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