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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 流浪狗救助中心心得体会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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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1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9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考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注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要抄送同级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 主动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三条 教育矫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第十四条 返乡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支出是指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是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机构或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7日起施行。2011年9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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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2

我是一条狗,一条在城市中流浪的狗。

我活在下水道中,这里总有很多事。今日,我遇见了一只猫。

这花猫浑身都是下水道的污水,但这并不妨碍它在那摆弄起姿态---它要演讲了。不要问为什么,猫总是多话的,而我也总是不爱聆听与思考的。

它开始诉说起这一路的遭遇。它是一只乡间的猫。嗯?是哪个村来的?算了,忘记了。反正有一段辛酸的过去,一段感人的'故事和一段未知的未来罢了。生活,不正应该如此吗,说与不说有什么区别呢?接着,我便睡了,但它似乎还在絮絮叨叨地说着什么。

第二天,它一大早便告诉我说,这地方又潮湿又脏,一定要带我出去,找一个安静的公园睡觉。我忍不住告诉它,外面是有捉流浪动物的,准没好下场。但它走了,再也没有回来。

又过了多少天,这里又来了一只黑猫。

听说,他是被主人所赶出来的。可毕竟也是见过世面的动物,我求他给我讲了外面的世界。不要问我为什么,我仔仔细细地听了一个晚上。而第二天,我又忍不住告诉了他那只花猫的故事。他一声冷笑,白了我一眼,说道:“他多半是死了吧。的生活本是美好的,你瞧我,离开了主人和肉……你既然长得丑,那在下水道内未尝不是好事,毕竟。”我一听便想象到了花猫惨死之样,瞬间顿悟了。这真是一只聪明的猫呢!哎,像花猫,再也回不来了。

从此,我再也不离开下水道。不知道为什么,我告诉每一只未曾见过城市的动物:那是一所炼狱。世界最光明的地方莫过于下水道了。

直到有一天,下水道的盖子被掀开了。一抹阳光撒进来,我忍不住感叹:“原来黑暗是如此耀眼的呵。”

不要问我为什么,因为我才知道,世界原来不是想象的那样。

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3

1、科学爱鸟护鸟不分我国你国大国小国强国弱国国国都有责。

2、心中有情,脚下留情。

3、让人类在大自然愉快前行,让鸟儿在天空中自由翱翔。

4、多一声谢谢,多一个朋友,多一声抱歉,多一份宽容。

5、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

6、鸟和人,相依存,同住地球村。有绿荫,有白云,生命很清新。

7、保护鸟类,为环境增姿添彩。

8、啼鸟有时能劝客,山桃无赖已撩人。

9、保护学校环境,共创学生圣地。

10、倾听鸟语是一种优雅,爱护鸟儿是一片温情。

11、腊梅枝头双斑鸠,悄然鸟语思春中。卿卿我我忙梳羽,双飞双宿情益浓。

12、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13、鸟儿的歌声是大自然最美的旋律。

14、人爱鸟如命,无怨无悔;鸟依人如伴,有情有意。横批:只羡鸳鸯不羡仙。

15、保护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4

流浪动物在残酷的环境下生存着,我们应该去关爱它们!以下是关于保护流浪动物的倡议书范文,欢迎借鉴!

人是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万千种类之一,我们在生活中不单要爱自己、家人和同类,为了地球生态平衡和大自然的环境相对自然,还应当保护其他种类的,生命是需要相互支撑的!

每个人都会与各种生命相遇:小猫、小*、小兔子、……这些小动物是我们的伙伴、朋友,甚至家人。每一个有爱心的人,懂得生命意义的人,都会知道怎么善意关爱自己的伙伴。

被挖掉眼球的小*、被汽油烧焦的小猫、被恶意投毒而死的动物……当这一桩桩骇人听闻的残害动物的事件不断发生时,我心里总有说不出的沉痛,我想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有爱心、有正义感的人所不能容忍的事情。

残酷的生存环境、悲惨的生活遭遇,使得我们身边的这些伙伴的生命凋零……

真正的爱是对弱者或蒙难者发自内心的悲悯和关怀,

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5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站严格贯彻执行^v^《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 x 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站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待、救助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xx 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为了迎接 xx 会在xx 市召开以及xx 市xx 系统运动会在xx 召开,充分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我站对主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流动救助、劝导救助,确保了 xx 会和xx 运动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主要做法:

1、强化站内管理。 上半年,按照x 局“保先”领导小组的安排,我站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了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认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建立了保持^v^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救助工作的发展。我站采取积极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民政部的“八不准”规定和x 委“七不准”规定,救助服务日益规范 化。从领导职责到各股室职责;从受助人员入站到离站程序;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通过开展行风评议、继续整治发展环境活动,我站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了服务水平,树立了三大意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宗旨意识)、突破了“三大障碍”(观念性障碍、体制性障碍、资源性障碍),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2、主动救助措施初步到位。 今年,我站逐步摈弃了消极被动的工作方式,走出了积极主动向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新路。我们采取了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救助管理宣传资料,在城区设立救助宣传点进行宣传,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设置流动救助车,并组成街头劝导小组,我们利用救助小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引导实施型劝导救助,对一些职业乞讨人员,我们在进行劝阻告戒型劝导,在劝导、疏导的同时还利用宣传单对过往的人群作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哪些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我们利用流动救助车,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对于这些新的救助方式,提高了街头劝导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增强了救助管理工作成效,同时也得到了政府、人民群众及受助对象的肯定。

5、救助对象安置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救助对象安置工作是救

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救助对象再次流浪,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常有一些无法查明地址、姓名的痴呆傻儿童,并且我们对这些儿童的救助也只是临时性的救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类人群的安置是相当的困难。今年,我站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 交管站2012 年度交管工作总结 2012 年1—5 月份以来,我乡交管站在县主管局的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放在全乡工作首要工作来抓,摸清家底,定期排查,强化监管确保我乡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乡健全交管站机构,充实交管站工作人员,现有4 人分别担任交管站站长、专职交管员、公路^v^,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乡政府与各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明确将交通安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各村民委与证照齐全的车主和驾驶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形成各联系村干部负责各村、交管站人员具体负责站上日常工作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一岗双责的管 理模式。

二、加强排查,强化监管 年初,我乡加强摸底排查,对全乡机动车辆进行一次调查统计,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对机动车数量实行动态管理,现全乡共有机动车辆201 辆,其中客车2 辆,货车6 辆,面包车12 辆。每月排查一次,是否有新增或减少,对证照不齐的车辆,向车主发送交通安全告知书。严格实行客车出站签单制度,核载登记制度,做到每一班车驾驶员必须签单。交管站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志,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县交通局,共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处,已上报县交通局,同时组织人员修建安全档墙,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以“百安活动”为契机,着力宣传道路交管安全知识 我乡以“百安活动”为契机,召开动员会,向村四职干部、组长着力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解了村、组干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利用村务公开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五个行政村分别制办了交通安全专栏,进一步提高广大村民出行交通安全意识;邀请县交警队、派出所干警到我乡学校、机关进行专题培训,着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 进”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机动车驾驶员就近得到教育。

四、加强巡查,坚决制止超速、超载和非法客运。 我乡组织工作人员上路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运载,超载等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运载驾驶员进行学习教育,学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做好学习教育情况登记。

五、存在问题

一、非客运还存在非法客运现象。

二、村民委对村道交通安全监管不够。 总体来说,我乡交管站工作在县主管部门指导下、各部门配合下,认真抓交管站各项工作。今后,我乡将继续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保障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2012 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广局的关心指导下,xxxx 镇文化站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以服务基层,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目标,自加压力,扎实工作,现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v^理论和“xxxx”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自身的工作。积极参加江苏省文化厅举办的全省文化站长理论知识培训班和常州市武进区文广局基层文化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充实业务知识,更好地投入到文化工作中去,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认真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及 xx 大报告,通过学习,改造了思想,清除了杂念,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了广大村民及外来务工人员阅读的需求。

(二)、组织各项活动,推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1、表演活动:正月初九玉皇阁庙会,龙狮表演;全民健身周启 动仪式龙狮表演和健身体育表演;组织小分队到村开展健身文体进农家宣传表演活动;老年人才艺展示活动;中学生才艺展示活动。

2、电影放映,在政府广场、维新、泥泾、黄桥、新湖、新闯等地共放映15 场次。

(四)、着力打造龙狮文化品牌,1、以训练表演为抓手,提升龙狮队的表演档次,龙狮队参加了城厢、沙溪、陆渡经贸洽谈会、雪龙号访太、沙家浜旅游节等重大活动的龙狮表演,滚灯队参加了第三届全国体育会闭幕式的表演。

2、精益求精提升龙狮制作水平,民间艺人精心制作的龙灯、狮子等传统民间工艺品参加了上海市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龙灯获大会组委会铜奖,狮子获大会组委会优秀奖,江苏省第 xx 届运动会闭幕式上海安县表演的群龙闹海所用的龙灯道具都是我镇民间艺人制作的。

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6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马怀德教授说,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体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该制度在执行中又发生变形,更加重、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功能,离其原本的救济功能越来越远,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在的《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都可以求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济性措施。”马怀德说。

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于临时性,马教授解释说:“救助站不可能对救助的人员养一辈子。这是短时间内的救济措施,最终的救济还是要落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家属那里。”

二、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马怀德说,过去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很浓,从头到尾都有公安介入,都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强制措施。“现在公安机关的职能被大大限制,到了几乎淡出的地步。”

马怀德指出,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只出现了两处,第四条中,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可见,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可以说,这表明公安机关的强制管理职能从救助管理当中退出。公安机关与交通、卫生、城-管部门,甚至一个普通公民的功能和作用是一样的,不再体现治安管理特色的功能。”马怀德说。

三、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导致被收容遣送人员一度扩大化。这次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马怀德说,“当然,流浪乞讨人员也很复杂,有的以此为生,白天流浪乞讨,晚上花天酒地。因此,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来救助站免费吃住,只对生活无着的人员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界定范围比过去更窄、更明确。”“对农民工来城市寻求工作或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马教授说。

四、救助站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马教授说,这条规定非常重要,救助站的所有经费,必须列入财政予以保障。“这是在过去很多行政法规中都不曾写到的一点,这意味着救助站从此改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过去《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容遣送站因为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败坏了制度的名声。“这次明确,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财政要加大投入,可能是不小的投入。”

此《办法》中同时写明,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是一种立法上的政策引导,说明国家希望今后救助工作社会化,不光是政府,还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从事这项工作,为今后的救助工作社会化埋下伏笔。”

五、对救助站监督加强被救助人员义务减弱

“在《收容遣送办法》中,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对被收容遣送人员的义务要求,而在《救助办法》中大部分义务是给救助站规定的,如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5项救助,如食物、住处等。并强调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人员的职责与被救助人员严格区分,违反职责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救助站义务和被救助人员权利,更多地规定了救助站人员的义务、职责,而对被救助人员规定得很少,只在第十六条中予以规定。以上这些变化,表明现行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在于,从承担社会治安管理功能的国家管制性措施,变成一种纯粹的救助措施。这是根本性质的重大变化,其意义在于正本清源,体现了我们政府在执政观念上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管制、控制、管理,正在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从6月18日国务院原则讨论通过,到20日签发,再到22日公布,马怀德教授对国务院出台这一法规的速度表示惊讶,对这个办法将收容遣送的治安功能转变为纯粹的救助功能的彻底性表示赞赏。

6月16日,应松年、马怀德等教授受国务院邀请,就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马怀德说,此前是一个16条的草案,“当时已经相当完善了,专家们又对一些具体条文和语句措辞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当时我提出,应明确规定不得收费,也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组织生产劳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不得打骂被救助人员,不得唆使他人打骂,不得扣压被救助人员的申诉材料及证件等。”马怀德说,因为此前收费、组织劳动、打骂人员这种现象受到诟病颇多。这些意见都被充分采纳,并在正式条文中予以体现。

马怀德介绍说,并不是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才组织着手《办法》的制定。事实上,对《收容遣送办法》的修改早在1997年、1998年就开始启动了。孙志刚案的发生和其后的公民、学者上书,对该办法的早日出台起到了催生作用。

专家指出,政府从权力本位到义务本位的重大变化,是从更多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更多地体现在为百姓安居乐业、自由生活提供福利。这与新一届政府明确执政理念,树立亲民、利民形象的做法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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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7

性事件的发生,根据xxx《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今冬明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

(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三)明确职责,强化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救助政策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和关爱弱势群体的浓厚氛围。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此项工作;街道财政所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罗星派出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积极协助街道社会事务办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街道市容办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罗星派出所或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罗星学区要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控辍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要配合街道社会事务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街道司法所要负责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综治办、妇联、团工委、残联等其它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与救助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健全制度,规范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街社会事务办要落实好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及来电等方面,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基本权益。各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加强日常和夜间巡查和护送救助,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街道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救助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街外来人员的大量增多,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统一领导,街道社会事务办牵头,综治办、学区、派出所、财政所、司法所、市容办和团工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各村(社区)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救助流浪猫的过程及心得感悟篇8

当我们走在街上,常常能看到许多流浪狗,有些虚弱无力地趴在路边,有些则守候在餐馆门口寻找食物。这些流浪狗的生活并不容易,它们需要人类的关注和帮助。我曾在流浪狗救助中心工作了一段时间,收获了许多感动和体验,有些让我痛心疾首,有些让我心生感激。

第二段:流浪狗的痛苦

流浪狗的生活充满了痛苦和危险。它们常常没有食物可吃,没有地方可以遮风挡雨,更不用说接受医疗照顾。时常能看到它们受伤,被车撞伤,或者遭到虐待。我的工作就是要为这些不幸的动物提供庇护和帮助。每当看到受伤的狗狗们,我都感到无尽的悲伤和心痛。

第三段:流浪狗救助中心的工作

流浪狗救助中心是为流浪动物提供庇护和照顾的地方。我的工作在救助中心主要是给狗狗清洗、喂食、带出去散步,以及治疗伤口。每天都需要照顾许多狗狗,工作十分繁忙。但在这里,我学到了耐心和责任心。我也见证了狗狗们从无助到康复的过程,这些经历让我对生命和关爱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

第四段:与狗狗们的互动

在流浪狗救助中心,每天都有机会和狗狗们互动。有些狗狗性格比较温顺,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爱抚;有些则比较脾气不好,需要更多的耐心和体谅。与这些狗狗们相处,我学会了尊重和信任。我和它们的交流,给我带来了许多欢乐和满足感。

第五段:结语

流浪狗救助中心的工作,让我学会了爱心、耐心和责任。在我和许多狗狗们的相处中,我感受到了人与动物之间的爱和亲情。虽然工作十分艰苦,但是参与这项工作的时候,我感到十分有意义。我希望今后还能继续参与这样的工作,给更多的动物带来温暖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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