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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调研报告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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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调研报告【第一篇】

(一)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检查发现部分行政村没有张贴网格化管理明白卡,造成群众不知分片包干的乡、村干部,不知有问题找谁反映,不利于聚民力阻疫情,没有及时对重点人员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如:下南乡波川村干孟屯、驯乐乡北山村化达屯等,检查当日发现相关村委对重点人员的信息均已核查建台账,但均未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未做到一人一表。

(二)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

督查中发现,驯乐、川山、下南、水源、东兴、龙岩、明伦、洛阳等乡(镇)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车流量开始增多。川山镇都川街虽然在两头放置三角桩、提示牌,但执勤岗形同虚设,值班人员在岗打盹。当日,经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及时采取措施,立行立改。

(三)部分村屯封闭式管控有所放松,群众扎推现象较严重

检查发现各乡(镇)部分群众对疫情形势存在误判和盲目乐观思想,加之封闭时间较长,防范意识有所松懈,在乡镇办证点存在办证排队秩序混乱、在村头存在聚集聊天、打牌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检查中发现长美乡内同村、长美社区,大安乡才平村委、大才乡暖和村必钱屯等封闭式管控放松的现象,水源镇水源社区、思恩镇政府等办证期间都有群众扎堆、秩序混乱的情况出现。

(四)农贸市场管理混乱

检查发现各乡(镇)农贸市场和街道的摊点、门面陆续恢复经营,摊点无警示牌和隔离带,存在过往群众不戴口罩和扎堆采购的现象,疫情播散隐患大,如:龙岩乡古榕树周边街道的摊点、门面均恢复经营;东兴镇农贸市场,虽设有管控检测卡点,安排有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和登记,但存在随意出入、不戴口罩人员成堆采购现象;明伦镇吉祥街道,街道两旁门面大部分已经陆续恢复经营,且有部分店商把货物摆到门面外面,采购群众三五成群。水源镇、洛阳镇等也存在类似街道管理混乱的情况。当日,经自治县领导和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已立行立改,加强管控,效果良好。

(五)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不够规范

检查发现部分乡(镇)、村委(社区)的疫情防控档案材料未打印、未整理归档,如:龙岩乡政府不分几类人员收集整理材料,检查到的6个行政村每日汇报材料均末打印存档;在洛阳镇政府检查时,疫情防控材料员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予检查。经督查组同志向主管领导反馈后,洛阳镇府、龙岩政府等都已经对疫情防控材料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六)部分大村长或村干部对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

检查发现大多村干部对该辖区的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督查组所问到的问题都要向大村长、驻村第一书记或其他驻村干部了解,如:在长美乡内同村进行检查时,驻村工作队员未能提供重点人群监测表,称监测人员带材料去下队检查了。当询问涉及内同村前一天的发热病人时,工作人员不掌握情况,需要电话询问其他人员,最后也没有结果。在大安乡才平村检查时,发现大村长对重点人群工作不熟悉,所到的问题都要跟其他干部了解。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第二篇】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要以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来检验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社区居民发动起来,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2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中央军委*****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讲话,为科学防控疫情扩散蔓延提供了行动指南。

社区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管住了社区,就管住了疫病扩散的源头。要坚持“党建+防疫”,把疫情防控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试金石,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提高政治领导、增强政治引领、严肃政治生活、落实政治责任、加大政治监督上着手,推动城乡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全面扛起属地管理责任。要坚持大党建促大防控,领导干部深入防控一线,靠前指挥,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政策下倾、资源下放,发挥城乡社区党组织在辖区各类组织中的轴心作用,充分整合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力量,调动一切必要的力量,筑牢疫情防控“战斗堡垒”,织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盯紧民宿、网约房、小产权房、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盯紧广袤的农村地区,盯紧流动人口,抓紧抓实抓细落实工作,确保防控全覆盖、无死角,坚决堵住“行走的传染源”。

党员干部冲在前,群众才会铆足劲。“我是党员,我先上!”“不计报酬、不畏生死、随叫随到!”正是共产党员无惧艰险、迎难而上,“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凝聚起了14亿人民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疫情防控的钢铁长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大考”仍在继续。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在疫情防控中切实加强和创新对党员的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方法论武装党员,固本培元,补钙铸魂,教育引领每一名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坚守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坚决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不畏困难,不惧风险,不计较个人得失,勇往直前,不辱使命,坚定站在站疫一线。要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岗等,组织动员广大党员践行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做到哪里有疫情、有群众,哪里就有党员干部挺身而出,哪里任务最重、困难最大,党员干部就身先士卒、坚定的站在最前列,闻令出动、敢打必胜,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到位、每一个环节都抓到位,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场人民战争,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进行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是我们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制胜之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葆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做到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全力以赴救治患者、保障人民生活,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小落实,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当好疫情防控“排头兵”和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在为民服务解难题中广泛宣传、组织、发动、凝聚群众。要把赢得民心、汇聚民智作为重要着力点,不断创新宣传方式、载体、手段,加强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讲好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增强防控意识,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众志成城阻击“疫魔”的磅礴力量,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积合力以致胜、汇众智而成功,把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网络密织到每一个街道社区、每一个乡村、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每一个机场车站,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坚决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基层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第三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

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

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PARTTWO

对策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

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

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

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

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

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

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

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

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第四篇】

当前,疫情来势汹汹,全国上下共同“战疫”,我们在这场防疫“阻击战”中涌现出了许多冲锋在前,奋战一线的党员干部,为我们打赢阻击战凝聚了更加强大的信心和磅礴的力量。近日,陈希部长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大敌,要坚决防止高高在上,浮在表面,空喊口号”。我们在这场“疫战”中亟需劈开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两座大山,剔除这两块夺取“疫战”最终胜利的“拦路石”。

举直错诸枉,以关键少数带动整体作风向好转变,开创能上庸下、渠道畅通的良好局面,为夺取“战疫”最终胜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孔子对答鲁国国君问政,提出“举直错诸枉”的举措,意为提拔选用正直的人,通过正直的人以上率下转变整体作风。如果我们想要避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战疫”中“从中作梗”,就得在选人用人上“下功夫”。

这场“阻击战”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尤为关键。要进一步畅通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要把那些有大局观、人品优、素质高、群众口碑良好的干部放到重要岗位,成为“战疫”的中坚力量,用这些表率来带动整体风气的转变。也要把那些在“战疫”中不能胜任、不做不为,奉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影响干部积极性、主动性,破坏党员良好形象的干部换下,积极盘活干部人才资源,提升团队的战斗力。

权责相匹配,让下放权缓解客观困难滋生的弊病,形成大胆创新、放手拼搏的干事环境,为打赢防疫“阻击战”迎接曙光凝聚更加强大的底气和硬气。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可能碰到由于客观因素带来的困难,而滋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如在部门联动方面存在协调问题,在慰问资金和物资统筹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不敢创新、难以放手做等问题。而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上报要求要及时准确,基层的一些干部就选择了敷衍了事、有时身心俱疲、采用命令式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进行应付。

要根据“战时”需要合理及时,有规划、有步骤将部分权力下放,让基层干部在干事过程中不会四处碰壁。被赋予了相应权力之后,在增强联动、协同作战方面就会比较顺利,在进行统筹调配时候也能够增强质量和效率,以此来避免客观因素造成的困难,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失去一处藏身之地。

剑指无法度,用刚性约束将干部言行信拉回正轨,营造沉心实干、埋头苦干的务实氛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硬核”保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破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干扰,要进一步严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律法规的强大约束作用。要用零容忍、全面盖的纪检监察监督持续高压督促那些蔑视法律法规、无视党规党纪的干部,分类进行处分,严重的要刑事立案等。强化违法违规违纪的惩戒效果,让干部在“战疫”这场必胜的战斗中不断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要求、自我加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员干部要在“战疫”中不断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要树立对于党纪法规的信仰,主动维护党纪法规尊严,更要主动遵照党纪法规并带动身边党员和群众共同奋战,夺取“战疫”最终胜利。

权行阳光下,借科技之力扎紧领导干部权力“笼子”,构建干净高效、透明有序的实干空间,用公信力吸引更多力量参与到“战疫”中来。这场“阻击战”是全民的“战斗”,要想放手发动群众,就得树立起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信任,让群众看到权力是为他们所用,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那么群众将更加有信心配合好打赢这场“阻击战”。

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就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通过相关的网络技术,将党委、政府在“战疫”中对物资调配、资金使用、应急应变措施等数字化,形成完整轨迹链;自觉受民众监督,要畅通网上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受理邮箱;还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特色服务,推送防疫科普知识和疫情动态,推行电子政务办理,退出网格化疫情智慧防控APP等。让更多群众自觉主动参与到这“场战疫”,凝聚起更加磅礴的力量。

我们在“战疫”中既要抓好对病毒的“战斗”,还要抓好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这片“战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疫”不是一场“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零散“战斗”,而是一场整体联动、要具有预见性和全局性的“战斗”,而我们抓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这片“战场”,必将会为“战疫”的全面胜利赢得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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