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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失意的议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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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失意【第一篇】

基金项目:2015年第三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场意义的形塑、传播和解码研究”(15FZX015)。作者简介:盛邦跃(1959-),男,江苏靖江人,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技术史;李姝慧(1992-),女,江苏溧阳人,南京农业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友善作为一种优秀的道德品质,其涵义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丰富。中国传统的友善思想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仁爱”思想、墨家的“爱无差等”的兼爱思想、道家的“万物其一”的平等思想都体现了友善观念。在现代社会,友善的涵义随之丰富,其外延也更为广泛,不仅要待己友善、待人友善、待物友善,也要与自然友善相处。学者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友善:一是从个体角度,认为“友善是个体善意的真性情之合理表达的一种高贵品质,同时也是推己及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主要通过个体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来养成和维系”。[1]二是从社会角度,认为“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公民道德、一种核心价值观,友善是指公民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宽容、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形成全体公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社会局面”。[2]总之,“友善赋予了个人‘成人’与‘成己’的双重使命,在自我和对象的关系上,友善要求个人既要收获人性也要善待对象,是‘成人’与‘成己’的互摄。”[3]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被摆在了重要位置,个人层面提倡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行动指南。“友善”作为个人价值层面的准则之一,社会公民对它的认知程度及践行程度尚不及“爱国”“敬业”和“诚信”。从宏观视角看,社会总体是友善的,友善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社会友善的缺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人性的冷漠、人际关系的不和谐、人对自然的破坏都体现了社会友善的缺失。此外,网络中的友善缺失现象也不断在凸显,“人肉搜索”“网络谩骂”“舆论攻击”等虚拟世界的不友善行为不断发酵,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扩大。鉴此,本文拟从社会友善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入手,对社会友善缺失的化解提出一些建议与措施。

一、社会友善缺失的表现

在社会共同体中,友善表现为人们待人友好,与人为善。友善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但在现代社会中,不友善现象确实存在,冷漠和暴戾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的和谐带来了负面影响和阻碍作用。研究社会友善的缺失问题,首先要从分析社会友善缺失的表现入手。

1.友善情感的缺失:公共空间的冷漠。在自我和他人共同构建的社会中,友善情感的缺失集中表现为公共空间的冷漠。公共空间的冷漠主要指社会中的人们相互冷漠和互不关心的状态,是人们在道德关系上的隔膜和孤立,也是人们的道德共识和道德义务感的弱化。

公共空间的道德冷漠,是一种群体性的社会心态,最为广泛的表现是对陌生人的冷漠。亚里士多德认为友善是一种居中的品质:“具有友善品质的人做事情适度,不是出于爱或恨的感情,而就是因为他就是这样的人,他同熟人和生人,同亲近的人和不亲近的人交游,都举止适度,只不过是相应于每一种人的适度。”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友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种理想状态,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始终抱有将他人视为陌生人、局外人的思想,人们之间的交往缺乏情感的介入和道德的关怀,在对自我和家庭给予关怀之外,对社会中的其他人都采取事不关己、冷若冰霜的态度。人们在公共空间对他人的这种冷漠情感,必然会带来更深层次的道德冷漠问题,即对身处困境的他人的冷漠。面对社会生活中需要帮助之人,人们不能对他们产生同情之感,只是作为冷漠的看客。2011年“小悦悦事件”使人们在公共空间的冷漠心态放大化,十八位路人的冷漠态度让人心寒,时至今日,这种公共空间的情感冷漠依然存在,人们的看客心理并没有转变。这种“看客心理”是人们友善情感的自我封闭,是“一种人性的自我放弃和对人格完善的逃避,因而也是对自我道德主体性的消极否定”。[4]公共空间的冷漠,带来的是友善待人层次上的缺位,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和帮助的缺失,拒绝冷漠是在社会和谐友善发展意义上的呼唤与追求。

2.友善德性的缺失:利己友善的追求。“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5]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种个人的德性,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德性,是有其有益的趋向并需要受到重视的,“人类的幸福、社会的秩序、家庭的和睦、朋友间的互相支持,总是被看作这些德性无形地统治人们胸怀的结果。”[6]友善德性,是指人们将友善的价值观念内化于心并自觉在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道德品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发自觉地表现出的友善行为屈指可数,人们的友善德性在大体上是缺失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处于不友善的状态。

自觉的友善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自觉层面上的友善才能称为友善德性。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表现出来的友善至多也只是他律的友善,更为普遍的是一种利己的友善,即行为方式上表现出友善,但行为动机是利己的。这种利己的友善行为并不是一种善行,而是一种伪善,是友善品质的异化。因有求于人而表现出的善意、为获得个人利益而做出的友善行为都是利己的友善,人们只是将友善作为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忽视了行为动机上的友善的重要性。友善品质的异化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人们之间交往的虚伪性,还会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为了个人利益,人们对自然的态度显然不够友善,人们对自然不断进行攫取和破坏,出现了雾霾、水资源短缺以及气候变暖等?h境问题,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利己的友善的出发点是自己,只为自己着想而不考虑他人,由于缺乏为他人着想的动机,真正的友善待人不可能实现。友善德性的缺失使人们将友善作为获得私利的一种手段,在友善交往中充斥着工具性的目的,表现出来的虚伪友善显然是经不起考验的。

3.改进与完善:友善回报机制的有效建立。行为主体的友善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获得友善回报,但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能缺少回报机制。“我们的社会需要使奉献者得其所得,即使做出奉献的人自己并不期望得到相应的酬报,但作为承受奉献并倡导道德精神的社会,有义务对奉献者予以回报,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做出奉献的人,在这种社会回报中客观上获得他所应有的道德权利。”[17]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友善行为往往不仅得不到该有的回应和回报,而且还会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和物质财富的损失,友善行为弱化成为必然,“倘若受惠者缺乏报恩之行,或感恩之心,尤其是当受惠当事人无力回报时,如果社会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那么,就容易使施善者认为自己的善行之价值未能得到应有的珍视与尊重而产生后悔之意,或因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使其陷入困境,最终使这类善举失去了可持续的动力和示范效应。”[18]友善行为如果要在社会中广泛实施,那外部的友善回报机制必须有效建立起来。

善待失意【第二篇】

到底是木头里有虫还是人的脑袋里有虫呢?虫子到底是什么呢?一定是人的脑袋里有虫,这些人乱砍滥伐,破坏自然环境,不就是为了一个子“钱”吗?“钱”这只虫子在他们的脑袋里安居乐业,繁衍生息,而那些愚蠢的人们被虫子控制着,保护环境的意识逐渐消失,他们脑袋里只有钱、钱、钱,为了钱他们可以放弃一切。乱砍滥伐,毁坏森林,丢失了道德良知;损坏公共设施,失去社会公德。

这让我想到了生活环境遭到了许多破坏。加工厂将污水排放到清澈的河水中,破坏了鱼儿、小虾的生活家园;人们不加节制地开采矿物资源,使山变得光秃秃的,既破坏了植被,还导致沙尘暴天气增多,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这些片面追求钱财的人不就是附着在地球母亲身上的蛆虫吗?一味贪婪的索取,不仅危及现在的人们,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意味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现在我们破坏了自然环境,资源枯竭,我们拿什么给我们的子孙后代,他们将如何生存?我们的生命将难以延续。现在,人类必须要保护环境,珍惜资源,这样才会得到无限循环。

大自然一次次为人类敲响了警钟:要像善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善待地球、善待环境、善待大自然。要让地球上的每一棵树、每一滴水、每一只鸟,每一条溪流都得到我们的善待。这样大自然才会继续给我们提供宝贵的资源、空气、水、生物,让我们得以继续在地球上繁衍生息。永远铭记:大自然是我们的母亲。

善待失意【第三篇】

自从刘翔以12秒88成绩闪耀全世界的那时起,我就一直觉得他代表着中国人,代表这亚洲雄狮的就行,我关注他每一场比赛,每一次起跑,每一个跨栏动作,我会攥紧拳头直到他首个越过终点线。我和所有国人一起期待着奥运会上他的再续传奇,只是摔倒让这一切落了空。当时我和弟弟都不禁扶额叹息。

小姨却说他是装的。我看到他痛苦的表情,不!满载13亿的期待和注视,他不会装,没有人比他更想夺冠。可是接二连三,质疑声漫天飞,迷茫了整个中国,“输不起的民族”。中国人太渴望金牌了。自北京奥运会以后,中国似乎更加自负,综合国力提升飞速的体现离不开体育实力的帮助。强健的体魄,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作为体育强国的标准。田径上的颗粒无收无疑是刺眼的,渴望改写千百年来黄种人羸弱的历史愿望是强烈的,可偏激和粗浅却使这一切变了味。

不可置否国家需要胜利,社会需要成功。刘翔胜利赢得110米栏,就如同中国强硬的态度是日本屈服,如同一个团队创下新业绩,每一次成功都需要被看到被认可,混合着鲜花和掌声。可是失败呢?那些付出同样汗水,真诚为之奋斗的人呢?若以成败论英雄,那些梁山好汉,苏武,文天祥,洪秀全···刘翔,他们曾经的辉煌就能被否认吗?若这是一个只鼓励成功,只崇尚胜利的社会,那么不择手段、不记过程的勾当在成功面前也无足轻重了吗?失败者将被遗忘,甚至唾弃,冷嘲热讽,谁又愿意付出却遭此一劫呢?所以长此以往便毫无敢于尝试者,没有尝试,又何来成功?动力会消失,整个社会还有发展的可能吗?

社会需要善待失败者,他们失败了,是不争的事实,可谁没有品尝过失败的苦涩呢?至少他敢于尝试,将恐惧抛诸脑后。善待并非纵容,并非一味地宽限、无原则的肯定,我们要正确善待失败者,他们也需要鲜花和掌声。

高一:黄荷

善待失意【第四篇】

德日刑法适用三要件层层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将期待可能性概念放入第三要件,即“责任”要件中加以研究。然而,在我国四要件平面耦合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并无概念与德日刑法中“责任”要件完全对应。因此,就期待可能性的实质及引入该概念后如何实现其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契合仍存较大争议。综观学界之研究,大致形成以下观点:

有学者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归入刑事责任能力之中,是判断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重要标准。该观点忽略了两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刑事责任能力是正常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具备的稳定的调控能力,不间断的持续性是其重要特征;期待可能性仅存在于行为实施当时某种可“谅解”的缘由之中。

有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将期待可能性视为与罪过要素相并列的法律规范要素,即对行为进行犯罪性质评判时首先考量积极的主观归罪要素:故意或过失的有无,若罪过成立,再进行消极的主观出罪要素的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存在。然而,该观点并没有回答期待可能性之法律可谅解的缘由,即期待可能性的实质。

还有学者移植德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在我国刑法中将其放入刑事责任理论中研究。然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责任概念与德日刑法中的责任概念并不能对应,德日刑法中的责任尚属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概念与犯罪的认定无关。若如此定位期待可能性,则已与该概念的实质相去甚远了。

笔者认为,以上所谓的关于期待可能性本质的学说,除了一般性解释外,实则是关于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的探讨,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定位,而非实质。事物的本质属性应当是概念的内涵,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特殊本质。

从本文开头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一般表述中不难看出,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关键是――行为人为该犯罪行为时,是否存在着行为选择的不自由性。

而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指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形对行为人的实际心理影响为标准,判断是否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

(二)普通人标准说认为应以社会一般人处于同等条件下的行为表现,来判断行为人当时是否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三)国家法律标准说认为应以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

笔者以为,以上学说的讨论,旨在解决上文所说的“行为选择的不自由性”取决于谁的问题,依然不是对于期待可能性之实质的探讨。因此,本文试图以行为选择的不自由性”为出发点来尝试探讨期待可能性的实质。

(一)期待可能性的实质――可宽宥的行为动机

在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因为“行为选择的不自由性”而发动了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说,这种“不自由性”是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因,同时也是该行为具有可宽宥性的根据。从某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关于行为动机是否影响定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影响定罪的问题。因此也就有了行为动机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的探讨空间。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其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行为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某类犯罪行为的内在需求,行为动机的产生与发展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推动力。

行为动机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的内在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显然,行为动机是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行为动机的产生是一个内心善良需求的逐步强化与外部环境的逐步恶化的交互作用下的渐进过程。行为动机不仅是具体行为的最初起因及不断推动力,而且是行为人不断强化某类行为意志并最终确定实施具体行为的内在根据。

因此,行为动机与期待可能性的关联性在于:首先,行为人基于内心权衡而启动危害行为的实施,即行为动机;然后,由于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动机随行为性质发生变化而升级为犯罪动机;最后,该类犯罪动机又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动机,它是刑法基于客观社会环境及客观现实条件,对具体案件可给予宽宥的事由。因此,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本质上应是刑法可宽宥的行为动机。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当行为人出于某种值得刑法谅解的内心起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不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时,刑法予以从宽处理。其彰显了更为人性的理由:当一个社会未能为其民众提供基本的生活及制度保障,社会法益便只能做出让步,认可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基本生存权利所作出的无奈选择。

从行为动机的可宽恕程度,可将行为动机分为可宽恕的动机与具有刑罚干预可能性的动机。可宽恕的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可以谅解的,不应当给予刑罚处置。在一定意义上,可宽恕的动机是犯罪排除情节,因而也可称为出罪功能的动机。具有刑罚干预可能性的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谅解性,但是仍然具有刑罚干预的必要性,这实际上是可谴责性减弱的体现。或者说,具有刑罚干预可能性的动机属于刑罚减免情节,也可以称为量刑功能的动机。

有少数学者从情节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比如冯亚东教授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犯罪动机的反向类型,犯罪动机中好的、值得深切同情的一类属于主观方面的酌定减免刑事责任情节。本文认为,这才是接近其本质的思路。从某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关于行为动机是否影响定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影响定罪的问题。通常认为行为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在于被认为是罪前情节的行为动机能否成为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却是很少有人深入研究。有学者认为在情节犯中,作为重要犯罪情节之一的犯罪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影响定罪的一个因素。然而,并没有深入分析在什么情形下行为动机可以影响定罪,而且论者只承认行为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具有意义,这一点也不无疑问。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笔者认为,行为动机对定罪的影响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甚至在过失犯罪中也有意义,比如根据行为动机的可宽恕程度,合理界定注意义务的范围。但是,基于严格限定行为动机阻却犯罪的适用范围的考虑,原则上行为动机不能影响定罪,但如果行为动机的形成确实具有可宽恕性,则可以例外地影响定罪而成为排除犯罪情节。关键在于什么样的行为动机具有可宽恕性以及可宽恕的理由。行为动机的善恶评价是影响期待可能性的因素,进而也是影响该动机是否可能获得宽恕的因素,但是这一层面的评价基本属于伦理或心理事实上的评价,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宽恕以及获得何种程度的宽恕,还取决于客观情形的异常性。只有内在需求具有善的一面,且在客观情势的异常性作用下,致使特定行为动机的形成不具有刑罚干预的可能性时,行为人才可能获得完全的宽恕。总之,可宽恕的动机应当具备善良的因素和不可谴责性。在某种符合人性完善的动机推动下,加上客观情况的交互作用,行为人内心面临的压力强大到足以摧毁自身守法观念时,该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避免性,既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按我国刑法学的通说理论,犯罪动机本身就大致分为善与恶两种社会价值截然相反的类型。不同意义之动机代表着行为人完全不同主观恶性(即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从而对其法律责任应该是有重大影响的。善的动机按行为人之选择的可能及程度不同又可分为无奈而为与可选而为。期待可能性当属前者。

我们也应当看到:犯罪动机并非通常所认为的只是一个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对处于罪与非罪边缘地带之疑难事案,诸如无期待可能性的那一类动机对是否定罪显然是有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考虑犯罪动机的不同价值类型,只是影响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即根据犯罪动机之正负价值量度的不同而体现量刑差异。而当危害行为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或罪行明显轻微时,值得深切关注的犯罪动机如无期待可能性,对是否定罪则可能且应该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二)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基于本文观点,期待可能性的实质是可宽宥的犯罪动机,那么随之面临着对于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定位,国外刑法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构成要素说

该说把期待可能性理解为故意与过失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认为故意与过失并非一种单纯的心理活动形式,更是一种包含着规范评价的责任形式,期待可能性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要素,而是蕴含在故意或过失之中的罪过构成要素之中。有期待可能性的时候,故意或过失责任成立,无期待可能性的时候,阻却故意或过失责任。

2.并列说

该说把期待可能性理解为与责任能力、故意及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不同,它不是纯粹的心理活动形式,而是从法规范的角度对具体状态下行为人的行为的评价。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必须考虑行为时的实际情况、有无特殊事由等。故意、过失是主观性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之一。

3.责任阻却说

该说把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为一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责任阻却事由。

4.可罚的阻却、减少责任说

此说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并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一种不具有可罚性的责任。期待可能性应该放在责任论中,并且放在责任能力、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之后来论述。

5.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于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属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张明楷教授认为属于责任论范畴内的期待可能性,必然会成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不仅是法定阻却事由的基础,而且也能成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的基础。刑法不可能将责任基础的期待可能性完全具体化,于是存在着符合犯罪构成,也不具备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只能通过期待可能性使其免受刑法制裁的情形。

陈兴良教授则认为要把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要素,必然涉及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改造,否则在现行的体系中是无法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地位的。他在《本体刑法学》中,建立起罪体与罪责的二元体系,在罪责的一般原理中论及期待可能性。在该书中所讨论的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在责任的故意中,分为违法性认识和违法性意志,他认为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由此看来,他也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加以确立的。

所以对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地位的确定,必须要兼顾到我国犯罪体系的特点,不能因为要移植这一理论而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做较大的修改。所以宜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寻找突破点,把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其中。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只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却认为期待可能性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案件可以是一个影响定罪的因素。因此,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可减轻刑事责任的犯罪动机是可行的,但是,能否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可免责的犯罪动机类型在刑法总论之“犯罪主观方面”下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节中论述仍有待商榷。笔者认为,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是刑法通说容许的,但将其作为一个可免除刑事责任的一般性事由则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作为一个刑法概念,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本身是很不精准的――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而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其中,“具体情况”、“期待”以及“可能性”等词的使用,使得期待可能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带有强烈主观性。而如果允许将这样一个内涵欠精准、外延较模糊的理论,作为一个可免责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动机类型,则破坏刑法的稳定性。

善待失意【第五篇】

或许曾有失败者感叹,自己的失败是因为运气的不佳,与自己的努力付出没有关系,然后迷茫的不知所措。但是人生就是这样,它没有永远的失败,也没有永久的成功。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体验了就是最大的成功。

每个球迷都有希望看到自己球队的胜利,进更多的球。记得那一次学校的篮球比赛,我们班的男篮明明知道没有能力去比得过另一个班,但还是勇敢地去接受挑战。上半场比赛,他们各自发挥优势,尽自己的能力去打球,比分的差距因此而缩小,但只要有比赛就会有输赢,球场上不可能有常胜的将军。最后的结果,我们班输了那场球赛,但不意味着就会输掉以后的球赛。对于我们这些支持着他们的人来说,不以输赢论“英雄”,善待失败,就是对他们的最大支持和鼓励。“失败了也要昂首挺胸”,这是巴西球迷善等失败的一种积极的态度。

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得如何去善待它。是失败让我们熟知生活的艰辛,知道一辈子的人生不会一帆风顺,知道成功背后的坎坷。善待失败,它就会变成你的财富和礼物,体验过,品尝过失败后,改正错的,就会对失败有了新的认识。“失败是成功之母”,善待失败,可以让你知道自怨自艾是无用的,失败后继续努力不懈地奋斗,成功的喜悦会更多。

每个人都会遇到失败,对失败都有不同的态度和感悟,善待失败,让自己更了解自己弱点所在,才能向成功更进一步。要知道“适当的悲伤可以表示感情的深切,过度的悲伤只能证明智慧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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