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感悟:以律师角度对香港法律与内地司法规则衔接的思考
参加由南京律协组织的本次涉外律师的赴深圳及香港的培训活动,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尤其是在香港城市大学的校园体验,更加印象深刻。这几天通过学习香港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香港与内地司法规则的衔接情况,对比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和联系,深入了解处理涉港跨境纠纷的不同解决机制,收获颇丰。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却与内地(中国大陆)拥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本身二者就存在差异,但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衔接与协调。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方针和维持香港现有司法制度的背景下,两地之间在的司法规则上的互助变得尤为重要。
在送达方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9〕2号。该规定规范对象为内陆地区向港澳送达司法文书行为,并允许一方司法机关进行直接送达,补充了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之规定,提供了多种方式送达,包括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在保全方面,2019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香港和内地同时生效。此举是针对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保全,且仅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仲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保全。因此,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申请前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内地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而执行方面,存在较大进展,自2024年1月2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正式施行。香港特区政府此前颁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本安排,亦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鉴于香港诉讼流程之繁琐,程序之久,讼费之高,该举措将进一步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效率,为两地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降低重复诉讼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费用和时间成本。
从律师在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虽然上述规定从宏观的角度对于两地的司法互助有较大进展,但鉴于两地的司法制度和规则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根据《安排》及《条例》,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内地判决仍然需要依法经过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明书(内地电子送达的文书仍需经过公证才能得到香港法院认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原讼法庭颁布登记令、登记未被作废四道检验,才得以在香港获得承认。
(二)内地与香港并非简单笼统的共享司法信息。能否实际执行香港资产还需要申请人举证财产线索。虽然《安排》已经尽可能的简化申请登记流程,但申请人若无法举证财产线索的,依然无法真正执行到被申请人的财产。
(三)《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四)若存在平行诉讼(即在香港及内地同时诉讼)的情形,还可能会引发诉讼竞速,从而保证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能够优先生效并得以执行,此类执行攻防战的战术部署还取决于是内地原告视角还是香港原告视角,作为律师更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最好在争议发生之前就在合同中设计好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或争议发生后在何时何地启动诉讼程序的路径规划。
总之,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效衔接,仍需加强理论研究以及法律实践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尽管二者法律制度有着不同,但也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为推动司法协助工作和经济发展聚势共赢,打造中国特色区际私法协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