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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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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第一篇】

贵报4月27日b1版刊登了林威同志撰写的《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的文章(以下简称《不》文),该文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会导致有失公平、影响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增大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差距并激化矛盾等诸多不利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只应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主张,像违约金、医疗费等一样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或放弃;而不是像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一样,必须最终由法院明确分配给某一方承担。所以,通过立法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也只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立一个法律依据,就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样,其作用在于避免无法可依的局面。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立法所要起的作用是给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不存在《不》文所担心的那样: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分配。法院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依法予以支持或驳回;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该主张,法院自然也就没有审理的必要。

《不》文认为,案件诉讼费用的数额是固定的,但双方律师费用的`差距可能极大,让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事实上,公平与否并不是仅仅由数额决定的,而是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律师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首先,除了“公平责任外”,败诉方均是过错方,其因为自身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律师费损失,是对对方财产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其次,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都是不同的,也正是基于此,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付出的劳动也是不同的,律师费的差距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败诉方承担了对方高于己方的律师费就认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要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律师费承担上的公平,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确定一个相对的标准(比如当地律师费最高上限的80%),并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加以控制。有法可依才是公平的基础。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不仅不会影响竞争机制,反而会更加促进律师积极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拉大不同层次之间律师的收费档次,促进从业人员的竞争。当事人是否在意收费问题并不取决于是否能够将该费用转嫁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案件的胜诉或取得满意的效果才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毕竟只有胜诉了才能将代理费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所以,大律师、知名律师更会因为案件代理的成功率而和一般律师拉开收费的差距。《不》文作者认为所有律师都会按上限收费的担心并不会出现,因为市场的调节手段除了收费的高低以外还有服务质量的优劣,而服务质量是关键性的,正所谓同质才会同价。

[1][2]。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第二篇】

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制度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然而,从中国律师业产生的那一天起,中国律师业就缺乏科学的定位,尤其是缺乏从律师业的制度功能上构建我国律师制度,致使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呈“边缘化”的状态。鉴于此,为实现新世纪的法制目标,必须重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业。为此,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评价现行中国律师制度以及反思中国律师边缘化需从更广阔的历史和社会的视野切入。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制度作为西方典章制度而被我国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当时的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建立新型律师制度的尝试。此时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业或合伙开业。然而,律师制度并未被社会所接受,律师制度仍遭众多的非难和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反右”斗争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的被判刑。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就直接而显著的原因讲,是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和新的大一统社会格局所必然滋生的权力滥用的结果;而就更深层原因讲,则是因为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支撑,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思想仍强于律师制度所蕴涵的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思想。一句话,中国律师远离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中心,处在极为边缘的地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制度再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律师业也再度兴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中国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济和编制等的依赖,实现了律师职业社会化。同时,通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完善,律师自治及行业化管理逐渐形成。由此,较为规范的律师制度基本形成,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权力本位、国家本位、漠视制衡等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消除,中国律师仍处于国家制度体系甚至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边缘。这种“边缘化”的现象又反过来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加重整个律师制度的“边缘化”。虽然,律师队伍本身发展尚有严重不足,但律师业发展的种种错位现象不能不说与中国律师“边缘化”密切相关。

边缘化现象之一:在与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缺乏足够的交涉力。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或与该权力部门交涉时,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中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公民、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的权益纠纷;公民与大公司的权益纠纷;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等。后者所指的律师业务已不是简单地提供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律师的交涉使权力资源、经济实力悬殊的冲突双方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阻止“强者”在法律上获取不当利益。这就需要律师具备足够的与权力、经济优势一方对话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交涉力。

然而,从我国律师执业的现状看,我国律师所拥有的交涉力是相当微弱的,尤其在与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尚不足以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顺畅渠道及基本条件。例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时,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律师的诉讼活动遭权力机构干涉,甚至律师自身的人身自由也被非法剥夺,这些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律师的合法主张得不到充分的采信;诉讼权利的保护、甚至人格的尊重等方面都体现出律师的地位尚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些律师为了实现“正当”目标而采取非正当的手段,通过“法外寻权”获得法律外的交涉力。请客、送礼,有纠纷找新闻,有矛盾找上级,“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不再是新鲜话题。一个小小的纠纷从村里诉到县里,从县里再到省里直到中央。申诉案件不断增多。这些现象虽然不能完全归结为律师交涉力的缺乏,但足以表明中国律师存在严重边缘化。

边缘化现象之二: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律师的政治参与被忽略。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由于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而被世界各国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因而,律师也被视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他们的律师制度也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但其对政治构架和政治运作过程的实际影响十分明显,并已涉入到西方社会理念以及西方国家的社会生活之中。

我国的律师参与政治的渠道和途径较以往大有增加,如:律师进入人大、政协等机构,参与立法讨论、修改等,但总体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从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看,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未真正解决。无论是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或是律师个体,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方面,并不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制度条件。律师尚处于体制外的“边缘状态”,律师与体制内党政司法机关的对话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律师的存在理由尚未提升到制度功能的层面上来,仍被视为与公共权力无多大关系的一般社会职业而已。现实中,从事律师业就意味着离开权力,几乎不可能再进入政治职业阶层,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律师只能是律师”,没有“前途”只有“钱图”,律师的收入高但社会地位并不高等等。权力机构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边缘化现象之三:在法律职业群体构成中,律师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从理论上说,公、检、法、司(包括律师)虽然各自分工不同,但都属于法律职业群体,

大家围绕法律开展各自的工作。因此,如果相互之间对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学识的认同,那么互相之间必然难以沟通,无法形成统一的评判标准,甚至各法律职业者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歪曲法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就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相互关系看,立法上仅仅写明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制度。司法实践中,律师意见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律师的人格没得到充分的尊重,甚至出现律师在执业中被赶出法庭或遭非法拘禁的情况。律师缺乏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法律职业者沟通的条件。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法律部门任职资格不同,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彼此学识背景的不同。因此,大家虽同为法律职业人,彼此却对法律的价值缺乏必要的认同。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律师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沟通尚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障碍,律师仍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边缘化现象之四: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严重商业化。

从律师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看,律师制度的设立并非为了商业的目的。但是,由于制度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制度体系中心无所作为,于是便寻求“外围”发展,或者说在“边缘”寻求活动空间,加之,经济影响力对社会的不断渗透,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从律师执业的现状看,宁可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可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可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宁可为金融、投资等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及一般百姓做法律顾问等等,这已成为相当多律师的受案标准。由此,充分体现百姓生活矛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缺少律师介入;最能体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矛盾冲突的领域――行政诉讼纠纷,律师不愿涉入;《律师法》强调法律援助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实践中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推委;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成为“财团律师”,甚至成为财团或金钱的附庸。甚至,收费高低已成为判断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它虽然在段时间内也能推动律师从业的积极性,但从长远看,极端商业化现象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它将损害国家的法制体系,进而降低人们内心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显然,它与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基本价值是背离的。

三、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种种边缘化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律师制度的发展,损害律师制度设立的目标。为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体系内的'功能,必须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首先,更新观念,从律师制度的创设目标上定位中国律师。

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和社会一直被视为目标一致、没有利益冲突的统一体。国家可以决定社会的一切,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国家权力的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主张国家与社会为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二元论”观点被人们普遍接受。“二元论”者认为,国家权力离不开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而且需要社会的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制衡问题。以介入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为职业的律师群体,因其特有的价值功能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或民间)监督力量。因此,从原创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设立目标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律师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行业。面对着二十一世纪,对中国律师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层次上,或仅仅视为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而是根据“二元论”的观点,从民主监督、权力制衡的最基本价值出发重新定位新世纪的中国律师。

其次,完善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律师执业所必需的交涉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增加并且细化,导致社会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对纠纷和争议解决途径的要求也不断强化。另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了公民和组织寻求司法途径以反对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不仅要求提高律师个体全面提高素质,而且对律师在社会冲突中与各种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交涉的能力提出了更高是要。为此,除律师个体自身的努力外,国家要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其中最直接的便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加强律师的交涉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看,一方面要提高律师在执业中尤其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力。如取证权、质证权等。同时增加权力机构对律师诉讼活动的合作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取消和修改现行立法中对律师执业的不适当的限制。例如,取消或修改《刑法》第条对律师伪证罪的特别规定。

第三,律师参政,从政治上确保中国律师的主体资格,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空前繁荣的时期,一方面,行政权力所及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需求。另一方面,作为以介入政治和社会敏感、复杂问题为职业的特殊社会群体,尤其在与权力交涉的过程中,律师有着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而且,随着律师队伍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不再“为金钱而战”,律师的商业特性日趋淡化,而向其固有的社会属性回归。律师的政治热情、公共责任感大大增强。这些主客观优势也将成为我国律师作为政治后备资源的理由。可见,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制建设,不仅可能且有必要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政治,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第四,统一标准,从法律的价值出发,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崇尚知识并以智力文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同一职业群体对该职业学识价值的认同是实现该职业价值的最基本的主观条件。就法律而言,法制建设的经验表明,公、检、法、司(包括律师)应有职业上的分工,但同时又应当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完整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在法律面前应以法律学识而不是以手中的权力大小为评判标准,彼此在对待事物或处理纠纷时,运用相同的思维方式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在处理结果上能形成合理的期待。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围绕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构建法律职业者的任职资格体制。更言之,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在强调学识背景和学识价值的基础上,把各种法律职业者联结成一个整体。并且三者在人事上可以有条件地流通,由此而形成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大大降低法律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内耗,使法律成为真正成为共同体成员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唯一标准,从而实现新世纪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第五,规模经营,以规模所为组织形式,提高律师群体的行为能力。

法制体系中获得相应当中心地位,从而克服中国律师边缘化的状况。

四、结语。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不仅是个体素质全面提升的法律服务群体,而是更多呈现其公共责任感并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支独立力量。不仅是介入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者,更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权力制衡力量。它们不再是国家制度体系甚至法律体系中的边缘人,而是制度体系中的举足轻重的一份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清旺。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第三篇】

打开网页,一张张触目惊心的画面展现在我的眼前。在北冰洋上冰川变得大大小小的冰块,漂浮在海面上,北极熊孤独地再冰块上迈着沉重的脚步,好象是在为自己的家园哭泣,原来的冰雪世界多么美丽,动物们尽情地奔跑、玩耍,谁知道曾经的家园,壮观的冰山,现在会不忍入眼?天色昏暗,那童话般的景色不知何时才会再出现在眼前。眼前的北极冰盖正在快速融化;据科学家探测20xx年或者更早,这些冰盖将全部消失。

翻动网页又是一张惊心动魄的画面呈现在我的眼前。

海平面上升了,海水也发怒了,无情地击打着房屋,激起了几十米巨大的浪花。在我的印象中大海应该是"哗!哗!"地拍打着礁石,溅起几尺高的洁白晶莹的水花。海浪涌到岸边,轻轻地抚摸着细软的沙滩。海水就像一只愤怒的野兽,让马尔代夫诸多岛国面临着海面上升带来的灭顶之灾,也许几十年之后这里将完全被海水淹没。

点击网页,看到这样一张照片,原来的北京,可以算得上市一个水乡泽国,老北京有一句谚语“北京城是从河上漂来的”。然而现如今,当时的情景已经难以想象。如今的北京需要从长江引水来缓解缺水之危,北京已连续九年干旱,20xx年更是创造了110天无降水的历史记录……在全世界的首都当中,北京的水资源总量已列在100位之后。城市扩张,人口膨胀,经济高速发展,这一切的一切都让北京的缺水程度日益加深,而全球变暖更是加快了这一过程的发展速度。可是现在本来肥沃的土地都龟裂了,无一点绿色,本来绿叶丛生的大树都成了这天气的祭品,这荒芜一片的地人迹稀罕,我认为不久以后的今天,会有更多的地方将成为此惨不忍睹,触目惊心的图片来提醒人。我多么想去倡议大家环保,我多么想我要用法律为武器,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大声地说:“为了人类的健康,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可爱的孩子,重视污染的严峻形势,还我们一个绿色家园!”

为了我们的生活的家园,让我们少开私家车,少吃异季节的水果,少开空调,等等、等等。也为了我们后代`的有利条件更好,请保护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的后代,保护我们美好的未来。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第四篇】

自母系社会以后,父系社会以来,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低微的,渺小的。女性只不过是男性的女性成为男性的财产、物品,随心所欲的支配。几乎所有女性的人生都是相夫教子,当然也有例外的,如花木兰替父从军,穆桂英挂帅,但是,这类女性是少之又少,根本无力唤醒所有女性站起来,寻找属于自己的天空,寻找自己的梦想。

说到女性,马上联想到的是爱情。爱情是女性的灵魂,是女性的一生的追求和寄托。然而,古代女性的爱情也不是自己能主宰的。古代的婚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指腹为婚,为国的安定而远嫁他国等等,有多少女性能够真自由寻找自己的爱情,有多少女性在婚姻中是与男性平等的。

刘兰芝的爱情,坚贞不渝,感人至极,可是,这样的爱情还是没有大团圆的结局,最终以悲剧收场。

唐婉与陆游两情相悦,但是“东风恶,欢情薄”,就因婆媳关系不和,被迫离婚改嫁。父母之命迫压迫这不少古代女性。

四大美人王昭君,为了国家的安定,远嫁他国,毅然献出自己的青春,自己的爱情,实在是可歌可泣。然而,王昭君的决定又是迫不得已之举,人在深宫,无依无靠,由于奸人所害,得不到皇上的'恩宠。她自荐远嫁,实在是无奈之举。试问,王昭君能够得到皇上的宠爱,会放弃自己的梦想而嫁入异国。

古代的女性,无论身份地位高低,命运也大致相同。女性没有做主权,没有说话权,这是女性的悲哀。

19世纪,妇女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女性的地位有所提升。西方的启蒙运动,宣扬人人平等,这成为女性的武器,女性开始有属于自己的天空,有自己的自由追求。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主义没有被推翻。在法律完善,思想开放的西方,女性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到歧视的。在我们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没有根除,女性的地位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男女不平等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如今,高等教育普及,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的思想却没有改变,认为女性是依附于男性之下,女性根本不能与男性平等。在找工作时,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公开表明只要男性。

女性地位为什么得不到质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是人们的思想得不到转变,思想还没有到达一个高度。如果没有女性何有男性。用人单位,顾及的只是单位的最大利润,为什么不能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女性在承受工作强度上,确实不如男性,但是他们却要承受男性从未承受过的苦。没有女性的伟大牺牲,十月怀胎,生下人类的下一代,这个世界何能继续繁衍。男性为什么不能体谅女性,不要抱着守旧观念:女性生儿育女是天经地义,相夫教子是理所当然。

路漫漫,女性主义这条路一定会遇到许多波折,这条路并不是一两百年就能走完,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律师的思考与论文【第五篇】

思考是一种沉淀,沉淀过后便是成长。从懂事起,父母总要求我去思考,但年幼的我并不懂得何为思考,只不过是父母说教下的敷衍点点头罢了。

后来随着学业压力的增大,思考便离我更加地遥远——无数个深夜里只有作业与我为伴。数不尽的作业和压力像野兽一般吞噬了我,思维也在不断僵化。我时常问自己,这样究竟有何意义?学习生活究竟带给我什么,那种“何夜无月,何处无竹柏,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者耳”闲散意也成了书中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场景。迷茫之中,我不知该何去何从。

那天父母带我去爬山。我心里不高兴地嘟囔着:“我为什么要和他们来爬这座山啊!这讨厌的山怎么爬不完啊。”脚底下传来一阵阵的酸痛,我用双手撑着膝盖,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看了看旁边的父母,有说有笑。我却皱紧了眉头,心里却只觉得更加厌烦。抬眼四望,周遭清丽秀美的景色也无暇欣赏,只想快快爬完这座山,完成任务。

正值夏日,湿润的空气夹杂着鸟鸣在我周围炸开,山中特有的清新令人精神一振,我却视而不见,不耐烦地抹了抹头上的汗,愤恨地踢了踢脚下的小草。头上的骄阳发出不可忍受的热量,即使穿过了重重树叶,仍然带着余威毫不留情地打在我的脸上。旁边的父母还在小声交谈着什么,我心里的烦躁又平添了几分,低头自顾自向上爬着,脑子里还回想着自己未完成的作业。

猛然间再抬头,眼前豁然开朗,原来我已经登顶了。山的全貌就这样毫无征兆地闯入我眼中。山,一座连着一座;鸟,扑棱棱振翼而飞;云,重重叠叠堆积着;霞,颜色多变如梦似幻;一条小溪穿过了留下我的脚印的重重山峦,清亮执着。周围游客的赞叹声把我从沉醉中叫醒。

我思考着,原来刚才走过的路是这样的呀!阳光穿透了层层叶片,温和地照在我的脸上,心里的烦恼早已消失不见,原本恼人的蝉鸣也成了悦乐的琴音,而父母微笑着看着我,为我竖起大拇指,原来心境不同,看见的景色真的不同。

我思考着,登上山顶早已不再重要,真正让我感动的反而是爬山的过程。成长其实很简单,也不过是从今天走向明天;学习也是一样的,由简单到复杂,由生疏到熟练。所以慢下来吧,在这个过程中多去感受,多去体验,多去思考!

莫忘来时路,不负少年心,这样思考才可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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