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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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篇1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查处违纪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重要环节,是促进案件检查部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就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把握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党内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党和国家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党内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的内在要求
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近几年来,违纪违法活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不仅使案件的调查更加艰巨复杂,而且也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权钱交易案件中,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如“公开索要”转为“私下交易”,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方面的优势,正确运用法律和纪律武器,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案件检查、轻案件审理的现象。在检查环节,特别是在案件突破过程中,有的是领导直接指挥或亲自参与办的,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由于案件审理处在后方,又缺乏相应的宣传,很多人甚至个别领导都不知道审理是干什么的,造成人们普遍认为审理工作多余。
(二)案件审理人员思想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
工作缺乏主动性,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提前介入”做的不够,“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不及时,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不够,往往是坐等案件送审。
(三)案件审理人员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
不少案件审理人员由于受党纪政纪条规的制约,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一是要配好、配强审理工作人员,使其在年龄层次、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二是支持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要善于听取审理工作人员的意见,多站在案件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三是要加大对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性和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案件审理工作、信赖审理工作。
(二)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案件审理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对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党性锤炼,加大培训力度,使其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政治的高度、全局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既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熟悉财经、法律、金融等相关知识;既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又有独立审案的业务能力。从而在工作中做到求真、务实、严谨、细致、慎重,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又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要以案件审理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准确。要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以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抓好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使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树立起彻底改正错误的信心;注重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工作在管理和教育中的治本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确保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受到应有的处理。
(四)要妥善处理新问题
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凡是纪律条规上不明确的,要本着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积极性的原则,妥善处理。特别要区分开工作失误与工作失职、正当收入与非法收入、主观故意与过失违纪的界限,弄清哪些是经济发展中允许的探索,哪些是工作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哪些是危害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惩治腐败者。
总之,案件审理工作担负着监督案件检查工作和对违纪人员定性处理的重任。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以对党和国家、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新形势,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是每一个案件审理人员都能成为行家里手,才能无愧于党的忠诚“卫士”的光荣称号。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篇2
20**年3月,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对全区纪检监察延伸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室20**、20**年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就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总体来看各单位之间很不平衡,区直要好于乡镇,乡镇之间差别也很大,有的乡镇的案件质量可以和区纪委的一样,而有的单位连基本的程序和要求都办不到。工作较好的单位有永安办事处、官埠镇、桂花镇、教育局、地税局五个单位,通过这次检查,结合平时的工作,我们认为当前全区基层案件质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工作不够主动。
1、有的单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给予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处分的人员,长期不闻不问,不作纪律处分,既不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和取证,又不向区纪委报告和移送案件,有的人被判刑了还在领工资,刑期已满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2、对纪律处分的执行不主动。处分决定下达后,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所列事项要逐一落实,这是各级党政组织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简单地认为决定一经作出,案件就算结案,重过程轻结果,不主动督促人事部门等部门落实。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处分下达后该归档的材料不归档。有的单位对区纪委监察局处分的人员,非要等到区纪委三番五次地点名通知,才被动地办理交办的事情。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的决定不宣布、不送达。对该降工资的不降,对该评定为不称职的评定为称职,等到区纪委来纠正。对区纪委下发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连表最后也找不到了。
3、对被处分人单位意见上报不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的单位在接到区纪委后,迟迟不报,严重影响区纪委的工作。
(二)、少数单位全局观念不够
1、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已经撤职的变相以副职主持工作或易地任职,在处分期内给予提拔任用。
2、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在上报单位意见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给予重处分的却提议轻档次,问题轻的就提议免处或通报批评,给区纪委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3、案件量纪不平衡。同一事实,区纪委处分与区直不样,区直与乡镇不一样,区直各单位之间不一样,乡镇与乡镇之间不一样。
(三)少数单位工作力度不够。
案件量纪偏轻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对经济类案件的量纪,有明确的量纪标准却不执行,明显偏轻;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其他案件,过于就低不就高,不根据当前的政策和形势来量纪。
(四)少数单位工作不够规范
1、审理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重实质性处理,不重视程序合法与否,有的错误事实不同被调查人见面;有的不按党章规定召开基层党组织进行讨论;有的不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基层组织讨论会;有的处分决定不送达;有的处分作出后不同被处分人谈话。
2、案卷整理不规范。案件接交中有些材料没有及时移交。有些单位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中,按照程序做了工作,但没有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有的卷宗中没有组织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
3、处分种类不规范。有的单位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时,不严格按照有关条规规定的五种党纪、六种政纪作出处分。有的单位在处分决定中将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作为纪律处分下达。有的单位把通报批评等作为一种纪律处分。有的给予党务工作干部以政纪处分。有的给予降低职务工资一级的处分。有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处分。有的单位对处分的种类表述不准确。有的把公务员考核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对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以此代替纪律处分。
4、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处分决定没有引用明确的纪律处分条款,而是笼统地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的给予政纪处分却引用党纪规定。有的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却引用公务员的纪律规定。
5、移交归档不规范。在这次检查的中,很多的案件是从抽屉中拿出来的几张材料纸,有的乡镇甚至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没有专门的保管措施。有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调整后,案卷没有及时移交。
6、有的单位越权处分,如司法局对何江波给予撤职处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好人主义严重,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区纪律三令五申后,将有关手续按要求办理,向被处分人讲是上级要处理三是有些领导干部姑息迁就违纪人员,尤其在对一些基层干部给予降级以上重处分时,认为基层干部工作辛辛苦苦,生活清苦,有时工资都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降低待遇势必影响生活,因而执行时不坚决。四是有些单位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正比致使一些人的处分迟迟不能宣布并执行。
2、人员素质乡镇区直单位由于人员调动频繁,特别是2003年初我区乡镇改革后,纪委书记调整面很大,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
理、后勤管理六个方面的问题工程,3、缺少案件质量的管理考核机制。案件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
4、思想上不够重视。主要是区纪委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下面一些认为这项工作是搭甩的工作,5、基层人员兼职,精力上,有的人确实想学但没有资料,有的人不懂又不学,有的人
6、大部分的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不谈案件审理的法规资料和案件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监察室主任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处分决定的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处分不落实,追究其上级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检查落实,使各级审理部门把处分决定执行的检查,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有效地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建立对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本单位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分而不及时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案件处理后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单位积极还必须关单位联系,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是处分执行回执制度;这个制度现在区纪委已经实行。二是专人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在上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中也讲了。三是定期检查制度。要狠抓监督检查,在落实上下功夫,一是采取统一部署与执行单位自查相结合,上级单位抽查与同级单位互查相结合,执纪检查与案件整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使执纪检查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有机结合,防止出现漏检和死角。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考核标准。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审理部门要每年要进行定期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区纪委要把案件整体质量作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案件协审机制。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体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加强区纪委对全区案件质量的管理,实行由区纪委审理室对各单位的案件定性、量纪、适用条规等进行全面的把关,各单位审理的案件在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决定前报区纪委审核。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基层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基层建立阵地,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要有相应的审理工作法规资料。
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篇3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随着基层政治生态持续净化,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着任务繁重、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诸多挑战。下面结合近年来基层审理工作,作出如下剖析:
基层审理工作现状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察对象大幅扩大,基层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多,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审理任务更加繁重,从总体上看,村干部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各项惠农补贴等违纪问题突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上,纪法交叉问题增多,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只有掌握这些新特点和新规律,才能使新形势下的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基层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审理质量不高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繁多,一个案件从受理、作出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程序多达十几个,且环环相扣。有的基层纪委存在重审查轻审理的观念,随意压缩审理时间,要求审理室“快审、快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加上基层审理室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在重重压力下,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审理人员容易“被动审”,出现文书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二)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
基层纪检往往重惩治查处,轻跟踪监督,这就导致处分决定宣布不及时、处分材料归档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处分人员后期回访不到位,对受处分人员是否真正从心理上接受处分,单位是否履行了其主体责任没有及时跟进,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缺位,成为监督盲区。
(三)内部沟通协作不力
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审理这一道关口。实务中经常出现移送审理的案卷事实不清、文书不规范不严谨、卷宗装订混乱,退回补证案件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等问题,由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作不力,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法法衔接机制不畅
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基层监委都已经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但在衔接机制上不够完善细化,导致法法衔接机制不畅。在与司法机关衔接方面,还需要在指定管辖、提前介入、补充调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基层审理工作的下一步对策
新形势下,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十四五”开局提供坚强保障,是案件审理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以案促改治理年”活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自治区纪委监委将2021年确定为“以案促改治理年”,作为基层审理部门,要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首先,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关口”的作用,尊重审理工作客观规律,严把案件质量关。其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理案件时,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方针,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准则,既通过处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以点带面,形成威慑,又通过宣布处分决定等方式,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再次,充分发挥“两书”作用。在对相关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勤用、多用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建章立制。
(二)建立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制度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制。一方面,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所列明的处分决定归档、职务职级和工资待遇调整等事项,要求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并限期反馈。另一方面,要通过与回访对象、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谈话,结合党组织、纪检监察组进行鉴定,全面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要求其单位党组定期与受处分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加强受处分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并向党组织及时报告其思想动态,将回访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反馈,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和改进内部沟通协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审查审理内部沟通协作,严格依纪依法审核把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案件协调会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一方面,通过共同商议、案件研判等方式,倒逼审查审理部门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基层纪检干部到案件审理部门轮流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基层“尖兵突击队”。
(四)建立健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
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证据审查标准,建立健全法法衔接机制。作为基层审理部门,首先,要对标刑事审判标准和要求,在审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时,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防止“带病”移送。其次,要细化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接机制,在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补充调查等方面形成协作机制,使各环节有序对接,贯通执纪执法“两把尺子”。再次,以审理部门为主导联合审查机关,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确保衔接严密顺畅。
基层案件审理部门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让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求落实到正风肃纪反腐各方面,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篇4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04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1998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15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09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07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