产融合作,支持开展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股权质押等多元化融资服务,提高金融服务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支持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立足各地区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和政策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互联网、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省政府与有关央企建立的战略合作机制,支持在我省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研发中心或创业创新基地等。积极培育本地两化融合重点企业,支持市场潜力较大和技术实力较强的本地互联网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骨干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合作,带动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地区创建互联网、物联网产业特色园区,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应用人才,吸引一批具备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跨界人才,发掘一批创新创业团队,营造有利于融合发展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快教育信息化推进力度,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加强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实现学校、企业、社会的数据信息互通与共享。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设置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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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推进高等院校专业学位建设,加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在普通高校、技师学院、制造业企业和产业园区、创客空间等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相融合的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结合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加强融合发展职业人才和高端应用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创业机构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指导协调,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跟踪督查,及时帮助有关方面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互联网实施方案【第五篇】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p2p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已暂时搁置,将吸收这次整治经验,修改完善后再发布。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其他领域的监管细则未能发布,业界预期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将使得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调整。
《财经》记者接触的多数专业人士认为,全行业整肃和清理固然必要,有助于肃清行业乱象、规范业务模式,业界可以系统梳理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脉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监管部门下一步行业规范发展建章立制提供参考,尽可能避免系统性风险出现。
这几年国内的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花样翻新很快,常常是监管政策尚未落地,行业便会迅速“变种”。互联网金融在注重用户体验和追求极致效率的过程中,容易忽视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偏离金融的本源。因此多数业界人士希望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科学搭建监管框架,前瞻性设计政策体系并准确评估政策影响。
风险倒逼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乱象进行整治,监管层实际上早就在放风。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互联网上一些动机不良或者经营手段不正确,特别是欺诈,要有一些专项整治,有问题的机构不仅需要监管和自律,还需要整治。
回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字眼,“包容”和“创新”是当时的关键词。进入,更明显的是“整治”和“监管”,《财经》记者接触的多位业界权威人士,亦从实践层面证实了这一点。
普遍看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其内在原因和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在“小微”,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使得其具有典型普惠金融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有助于过去游离在正规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融资走向合法化和阳光化,遏制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频发的势头。
近几年来,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繁荣,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形成。
但是2015年以来,行业发展问题不断暴露,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上日程。
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自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截至今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理财平台达3984家,已有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
目前各监管部门正在加速制定监管细则之际,业界人士相信,这场突如其来的专项整治,必将深刻改变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和业态。
据悉,这场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统筹。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曾考虑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先关闭所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平台和业务,再将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业务逐渐放开,不过这一思路很快被否。
到2015年10月前后,这次专项整治的初稿基本形成,进入部委之间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
据一位权威人士透露,由于涉及部委较多,各方对一些具体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原计划的发布时间一再延后。直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还在讨论是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首付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畴。
再比如说,p2p网贷的整治工作到底是由银监部门牵头还是地方金融办牵头,也曾存在争议,最终方案确定按照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属地管理原则,p2p网贷的专项整治由地方金融办主导,其他金融部门配合。
据悉,这次整治的`重点将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等相关业务。各界普遍关心的p2p网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将是这次整治的重点领域。
这次专项整治的一大特点是,公安部门将深入参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4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联合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在内的11部委开始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处置了一大批涉嫌非法集资的p2p机构。例如去年9月以来,深圳p2p网贷平台融金所、国湘资本等被经侦调查,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
“e租宝”揭开了行业违规操作的真相。据新华社报道,“e租宝”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障眼法制造骗局,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资金除了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个人挥霍、维持公司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和广告炒作。
一位地方金融办主任对《财经》记者透露,目前已经收到相关部门要求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p2p网贷是风险高发领域,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
互联网保险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的一大范畴。据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保监会发改部牵头和统筹,人身险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和稽查部等部门参与。一位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整治从事互联网保险和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获得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形态纷呈,鱼龙混杂,既有各种所谓奇葩险种,也有很多假借互联网保险之名、行集资欺骗之实,更有在组织形式上试图突破现有监管的底线。由此显现出很多来自互联网以及其他领域的互联网保险从业者,对于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有待完善。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表示,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本次整治的一个重点便是检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机构的资质。
地方整治率先升级。
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信息,对“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警方信息显示,自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中晋系”方面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突破340亿元,总人次超13万,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这是继“e租宝”后,短短几个月内被查的又一桩百亿级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