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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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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1

一、a家具生产企业木加工车间内有油漆木制件的砂、抛、磨加工等工序,车间内有有机溶剂和废弃的油漆桶等。车间的除尘净化系统采用反吹布袋除尘器。因新增

了设备并扩大了生产规模,致使车间内粉尘浓度超标。为了治理车间内粉尘污染,将布袋除尘器由原有的4套增加到8套,车间内木粉尘浓度经处理后小于10mg/m3。

2008年7月5日9时20分,除尘净化系统3号除尘器内发生燃爆着火,并瞬间引起4号除尘器内燃爆着火,造成燃爆点周边20m范围内部分厂房和设施损坏。由

于燃爆区域内当时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 题为多选题):

1.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属于()。

a.无机性粉尘

b.有机性粉尘

c.混合性粉尘

d.二次扬尘

e.次生粉尘

2.该企业木加工车间除尘净化系统采用的除尘净化方法是()。

a.湿式除尘法

b.静电除尘法

c.吸附净化除尘法

d.袋式过滤除尘法

e.旋风除尘法

3.根据《火灾分类》(gb4968—1985),按物质的燃烧特性划分,此次事故属于()。

a.a类火灾 类火灾

c.c类火灾

d.d类火灾

e.e类火灾

4.为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该企业可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a.布袋除尘系统采用防静电过滤材料

b.除尘仓间采用隔爆设计

c.定期开展防火防爆演练

d.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e.增加除尘器布袋清灰频次

5.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下列关于该企业除尘净化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包括()。

a.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必须水平设置

b.设置水平管道时,可不设清扫孔

c.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

d.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除尘净化系统中,应设置检测装置

e.为便于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净化系统的适当位置设测试孔

6.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该企业存在的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

a.木粉尘

b.油漆木制件砂、抛、磨过程中的噪声

c.作业环境不良

d.高温物质

e.使用的有机溶剂和废弃油漆桶内的油漆等挥发的有机气体

7.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

a.除尘器内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c.除尘管道内含尘气体流速过大

e.除尘器内含尘气体湿度太大

b.车间气温太高

d.含尘气体中混有金属颗粒

二、2008年6月6日,b炼油厂油罐区的2号汽油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万元。该油罐为拱顶罐,容量200m3。油罐进

油管从罐顶接入罐内,但未伸到罐底。罐内原有液位计,因失灵已拆除。

2008年5月20日,油罐完成了清罐检修。6月6日8时,开始给油罐输油,汽油从罐顶输油时进油管内流速为/s,导致汽油在罐内发生了剧烈喷溅,随即

着火爆炸。爆炸把整个罐顶抛离油罐。现场人员灭火时发现泡沫发生器不出泡沫,匆忙中用水枪灭火,导致火势扩大。消防队到达后,用泡沫扑灭了火灾。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分析时发现,泡沫灭火系统正常,泡沫发生器不出泡沫的原因是现场人员操作不当,开错了阀门。该厂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了

员工安全培训,在现场增设了自动监控系统,完善了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6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8题 为多选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属于()。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大事故

e.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b炼油厂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此次事故报告后,应在()内,将事故信息以电话快报方式上报其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a.1小时

b.2小时

c.24小时

d.7天

e.30天

3.该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是()。

a.明火

b.静电放电

c.高温烘烤

d.油品含有的杂质

e.接地不良的罐体

4.预防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a.控制油品输入流速,防止喷溅

b.保证罐体可靠接地

c.加强管理和培训

d.重新安装液位计

e.增加消防水池

5.油罐内发生火灾时,可以选用的灭火剂包括()。

a.直流水

b.泡沫

c.开花水

d.二氧化碳

e.干粉

6.该起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的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监察机关

c.劳动保障部门

d.新闻媒体

e.公安机关

7.上述案例中,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a.报警

c.灭火

e.抚恤伤亡人员

b.疏散人员

d.追究事故责任

8.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支出的下列费用中,属于安全投入的包括(a.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b.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c.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费用

d.完善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费用

e.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费用

三、c市有一化工园区,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是甲石化厂。该化工园区内,与甲石化厂相邻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厂。针对该化工园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环境

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以下是应急救援演练的相关情况。

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损坏。

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

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

演练过程:2009年7月“日13时55分,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接到液化石油气罐区员工关于罐区发生严重泄漏的报告后,启动了甲石化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

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立即报告市领导,市领导指示启动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市应急办通知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专家组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市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消防队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受伤人员。市领导简要听取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救

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旌。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此次应急救援演练为哪种类型的演练?

2.说明此次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应采取哪些应息措施。

3.说明此类事故的应急恢复阶段应做的主要工作。

4.指出此次应急救援演练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

四、d电厂有2台200mw汽轮发电机组,主设备包括发电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附属子系统包括启动锅炉系统、燃煤卸车输送系统、点火及助燃系统、发电机冷

却系统等。启动锅炉系统有2台额定蒸发量29t/h、工作压力的启动锅炉。点火及助燃系统有2个单罐储量500t的柴油储罐,各存柴油200t。发电机冷却系统的制氢站有5个单罐容积为20m3、最高工作压力为的储氢罐。燃煤卸车输送系统有燃煤运输火车、火车卸车翻车机、车皮夹固装置、胶带输送机、煤斗等。用电设

备使用380v动力电源。火车车皮挂钩、摘钩作业,由人工操作。作业场所实行定时巡检制度。

2008年3月1日,班长甲持工作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动火作业要求落实相关措旌,就带领工人在柴油储罐罐顶预留呼吸孔处开始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油罐着火、爆炸,造成5人死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指出该厂燃煤卸车输送系统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或场所。

2.指出上述场景中包括哪些特种设备。

3.提出上述油罐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筒述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e钢铁公司棒材厂的加热炉使用煤气为燃料。2008年4月9日8时,棒材厂l号加热炉停产检修,更换煤气阀组后面的补偿器。11时更换完补偿器后,由工长

甲负责组织引煤气。按照引气操作程序,先用氮气对加热炉进行吹扫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引煤气点火。

工长甲让维修工乙和丙两人去开阀组后面的截止阀,两人合力未能打开。乙取来一个铁制板手。11时35分,乙在松动截止阀的紧固螺栓时,扳手与螺栓撞击产生了

火花,遇到泄漏的煤气着火。工长甲在现场立即拿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并发生爆炸,乙当场死亡,丙被烧伤。甲手足无措,带着丙

慌忙离开现场并赶赴医院。事故后调查发现,由于阀组前球阀密封不严,煤气从密封处泄漏,扩散到截止阀处。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500万元,处理事故和现场抢救费用30万元,停产损失300万元,丙住院治疗费80万元,支付乙家属抚恤金25万元,丙歇工工

资3万元,事故罚款15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1万元。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6分):

1.计算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指出甲、乙、丙3人在操作过程中和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3.指出本案中e钢铁公司棒材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

4.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e钢铁公司棒材厂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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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2

四、案例题

第三章 国际投资法

案例一:某外国a公司与中国c公司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a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30%。a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a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a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问:该合作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①不得以合伙企业出资。

②外国投资者每年先行收回的投资不得计入企业成本。

③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第四章 合同法

案例一: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10000美元。”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10000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问:该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b的复电对a的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有效承诺。

案例

二、1985年,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凌晨3-4点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万美元。”cbs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cbs,要求得到10万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问题:你认为纽曼能胜诉吗?

答:不能。纽曼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间进行答复,不构成有效承诺。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2001年3月4日,中国a企业向日本b公司发出要约,销售大豆,要约中写明了货物的数量及价格,同时说明用麻袋包装。要求日方在15日内作出答复。3月11日,日方来电报表示愿意购买,但要求采用新麻袋包装。a企业收到电报后,遂积极备货。4月份,a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时,恰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大豆价格下跌,日方b公司拒收货物,理由是日方在对a企业的要约作出答复时,要求改用新麻袋包装,已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当然也不用履行合同。问:日本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为什么?

有效。具有。因为b公司要求新麻袋包装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案例二: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万立方米的要约。乙公

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万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千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话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尚存2万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问:①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属何种性质?

新要约。因为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地变更。②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乙公司通过汇款行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回应。③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撤销要约通知晚于发出承诺,撤销无效;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

④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合理。因为甲公司还尚存优质木材,有履行的可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①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预期违约

②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加损失赔偿。

③乙公司的损失如何处理? 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案例四:有一份合同,卖方a工厂出售一批原料给买方b工厂,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市场价格资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时价与合同价接近,此后市场价格逐步上涨,到了7月1日,市场价格比合同价上涨40%。

试问买方b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赔偿损失?此项损失又应包括哪些项目 ? 答:能。因为卖方在不按时交货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时,买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在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

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购买者替代物的额外开支。

案例五: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千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每批货物均不能单独用于合同的目的,只要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根本违约,都将导致合同对于该批以及前后各批均无效。所以,买方应该接受全部货物。

案例六: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0,000 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

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请回答下列问题(每题1分)

①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a公司

②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a公司(卖方)③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边

④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了b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

应该。因为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单据的交付也就预示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⑤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向船公司(货损应向保险公司)

⑥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案例七: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没有权利撤销合同。有义务履行合同。因为狮城家具行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就擅自撤销合同,认为我们有预期违约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的,所以不能撤销合同。

案例八: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值65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到另一备用仓库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放在同一仓库,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经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货物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但是买方要负迟延接收货物的违约责任。因为①作为茶叶出售商,卖方应当知道茶叶和牛皮混合在一起的行为会串味。②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就已经转移,那么不论买方有没有提走货物,到10月31日,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案例九: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

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损失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的怠于通知,使买方没有及时的办理保险,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找卖方追偿,所以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十: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 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 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 月3 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 月20 日之前发运。8 月10 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 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①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有权。因为甲公司早已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

②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因为买方给定了一段合理的期限的额外时间。③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由买方承担。因为货物涉及运输的情况下,自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起,货物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第六章 国际代理法

案例一:甲是外商某运输公司的驻沪办事处人员,其营业执照营范围仅限于联络业务。但甲以其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达目的地后,货方借故拒付运费,双方对簿公堂。在法庭,甲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货方依约支付运费;货方以甲方无签约行为能力为由拒绝依约付款,甲方声称其所属的公司已对其行为进行了追认,故有权要求货方支付运费。问:甲方是否有权依约要求货方支付运费?为什么? 有权。因为甲代理是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承认,本人已履行合同情况下,需要支付费用。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照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价值3000元的29寸彩电。1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听说赵某有彩电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彩电有故障,只能低价处理。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赵某依此行事,获得了一定的好处。事后王某回家,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发生争议。问:

① 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代理行为?不属于有权代理。② 本案应如何处理?

代理人同第三人串通迫害被代理人权益的,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返还电视机,张某和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03年,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外国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问: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为什么?

应该赔偿。因为外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国公司签订合同的,所以他对合同的条款负有责任,应该对服装厂赔偿损失。

案例四:

1、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问:(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无权代理。因为张某在代理关系终止之后

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商贸活动,属无权代理。(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承担。商贸未及时通知乙家电,当张某拿着介绍信与乙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赔偿损失,并对张某给甲带来损失进行追偿。

案例五: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甲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甲公司同意并签订合同。后来,甲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甲公司索要佣金,甲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问:甲公司是否应给代理商佣金?为什么?

甲公司应该给代理商佣金,因为有些大陆法国家在法律中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有独立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第九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一:2005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1)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可以。因为商场是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可以提供无过错证明,则可免除责任。(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两者都可以。因为针对赵家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属于侵权责任,高压锅本身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案例二: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不属于产品责任损失赔偿。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①产品有缺陷②产品缺陷造成了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③产品缺陷和损失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该产品虽然存在缺陷,但是他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为此,2万元属于违约责任赔偿而不属于产品责任。

案例三: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

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根据案情,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啤酒有缺陷;造成了于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直接关系 ②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啤酒生产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可以提供无过错证明,则可免除责任。

三、判断题 第一章 导论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国内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3、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国际代理法

1、代理法律关系包括内部的委托关系和外部的代理行为关系。(√)

2、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享有催告权。(╳)

3、构成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时,代理人必须主观上为善意。(√)

4、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有赔偿责任,不论该相对人的主观态度如何。(╳)

5、在我国外贸公司以国内供货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6、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协议终止之后,可以有选择地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或资料向第三人泄露。(╳)

7、有些大陆法国家在法律中规定,在被代理人终止商业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被代理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8、根据英美法规定,第三人发现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后,既能向被代理人要求承担义务,也能对代理人起诉(╳)

9、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10、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被代理人再次订货仍能要求代理人给予佣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3

1、佩斯画廊:波普艺术展。奈良美智、刘建华、张洹、张晓刚。

打造中国画家。谦恭有礼、充满专业的服务。

2、姚之队的成长与成功:章明基,姚之队负责人,我国第一位体育经纪人。

①定位准确:篮球运动员+商业明星。②原则处事:拍广告不能影响姚明在火箭队的比赛;广告品牌与姚明形象适合;商品本身需健康。③专业市场顾问:600份问卷,5个城市调查报告、市场分析。④整体包装,放眼未来: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公共关系对策;媒体曝光计划。⑤坚持团队合作,规避利益冲突。

3、模特教父---李小白:新丝路掌门,时尚机构董事长。

①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模特公司的产品,管理产品是人,服务的客户是人;系统科学的模特公司管理制度,出台人事、财务、行政、服务等十几项管理流程和细则。

②“模特”定义产品理念:新的传媒载体;帮助企业传播产品、理念和行业要求;传播中国文化、民族历代服饰。③专业化---职业化:经纪人与模特是契约关系;合同的重要性。④突破原有瓶颈:如模特身高要求下降。⑤炸开花式的全球比赛。⑥培养新秀,积累后备人才(儿童模特)。⑦业务范围广:职业模特奖励、时装表演制作、大型演艺活动制作、商业摄影棚、舞台灯光音响工程、媒体策划、市场推广。

4、女子十二乐坊与王晓京(流行音乐代表人物):

①变革:演奏方式变革(表演形式,西方和声,配器);曲目不同;注重舞美和视觉效果;与传统民乐相比加入了西洋乐器。②海外市场:日本(中国古朝服饰、黑长发、节奏抒情与激情结合,曲目加入宫崎骏音乐);欧美(丝绸之路、敦煌曲目,中欧风格结合);国内(王洛宾音乐为主,登上春晚舞台)。

5、孙健君,民营影视业第一人:孙健君的公司为《云南印象》打造国际市场。“五子”构建派格太合有限公司。

样子(奉行海外拿来主义);料子(即素材,大量国际国内娱乐、纪录片素材);点子;镜子(评估收视率);路子(海外经验与本地结合)。

6、《云南印象》:孙健君的公司为其打造国际市场!

《云南印象》是一台将云南原创乡土歌舞与民族舞重新整合的充满古朴与新意的大型歌舞集锦。参与演出的演员70%来自云南各村寨的少数民族,演出服装全部是少数民族生活着装的原型。有“舞神”美誉的舞蹈家杨丽萍出任编导及艺术总监,并领衔主演。

①三大卖点:原生态概念打造作品差异化优势;实验性为产品打上时尚标签;名人效应(杨丽萍)突破市场屏障。②成功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科学化—演员签约制;外部营销专业化—国内市场(云南山林文化传播公司)、国外(北京派格太合传媒公司)。③品牌效应和后续产品:建立永久性演出场所;防范危机、加速裂变;印象变脸、营销国际;品牌延伸和管理的思考。

7、程昕东:认为中国艺术走向世界的枢纽是经纪人。

①艺术经纪人帮助艺术家呈现艺术作品,并将作品所表达的真正含义准确呈现给观众;②艺术经纪人是中介,在市场生态链里起重要枢纽作用;③经纪人促进艺术品流通与交流,可增加艺术品市场价值;④艺术经纪人能促进艺术家的创作。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4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分析案例

安徽王某,23岁,大学专科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一国债服务部,担任柜台出纳兼任金库保管员。1999年5月11月,王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1997年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王某见无人知晓,胆子开始大了起来,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万元,用来炒股,没想到赔了钱。王某在无力返还单位债券的情况下,索性于1999年12月14、15日,将金库里剩余的万元国库券和股市上所有的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后潜逃,用化名在该市一处民房租住隐匿。至此,王某共贪污1997年国库券万元,折合人民币万元。案发后,当地人民检查院立案侦查,王某迫于各种压力,于2000年1月8日投案自首,检查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年轻,有学历,在比较重要岗位工作,但胆大妄为,从学校刚刚走上工作岗位就犯罪。这说明什么?

(2)结合上述案例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层次及具体内容?

参考答案:

(1)这说明该会计人员在学校缺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没有丝毫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内心深处没有构筑道德的防线,或者说道德防线十分脆弱,不堪一击。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分析,该会计人员违背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此外,此案也说明了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培养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情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3)层次:一是对潜在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对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进行岗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主要内容: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5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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