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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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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一篇】

在现代风险社会里,各种风险损害因素日益增加,风险损害事故也频繁发生,对此,在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制度上应当规定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首先,在立法上修改完善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时间的限制规定,赋予业主在发生风险损害特殊情形下的提取使用权。其次,鉴于风险损害所可能导致的各种复杂情形,如业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维修方案分歧,可以考虑确立一种较为简易的维修决议表决机制,而不必遵循常规情形下双重多数的表决通过制。一种值得考虑的简易表决制是,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未通过决议时,召集人可以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会议,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5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5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必须送达各业主,各业主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者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1/2或其人数未超过总人数的1/2的,该决议视为成立”。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我国民间的业主自治能力和意识较弱,以及灾后的各种特殊困难情形,完全依赖业主的自治力量是不现实的,同时,面对重大的风险损害,恢复重建方面的各方权益平衡调整不能按照常规情形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而应当适当限制那些完全出于自我私利考虑的主张。因此,政府需要加大介入干预的力度,以公共利益维护为目标和正当理由建立行政裁决或政府决策机制,对维修方案以及资金使用等予以审核、指导或直接确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二篇】

20xx年我来到了某某物业工作,在这一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各方面能力都有了提高,在工作中逐步了解到维修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

1、我来到公司正值11号楼测漏,为了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我们配合自来水公司测漏,发现漏点加班加点急时维修。

2、临时供暖期,为确保今年正常供暖。急时对各区域供暖泵房设备进行了维修,保养工作,为今年供暖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3、在供暖期间,为保*全体业主的供暖正常,我们在接到报修电话,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到急时维修。

以上是20xx年的工作总结,我将在新的一年里工作更加努力,愿公司的明天更美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三篇】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月1日施行。

《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条例》规定,旅游区内禁止十个方面的行为:(一)向河道内倾倒和排放不达标废水、土石、废渣、垃圾、动物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条例》还明确,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若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处罚相应的罚金。

下面是条例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6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第七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范围由以下六个片区组成:

坝美旅游集镇片区:充分发挥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务中心;。

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依托地母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传承地片区:依托原始森林和壮族传统村落,打造广南壮族历史文化传承地和壮族民族风情体验区。

第十一条旅游区内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污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十二条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自建住房应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旅游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需迁移、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逐步依法迁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

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旅游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边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毁,保障旅游区安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防控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旅游区内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旅游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需要采伐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水质的保护,旅游区水体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以上。

第十八条加强旅游区内溶洞资源的保护。溶洞开发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溶洞原貌。

第十九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构)筑物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旅游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

(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

(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

(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

(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

(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

(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当地群众为满足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少量采用,或者因抢险救灾、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的,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批准,到指定地点限量采取。

第二十二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条旅游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旅游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旅游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体征收办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地点、区域和核定的营业范围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旅游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实行挂牌经营。非经营性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不得用于从事客货运业务。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区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游客分流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船只、机动车、畜力车载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四篇】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两者的区别。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

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关键抗辩。

作为业主,可有如下抗辩:

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起诉前对欠费业主的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如没有尽告知义务,在无权直接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业委会没有对欠费业主进行过催缴的情况下,要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催缴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在起诉前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的,法院将要求物业公司先行催缴。

4、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违约行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五篇】

第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业主计息。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六篇】

第三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二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业主对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可以向管理机构或者账目管理单位查询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

合同。

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交办法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年12月27日印发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加强维修资金行政监管,充分履行政府职责。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业主所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资金。我中心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踏实办事,严格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165号令”)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同时,为加强维修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维修资金监管、预交存和使用方面的制度;为提升管理效能,在20xx年开发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在20xx年和20xx年进行了升级,完善了维修资金归集、分户、办卡、使用登记及数据的统计、报送等功能,为维修资金提供了可靠、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20xx年5月,实行了专户管理制度,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截至今年10月底,维修资金归集总额亿元,累计使用7997万元,共有2918个物业小区建立了维修资金,约143万户业主办理了维修资金卡。到目前为止,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都是规范、安全的。

二、推进维修资金增值保值,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一)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根据16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三类: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和记账式国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xx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而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我市维修资金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若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则属于机构投资者。因此,维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

据了解,国内仅有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城市利用维修资金购买了国债。如上海市仅在约20xx年前购买过国债;深圳市从20xx年开始购买国债,凭证式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政策出台后,今年未再购买任何国债。根据20xx年以来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各期限利率情况分析,不同年期的利率都有明显的浮动,数值变化较大。前三季度一年期国债的利率与目前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年息%)差不多持平,第四季度三个月国债的利率又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如下图所示)。且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持有到期。为保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期间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购买国债后,业主分户账面应确保维修资金余额不少于首期交存额的30%。余额不足时,业主应自行筹集资金解决维修问题。

目前,我市维修资金归集量大、使用少,但不等于维修资金在“沉睡”和使用难。维修资金是物业的“养老金”,只有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我市目前大部分商品住宅尚未进入需要密集维修的阶段。随着近年交付使用的楼盘在未来陆续进入维修阶段,维修资金的使用率将会逐年提高。目前,维修资金使用量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如:20xx年维修资金的使用量仅有438万元,到20xx年已经增长到1727万元。在物业进入维修高峰期前,维修资金归集量和使用量比例相差较大属于正常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加大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归集量大大提高,与使用量的比例相差更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也不能从维修资金中列支,165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使用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审核时间一般需要10~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流程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并经两次公示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需到现场查看。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即可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持相关资料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目前,我中心正制定《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定)》,设置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和规定,确保紧急情况下物业得到及时维修。

有业主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主要是指使用程序严格,业主签名需时长和难以达到双2/3的要求。根据165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方案须经双2/3业主同意。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安全,保障业主利益,双2/3业主签名、两次公示和现场查看等环节是必要的。目前,我市正在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平台建成后,有望能通过网络签名、短信确认等方式,也可采取电话委托签名等简化业主签名的手续,解决双2/3业主签名难的问题。我中心也将在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时效。当然,需要提醒的是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有畏难情绪,客观上也是造成签名难的原因之一。如果取消双2/3的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做出政策上的改变。即使改变,对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也未必是件好事。

四、规范专户管理银行准入,促进管理公开、透明。

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目前我市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等四家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番禺区等四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负责办理其余八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为确保专户管理银行选定工作的阳光透明和公平、公正、公开,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我市近期拟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专户管理银行。以后,业主便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在所有专户管理银行中自由选择一家办理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业务。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知度。

165号令出台后,我中心先后印发了如《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每年均印制一批维修资金宣传小册子,派发给市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并放置在业务受理窗口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自由取阅。近两年更制作宣传短片在电视台播放。但仍有不少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不太了解。今后,我中心将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如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管理平台实现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和余额查询等。也可能与电视台、平面媒体等单位合作,进行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第八篇】

20xx年是xx物业中心管理探索、稳步发展的一年。机遇和挑战并存,但挑战大于机遇,企业发展必须遵循“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的指导思想,以“我为业主服务好,我为企业添光彩”为服务精神,以培养造就一批骨干,树立xx企业形象为宗旨,将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深入每个细节当中。物业管理是残酷的“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何开拓、创新、进取,如何降低、减少纰漏,是我们立足之本。针对xx物业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前景,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以服务群众为重点,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适应村委会体制改革和物业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创建具有xx物业管理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努力探索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强化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标准。坚持对客服务、多种经营的思路,全面提高各级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1、全面完成四xx五区住宅部分收入xx平米,xx户物业费收费率达到x%以上。

2、积极拓展停车场的租售活动,争取新的突破。

3、底商物业费要达到全额收取(包括x号楼的物业费供暖费)。

4、多种经营收入利用现有资源、群策群力争取最大利润。

5、开源节流、控制内耗、降低成本、节约能源、提高项目经营效益。

6、合理安排岗位,根据员工自身特点、专长、进行合理评估。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把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相结合,给有发展潜质的员工提供机遇。

7、e区指标另行修订。

紧密围绕xx物业管理中心的发展方向,贯彻执行为社会服务、为业主服务、为用户服务、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宗旨,通过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品牌效益的统一,为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如下计划:

1、建设团队、溶入团队、立足本职、树立服务意识。

2、锻炼队伍、打好基础、规范服务、构建和谐、赢得业主满意。

3、强化管理、提高技能、培养选拔一批技术骨干,成为企业支柱,树立xx企业形象。

(1)村委会体制的改变,滋生出物业管理中心。从优越的环境逐步过渡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物业企业。从金饭碗到泥饭碗,从思想上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但必须适应环境,忘记自我,从零开始,学好技能把握未来,把主动权留给自己。所以必须转变观念,摆正位置,真正溶入到企业中来。

(2)坚持良好的工作作风,逐步完善服务体系,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

(3)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和协作单位经常沟通。保证较好配合,协调关系进行深层次开发、拓展领域争取有新的突破。

(4)管理规范,树立健全各式档案,力争全面详实有据可查。

(5)定期走访业主,并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变换工作方式让业主满意,树立xx物业形象。

(6)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实践,修改再实践,再修改,最终达到有章可循。保持员工队伍的纯洁品质,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1、端正思想、改变认识,与开发商保持统一的思想,树立“本一家”的理念,勇于承担责任,为了共同的利益,不计得失,做好全方位的服务赢得业主对我们的信任,通过我们的言行让开发商和业主了解、理解、肯定、选择xx。

2、做好专业化物业管理流程的准备。使xx管理的项目,都能够通过规范的作业流程,确保实现在事先设定的品质目标、成本目标和时间目标。

3、做好新项目接管的准备工作。

4、做好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准备。依据职责和计划客观评估工作业绩,并以此为基础公正确定职务晋升和利益分配,让利益差别与业绩差别成比例,保证团队持续的工作热情。

5、要做好多区域、多级分权管理架构的准备,要使整个体系的运转高效且风险受控。

6、要做好核心管理和团队建设的准备。

1、规范服务、构建和谐。

以“规范服务、构建和谐”为主题,进行深入规范化活动,以服务业主为为重点,规范物业管理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为业主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推动xx物业管理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紧扣“规范服务、构建和谐”主题,组织员工开展“知情、真情、亲情、社情”活动。工作重点如下:

(1)知情:继续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基本标准,在管理项目的适当位置向广大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在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或以手册、印张形式向业主发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业主(临时)公约》等文件,让居民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服务透明,居民知情。

(2)真情:召开业主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了解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倾听群众的呼声,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认真的改进。

(4)社情:通过业主座谈会形式建立与社区居委会的协商议事制度,定期共同研究社区共驻共建共管事项,及时沟通,做到掌握社情,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开展安全防范、文明礼仪、科普、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建设活动,促进团结友善、邻里互助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奠定基础搞好培训、让业主满意。

xx物业管理中心人员来自基层,接触物业行业不久。所以我们要从基础培训、从政策法规,从业技能,从观念转变进行系统的培训。制定详实可操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结合成人教育特点,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从而达到对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怎样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本职岗位有初步的了解达到上岗的要求。为迎接业主入住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树立热爱企业、建设企业的思想、积极。

配合、开展工作。

4、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做好维修工作检查记录。

5、大力加强项目安全保卫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

6、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发挥xx物业中心本地区域优势,依托村委会的支持积极开展有益的社区全民健身文化交流,民俗展示等一系列活动,以满足业主业余文化的需求,积极参加上级单位和地区的公益事业。如赞助“希望工程”给灾区捐款捐物等。

7、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通过对员工的定期,不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从而提高服务层次,改进服务质量,使员工专业培训率达到100%。初步达到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处理正常事务的.能力。人人熟悉掌握各岗位工作的要求和细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服好务,赢得对xx物业管理中心的信任。

8、搞好宣传教育,拉近业主与物业距离,用心与业主接触沟通交流:

(3)物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开展物业基本知识,政策法规。社区活动概括。消防常识,防盗窍门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同时把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介绍给业主引起警觉,真正为业主着想,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保持和谐的邻里关系,物业真正起到穿针引线作用让业主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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