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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食品安全法演讲稿范文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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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一篇】

top2。

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top3。

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top4。

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top5。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top6。

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top7。

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top8。

重拳整治虚假广告——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top9。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top1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三篇】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四篇】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更多。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区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疫、依法防疫,教育养殖户树立健康养殖、清洁养殖概念,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区“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努力构建和谐**。根据《**区开展食品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食安办[]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在三月、六月开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本此宣传活动简要作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效。

我们按照整个宣传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为重心,以正面宣传和誉论导向为主的方针,将普法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养殖技术知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食品安全防控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养殖、依法防疫、依法经营参与意识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为总的指导思想,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报刊、板报、街头、会议等开展了多形式宣传活动。通过历时一个月的宣传,广大养殖户树立了正确防疫意识,主动要求免疫,自觉申报检疫;经营业主依法接受检疫;生产企业主动将食品安全生产向全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了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双轨目标责任制;共同参与,“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初步成效已经形成。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为确保上下密切配合,区乡联动,责任明确,取得成效,区局成立了畜牧法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李大友任组长,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陈大林、畜禽改良站站长肖冲任为副组长,张轲、党维强、李章银、蔡光辉为成员,具体负责方案的拟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全体检疫员、畜牧兽医职工参与。

2、及时编印各类宣传资料。区局组织技术人员及时编印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畜牧法相关条款摘录”、《动物检疫行政告知书》、《动物免疫行政告知书》、《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猪税费收取标准的通告》、《告全区饲养母猪农户的一封公开信》、《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技术要点》、《三元杂交猪饲养技术要点》等法律法规、技术资料共计2xxxx份。

3、深入基层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一是成立六个宣讲团。区畜牧食品局抽出懂业务、会技术、熟悉法律的2xxxx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xxxx畜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宣讲团,深入**镇、清江、曾口、顶山、玉山、化成、花丛、渔溪、恩阳、茶坝、三汇、平梁等十二个中心集镇开展了12堂畜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有4xxxx政府领导、27xxxx村社干部、87xxxx畜牧职工、296xxxx养殖农户听了讲座。二是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装饰宣传车挂牌宣传,车头前挂“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暨食品安全宣传车”,深入唐巴线、广巴线、巴水线、巴顶线、巴玉线、城区及清江镇、水宁寺镇、曾口镇、梁永镇、玉山镇、顶山镇、化成镇、茶坝镇、花丛镇、柳林镇、恩阳镇、渔溪镇、平梁乡、三汇镇等1xxxx中心乡镇进行广播宣传。三是搭建街头宣传台。利用各乡镇赶集日,搭建宣传台进行宣传法律和接受技术咨询,下发各类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2xxxx万份,接受854xxxx个农户的咨询,解难答疑。6月8日,市、区畜牧食品局利用“畜牧法”宣传周活动,在江北广场开展了街头宣传,搭建畜牧法律法规、养殖技术咨询台,下发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xxxx万份,接受30xxxx个百姓的咨询。市、区畜牧食品局主要领导程仕俊、王雅、王佑荣、李大友、陈斌、蒲权芳等亲临现场解难答疑。四是报刊公示。将“告全区母猪饲养农户的一封公开信”、“动物防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条款载录汇编”、“动物免疫行政告之”、“动物检疫行政告之”等在《巴中日报》上从206月7日起分五期连续刊登进行公示与宣传。五是制作标语及板报。在三月、六月宣传活动月活动中,共制作悬挂布标55幅,公路沿线书写石灰标语74幅,办街头板报58期。

4、邀请人大、政协委员视察工作。3月16日,市人大吴主任率市、区人大、政协部分委员对**区畜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生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动物防检疫工作深入农村、市场、企业进行了视察和检查,一致认为**区动物防检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了责任明确、领导重视、部门工作实、群众接受、社会理解。

5、以食品安全为把手,抓好防检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是强化基础免疫。从元月一日起,推行“仔猪骟割初免——春秋普打普免——市场、流通检查补免”新的免疫程序,从3月11日起全面启动春季动物防疫普免工作。二是突出产地检疫。设置报检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群众报检,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检疫员随经营者畜禽收购车辆到场到户到点开展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标识,掌握免疫状况,检查个体健康,经检疫合格准予出栏销售,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取防检疫规费,对未经免疫或免疫逾期的限制出栏,实施补免、重免。三是狠抓屠宰检疫。设置检疫办公室,实施驻场检疫,科学设置“三关六岗”,同步实施,做到“十到位”,元月以来共检疫生猪3xxxx头、禽只5xxxx只,检出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142xxxx公斤,净化了食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6、强化动物防疫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执法秩序。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巡查,每月2—xxxx;不定期抽查和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动物防疫快速反应队伍,紧急出动,强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今年以来,先后查处违法案件2xxxx,立案处理xxxx,捣毁病害动物产品加工窝点xxxx,销毁病害产品吨。三是强化层级监督。今年以来,已通报了xxxx违反防疫操作规程的事件,查处了xxxx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xxxx动物检疫员。

总之,通过历时两个月的宣讲、宣传,使各级政府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生产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抓,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议,生产企业、经营业主、养殖农户、全社会齐参与,建立诚信体系,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你我他的共同责任。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六篇】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是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而本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例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七篇】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b。保障食品生产者利益。

c。保护食品正常出口。

d。严惩违法行为。

a。2009年2月28日b。2009年6月1日。

c。2009年5月1日d。2009年7月1日。

a。在商店里出售的,可供吸食的物品。

c。历史上,人类以前食用过的所有动物或植物种类。

d。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4。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下方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内含任何细菌。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内含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6。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下方哪项权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

a。举报权b。知情权c。名誉权d。推荐权。

8。哪个部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9。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机构是:

a。新闻媒体b。社会团体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街道办事处。

10。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共同职责b。相关职责c。连带职责d。赔偿职责。

11。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主要是透过建立:

c。食品抽检制度。

d。食品风险预警制度。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且:

a。提醒消费者谨慎食用b。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d。立即拘留相关职责人。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6。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17。公众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能够:

a。付费查阅b。免费查阅c。付费查阅,但应予优惠。

d。付费查阅,但收费价格可协商。

18。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

a。行业标准b。企业标准c。特殊标准d。卫生标准。

19。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受理其备案的部门是:

a。省级质量监督部门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在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做法哪项不正确:

a。用水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c。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够没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2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立即停止生产。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d。不用记录召回和通知状况。

2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立即停止经营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d。自行处理后,继续销售。

2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24。生产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价款的:

a。三倍b。五倍c。十倍d。十五倍。

25。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商务部市场流通管理机关。

28。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3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b。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需要取得餐饮许可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

3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带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b。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

a。能够使用同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

b。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c。从事相同业务,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d。如在同一城市,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a。七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六十日。

37。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营养成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3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是: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39。在什么状况下,才能够将某种食品添加剂列入能够使用的范围:

a。在国外已经使用b。在我国有长期的使用史。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d。有助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

40。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a。食品安全企业标准b。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d。食品安全标准。

41。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能够添加:a。药品。

b。任何中药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d。少数西药。

4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

4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带给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

49。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以上都是。

51。对于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以下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资料真实,载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b。说明书能够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产品成分务必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d。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5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

a。给予警告b。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d。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

a。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b。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d。以上全对。

c。不得内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资料。

d。能够内含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资料。

a。罚款b。警告。

c。记大过、降级或撤职d。开除。

62。食品广告内含虚假或者夸大的资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

a。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d。五万元以上罚款。

63。下列关于食品检验资料表述,错误的是:

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c。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d。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6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对食品实施免检?

a。能够b。不能够c。只有免检食品能够d。特殊状况下能够。

65。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进行:

a。行政复议b。复检c。自检d。仲裁。

66。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证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

a。由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b。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c。由举报产品的消费者承担d。由初检检验机构承担。

6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68。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察看。

69。对食品检验负责的是: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70。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后的:

a。三个工作日内b。五个工作日内。

c。十个工作日内d。十五个工作日内。

71。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

a。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b。委托贴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c。委托仲裁机构进行。

d。委托企业进行。

7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能够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

a。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b。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c。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d。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后,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73。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由: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b。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c。初检机构指定d。仲裁机构判断。

75。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应:

a。通报批评b。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c。处以罚款d。警告。

77。出口食品由哪一部门进行监督、抽检?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卫生行政部门d。海关。

7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贴合:

79。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是:

a。卫生部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国务院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1。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c。省级政府部门d。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8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贴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a。卫生行政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质量监督部门d。农业行政部门。

a。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状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状况。

b。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d。所有以上这些信息。

86。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资料包括:

a。许可证照颁发记录。

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c。经营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状况。

d。以上都包括。

8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b。处以罚款。

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9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对其:

a。给予警告b。吊销许可证。

c。责令停止经营d。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现场检查b。抽样检验c。拘留违法经营者。

d。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9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

a。处以罚款b。实施拘留c。移送检察机关d。移送公安机关。

9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

a。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不一样监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处罚。

c。不一样监管部门能够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d。卫生部门具有优先处罚权。

c。书面警告d。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96。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a。给予警告b。处以五千元罚款c。责令其停止经营。

d。吊销许可证。

98。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带给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拒不改正的:

a。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b。处以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处以货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职责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

a。先承担行政法律职责。

b。先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职责。

100。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

a。免予处罚b。从轻或减轻处罚。

c。责令改正d。给予书面警告。

答案: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八篇】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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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九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下午好!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让我来讲食品安全法,压力很大,因为在坐的有许多同仁已参加过省、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培训。

只能说我是与大家一起来学习这部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个人的观点,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年的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7月20日国务院又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我今天的讲解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与我们有联系的,我将详细讲解,没有联系的,一带而过。

下个月,市局将组织“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这部法律是考试内容之一,占的分值会很大,所以在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容易考到的地方将重点予以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会有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总则共10条,也包含了这些内容。

第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是否安全。

因此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

只要记住“安全”两字即可,只有食品安全了,才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2条是《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部法律中多次提到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区分这四者的不同。

食品生产者仅指食品生产和加工者;食品经营者是指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三方面:

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是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

该法排除适用的范围为:

(1)农业的初级产品。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特殊食品。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铁路运营食品。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4)军队用食品。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这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3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这条很重要。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对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我们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那什么是流通环节呢?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

按照定义来看 ,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也有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

如生产饼干的厂家,它也要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

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是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我要重点提示一下,《食品安全法》仅对食品采取分段监管的体制。

对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不实行分段监管的理由:一是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是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

三是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 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

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 , 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

四是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 但是 ,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又如何呢?《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

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20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第5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规定。

政府负总责。

第6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第7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第8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第10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一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二是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章总则最重要的监管体制,我把这个监管体制总结为三个层次,四个环节,便于记忆,三个层次是: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是综合协调;工商、质监、药监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四个环节是: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这一章的内容从第11条到第17第,共七条。

这一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两项”新制度,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

为了与国际接轨,这部法律引进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制定,能够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较好地起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作用。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

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所谓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有致病因素,人在吃了这食品后,比如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比如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

第12条是关于调配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与我们的关系不大。

第13条到第17条都是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科学了解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并判断这些危害将怎么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通俗举一例子,比如对方便面这个食品,首先要了解这方便面中在制作过程中存在哪些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危害、农药、兽药残留等化学性危害,根据这些危害的情况,就比较容易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

评估工作,实际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知道这些风险的存在,就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我们只要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就可以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这一章只有九条,从第十八条至二十六条,这一章的内容与工商关系不大,但应该了解这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18章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标准的宗旨,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则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第1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同时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多套标准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本法在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险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就是说以后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20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第2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布方式,现在这样制定,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

第22条是关于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23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必须是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如藕粉圆,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这样的情况下可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地方标准。

第2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这是属于命令性规范。

第26条是关于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从第27条至56条,共30条。

内容多,与我们的联系较多,也是考试的重点。

第27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要求。

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到这第27条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在过去的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第(一)项是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第(二)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三)项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第(四)项是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

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污染;第(五)项是餐具等的消毒要求;第(六)项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第(七)项是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第(八)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九)项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第(十)项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第28八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这条与我们的联系联系很大,也是考试中容易考到的内容之一。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这条的第(一)项就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这句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搞氧化剂、着色剂等22类。

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三是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南京冠生园生产的月饼。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这句话的重点是限量,因为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

如方便面中的大肠杆菌超标、银耳中的二氧化硫超标等。

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其他特定人群如糖尿病人。

为他们提供的食品有不同的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

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厉害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

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在新县中附近有个来来永和豆浆店就用塑料桶运输豆浆,导致了食物中毒;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者其他疾病。

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前两年我局查处了牛奶的生产日期后移的案件,各大超市蛋糕、熟肉制品就有每天改动生产日期的情况,达到变相延长保质期的目的;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一)是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违反本条第(七)、(九)项规定的依照第86条规定承担责任外,其他的都按照本法第8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29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过去的食品卫生法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职权,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认可证,由质监部门发放;从事食品流通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发放、从事餐饮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药监部门发放。

在发放许可证中要注意以下七种情况,这些情况比较重要,考试中容易出现: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其自制蛋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要是销售别的厂家的蛋糕或是在销售其自制蛋糕的同时又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例如,烤鸭店外卖自制烤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餐饮店外卖包装好的不是其制作加工的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例如,超市内的主食厨房等。

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

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供各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常见的。

五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利益,但不能反向推断销售他产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的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就应当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七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因此,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予以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市值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在《食品安全法》中共有“七个”许可,我把它总结在一起即: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保健食品许可。

第30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31条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有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也有的还需要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该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2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最重要的部分,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自律制度。

二是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是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33条关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

类似于企业9000论证,

第34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是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果在超市从事收银员、保安等工作,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35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所谓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等产品。

添加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督,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所以这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要主动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都是有关食品生产者的义务,这三条的管理部门是质监部门,与我们的关系不大,作些了解。

第36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一般需要从市场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些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品质、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难以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违反这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86条的规定处罚。

第37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第36条是进货查验记录,本条是出厂记录,一个进,一个出。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生产者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38条规定了生产者的检验义务。

第39条、40条、41条是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与我们关系很紧密,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第39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

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

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2007年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

这项整治工作,我们局得到了省、市局的肯定,尤为突出的是蒋分局,当时的周政局长被评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工作者。

在此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表述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有上述查验义务以外,还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进货查验”和“记录”两项制度,前者实施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后者实施的主体只有企业。

行政执法机关可否仿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做好记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第87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将工商机关长期以来推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虽然名称有所不同)。

没有将“记录”规定为履行义务的方式,恰恰拓展了经营者履行义务的形式而不是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可以采取记录、销售票据(下面还要讲到)、存档、复印、拍照等多种形式履行“查验”义务,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能够随时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就行。

至于监督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查验”义务是具体的执法问题,工商部门既可以在部门规章中采用列举和综合的形式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也可以在实践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形式。

形式是否能够统一并不重要,如何使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才是工作的重点。

另外要说的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如农工商、时代等超市就是这样的类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40条也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它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有的食品必须在特定温度下冷藏,有的食品要求在通风环境中贮藏,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41条是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注要求。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42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这条很重要。

和我们的联系较多。

我们在日常巡查监管中检查食品时主要检查的内容。

在下面我还要讲到第66条进口食品的标签,其要求与这一条一致。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有了这方面内容,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食品、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这条可让消费者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信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

(四)保质期;知道食品的新鲜程度。

(五)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

(六)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一般消费者都能知晓,原有的厂家都标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食品的,我们可依据本法第86条予以处罚。

第43条、44、45、46、47、48都是食品添加剂方面的规定,“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43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4条是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新品种的程序规定,也必须经过许可。

第4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必要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二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46条是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求的规定。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收入了22类1812种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每个种类的最大使用量。

本条还规定了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47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48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一是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二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违反这规定的,依据第87条处罚;三是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四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在这里我再重点提示一下,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第49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50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可以依据本法第86条处罚。

第51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是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本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一是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是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52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也作了规定。

这三者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距离入场食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其责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是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是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七项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第90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53条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主动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可依据本法第85条处罚。

第54条是对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作了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55条是关于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针对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该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倪萍、邓婕、花儿乐队都曾代言过三鹿奶粉,代言的费用都超过百万。

倪萍在广告中不停重复“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奶粉我信赖。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网友愤慨,纷纷要求明星应站起来,将广告费退出来,拿出来给患儿治病,但那时还没有法律调整,现在就不行了。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明星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消费者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要求赔偿。

第56条是关于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的规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这一章的内容比较少,从第57条到第61条,共有5条,与我们有联系的主要是第60条。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本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

第57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的取得共有三个途径:一是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是经省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三是经省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第58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的规定。

一是赋予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

二是对检验人的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首先是对检验人业务素质的要求。

检验人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其次是对检验人职业素质的要求,要有科学的精神,崇高的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59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食品检验报告共同负责的规定。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60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刚才已说过,这条与我们有较大的联系,也是考试的重点。

一是不得实施免检。

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二是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

本条在否定免检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对食品的检验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我们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要注意的是,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包括快速检测抽取样品,都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该办法第42条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如一超市的月饼经盐城质检所检测不合格,超市提出复检的,复检机构就由超市在国家认可的监测机构中任意选择。

复检结果为合格食品的,检测费用就由盐城质检所承担,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超市承担。

该办法第43条规定,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另外对我们快速检测,该办法第45条作了规定,一是我们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61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委托检验的规定。

一是可以自行检验,二是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这一章的内容从第62条到第69条,共8条,这一章的内容只有第66条、67条与我们有关。

第62条是关于从境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对食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一级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而在地方的主管部门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目前多数地方的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央一级的做法进行了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而有一些地方,两个机构还没有合并。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63条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如十几年前,芦荟这一食品在我国还比较陌生,国家自然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想向我国进口芦荟,就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64条是关于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的规定。

近几年来,国外相继发生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等,如果这些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予以应付。

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二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65条是关于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规定。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备案和注册是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注册则是一种事前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就是说,不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境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我国出口食品。

之所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生产企业是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这些境外企业的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考察,确认这些企业是信誉良好的合法生产企业后,才能给他们注册,允许他们生产的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

而对出口商、代理商而言,他们不是进口食品的直接生产者,不需要主管部门进行事前的审查,只需要事后备案,使主管部门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即可。

第66条与我们有关联,这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印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规定。

本条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进行了规范。

一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二是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法的要求在讲第42条、47条、48条时已讲过。

不再重复。

三是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我们可依照本法第86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56条予以处罚。

第67条是关于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的义务性规定。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68条、第69条与我们没有关联,第68条是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通关手续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第69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这一章从第70条到第75条,共6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48条、49条、60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这一章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到事故发生的报告、通报制度以及事故责任的调查都作了规定。

第70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一项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

国家、省、市、县政府及工商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3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级) 。

前年市局在亭湖局组织了一次应急救援演习。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防范食品事故的发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71条是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的规定。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最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还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依据该办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第二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都作了通报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72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第73条是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这里的事故责任人不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我们在坐的各位。

第7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75条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较为突出原因,除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外,还与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有密切关系。

失职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渎职是指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

无论是失职还是渎职,都会导致食品监督管理形同虚设,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所以本条明确了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还应当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这一章从第76条到第83条,共8条,这一章的内容与我们联系很紧密。

第76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

第77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因为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不再直接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第十篇】

简答题(共10道)。

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资料?

答:(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务必标明的其他事项。

2、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案:(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务必标注的其他事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资料。

4、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质监部门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作用?

答案: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答案: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使用标准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产品标准:目前,我国共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364个,至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104个,指定标准共72个(其中14个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出厂检验记录应当记录哪些资料?

答案: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资料。

8、请列举出至少10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答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包括哪些资料?

答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中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胶姆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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