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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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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x通知》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对照整治内容中列举的重点问题逐条研究,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修订、废止等清理意见。现将我局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一)在检查整治过程当中,我局对全市xx年以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涉及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暂未发现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内容。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先后制定印发了《xx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和《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完善监管制度,堵住管理漏洞,建立完善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层层压实工作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加大监管力度,并长期推进,常抓不懈。

(三)提高效率,严把招标文件检查关。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如发现招标人设置的条件与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超越法律法规要求的,如:提高门槛、设置不合理条件,提高资质等级、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进入本地招投标准入条件,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人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签字或者实行其他妨碍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等行为),及时告知并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完善,防止出现招标人限制和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的违法违规招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打造阳光交易、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四)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平台进行招标公告公示后,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即开标前一天),我局派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抽取评标专家,专家在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过程监控。开标当天,我局派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和评标的整个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过程监控。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人在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整个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责令相关招标人、投标人进行整改,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中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要求,加强房屋市政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立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进一步遏制中标单位出现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目前制定保留的政策文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xx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2020年5月25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有关事项,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通知》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招标监督。依法应招标的项目,不得违规设定招标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内定中标人。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保证招投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标后评估工作细则。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对于存在未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投标,或以挂靠方式承接代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存在串标、陪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并报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

(五)加强招标项目抽查和现场监督,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

(六)继续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招投标市场监管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标,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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