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注:①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4.4所示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②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2)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大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采用木结构的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