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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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1
一、a家具生产企业木加工车间内有油漆木制件的砂、抛、磨加工等工序,车间内有有机溶剂和废弃的油漆桶等。车间的除尘净化系统采用反吹布袋除尘器。因新增
了设备并扩大了生产规模,致使车间内粉尘浓度超标。为了治理车间内粉尘污染,将布袋除尘器由原有的4套增加到8套,车间内木粉尘浓度经处理后小于10mg/m3。
2008年7月5日9时20分,除尘净化系统3号除尘器内发生燃爆着火,并瞬间引起4号除尘器内燃爆着火,造成燃爆点周边20m范围内部分厂房和设施损坏。由
于燃爆区域内当时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 题为多选题):
1.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属于()。
a.无机性粉尘
b.有机性粉尘
c.混合性粉尘
d.二次扬尘
e.次生粉尘
2.该企业木加工车间除尘净化系统采用的除尘净化方法是()。
a.湿式除尘法
b.静电除尘法
c.吸附净化除尘法
d.袋式过滤除尘法
e.旋风除尘法
3.根据《火灾分类》(gb4968—1985),按物质的燃烧特性划分,此次事故属于()。
a.a类火灾 类火灾
c.c类火灾
d.d类火灾
e.e类火灾
4.为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该企业可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a.布袋除尘系统采用防静电过滤材料
b.除尘仓间采用隔爆设计
c.定期开展防火防爆演练
d.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e.增加除尘器布袋清灰频次
5.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下列关于该企业除尘净化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包括()。
a.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必须水平设置
b.设置水平管道时,可不设清扫孔
c.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
d.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除尘净化系统中,应设置检测装置
e.为便于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净化系统的适当位置设测试孔
6.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该企业存在的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
a.木粉尘
b.油漆木制件砂、抛、磨过程中的噪声
c.作业环境不良
d.高温物质
e.使用的有机溶剂和废弃油漆桶内的油漆等挥发的有机气体
7.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
a.除尘器内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c.除尘管道内含尘气体流速过大
e.除尘器内含尘气体湿度太大
b.车间气温太高
d.含尘气体中混有金属颗粒
二、2008年6月6日,b炼油厂油罐区的2号汽油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万元。该油罐为拱顶罐,容量200m3。油罐进
油管从罐顶接入罐内,但未伸到罐底。罐内原有液位计,因失灵已拆除。
2008年5月20日,油罐完成了清罐检修。6月6日8时,开始给油罐输油,汽油从罐顶输油时进油管内流速为/s,导致汽油在罐内发生了剧烈喷溅,随即
着火爆炸。爆炸把整个罐顶抛离油罐。现场人员灭火时发现泡沫发生器不出泡沫,匆忙中用水枪灭火,导致火势扩大。消防队到达后,用泡沫扑灭了火灾。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分析时发现,泡沫灭火系统正常,泡沫发生器不出泡沫的原因是现场人员操作不当,开错了阀门。该厂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了
员工安全培训,在现场增设了自动监控系统,完善了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6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8题 为多选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属于()。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大事故
e.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b炼油厂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此次事故报告后,应在()内,将事故信息以电话快报方式上报其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a.1小时
b.2小时
c.24小时
d.7天
e.30天
3.该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是()。
a.明火
b.静电放电
c.高温烘烤
d.油品含有的杂质
e.接地不良的罐体
4.预防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a.控制油品输入流速,防止喷溅
b.保证罐体可靠接地
c.加强管理和培训
d.重新安装液位计
e.增加消防水池
5.油罐内发生火灾时,可以选用的灭火剂包括()。
a.直流水
b.泡沫
c.开花水
d.二氧化碳
e.干粉
6.该起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的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监察机关
c.劳动保障部门
d.新闻媒体
e.公安机关
7.上述案例中,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a.报警
c.灭火
e.抚恤伤亡人员
b.疏散人员
d.追究事故责任
8.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支出的下列费用中,属于安全投入的包括(a.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b.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c.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费用
d.完善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费用
e.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费用
三、c市有一化工园区,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是甲石化厂。该化工园区内,与甲石化厂相邻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厂。针对该化工园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环境
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以下是应急救援演练的相关情况。
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损坏。
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
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
演练过程:2009年7月“日13时55分,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接到液化石油气罐区员工关于罐区发生严重泄漏的报告后,启动了甲石化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
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立即报告市领导,市领导指示启动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市应急办通知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专家组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市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消防队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受伤人员。市领导简要听取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救
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旌。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此次应急救援演练为哪种类型的演练?
2.说明此次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应采取哪些应息措施。
3.说明此类事故的应急恢复阶段应做的主要工作。
4.指出此次应急救援演练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
四、d电厂有2台200mw汽轮发电机组,主设备包括发电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附属子系统包括启动锅炉系统、燃煤卸车输送系统、点火及助燃系统、发电机冷
却系统等。启动锅炉系统有2台额定蒸发量29t/h、工作压力的启动锅炉。点火及助燃系统有2个单罐储量500t的柴油储罐,各存柴油200t。发电机冷却系统的制氢站有5个单罐容积为20m3、最高工作压力为的储氢罐。燃煤卸车输送系统有燃煤运输火车、火车卸车翻车机、车皮夹固装置、胶带输送机、煤斗等。用电设
备使用380v动力电源。火车车皮挂钩、摘钩作业,由人工操作。作业场所实行定时巡检制度。
2008年3月1日,班长甲持工作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动火作业要求落实相关措旌,就带领工人在柴油储罐罐顶预留呼吸孔处开始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油罐着火、爆炸,造成5人死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指出该厂燃煤卸车输送系统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或场所。
2.指出上述场景中包括哪些特种设备。
3.提出上述油罐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筒述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e钢铁公司棒材厂的加热炉使用煤气为燃料。2008年4月9日8时,棒材厂l号加热炉停产检修,更换煤气阀组后面的补偿器。11时更换完补偿器后,由工长
甲负责组织引煤气。按照引气操作程序,先用氮气对加热炉进行吹扫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引煤气点火。
工长甲让维修工乙和丙两人去开阀组后面的截止阀,两人合力未能打开。乙取来一个铁制板手。11时35分,乙在松动截止阀的紧固螺栓时,扳手与螺栓撞击产生了
火花,遇到泄漏的煤气着火。工长甲在现场立即拿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并发生爆炸,乙当场死亡,丙被烧伤。甲手足无措,带着丙
慌忙离开现场并赶赴医院。事故后调查发现,由于阀组前球阀密封不严,煤气从密封处泄漏,扩散到截止阀处。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500万元,处理事故和现场抢救费用30万元,停产损失300万元,丙住院治疗费80万元,支付乙家属抚恤金25万元,丙歇工工
资3万元,事故罚款15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1万元。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6分):
1.计算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指出甲、乙、丙3人在操作过程中和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3.指出本案中e钢铁公司棒材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
4.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e钢铁公司棒材厂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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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2
10.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
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请对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的关系做分析。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老王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老王与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相应的老王应当享有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21.案例:
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约定违约金。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例中,用人单位要求吴某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押金不再退还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紧要返回劳动者本人,劳动行政部门还将对其采取处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该商场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试用期500元的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实属违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的约定违法。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2.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
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呢?这里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假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设定了一周的期限和书面同意的条件,刘先生未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表明刘先生未能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此后,刘先生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刘先生另行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要求。双方尽管最后还是协商一致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由于是刘先生提出协商解除要求的,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没有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因此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2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案例:
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赵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赵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赵经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林先生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慰问金简单了事,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至少给予林先生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3
1、佩斯画廊:波普艺术展。奈良美智、刘建华、张洹、张晓刚。
打造中国画家。谦恭有礼、充满专业的服务。
2、姚之队的成长与成功:章明基,姚之队负责人,我国第一位体育经纪人。
①定位准确:篮球运动员+商业明星。②原则处事:拍广告不能影响姚明在火箭队的比赛;广告品牌与姚明形象适合;商品本身需健康。③专业市场顾问:600份问卷,5个城市调查报告、市场分析。④整体包装,放眼未来: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公共关系对策;媒体曝光计划。⑤坚持团队合作,规避利益冲突。
3、模特教父---李小白:新丝路掌门,时尚机构董事长。
①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模特公司的产品,管理产品是人,服务的客户是人;系统科学的模特公司管理制度,出台人事、财务、行政、服务等十几项管理流程和细则。
②“模特”定义产品理念:新的传媒载体;帮助企业传播产品、理念和行业要求;传播中国文化、民族历代服饰。③专业化---职业化:经纪人与模特是契约关系;合同的重要性。④突破原有瓶颈:如模特身高要求下降。⑤炸开花式的全球比赛。⑥培养新秀,积累后备人才(儿童模特)。⑦业务范围广:职业模特奖励、时装表演制作、大型演艺活动制作、商业摄影棚、舞台灯光音响工程、媒体策划、市场推广。
4、女子十二乐坊与王晓京(流行音乐代表人物):
①变革:演奏方式变革(表演形式,西方和声,配器);曲目不同;注重舞美和视觉效果;与传统民乐相比加入了西洋乐器。②海外市场:日本(中国古朝服饰、黑长发、节奏抒情与激情结合,曲目加入宫崎骏音乐);欧美(丝绸之路、敦煌曲目,中欧风格结合);国内(王洛宾音乐为主,登上春晚舞台)。
5、孙健君,民营影视业第一人:孙健君的公司为《云南印象》打造国际市场。“五子”构建派格太合有限公司。
样子(奉行海外拿来主义);料子(即素材,大量国际国内娱乐、纪录片素材);点子;镜子(评估收视率);路子(海外经验与本地结合)。
6、《云南印象》:孙健君的公司为其打造国际市场!
《云南印象》是一台将云南原创乡土歌舞与民族舞重新整合的充满古朴与新意的大型歌舞集锦。参与演出的演员70%来自云南各村寨的少数民族,演出服装全部是少数民族生活着装的原型。有“舞神”美誉的舞蹈家杨丽萍出任编导及艺术总监,并领衔主演。
①三大卖点:原生态概念打造作品差异化优势;实验性为产品打上时尚标签;名人效应(杨丽萍)突破市场屏障。②成功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科学化—演员签约制;外部营销专业化—国内市场(云南山林文化传播公司)、国外(北京派格太合传媒公司)。③品牌效应和后续产品:建立永久性演出场所;防范危机、加速裂变;印象变脸、营销国际;品牌延伸和管理的思考。
7、程昕东:认为中国艺术走向世界的枢纽是经纪人。
①艺术经纪人帮助艺术家呈现艺术作品,并将作品所表达的真正含义准确呈现给观众;②艺术经纪人是中介,在市场生态链里起重要枢纽作用;③经纪人促进艺术品流通与交流,可增加艺术品市场价值;④艺术经纪人能促进艺术家的创作。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4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分析案例
安徽王某,23岁,大学专科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一国债服务部,担任柜台出纳兼任金库保管员。1999年5月11月,王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1997年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王某见无人知晓,胆子开始大了起来,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万元,用来炒股,没想到赔了钱。王某在无力返还单位债券的情况下,索性于1999年12月14、15日,将金库里剩余的万元国库券和股市上所有的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后潜逃,用化名在该市一处民房租住隐匿。至此,王某共贪污1997年国库券万元,折合人民币万元。案发后,当地人民检查院立案侦查,王某迫于各种压力,于2000年1月8日投案自首,检查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年轻,有学历,在比较重要岗位工作,但胆大妄为,从学校刚刚走上工作岗位就犯罪。这说明什么?
(2)结合上述案例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层次及具体内容?
参考答案:
(1)这说明该会计人员在学校缺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没有丝毫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内心深处没有构筑道德的防线,或者说道德防线十分脆弱,不堪一击。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分析,该会计人员违背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此外,此案也说明了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培养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情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3)层次:一是对潜在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对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进行岗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主要内容: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5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