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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食品安全法演讲稿范文【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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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一篇】

一问: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二篇】

2016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暨第十一届光明食品节于10月26日-28日召开,光明食品集团与荷兰合作银行联合发布了《2017中国食品产业发展趋势报告》。报告指出,人民币延续较以往更为剧烈的波动趋势,对于日益纳入全球一体化的中国农业食品企业如何从全方位控制风险、捕捉机会、加紧全球化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告指出,全球经济增长缓慢且伴随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在农产品进口需求、原材料成本、境内外融资以及海外并购等诸多方面,将对中国食品及农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乳业为例,国内需求量中20%-25%(按液奶当量计)为进口的乳制品大宗商品(约70%的进口值)和最终产品(约30%进口值)。对于乳制品加工企业而言,除了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之外,以美元计价的进口乳制品大宗商品的成本亦与人民币汇率息息相关。在其它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10%的贬值导致进口乳制品大宗商品人民币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成本增加,有可能使得整个乳制品加工行业的`利润出现约15%左右的下降。

当然,动态而言,企业可以利用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产品结构、锁定汇率等手段至少部分消化这些压力。与此同时,对于国内乳业企业而言,国内市场的放缓以及中国乳业与国际市场的较高的相关性意味着进行国际战略布局的迫切性越来越大,而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势,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也意味着更大的不确定性。

报告同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期中,传统食品农业行业及其销售业态面临巨大挑战,竞争加剧。社会发展持续推动消费需求由多转优,80后消费习惯、老龄化、二胎效应将引领未来食品消费市场的增长。

面对传统市场增长放缓、竞争日益加剧的不利局面,国内食品农业公司还在积极采取横向整合、跨界合作、资产轻量、拓展渠道等一系列应对措施。2017年,企业间的兼并整合值得继续关注。在经济和消费双重放缓的前提下,大型企业以其超前的意识和丰富的资源开始主导市场,产品、渠道、价格和市场方面竞争加剧,促使中小企业加速退出市场,很多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只能退回二线市场,或是考虑退出行业,或是已经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相关链接:

昨天,2016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暨第十一届光明食品节在上海展览中心开幕,展会发布了2017中国食品产业发展趋势报告。报告预测,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力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而其中“80后”消费者将在未来5年内贡献65%的消费增量。

碳酸饮料等销量下滑。

报告指出,接近九成的“80后”消费者愿意花更高的价格购买健康的食品和高档的食材,他们其中的更高比例愿意购买进口或有机食品,花更多的时间在超市的生鲜区域浏览购物。

老龄化增速也将对食品和保健品行业提出新的要求。中国国内保健品行业产品相对单一,而需求量巨大。对食品行业来说,老龄的消费者会更加注重低糖,降血脂,高纤维等食品将愈发受到青睐。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短期内直接与婴童相关的用品,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消费将会得到明显的提振。根据预计,未来5年内,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消费量将从原先估计的7-8%的年均复合成长率上升至年均9-10%之间。

和过去人们追求好吃相比,如今“健康”成为一种日常的生活方式。包装食品中的代表品类,坚果类零食近年广受欢迎;方便面、糖果、甜饼干、果冻、口香糖等概念不够健康营养的品类消费下降。同样,含糖量高的碳酸饮料和果汁在2015年销量下滑了1%至3%。

进口食品普及是趋势。

进口食品的普及是目前我国消费市场的又一大趋势。根据上海商情信息中心开展的一项针对上海市场进口食品消费趋势的调研,大多数消费者已经认为进口食品价格可以接受。受访对象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最看重产品质量,占到29%。其次是价格是否合理,占到27%。再次是品类是否齐全,占15%。受访对象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消费金额在100元-200元的最多,占到40%。此外,26%的受访对象表示每月要购买进口食品2次以上,人数最多,而表示从没有买过进口食品的仅占2%。

本届食博会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办,光明食品集团承办,以“对话、引领、共生”为主题,打造食品产业引领者的国际级对话平台。

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三篇】

第二十三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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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四篇】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区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疫、依法防疫,教育养殖户树立健康养殖、清洁养殖概念,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区“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努力构建和谐**。根据《**区开展食品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食安办[]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在三月、六月开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本此宣传活动简要作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效。

我们按照整个宣传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为重心,以正面宣传和誉论导向为主的方针,将普法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养殖技术知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食品安全防控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养殖、依法防疫、依法经营参与意识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为总的指导思想,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报刊、板报、街头、会议等开展了多形式宣传活动。通过历时一个月的宣传,广大养殖户树立了正确防疫意识,主动要求免疫,自觉申报检疫;经营业主依法接受检疫;生产企业主动将食品安全生产向全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了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双轨目标责任制;共同参与,“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初步成效已经形成。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为确保上下密切配合,区乡联动,责任明确,取得成效,区局成立了畜牧法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李大友任组长,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陈大林、畜禽改良站站长肖冲任为副组长,张轲、党维强、李章银、蔡光辉为成员,具体负责方案的拟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全体检疫员、畜牧兽医职工参与。

2、及时编印各类宣传资料。区局组织技术人员及时编印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畜牧法相关条款摘录”、《动物检疫行政告知书》、《动物免疫行政告知书》、《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猪税费收取标准的通告》、《告全区饲养母猪农户的一封公开信》、《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技术要点》、《三元杂交猪饲养技术要点》等法律法规、技术资料共计2xxxx份。

3、深入基层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一是成立六个宣讲团。区畜牧食品局抽出懂业务、会技术、熟悉法律的2xxxx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xxxx畜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宣讲团,深入**镇、清江、曾口、顶山、玉山、化成、花丛、渔溪、恩阳、茶坝、三汇、平梁等十二个中心集镇开展了12堂畜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有4xxxx政府领导、27xxxx村社干部、87xxxx畜牧职工、296xxxx养殖农户听了讲座。二是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装饰宣传车挂牌宣传,车头前挂“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暨食品安全宣传车”,深入唐巴线、广巴线、巴水线、巴顶线、巴玉线、城区及清江镇、水宁寺镇、曾口镇、梁永镇、玉山镇、顶山镇、化成镇、茶坝镇、花丛镇、柳林镇、恩阳镇、渔溪镇、平梁乡、三汇镇等1xxxx中心乡镇进行广播宣传。三是搭建街头宣传台。利用各乡镇赶集日,搭建宣传台进行宣传法律和接受技术咨询,下发各类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2xxxx万份,接受854xxxx个农户的咨询,解难答疑。6月8日,市、区畜牧食品局利用“畜牧法”宣传周活动,在江北广场开展了街头宣传,搭建畜牧法律法规、养殖技术咨询台,下发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xxxx万份,接受30xxxx个百姓的咨询。市、区畜牧食品局主要领导程仕俊、王雅、王佑荣、李大友、陈斌、蒲权芳等亲临现场解难答疑。四是报刊公示。将“告全区母猪饲养农户的一封公开信”、“动物防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条款载录汇编”、“动物免疫行政告之”、“动物检疫行政告之”等在《巴中日报》上从206月7日起分五期连续刊登进行公示与宣传。五是制作标语及板报。在三月、六月宣传活动月活动中,共制作悬挂布标55幅,公路沿线书写石灰标语74幅,办街头板报58期。

4、邀请人大、政协委员视察工作。3月16日,市人大吴主任率市、区人大、政协部分委员对**区畜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生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动物防检疫工作深入农村、市场、企业进行了视察和检查,一致认为**区动物防检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了责任明确、领导重视、部门工作实、群众接受、社会理解。

5、以食品安全为把手,抓好防检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是强化基础免疫。从元月一日起,推行“仔猪骟割初免——春秋普打普免——市场、流通检查补免”新的免疫程序,从3月11日起全面启动春季动物防疫普免工作。二是突出产地检疫。设置报检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群众报检,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检疫员随经营者畜禽收购车辆到场到户到点开展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标识,掌握免疫状况,检查个体健康,经检疫合格准予出栏销售,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取防检疫规费,对未经免疫或免疫逾期的限制出栏,实施补免、重免。三是狠抓屠宰检疫。设置检疫办公室,实施驻场检疫,科学设置“三关六岗”,同步实施,做到“十到位”,元月以来共检疫生猪3xxxx头、禽只5xxxx只,检出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142xxxx公斤,净化了食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6、强化动物防疫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执法秩序。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巡查,每月2—xxxx;不定期抽查和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动物防疫快速反应队伍,紧急出动,强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今年以来,先后查处违法案件2xxxx,立案处理xxxx,捣毁病害动物产品加工窝点xxxx,销毁病害产品吨。三是强化层级监督。今年以来,已通报了xxxx违反防疫操作规程的事件,查处了xxxx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xxxx动物检疫员。

总之,通过历时两个月的宣讲、宣传,使各级政府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生产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抓,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议,生产企业、经营业主、养殖农户、全社会齐参与,建立诚信体系,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你我他的共同责任。

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六篇】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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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七篇】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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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八篇】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度为元,具体如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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