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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工作制度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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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信访稳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系统信访稳定工作遵循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分管业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对口负责的领导机制。

二、信访稳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和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局党委会或局务会议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信访稳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局领导每年年初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签订信访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情况汇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矛盾排查联席会议。

三、重大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信访评估,未评估或未完成评估不得进入决策程序;在信访评估中不得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对可能出现信访稳定问题的,须提前研究制定应对预案。

四、局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发生的,或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有关的信访案件要亲自包案;包案领导要对案件的办理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协调督促、检查落实,直到信访问题最终解决;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的信访案件,由党政一把手确定包案领导。

五、发现围堵省、市、县党政机关事件,重大及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敏感时期发生越级非访、集访事件,分管领导、涉及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向局党委书记、局长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六、按照省、市处置集访要求,发生到县、到市、到省集体上访事件,信访工作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领导、事件涉及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协助省、市、县信访部门稳控局面,做好劝返工作,直至上访人撤离,并做好后续处理和信息掌握、上报。

七、每周三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当日接待领导须到局信访室接待来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做好领导接访记录;局办公室对领导接访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并将每月安排表在醒目位置公示。

八、信访工作主管领导每月召集一次局系统信访稳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汇报,排查不稳定因素,交流工作经验,进行业务培训。

九、各单位每月定期排查一次不稳定因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敏感时期,须深入细致的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排查和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局信访室报告。

十、局信访稳定日常工作机构(信访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信访稳定事项所涉内容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转办、交办、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局属单位应配备与信访稳定工作相适应的信访稳定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信访稳定部门应对信访材料分门别类、立卷归档、装订成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十一、局办公室为信访稳定工作的综合督查部门,局有关处室为专项督查部门;局办公室对信访稳定事项是否按要求办结,受理、承办、复查的案件、信件是否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和泄密等现象进行督查,并对信访稳定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十二、信访稳定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追究办法依据《宁乡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

十三、未尽事项,参照省、市、县信访稳定工作规定执行。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第二篇】

信访工作是学校沟通和联系师生、家长和社会的重要渠道,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动师生、家长和社会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建设学校、维护安全团结政治形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校信访工作的标准化,根据城市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了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作风,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推进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

2.基本原则:

(一)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3)统一领导与分工责任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3.主要目标:

(1)及时有效地处理初信初访。

(2)确保来信和来访的及时性和质量。

(3)努力控制越级信访,努力无越级集体访问和重复集体访问。

(4)及时办理上级部门转移的信访事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结果。

二、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等组织领导工作,各分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三、信访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来信办理:

1、登记编号。

2、校务委员会专题讨论并根据信访内容分级归口办理。

3、对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来信,以及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视情况在学校适当范围公布。

4、做好存档工作,按来信类别,整理后存档。

(二)来访接待:

1、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接待好来访者。

2、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来访记录。

3、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说明理由或原因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应由各部门或相关组室解决的问题,通知各部门或相关组室及时接待处理。

4、需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应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5、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学校校级领导必须亲自接待,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6、做好存档工作,来访处理完毕,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存档。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第三篇】

根据上栗县、县政府关于维稳安全的工作要求和县教育局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校园安全维稳工作。认真排查上访重点人员和信访隐患,密切关注离岗教师、民办教师、特殊困难人员等相对活跃的重点群体及信访相对突出的重点人群,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严格落实包保稳控责任,坚决杜绝进京上访、越级去省上访、到市集体上访及个人极端行为,切实解决好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当前社会稳定,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谐环境。

二、组织领导

学校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要求全校师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学校信访维稳工作。

组长:(统筹学校信访维稳工作)

副组长:(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负责学生、家长与学校间矛盾排解工作)(负责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间矛盾排解工作)

成员:(负责维稳常规工作及信息报送工作)

(负责教学安全及三室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行政办,由何绍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把各类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摸清重点群体和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强化维稳专题会议工作机制,针对突出信访问题局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严格规范工作行为,注意方式方法,有针对性的制定化解和应对措施,筑牢维稳根基。

(二)开展治安排查专项行动。开展全方位巡防管控,学校政教处要担负起学校的治安任务,做好出入车辆人员的检查登记。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管理检查,要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有效震慑各类犯罪活动。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要认真抓好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措施监管到位。强化交通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学校和职工的车辆安全行驶的管理与教育,另一方面要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在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食品卫生安全,严格三个严禁,确保食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等监管,对网管人员要明确任务,规范职责,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五)完善应急处突预案和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六)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周一至周五,专任负责接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即日起,学校教师必须抓紧抓实维稳安全工作,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坚决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公开按访,主动下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学校每天专任负责接访,坚持公休日不休息。对特殊信访个案要适时组织深入开展下访活动,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尽最大努力把上访群众吸附在当地。

(三)深入排查,全力化解,包保稳控。对各类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上访的人员和群体,要深入排查,不漏一人,逐件落实包保领导和责任人,确保人稳当地。

(四)加强值班,定期研判,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要做好重要信息预警预报工作,加强信访社情分析研判,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工作运转顺畅,应急处置及时。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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