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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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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xx〕20xx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强化援助服务、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统筹兼顾、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我州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严格依法征收,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

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xx〕xx号)、《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就业规﹝20xx﹞xx号)等要求,切实落实好分档减缴征收、阶段免征中小微企业残保金等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将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告知当地税务部门。

(二)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残疾人数只能计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其中一方,不得重复计算。

(三)强化部门协同严格依法征收。

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或未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催(追)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严格依规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四)确保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由残联制定残保金的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经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残保金可用于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其它支出。

(五)扶持激励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由州残联会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相关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六)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政策,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的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创业补贴、场地设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现残疾人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创业。

(七)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残保金使用效率。由州残联会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免费培训工作,依托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确保实效。

(八)推进辅助性就业。

加大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发展,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努力为智力、稳定期内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辅助性就业岗位工资补贴,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残保金中列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强化服务,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九)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

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建立起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管理、定期走访制度,进行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调查、就业情况回访等,完善残疾人就业档案、台账管理工作,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十)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

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一)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特别是残工委成员单位,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向用人单位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二)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州残联会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十三)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财政、税务、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联网。用好全省统一的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实现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网上申报审核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残疾人求职和就业信息全州互联互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五、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十四)强化社会监督,规范资金运行。

州、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残保金使用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十六)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要在积极落实惠企政策的同时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发改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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