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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以案说纪违反六大纪律之廉洁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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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以案说纪 违反“六大纪律”之廉洁纪律篇

廉洁纪律是什么?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条例》对廉洁纪律有何新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以案明纪

案例一:江西省某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樊某违反廉洁纪律,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问题。樊某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恋权贪财,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在招生入学、学区划分、教辅材料推荐、教职工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多次在管理服务对象公司接受“一桌餐”宴请,收受大量茅台等高档烟酒;樊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5月,樊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山东省某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某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某某“家族式”腐败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贪污公款324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14年10月,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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