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组织考察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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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干部考察报告1
科学规范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调研报告为圆满完成"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望城县迅速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干部考察报告2
该同志始终将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思想水平、提升履职本事的重要途径,能够做到勤学善思、知行合一;自觉遵守各项铁规禁令,能够严格要求自我,坚持清正淳朴务实的工作作风,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群众口碑较好。
该同志工作有力度,业绩突出。该同志带领科室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加班加点,攻坚克难,紧扣“四个核心指标”,抓重点、补短板、精准发力,有效提升了工作质效,解决了一批复杂棘手的遗留问题。
该同志管理讲方法,凝聚力强。作为科室负责人,在队伍管理上,不仅仅注重发挥制度刚性的约束作用,更注重采取柔性的管理方法,根据不一样年龄层次、不一样性格特点等,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积极营造团结干事,相互学习、互相帮忙的工作氛围,科室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
该同志多岗位历练,经验丰富。该同志长期在一线工作,基层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业务本事较强。探索建立的联系群众四步法,在服务窗口开展“四无”、“三零”活动,既主推了科室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又提升了服务群众本事,群众评价满意度较高。
主要不足:队伍管理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XX考察小组
20XX年X月X日
干部组织考察报告3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应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干部考察报告格式4
x,男,19x年01月出生,汉族,x人,19x年9月参加工作,19x年05月入党,大专,20x年7月中央委党校x函授站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现任交通局科员,主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该同志主要表现是:
一、能自觉坚持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该同志能自觉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和xxx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加以应用。该同志在x作8年,20x年调入交通局,从事多个岗位工作,每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都能以极大的热情和钻劲,学习本专业的知识,适应新的工作。由于他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
二、政治立场坚定,能与党组织保持一致。该同志讲政治、讲正气、讲党性,在工作中能立场坚定,坚持原则;本人以及亲属没有参加“x及其他xxx组织。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该同志在实际工作中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几年的交通工程建设中,能根据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促进交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工作认真,事业心强,业绩突出。该同志在交通局工作期间,都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各项任务,先后局党委授予优秀xxx员称号,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五、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该同志不论是在上班工作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管理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做到办事不推诿,遇难不回避,做到不贪不占,不损害集体利益,清正廉洁。 在连续十年的年度考核中,都是称职等次。
该同志在后备干部民主推荐中,获得15张推荐票,占收回23张有效票的,有较好的群众公信度。
干部组织考察报告5
一、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干部选进乡镇党委班子,配强配优乡镇党委班子。以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安排
1、传达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时间:2006年2月10日前)
向有关领导并在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区委常委会上传达上级关于乡镇党委换届的有关精神;制定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月上旬组织全体乡镇班子成员召开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同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明确有关规定、要求和做法,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有关活动,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2、成立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时间2006年2月10日前)。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梁志峰,副组长:宋定一、徐秋良、邓旭红;成员:沈华强、严端明、唐绍琦、章果。具体负责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
3、区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区纪委下发《乡镇党委换届的纪律规定》(时间2006年2月15日前)。
4、对乡镇党政一把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间2006年2月25日前)。
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对6个乡镇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乡镇党委班子换届的考察,调整配备方案的拟定、酝酿、提请部务会议、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时间2006年2月28日前)。
(1)作好考察前的有关准备。制定考察方案;印制有关测评表、推荐表;起草好考察大会上的讲话;抽调考察组成员,组织召开考察组人员会议:组织召开乡镇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会议,安排布置考察工作。
(2)实行考察预告:在考察组进入考察单位前一天,进行考察预告,考察预告张贴在各乡镇机关办公楼醒目处。
(3)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要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4)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要实行差额考察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尽可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对有争议或一时拿不准的人选,要进一步进行调查了解,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方案和确定候选人人选,特别是党政正职,要充分酝酿,统一认识,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后,提交区委全委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与任职请示文件一并报市委、市委组织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前,先听取区纪委的意见。
(5)、任前公示和谈话。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行任前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调查核实清楚。公示后不影响任职的,区委将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6)、向市委组织部呈报乡镇党委换届方案。
6、确定代表名额,搞好代表选举(时间2006年3月20日前)。
要根据党员数量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好代表名额,四个乡代表人数为80-100名,两个镇为60-70名。坚持代表条件,严把代表推荐关,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议政、议事能力。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代表中,乡镇、村干部一般占60%左右,专业技术人员20%左右,先进模范人物20%左右,妇女代表20%左右,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乡镇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应不少于20%。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7、加强对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指导各乡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搞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实现上级人事安排意图(时间2006年3月31日前)。
(1)批复各乡镇党委换届的请示。
(2)指导各乡镇起草好大会工作报告。
(3)审批各乡镇党委、纪委候选人。
(4)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认真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着重抓好酝酿党委委员候选人、制定选举办法及工作流程、组织好大会选举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引导代表认真开好大会,确保换届选举圆满成功。要搞好乡镇党代会与县市区党代会的衔接工作,乡镇党代会原则上应选举产生出席区党代会的代表。
(5)批复各乡镇选举结果。
(6)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和引导干部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妥善做好乡镇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