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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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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__省__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__省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__省__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二零__年七月三十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二篇】

异议人:

贵院年字第号民事诉状收悉。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据此,贵院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________的人民法院。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异议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本异议书供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异议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异议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四篇】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五篇】

xxx: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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