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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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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情况调查报告【第一篇】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著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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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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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国民党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国民党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著《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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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沒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吋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转贴于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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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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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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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債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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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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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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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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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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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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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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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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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转贴于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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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人祸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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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著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著。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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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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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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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国民党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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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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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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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著”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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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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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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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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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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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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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別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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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二篇】

1934年,农研会创办中国经济情报社和中国征信所资料室,分别由骆耕漠、姜君宸负责。前者负责收集各地报纸、杂志和其他经济材料,编写各种有关经济的报道或专题文章,分送日报和刊物,曾编辑发行《中国经济情报》周刊,出版《中国经济年报》(1、2辑)、《中国经济论文集》(共3集)等。后者主要负责供应各报刊、机关有关杂志论文、报刊新闻和其他各种资料,并在南京设立一个门市部,陈列资料,供人参阅。《中国农村》原本由黎明书局印刷出版,但到1935年因“新生”事件面临困境,农研会于是决定筹建自己的出版机构。当年8月新知书店正式成立,钱俊瑞、姜君辰、张仲实、薛暮桥、孙晓村、张锡昌、徐雪寒等为理事会理事,钱俊瑞任理事长,徐雪寒与华应申任正、副经理,负责书店的日常业务,姜君辰主持编辑工作,并由教育家经亨颐题写店名。创业之初,新知书店在上海华龙路(今雁荡路)元昌里租赁厢房,作为工作和住宿之用。后来业务有所发展,又迁到环龙路(今南昌路)福寿坊。(9)据冯和法回忆:“新知书店的创办,徐雪寒付出了不少辛苦。每股股金五元,多数是由一些会员担负;他们不是投资,而是支持新兴出版事业。新知书店的资金为数不多,可以说是白手起家。”(10)成立以来,新知书店除继续出版《中国农村》外,还出版了姜君辰主编的《新世纪》月刊和叶籁士主编的《语文》月刊以及大量图书。据统计,新知书店出版的书籍约有五百部,涉及经济、文学、哲学等学科领域。在农村经济、经济学方面,有《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中国乡村建设批判》、《中国农村描写》、《农村经济底基本知识》(薛暮桥)、《中国货币制度往哪里去?》《通俗经济学讲话》(狄超白)、《中国农村经济常识》(薛暮桥)、《中国经济问题讲话》(钱俊瑞)等;在哲学、政治学方面,有《简明哲学辞典》(<苏>M•洛静泰尔、犹琴著,孙冶方译)、《历史哲学教程》(翦伯赞)、《共产党宣言》等;在文学方面,有《李家庄的变迁》(赵树理)、《古庙钟声》(许幸之)、《苏联的发明故事》(<苏>伐西列夫斯基著,克定、廖甲译)、《拜伦传》(<日>鹤见祐辅著,陈秋子译)、《人属之间》(<美>斯坦倍克著,秦似译)、《小夏伯阳》(<苏>茅基莱福斯卡亚著,金人译)等。新知书店出版的书籍颇受读者欢迎,常常是一本书一出来马上就被抢购一空,不得不接着出第二版、第三版。上海沦陷后,新知书店的一些负责人和《中国农村》的负责人,如钱俊瑞、张仲实、姜君辰和薛暮桥、张锡昌等,先后离开上海,书店业务几乎完全停顿。迁到武汉后,新知书店设立广州分店,又在长沙设立办事处。同年在河南设立南阳分店,在湖北设立襄阳分店,在湖南设立衡阳分店、常德分店、桃源分店和沅陵办事处,在广西设立宜山分店,在浙江设立金华分店、丽水分店和碧湖支店、龙泉支店。1938年10月,新知书店总管理处撤至桂林,设立桂林分店和重庆分店。次年,又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在云南和湖南设立昆明分店和辰溪分店,在广东曲江设立北江书店。为开展中国香港和东南亚各国华侨中的宣传工作,还在中国香港设立了香港办事处。1944年9月,新知书店总店撤离桂林,一路到桂林八步,一路到重庆。抗战胜利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回到桂林,多数人则到了上海、广州。1948年,新知书店与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合并,成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组织农村调查,开展学术研究

农研会还相继出版了《中国农村描写》(1936)、《中国农村动态》(1937)等书,大量收录会员撰写的农村调查报告。抗战期间,农研会组织会员在浙东南等地坚持进行农村经济社会的调查与研究,调查结果在《中国农村》上予以刊载。农研会还在《中国农村》上载文介绍实地调查需要的理论、方法及技巧,如薛暮桥《怎样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1)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的方法问题》(1/11)、张锡昌《怎样做农村调查》(2/4)、韦健雄《农村经济的调查和统计》(2/6)等,皆颇有价值。在《怎样做农村调查》一文中张锡昌指出,从事农村调查前先要明确调查什么,还要明确需要调查哪些问题。他强调,“农村调查工作一定要以农村经济的理论和实际知识做基础;如果缺乏理论上的修养,调查时候一定会被许多表面现象所蒙,不容易抓到问题的中心。”(13)接着,他介绍了进行农村调查的一些技巧问题。韦健雄在文章中不仅阐述了从事农村调查的基本方法,如概括调查、挨户调查、选样调查、通讯调查等,还介绍了编制调查表格、分类统计的方法及技巧,等等。所有这些,对有志于从事中国农村调查与研究的工作者颇有裨益。农研会明确提出“不但是要认识农村,而且是要改造农村”。为此,农研会拟定了自己的研究工作,涉及11个方面:(1)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之方法;(2)中国农村经营的形态和性质;(3)中国的土地分配和租佃制度;(4)中国的农村借贷制度;(5)中国农村市场之结构和商业资本的作用;(6)中国的税捐及其性质;(7)中国的农村手工业;(8)中国农业劳动的雇佣制度;(9)中国农民的乡村;(10)中国的灾荒及其性质;(11)中国的农民运动。(14)从其研究内容来看,可谓非常全面,既有对研究方法的探讨,也有对农村经济具体内容的细致考察,还有对农民运动的思考。当然,也有会员批评它“不但太简单而且还缺乏一条中心线索把它各个联系起来”。(15)农研会注意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研究重心不断发生变更。1934-1935年,农研会着重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农村调查的分类研究。1936年初,《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会报》的“复刊词”写道:“我们似乎常常在一个狭隘的范围里面兜圈子,我们对于农村青年工作人员的注意委实太少,我们很迟很迟才部分地接受大众化文化运动的启示,才跟周遭的文化浪潮合流起来。”(16)薛暮桥在文章中也指出,处在农村经济危机中的广大青年“感到怀疑,感到动摇;于是一部分人抱着自暴自弃的混饭主义;另一部分因为厌弃乡村工作,回到都市中去过他们的流浪生活;最后还有一部分人仍在那里埋头苦干,烦恼着,悲哀着”。(17)针对这一情况,农研会提出要“尽力帮助这些歧途上的乡村工作青年,同来开辟一条光明的道路”。1936年上半年,农研会的目光集中到各种农村改良运动。到1936年下半年,又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如何建立乡村中的联合阵线这一具体课题上”。(18)从1936年开始,农研会每月规定一个中心研究问题,供会员们研究,如《中日经济提携对于中国农民的影响》、《中国农村中富农经营底现状和前途》、《暑期调查研究工作大纲》、《乡村工作人员大联合与今后乡村工作应含之内容》等。为使会员踊跃参与讨论,《会报》对会员们提出了具体要求:同一地点之会员应经常联络作共同研究及讨论;各地会员应相互通信供给材料,讨论问题;会员赴他处旅行考查调查,可请本会介绍当地会员予以协助;会员研究农村问题或其他社会问题,如有疑问可向本会研究部通讯讨论组提出讨论;会员应将本人的研究工作经常向本会报告,以便给予协助或介绍研究同一问题之会员互相发生联系。(19)每个议题均有一些会员来稿讨论。但总体而言,效果并不理想。农研会研究部总结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一,我们所提中心问题并不能引起多数会员的研究兴趣,只有极少数的会员参加讨论;第二,大多数的研究报告犯着零碎或幼稚的毛病,不能够在会报上面发表;第三,会中不能够把这些研究结果整理出来,作一有系统的报告。”(20)1936年10月25日在上海会员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座谈会上,与会会员也认为,过去会报及座谈会所定的中心研究问题过于高深,使大家不易普遍参加讨论。(21)除了中心问题讨论外,通信讨论、座谈会等也是重要的研究方式。薛暮桥指出,“本会会员散居全国,我们相信通信讨论是最适当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是会中最重要的研究工作之一。”(22)农研会解答了读者们关于“怎样分类观察村户经济”、“怎样写农村通讯”、“农村价格为什么会低落”等许多问题,刊载在《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会报》上,待《中国农村》创刊后则刊载于该刊的“读者问答”或“读者园地”栏。农研会总会及各地分会通过座谈会、叙谈会等形式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1936年3月10日,南京乌江会友召开座谈会,孙晓村、千家驹、周万岭、云毅、陈洪进、王一青、胡泽润等会员出席,座谈会讨论了“农村中救国运动与联合阵线的问题”。讨论会上会员们各抒己见,非常踊跃。陈洪进在最后的总结中指出:(1)在农村中救亡与反封建压迫剥削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以中农贫农为主力的联合阵线愈开展,切身问题愈能得到解决,同时解除束缚的农民大众,就愈能发挥出救亡的力量;(2)因为救亡是目前全国人民的要求,所以是救亡第一;(3)救亡联合阵线需要都市与农村的联合;(4)农村中要努力推广国难教育,救亡宣传;(5)农村救亡联合阵线虽包括各阶层,但应以中农贫农为主力。(23)上海、河南、温州等地会友也多次召开座谈会、叙谈会,其中1935年上海会友围绕农户分类和农村社会性质等问题展开的讨论会就有七、八次之多。1937年3月9日,农研会在上海召开“国民经济建设”讨论会,讨论会因钱俊瑞发表的几篇有关“国民经济建设”的文章而起,场面异常热烈。

结语

农村经济情况调查报告【第三篇】

在此次暑假期间,我对江王村进行了一番实地调查。通过这次深入的调查,我对该村的实际情况有了进一步的、理性的认识与了解,同时也发现了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该村的经济主导产业是农业,除此之外并没有形成其他产业更不用说发展其他产业,因此村民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农业收入,并且是“靠天收”的现象。如果年成较好的话那么村民的收入自然就多一点,一旦遇到年成不行的时候,村民的收入就没有了保障,生活水平就也没保障。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了“走出去”。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增加,留在当地的劳动力也就随之减少,劳动力的减少继而引起许多农田旱地的荒芜。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设施建设所压占。土地被压占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商机”,村民对当地土地升值的期望越来越高,为了得到更多的土地赔偿费用,村民大多选择在土地上建房,在一时之间形成了一股“种房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一夜之间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建起了一个村。大量的抛荒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的浪费,大量的城市建设压占和私房建设就又引起土地资源的大量减少,这一浪费加之这一减少该村的土地就所剩无几了。

除了上述存在的土地问题外,村民外出务工还诱发了另外一个问题——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问题,当然这也是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教育上,该村目前有不少孩子辍学在家,适龄孩子的入学率低,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低。形成这三低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村民的思想上出现错误。大多数的村民只看到了眼前却忽视了长远,他们认为读书没有多大用处还要花钱,因而让自己的孩子放下书包课本去打工挣钱,他们并不知道这样会误导孩子的一生,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在生活上,他们得不到很好得照顾,缺乏亲情关爱和教育。他们过早的踏入社会,并且形成不好的习惯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存在的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并不能过于悲观或者对其视而不见,而是应该乐观面对并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坚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各个击破的统筹指导方针。

目前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村民的收入低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解决好了,村民的收入提高了,那么一系列相应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切实做好农民增收工作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此可见,增加收入对农民、农村、农业这“三农”的重要。

那么应如何增加村民们的收入呢?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真正的增加农民的收入,才能切实解决收入低的问题。因此发展经济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大力发展乡村的经济。那怎样才能让乡村经济发展起来呢?

首先,必须调整产业结构,改变以前那种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在发展农业的基础上发展其他相关产业,例如渔业、林业等。这样一来可以充分的发挥和利用交通便捷、临近湖泊、有大片适宜种植林木的山地、有适足的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形成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相关产业发展起来了必将改变当地农民的收入结构,让收入来源多元化,增加他们的收入。与此同时这还将促进本地的农民就业,将大量的农民留在本地,外出务工的农民数量也会因此下降。

其次,就是要转变村民的思想,这一条也是相当重要的。只有从思想上有了根本的转变才能做到标本兼治,否则一切只是治标不治本。转变思想就是要改变以前那种轻视教育的思想,就要让他们认识到接受教育的重要性,让他们的孩子重返课堂接受教育;转变思想就要让他们明白真正的财富是靠双手劳动得来的,而并不是投机取巧。转变思想就是要改变以前那种陋习歪风,从而形成一股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就是要增强村民的自信心和自尊心。让他们明白只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经济建设就一定会搞上去。让他们对将来充满信心,他们的收入一定会增加,将来的日子一定会好起来。让他们相信,只要肯诚实劳动,努力付出,他们并不比别人差。

做到了以上的三点,上述这些问题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该村的经济肯定会有长远的发展,会上一个新的台阶;该村的生活水平会大幅提高,人民必将生活得幸福美满;该村的村容村貌也会大有改观。

总而言之,我相信,江王村的发展前途必然会是一片大好!

大学生暑期调查报告

暑期会计工作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2016年暑期学生思想动态调查报告

工商系暑期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暑期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大学生暑期社会优秀调查报告参考题目

2016关于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16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16年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暑期社会调查报告

暑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调查报告

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大学生暑期“兼职热”调研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调查)

农村经济情况调查报告【第四篇】

通过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及审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底子不清、管理不善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理清村级债务债权,增加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和大家分享的社区审计管理清查方案资料,欢迎参阅。

2021年上半年,全省将同步进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顺利推进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关于开展村(社区)财务清查和村(社区)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X组〔2020〕X号)、《X区关于规范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方案》(X政办函﹝2020﹞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审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及审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底子不清、管理不善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理清村级债务债权,增加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优良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二)基本原则:在清查及审计中,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审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清查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时间范围:20xx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村(社区)财务情况;

(二)对象:本届村(社区)“两委”成员及参与经济活动的其他组织成员;涉及财务问题的往届村(社区)组织成员。

三、清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村(社区)财务清查内容:一是村(社区)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等;二是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和民主理财情况;三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务公开栏工作的通知》,规范公开村(社区)财务情况。

(二)村(社区)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二是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等情况;三是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及其他管理使用情况,宅基地分配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情况;四是村居民反映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清查审计的程序

(一)统一安排部署。乡镇(街道)是清查审计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分阶段按步骤有序推进清查审计工作。

(二)开展清查审计。本次清查审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对财情复杂的村(社区)要组织专项审计。对经济规模较大、群众要求较强、历年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社区),应当安排专项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下发《审计通知书》,进行审前公示。各村(社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任期财务清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清查审计工作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参与监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然后交换审计意见,并充分听取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三)出具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要充分听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村(社区)财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区)财务清查结果和各村(社区)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清查审计工作人员要在清查审计结果报告上签字认可。清查审计结果报告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纪(工)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财政所各保管一份,第三份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财政所装入各村(社区)的会计凭证中保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虚构,避免雷同。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各村审计报告要报联点区级领导审核把关。

(四)公开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15天内,由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现代信息手段,向在外务工人员进行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五)及时建档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各乡镇(街道)要将所辖村(社区)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建档永久保存。

四、实施步骤

清查审计工作从2020年7月启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迟,最迟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审计期间不得影响村(社区)财务正常往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动员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区乡两级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召开相关会议,对村级财务届期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村(社区)自查自纠(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村(社区)“两委”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于8月10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第二阶段为各乡镇(街道)实施清查审计(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民政、财政、经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清查审计工作小组,对所辖村(社区)的财务进行全面清查审计。各乡镇(街道)要综合研判,确定上报重点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计。重点村名单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委组织部308室)。

3.区清查审计工作组复查阶段(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5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经站及有关乡镇(街道)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清查审计上报的情况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复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的村(社区)比例不低于20%,并将复查情况汇总后形成综合材料上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档备案阶段(2020年9月26日—2020年9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六、工作要求

(二)强化经费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要据实足额保障清查审计工作经费。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把村(社区)财务清查和村(社区)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党建述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组在开展清查审计时,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村(社区)组织要及时督办;

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五篇】

专 业实践(调 查)报 告

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前言: 农业﹑农村﹑农民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关系到农民的小康致富,更是中国经济腾飞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中国农村目前的状况相比城市依旧是落后落,虽然中央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措施,取消了农业税,农村义务教育免费,还下发支农资金,但农村发展的瓶颈问题依旧无法根治,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还是依靠外出打工;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变农村面貌,让农民可以依靠自己的农业收入来奔小康,仍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本次调查中,我通过对我县洋川镇的农村、农民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希望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是绥阳县洋川镇诗乡门村的农民,这些人基本没有固定单位,主要是在家务农,有业余时间就去县城打工,其中年轻一点的人主要通过外出打工增加收入。本次共调查10人,基本情况为:男女性别比为6:4。从文化程度来看,人群总体的文化程度较低,在被调查人群中3/4的人具有初中以下文凭。从婚姻状况来看,60%都已婚。从职业状况来看,80%的调查者的职业都是务农。家庭劳动力人口平均3人左右。家庭年收入平均9500左右。

二、调查得到的基本数据材料

(一)工作时间。本次调查的10人中,除去常年在外打工 1

者,实际居住人口只有3人左右。这些人的作息时间差不多都是这样:早上7点左右起床开始到菜地劳动,拔草浇菜,准备一家人一天菜,中午11点回家吃饭休息,到下午1点再干活,一直忙到下午6点多再去喂一次猪,就这样结束一天的劳动。一天的劳动时间大概11个钟头,到了农忙季节其劳动量之大更是让人难以接受。

(二)经济来源及支出。年轻人的收入主要靠自己种地或打工,6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来源大部分都来源自己的劳动所得,有61%的老人经济来源于自己的日常所得,32%老人经济来源于子女或其他亲人,还有7%的老人要靠当地政府部门的接济和以前的积蓄生活。由此可见,农村大部分的老人生活还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只能依靠自己辛勤劳动来维持生活或者依靠子女来赡养。支出中平均有40%的开支在于饮食消费,10%的支出在医疗费上,20%用于子女教育,剩下的30%用于补贴家用、农田灌溉、农药之类的支出及其他如人情支出等。加上近期猪肉以及各类物价持续上涨,所以在饮食方面的支出也有所增多,总体上经济不宽裕。

(三)日常娱乐方式。农村生活比较单一,由于经济落后,基本上没有健身器材及其它娱乐场所,大家的主要娱乐是看电视,其他时间只能在家与自己的家人或邻居聊天,在与人的交流过程中获得相关信息,要么天一黑就上床睡觉,精神生活非常单调。

三、调查中发现的农村存在主要问题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农村主要存在农活的劳动时间长、劳

动强度高,农村经济来源有限、生活没有稳定的保障,国家医保政策执行到地方以后有所变味,惠农政策手续繁杂、作用不大四个主要问题。

(一)农活的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农活的繁重,使得农村劳动力总体上长期劳动过度,身体状况不佳,导致很多人都有不同程度的风湿或身体酸痛等慢性病。

(二)农村经济来源有限,金额少,怕生病,生活没有稳定的保障。农村的经济来源总体十分有限,来之不易。大家最忌讳的是生病,一旦患有重病,支出就要占收入的大部分,虽然有国家新型农村医保能报销很大一笔医疗费用,但是自费的部份费用仍可能成为一家人的负担。另外,农村的医疗缺乏保障导致大家总体上身体虚弱,容易得病,农村小诊所对付小病还行,但如果患上重病、急病,只能到很远的地方医治,很多突发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

(三)国家医保政策执行到地方以后有所变味。据本次调查所知,70%的村民反映镇、村二级新农村医保政策存在较多不透明的现象,卫生所的药物的价格比当地药房药品价格高,并且有些村级医疗合作社的医生在村民购买药品时,找借口甚至推脱,不愿意为其进行优惠,并没有起到它应有的那种效果。

(四)惠农政策手续繁杂、作用不大。前几年国家推行的家电下乡政策本是一项利民的政策,可是通过调查得知,享受家电下乡优惠政策的家用电器种类少且偏低端产品,并且优惠款额较低,并且优惠款额返还手续繁杂。谈到国家对农民种田的各种补贴,如种子补贴﹑粮食补贴等,这些补贴仅仅相当于每年上涨的农业生产用品价格的一小部分。因为随着化肥种子农药等价格的上涨,农民的种粮成本在逐年增加,可是粮食的收购价的上涨幅度却相当小,因而起的作用不大。

四、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我通过这几天的调查所得到的关于农民增收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有效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生产性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增加农民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在全面发展农、林、牧、副业的基础上,把粮食做为产业种好,提高粮食作物品质与产量,注重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努力增加农民生产性收入。

(二)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增加农民劳务工资收入。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高收入国家的人口城镇化率为78%,中等收入国家为49%,世界平均水平为46%,而我国的城镇化率不足50%,对我县来说就更低了。这说明,我县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务工的潜在空间巨大。因此,通过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增加农民务工性收入就成为现实选择。

(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富余劳力转移。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进城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应该享有长久居住权,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大力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从事非农业和跨地区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小城

镇,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通过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移动通信“村村通”工程、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条件等方式,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民的吃住行更加方便。

(五)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娱乐生活。通过实施农村扶贫解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化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增加大病保险等方式,使农民生活有保障,业余生活丰多彩。

五、展望

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也应看到农村还存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水平仍然不高,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落后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公共管理体制将是我国农村发展的主基调。我国要达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如何看待和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三农”问题,将直接影响着今后中国农业和农村的长期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方向,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从长远来看,发展和建设农村,将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六、专业实践体会 农村的健康快速发展,应该是全面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建设,让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次是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提高物质生活的前提下,提高农民的精神生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也必不可少,促进城镇化建设、转移富裕劳动力也是主要手段之一。另

外,还要做好农民的保障,主要是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措施。总之,需要全方面的开展工作,才能发展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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