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结构耐火
构件燃烧性能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结构耐火极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如下:
(1)对于一、二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2)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结构防火隔热措施
隧道结构防火隔热措施通常为在隧道内部设置防火保护材料,利如喷涂防火材料或防火涂料、在衬砌中添加防火纤维(聚丙烯纤维)、引气剂或安装防火板等。
二、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构件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隧道内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该前室或通道的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管沟分隔
(1)如果行车道旁设有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于路面,且不应小于200mm。
(2)如果行车道旁边的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附属构筑物防火分隔
附属构筑物间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建筑构件分隔,并且在其隔墙上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三、隧道的安全疏散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1.安全出口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安全通道与车道形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特点是可向车道开设安全口,安全通道两端与至地面的疏散设施相连接。常见的安全通道有:①利用横洞作为疏散联络道,使两座隧道互为安全疏散通道;②利用平行导坑作为疏散通道;③利用竖井、斜井等设置人员疏散通道;④利用多种辅助坑道组合设置人员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的设置
对于双层隧道的上下层车道之间可以设置疏散楼梯,当火灾发生时,可以通过疏散楼梯到达另一层隧道,但其间距一般取100m左右。
避难室的设置
根据隧道长度等其他情况,可以设置避难间,一般情况下长隧道需要设置避难间。避难间的大小和间距根据实际交通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