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的防火间距
(1)除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的规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①对于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防火间距与所属厂房不应小于6m。②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③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④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⑥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②、③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