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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代理工作制度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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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篇1

根据国家信访局提出的“最多访一次”工作要求,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就近信访,切实有效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高效、规范、畅通、有序的信访新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关于本市推进信访代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市、区信访办有关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信访代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信访条例》为依据,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降低信访成本,努力把各类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减少群众非正常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确保我镇社会政治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基础主导作用,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2、公平公正。代理人要真实反映信访人意愿,积极向有权机关争取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有权机关要认真对待信访事项,公正处理各类信访事项。

3、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积极引导群众把信访代理作为反映信访问题的主要途径。

4、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严格依法、依政策办事,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同时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加强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有序信访。

5、公益无偿。信访代理是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村(居)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无偿向信访人代理。

二、信访代理的概念

信访代理是信访代理员根据信访人的委托,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代理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联络,反馈沟通,促成信访事项依法、妥善处理的一种信访形式。

三、信访代理的范围

信访代理的范围是:《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事项,不予代理。

四、代理机构、代理员

(一)代理机构

根据本镇信访工作实际和群众信访行为特点,在全镇设立两级信访代理机构,其中镇设信访代理工作室,各村(居)委设信访代理工作站,接受本地区群众信访委托,指派代理员开展信访活动,并及时回复委托人。

(二)代理员

信访代理员主要采用兼职聘请的办法,由各村(居)委干部、老党员、老干部以及在本地区热心群众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信访代理员的选聘由各村(居)委会提出名单,报区信访办审核通过后,由区信访办统一颁发聘书。信访代理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三)信访代理员的职责和权利

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代理的,应签订授权代理委托书。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代理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代无利害关系的信访人直接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诉求、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2、受群体性信访事项中部分信访人委托代为反映诉求,并陪同信访人到有关部门信访。

3、保持与有权处理机关的联系,协助开展调查、听证工作,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和答复意见。

4、发现、掌握信访代理中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村(居)委会或镇信访办报告。

5、向信访人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信访人的教育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信访代理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信访人委托范围内代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信访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信访代理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处理进展情况、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4、对因有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不依法办理信访代理事项,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信访或其他后果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信访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对属于代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代理员应接受委托,并填写《信访代理委托单》,由信访人签名,对于信访人委托代理但拒绝签名的,代理员应作出书面记录。

(二)核实。接受信访人委托后,信访代理员应依法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核实,弄清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信访人的诉求及意愿等。

(三)反映。经初步核实后,信访代理员应及时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并附上相关证据和说明材料。代理群体性或其他重要信访事项,信访代理员还应同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取得支持。信访代理员应与有权处理机关保持联系,了解处理进展情况,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四)办理。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后,应填写《信访代理事项处理联系单》(共四联单,交信访代理员、信访人和同级信访部门各一联,留底备查一联),落实专人处理,认真调查核实,并保持与信访代理员的联系。信访代理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诉求合法、合理且处理程序较为简单的代理事项应缩短办理时限。

(五)反馈。有权处理机关应及时将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向信访代理员反馈,并按照要求答复信访人。信访代理事项由信访部门交办的,应同时反馈信访部门。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代理员应引导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告知申请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经信访人同意,代理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

(六)结案。信访代理事项办结后,信访代理员应作好记录,制作档案,交镇信访办归档。同时,有权处理机关应建立信访代理工作档案,记明信访代理事项申请材料、处理过程、相关证据以及答复意见等,立案归档。

六、创建时间

(一)1-3月份,镇信访办制定创建信访代理站计划方案。

(二)4月份,(1)成立奉城镇信访代理工作领导小组;(2)在塘外村、久茂村、奉城第一居委建立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创建工作打好基础;(3)各村(居)委落实好信访代理站办公场所,物色 “信访代理服务站”组成人员。

(三)5-6月份,全面完成工作站建设和人员配备,根据信访工作代理要求开展工作。

(四)7-12月份,各村(居)委加强宣传信访代理服务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引导群众通过信访代理服务就近反映诉求,及时解决信访矛盾。迎接区级部门验收。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形式。镇分管领导负责全镇信访代理工作,镇信访办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开展信访代理员的推荐、培训工作,落实工作保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委会建立信访代理工作站,由党(总)支部书记任站长,组织信访代理员开展信访代理工作,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教育培训。镇信访办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专家讲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等形式,加强对信访代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信访代理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信访代理员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和信誉度。

(三)优先办理。对于代理的信访事项,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以鼓励群众把信访事项委托代理员办理。镇信访办优先考虑把代理信访件列入领导接访、领导下访和领导包案件,以示领导对代理事项的重视。

(四)加强宣传。镇、村居两级通过社会宣传、媒体宣传和基层宣传等形式,让群众了解信访代理、接受信访代理,把信访代理作为反映信访问题的主要途径,从而营造信访人主动选择信访代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信访信息预警工作,不断强化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和处置好各类信访集中问题,建立快速高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警职责

1.实行信访问题月排查制度。

我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信访苗头,从动态入手,建立灵敏的信访报警网络,必须做到即知即报,不压、不拖、不瞒,使各类信访问题发现和解决在本校内,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2.实行信访工作信息制度。

以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以校各部门信访信息体系。凡涉及信访苗头信息由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及时向校信访稳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校信访稳定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视信息情况由分管领导向张国贤校长报告。

3.实行信访反馈制度。

如果群众对问题处理不满意,有越级上访隐患,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必须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报告,由校主要领导及时向教育局信访办公室报告。

4.继续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凡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有直接关系的信访问题,由校包案领导积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或向县校有关领导汇报,自始至终做好衔接,密切配合做好群众疏导工作。

二、预警工作责任迫究

1. 健全和完善预警机制,加大处置力度。学校认真落实信访问题月排查制度,按月及时将信访动态上报校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因排查不扎实,漏报信息或上报信息不及时,发生越级上访一次以上的,对所属于部门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各部门要做好职权范围以外信访问题的衔接工作,凡因自自己部门衔接工作不到位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推诿、扯皮、拖延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按责任划分追究责任。

3.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台帐制度,年内累计通报两次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和部门主要领导在校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对年内累计通报三次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1.坚持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负责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处理信访案件,对难以处理的要及时向校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报。

2.进一步加大对信访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责任机制。

2. 我校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是信访信息预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预警机制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信访信息预警制度,做到一般信访问题不出部门,重大问题不出学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我校社会稳定。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篇3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镇、村干部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积极稳妥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在信访过程中不会访、无序访和走弯路的问题,加快建立高效、规范、畅通有序的信访新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推行信访代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信访条例》为依据,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总要求,针对矛盾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特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信访调解效能,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全面提高信访调解工作水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我镇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信访调解事项代理制,把信访调解工作队伍扩充到基层,把信访调解工作的网络延伸到各小组,及时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群众最盼、最忧、最急、最怨的问题入手,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有效减少群众非正常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

三、工作机构及人员组成

设立信访代理调处办公室,其组成成员如下:

任:吴新祥

信访代理制度.

副主任:潘国胜

程有富 成

员:汪秋生

许新民

毕荣峰

吴云标

恒 四、信访代理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信访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且为本镇常住人口;

3、熟悉本地区人员环境,同本地区群众关系良好,在群众中一定威信,具有一定语言和处理能力; 五、代理员工作职责 1、向本村组群众进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信访;

2、掌握本村稳定情况,了解社情民意,做好本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整理上报信访信息,做好信访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3、记录、整理、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为本村群众信访事项代理;

4、参与协调处理有关的代理信访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对代理事项及时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5、及时转达有关部门对信访事件的处理意见,配合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等工作; 6、发现所代理信访问题信访人有非法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行为的,要及时报告,避免非法越级上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7、完成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自觉接受群众和镇纪委监督。

信访代理制度.

六、信访代理范围及程序

(一)信访代理范围 1、本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信访事项。

2、在政策出台及执行中触及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按政策法规应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政策法规暂无明确规定但确需协调解决的合理诉求等。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代理范围。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属于信访代理范围,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坚持到上级机关上访的,陪同信访人依法到有关部门信访和咨询。

(二)信访代理程序信访人写出书面委托后,由信访代理员到有权办理信访事项机关逐级办理。信访代理程序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终结三个步骤:

1、信访事项委托。信访人办理代理信访事项时,需向信访代理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与信访代理员签订《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信访代理员代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并承诺在此期间不再上访。《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信访事项代理。信访代理事项原则上实行逐级代理。信访人要求在代理过程中跟访的,代理员要尊重信访人意愿,及时上报信访人的有关资料,并登

信访代理制度.

记备案。跟访人员不得超过 4 人。

3、信访事项代理终结。信访代理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代理事项复核完毕后,信访事项代理终结,信访代理员要明确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不服,仍以同一事项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信访部门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代理员要协助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七、配套制度

(一)宣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信访代理,接受信访代理,把信访代理作为反映信访问题的主要途径,从而营造信访人主动选择信访代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考察学习,聘请专家讲课,加强对代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代理员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代理工作能力,增强代理员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和信誉度。

(三)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半年对信访代理室代理员开展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奖惩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评绩效差的代理员予以批评,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代理员实行年终奖励。

(四)责任追究制度。镇纪检成立信访代理事项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镇纪委办公室。对信访代理事项有权处理的镇各职能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访代理员可以向责任追究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信访代理制度.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代理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代理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同时,也要建立对信访代理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代理、激化矛盾、导致越级上访、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信访代理员进行责任追究。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篇4

为保障信访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访、越级访,进一步依法规范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代理的范围

本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辖区内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信访事项;不属本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职权范围,确需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涉及本辖区内较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有越级信访苗头的有关事项。

二、信访代理的人员

1、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干部;

2、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较为熟悉政策法律法规且热心为民办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或居民代表等。

三、信访代理的形式

信访代理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如确需走访的,应当在信访代理人员的组织下推选代表,并由信访代理人员带领1—2名居民代表逐级上访。

四、信访代理的方法和步骤

信访代理整个过程实行“包整理、包反映、包反馈、包稳定”。即信访代理人员对平时听取、分享的“信访代理工作制度范例精编5篇”,对确需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经归纳整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反映。对反映的情况,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结果的,要及时传达,如有信访人仍不理解的,要做好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等工作;对一时尚无处理意见、结果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协助做好稳定等工作。

五、信访代理的要求

1、信访代理人员应向广大群众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本着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信访事项,促进信访问题的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信访代理人员要切实履行信访代理职责,经常注意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并带有信访苗头的事项,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上报信息,并予以研究分析,对有关情况确有必要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的,需归纳整理后按照一定程序反映,同时做好相关群众工作。

3、信访代理人员代理信访,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自觉做到依法、文明、逐级、有序信访。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篇5

为规范网上信访工作,优化信访秩序,使网上信访成为信访主渠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网上信访代理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网上信访代理,是指网上信访代理员通过网上信访平台,代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跟踪、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的自愿、无偿行为。

二、工作原则

网上信访代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代理反映诉求要理性,不得借信访代理散布非法言论;二是自愿性原则,信访人自愿委托代理员为其代理网上信访;三是公益性原则,代理员免费为信访人提供信访代理服务;四是真实性原则,代理内容符合客观事实,真实表达信访人意愿。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每个村(居)委会设立不少于1个网上信访代理点,每个代理点不少于1名信访代理员,推动网上信访量在信访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二)网上信访代理点可依托村(居)委会现有办公场所设立,要有明显标识和上网设备,要公布代理员联系方式。

(三)代理员主要由村(居)委会干部、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兼任,也可由热心社会事务的志愿者参与。

(四)代理员应会上互联网写信,并具备一定的信访工作知识,主要代理信访人在网上提出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等。

(五)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应积极参与网上信访代理工作,并负责代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设施保障。

四、代理范围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代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诉求;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对已经、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代理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代理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诉求,代理员应告知信访人向各级纪委(监察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代理员应告知信访人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代理流程

(一)听取信访人情况介绍,厘清诉求。

(二)与信访人完善委托代理手续。

(三)帮助信访人通过互联网向有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并备注代理员姓名。

(四)查看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引导信访人积极参与评价和按照救济渠道中指定的途径维权。

(五)整理代理事项相关资料,形成档案。

六、工作纪律

(一)网上信访代理员应实事求是地帮助信访人反映诉求,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加入个人主观情感。

(二)网上信访代理员应遵循自愿性、公益性的原则,不得因该工作向信访人直接或变相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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