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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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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XX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XX提供保障。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XX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浓雾、冰雹、雪凝、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有害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大面积停电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级别标准见本预案"附录"。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单位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突发公共事件单位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制定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4)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各村(社区)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发布。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制订并行文,报县主管单位和县应急局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单位审定和县应急局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的跨乡镇(街道)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XX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XX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作为XX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性议事、协调、领导机构。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副县长、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县监委、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扶贫办、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武警执勤四大队XX中队、县大数据中心、XX供电局、中国电信XX分公司、中国移动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承担和履行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编制和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

办事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分别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1)县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全县消防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消防安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牵头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查明火灾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处置与灭火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县安委会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3)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抗震救灾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抗震救灾方面重大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执勤四大队XX中队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帮助参与抢险救灾;协调县外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指挥县内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政府实施跨县(市)交通或无线电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4)县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指挥部。

负责协调调度县人武部、武警执勤四大队XX中队、县消防救援队伍、红十字会等县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衔接协调县外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工作;研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并由其制定调度方案。

(5)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防汛抗旱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6)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查明火灾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相关情况;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指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7)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县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8)县农业农村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农业农村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农业农村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级别农业农村安全隐患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农业农村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9)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煤矿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煤矿生产方面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0)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工贸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级别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1)县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综合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除道路交通(主要包括水上、邮政《含快递》)的其他综合交通运输重大风险隐患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级别综合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2)县油气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油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级别油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油气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3)县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

负责城区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供电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区较大及以上停电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停电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供电障工作;向总指挥部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XX供电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4)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应急抢险救援处置通信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通信保障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一般及以上应急抢险救援处置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级别应急抢险救援处置通信保障工作;查明原因,确定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大数据中心,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5)县工业领域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工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工业领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级别工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6)县大数据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大数据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县大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大数据安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大数据安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大数据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大数据中心,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7)县文体旅游和文物场馆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文化文物场馆以及旅游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县级文化文物场馆、旅游行业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文化文物场馆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文物场馆及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提出队伍需求计划;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文体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文体旅游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8)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公共卫生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公共卫生方面风险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19)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教育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教育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0)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公共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生态环境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县生态环境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2)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非煤矿山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县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4)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5)县社会治安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社会治安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社会治安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社会治安领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一般级别社会治安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26)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负责县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及演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调查登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和预案体系建设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级别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交警大队,并由其制定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县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预测与预警

预测与预警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要害单位,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县应急局依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值班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III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预防行动

发布III级、IV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令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I级、II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6)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初报详细情况,书面初报时间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县直有关单位报告市级主管单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先行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县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县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单位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

县直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县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公共突发事件所属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发布。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警民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综合应急救援、灾害救助、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损失较大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市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单位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应急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

县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一次放射事故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单位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城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单位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未超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100-500例,或出现人间病例。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预防接种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单位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间发生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0例,未出现人间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治安维护

公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村(居)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单位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人员防护

县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直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通信保障

县大数据中心、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XX分公司、中国移动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XX广电网络XX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有关通信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人力、物力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公共设施

县经贸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XX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实现与省、市应急保障信息资源的联网与共享。县教育、科技、科协等有关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直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宣教和培训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27日制定印发的《XX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7/9页)(修订)》(X〔2015〕X号)同时废止。

自然灾害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困旱影响城市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

●30个县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发生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州、地)所在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1-60天,4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困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0个县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0-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0-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5万人以上。

●发生级以上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1-40天,1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困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0个县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3万人。

●发生级以上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县城困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下。

●30个县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

●发生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非煤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煤矿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突发社会事件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单位,发生打砸抢。

●10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大规模袭击党政军政首脑机关、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对外关系的事件。

●全省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5种以上,涨幅达200%以上,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脱销,群众心理十分恐慌。

●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其他经省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单位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单位,发生打砸抢。

●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较大规模袭击重要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会损害对外关系的事件。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2-3个地(州、市)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3-5种,涨幅达100-200%,市场出现抢购,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以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其他经省应急委和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认定或国家有关单位规定的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5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单位,发生打砸抢。

●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某一地区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2-3种,涨幅达50-100%,市场有抢购迹象。

●全省超过一半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地级以上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单位规定的较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1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乡(镇)党政机关及重要单位,发生打砸抢。

●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县级行政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1-2种,波动幅度50%,市场有抢购迹象。

●全省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县级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单位规定的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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