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3的规定。
注:①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②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2)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复合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0h以上)、防火卷帘加水幕和防火水幕带分隔。(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4条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②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5条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若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