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工作总结范文汇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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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一篇】
质量监督员工作总结。4月份何苗在总氮监督工作中发现,监测记录样品名称不全,立即向分析人员提出,分析人员及时改正,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2.自动化监测室监督情况。
自动化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试剂配制、风速、二氧化硫、pm10、氨氮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自校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罗华君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自动站监督工作中发现,异常风速数据未作处理,即令当事人现场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处理。5月份冯文波对试剂配置过程进行监督,发现监测记录改错处未盖改错章,即令当事人现场盖改错章,并提醒今后注意。6月份关上站监测报告未说明数据未报出的^v^原因,即令当事人补充原因,并提醒今后注意。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3.机动车污染监测室监督情况。
机动车污染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3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九检站监测仪器和计算机连接的通讯线不能正常工作,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计算机自动取样,改为人工取样,更换通讯线后,计算机数据采集恢复正常。6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一检站监测仪器在使用时未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监督现场即要求监测人员补填,并宣贯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的必要性,提醒今后不能再发生类似情况。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4.现场监测室监督情况。
现场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厂界噪声、废水采集、区域环境噪声、烟气监测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办公室监督情况。
办公室质量监督员主要对试验用水制备过程、制备质量和办公环境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以上为质量监督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以来,参与的监督活动和履行的职责。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二篇】
xxxx年xx动物卫生监督所在xx局的领导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严格非洲猪瘟防控,规范屠宰产地检疫,狠抓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推进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狠抓关键措施的落实,现将xx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严格贯彻《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及防控非洲猪瘟各项规定措施,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检疫监管工作。
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在举办检疫规程和非洲猪瘟检测技术培训班,提升了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非洲猪瘟检测技术,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是规范x个生猪定点屠宰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定期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生猪屠宰企业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开展了非洲猪瘟自检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现非洲猪瘟检测阳性。
三是做好生猪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工作,督促生猪运输人做好生猪运输车辆的消毒管理工作,严格监管生猪运输车辆。
四是严格各个环节消毒措施。
一是强化猪、牛、羊出栏检测比例,严格按照规定2%抽检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是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
四是利用电视广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产地检疫的重要意义,提高产地检验率。
狠抓生猪屠宰的七个关键环节,确保了上市肉品的质量安全。
一是把好生猪入场查证、查标和检查关,证物相符,健康无疫的才准入场;
五是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抽取屠宰生猪膀胱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七是做好各环节的相关记录。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配制消毒药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是检查站上岗人员要着装整洁,佩戴上岗证;
四是继续实行所班子成员带班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五是严禁超范围检查车辆,严禁乱罚款,严禁在检查站对过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任何形式收费。xxxx年没有出现公路“三乱”现象。
二是完成全年“瘦肉精”抽检计划。截止目前全县共抽检猪、牛、羊养殖场xx多个,共抽取样品xx多份,其中监督抽检xx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屠宰环节瘦肉精定性检测样品xx多个,其中监督抽检xx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全县没有出现一起“瘦肉精”事件。
一是加强全县设立的病死猪收贮站的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定期进行检查,要求各收集点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病死猪的收集、贮存、消毒工作。
二是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监管工作。签订承诺书送达告知书,每次处理病死畜禽时要提前申报,由动监所派出两名以上官方兽医到场实地监督处理,严格按处理规范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截止目前共处理病死猪xx多头,病死畜禽类xx多只,为全县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三篇】
20xx年,本人因休产假原因,5月底才回单位上班。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根据委局领导和室主任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现将一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树立正确认识,保持良好形象。自20xx年调至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以来,我一直在案件检查岗位工作,一年多的办案工作使我深感,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能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检查别人。所以,我始终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先守纪”,坚持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时刻保持纪检干部的应有形象。
二、注重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素质。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能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在工作中,能脚踏实地,坚持原则,服从和服务大局。
三、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一是坚持参与案件查办和信访调查,其中,主动参与委局案件查办15件16人,信访调查5件5人。
二是督促和指导乡镇纪委办案。20xx年,我按照分管领导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对部分乡镇纪委发现的调查难度较大违纪线索及时进行协助调查;对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进行指导,对乡镇纪委案件查办资料进行详细的审查。一年来,先后指导、协助、督促、督办26个乡镇纪委办案30件,有力地促进了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
三是坚持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收集、管理案件线索来源,并每季度撰写案管统计分析报告,就案件发生的原因、范围、涉及人员等因素进行分析,为接下来的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方向;坚持每月22号之前全面、准确、及时的收集、录入和上报信访统计数、案件初核数、立案数及审理数据;坚持每季度撰写四风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撰写的三职干部失职渎职和职务侵占违纪案例被市纪委选中入围。
四是坚持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存在不足:。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过去的一年,我对政治理论知识和案件查办专业知识的学习都还停留在“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程度上,学习不够深入。
二是政治敏锐性不够,思想解放不够,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撰写工作信息少。
在新的一年,我将结合目前办公室工作,针对自身存在。
的不足努力进行,切实抓好自身思想素质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四篇】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v^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程序设置的有限性。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v^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v^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五)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有瑕疵。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2005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07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五篇】
来源:[预防犯罪导刊]添加时间:[2009-5-22]作者:[张蛇喜郭端阳]点击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公安部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2005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07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如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员的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方便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对“五种情形”的投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驻所检察部门或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问题的,应当及时告诉人民监督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处理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等问题的老上访户时,可以举办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监督评议会;建立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如采取立案或不立案备案制度,侦查部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后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人民监督员可以查阅了解。
(三)修改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修改人民监督员配置规定。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增加“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从事过专门法律工作”的任职条件,从入口关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为解决人民监督员工作时间问题,可尽量选任具备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充当人民监督员,并规定每个检察院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监督员。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探索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要调动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六篇】
地处南北疆交通要道,牲畜流通频繁,全县牲畜存栏达78万头只,家禽存栏达100万羽,动物防疫工作是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点。20__年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的第一年,我们以此为契机,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局的部署,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精神,坚持以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为目标,以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以强制免疫为措施,以产地检疫为推动,切实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强化防疫、检疫环节的监督,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可惜成绩,总结经验,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全面落实合同强制免疫工作。
为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层防疫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防疫行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建立动物防疫部门和养殖户之间“责、权、利”相统一的合同防疫机制,形成“政府保防疫密度,业务部门保防疫质量”的工作格局,在合同防疫中明确服务主体、防疫对象、缴费对象、防疫内容、防疫数量等工作,以村为组签订合同防疫书,防疫员在防疫工作时只进行防疫服务,后由村收取防疫费上交,这样不仅落实完成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任务,同时也足额收取到防疫费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源头管理,确保以检促防工作的落实。
一是全面实施产地检疫,实行市场准入制。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严格产地检疫工作,全县所有畜禽都实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落实到户。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对于出栏的畜禽,由畜主报检,对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统一的,达到免疫要求的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屠宰、交易;对外地调进的出栏畜禽,必须持准调证和合格的检疫证明方可屠宰、交易。产地检疫率达到100%,20__年全县牲畜共完成产地检疫万头只,家禽产地检疫完成万只。
二是完善产地检疫报检点设备,建立健全检疫体系。
为了建立完整的产地检疫报检网络,方便群众的报检,我县按照统一规划布局,方便群众、规范检疫、有利流通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设立46个报检点,由村集体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室,由县购进办公、检疫、防疫设备,统一制作了一批监督公示台和标志牌,详细注明检疫员或协检员的姓名、电话、工作职责。将报检点与配种点、防疫点、门诊服务点、疫情监测点组合成“五点合一”,使产地检疫与技术服务最大程度的延伸到基层,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物检疫和技术服务体系。使全县县、乡、村三级动物检疫体系的“防、检、监”三位一体机制得到整体加强,有效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了以检促防的工作目的。
三是做好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区域的检疫监管工作。
目前我县规模养殖户存栏家禽40万羽,生猪3万多头,对城区规模养殖户、养殖场、牲畜贩运户都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楚,安排专人负责规模养殖户、养殖场的防疫、检疫工作,严格了外调畜禽准入制和报检制,加强疫情监测,积极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地区的疫病检测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及其发病流行趋势。对每批上市交易的家禽都做禽流感抗体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进行强制补免,20__年对规模养殖户监测禽流感3600份。通过强化检疫监测,有效地促进了防疫工作。
三、强化流通领域的检疫监督。
一是做好公路动物检查消毒站工作。我县落实检查站人员,检查消毒站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检查站的全体工作人员,不分星期日和节假日地工作,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实事求是,不计个人得失,坚决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所有过往拉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查证验物,特别是对重大动物疫病,对检疫证、运输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非疫区证明等严格检查,每头畜禽都上车逐头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均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查处,因工作突出检查站连续两年来被自治区评为先进集体。20__年共检查消毒车辆6251辆,检查消毒牲畜头只,检查家禽万只,检疫皮张万张,检疫动物产品538吨。
二是狠抓公路流动牲畜检疫关。我县除了强化公路动物运输检查消毒站的工作外,还在县内设立2个流动监督检查组,在通往新和、沙雅、拜城等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流动检查站,对运输、交易和出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检疫消毒,凡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车辆消毒证明、无动物耳标的牲畜全部退回,不准运输、交易,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按处罚,同时从各乡镇抽调5名人员共8名人组成一个执法大队,分两个组对我县城区、农村动物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进行流动监督检查,切实把以监促检、以检促防工作落实到实处。20__年流动检查组检查消毒车辆1758辆,监督检查牲畜537291头只,禽类12200只,畜产品365469吨,补检牲畜86544头只、补检禽类5500只、补检畜产品公斤。流动检查组和执法大队20__年查处违反案件38起。
连续几年来,我县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近两年来我县养殖业迅速发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赞许,动物防疫工作连续三年在地区领先。近两年防疫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防疫费用全额收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条件大大改善。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上级的支持和全县动物防疫人员的不懈努力,但同时,我们也深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尤其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长期而艰巨,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也客观存在。我们将不断学习先进地方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扎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不断促进我县畜产品安全工作。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七篇】
20**年度,我主要从事建设行业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上级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很好的完成了监督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内容总结如下:
要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学习好“四风”“党风廉政”等精神,切实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法而行,逐渐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敢于作为,转变工作职能,为我县建设领域工作出一份力。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工程项目10个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个;
3、受县政府委托,对150余户群众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鉴定报告150余户。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时,我做到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规定;监管的所有项目各责任主体及工程实体安全质量均要求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作之余积极参与省建设厅和州住建局组织的监督业务知识培训。
2、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提升自已的业务知识水平,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做好自身的廉政、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章、“三大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使自已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完善,不负国家、人民的所托,更好的体现出自身价值。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第八篇】
4月12日,xx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会议在xx召开。
会议对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工作的措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各市(分)院分管副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办)负责人及各市(分)院下属人民监督员工作较好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会议。我院由xx副检察长带领xx院副检察长xx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xx参加了会议。会后,我院针对会议精神进行贯彻和总结,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进行强化:。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区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舲。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区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各项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区、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能做到“三个公开”,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基层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市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区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与市院办公室统计人员相配合,及时更新区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报表并准确填报。同时市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人民监督员更换和选任工作。因人事调整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现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些已离开xx市导致不方便来市院参加案件评议工作;还有一些监督员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完全不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多次通知参加案件评议都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另外人民监督员绝大部分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工作确实比较忙,有时本职工作与监督工作相冲突。针对这几种情况,在今年应当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政治思想认识、职业身份更趋于平民化、对检察事业和监督工作更有热情的人民监督员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除去硬性规定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期间的交通、吃住等补助之外,特别应当明确监督员评议案件的补助费用。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培训、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让人民监督员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高检院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关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报中央审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让广大干警、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2、深化理论研究工作。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性,扩大“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等等。
3、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市政法委、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与汇报,积极争取市党委、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