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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辩论赛总结陈词【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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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第一篇】

尊敬的各位评委、来宾、对方辩友:

我方的观点是引进电视节目更能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引进就是吸收外界优秀人才或先进事物。并不是完全照搬的意思。电视节目指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作品的节目。

我们这次所说的是引进还是原创更能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固然原创可以展现我们的中国文化。但是,之所以我们现阶段的原创水平令人堪忧,是因为我们的广播电视水平与美国等国家相差甚远。想要走出去就必须引进来。我们不能执着于空想,而是要引进他人的先进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一、我们所说的引进不是表面上的抄袭,模仿。而是灯光、舞美等技术,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我们的水平。

第二、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我们人民群众不再单单满足于中国的原创作品了,我们需要与世界接轨,我们需要提高我们的眼界,广播电视产业不正是一个可以让我们开拓视野的媒介么?

第三、我们引进来的电视节目,不是粗制滥造的,我们引进来的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因为在国外受到好评,广电总局审核又觉得在中国大陆上播放是应该热播的。在经济上看,我们有一定的收视率,不会播出之后无人问津,这也是在经济利益上不浪费的表现。当然我们不否认,广电总局也有判断引进电视节目失误的时候,请对方辩友不要拿个例来证明观点。

第四、我们之所以引进来,是因为可以开拓我们的新思路,新视野,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看得更远、成长的更快!这难道不是引进电视节目更能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么?

第五、我们现在不能创作出大量的原创作品的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技术不够成熟,就好比一个画家他需要大量的学习他人的作品才能完善自己的作品一样。我们需要大量的引进电视节目,看看什么样的电视节目适合我们中国,我们才能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去发展我们的广播电视行业。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第二篇】

各位评委:

对方辩友的发言卓实精彩,细细听来不难发现对方辩友的论证逻辑其实就是以下两点:

1、一个事物从没有到有事一种进步,大学生从没有工作可做到做保姆是一种进步。

2、对方辩友认为保姆这个行业具有广阔的就业前景,而大学生又具有较高的素质,两者一拍即合。

于是,对方辩友得出结论,大学生从没有工作到有工作和大学生从事保姆行业就证明了大学生做保姆是就业观念的进步。但是整个辩论过程对方辩友一直没有论证这两点如何体现了就业观念的进步,进步在哪里。希望接下来对方4辩的总结陈词能给大家好好论证一下。`

我方认为“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下面就我方观点做以下总结:

1、大学生做保姆,人岗不相适。

正如斯坦福大学校长约翰。汉尼斯所言:“大学教育区分专业正是因为侧重于不同培养预期以满足社会对不同人才的需求。”

高等教育的知识技术为主的属性和保姆行业以服务为主属性不契合,大学生做保姆与其培养预期相违背。因此结合保姆行业的需要和大学生的实际才能考虑,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

2、大学生做保姆,用不当其时。

大学生涌入保姆市场,不仅自身价值大打折扣,而且还挤占专职保姆的就业岗位,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延误了对人才的及时使用时效,没有把在对的时间对的人放在对的工作岗位上去,使其不能充分施展才华。人才贬值趋势的扩大化在所难免,导致群体性的人才贬值。

3、大学生做保姆,人未尽其才。

大学生做保姆,缺乏充分施展才能的合适舞台和条件。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正如北大第一任校长蔡元培所说:“大学是社会之光,它本来就要照到更需要它的地方。”社会培养人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用人才,人才只有用好了,才能体现价值,发挥效能,成为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从2003年12月,全国第一次人才工作会议,到前不久颁发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旗帜鲜明的指出把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特别是引导大学生从学生到社会的第一步,尽早的投入社会,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与社会的共赢。温家宝总理曾语重心长的告诫在校大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

因此,终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第三篇】

各位评委,双方辩手:

大家好!

首先谢谢大家给我机会参加辩论。

作为反方的四辩,我要对我方在陈述阶段和自由辩论阶段做出总结,并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

陈述阶段,我方一号辩手开始便申明了我方辩论的目的,是论证“乐而知足”这一词语中存在的快乐和知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 我方辩手用了中国古代文人的例子来说明,只要精神上快乐,人们便不会感觉到不满足。

之后二号辩手和三号辩手则针对对方辩友立论中的矛盾对对方的论点“知足而乐”进行反驳,并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来反驳了对方辩友单纯从本我的快乐原则这一片面角度对“知足而乐”做出的所谓正确解释。

自由辩论阶段,我方辩手开始便承接了陈述阶段三辩的问题,继续针对对方立论方面的根本矛盾做出反驳,对方辩友在我方再三要求下对自己的立论方面的矛盾做出解释,并且把开始时单纯的用本我的快乐原则来论证“知足而乐”变成我方三辩已经陈述过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

在讨论过程中我方一辩把“乐而知足”引申到一个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快乐能够引起对物质上欲望的降低,从而达到乐而知足。但对方辩友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从个人的角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快乐”进行争论,直到自由辩论结束。

从上面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来说,我方辩手一直围绕“乐而知足”这一观点,用各种事实及理论进行论证,下面是我对于我方论点的补充解释。

“乐而知足”,并不是说,快乐产生了满足之后就停滞不前了。这里面的“知足”,指的是对自身现状及未来发展的满足。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满足。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现在在做小职员,他感到快乐,对自己的生活很满足。并不是说他满足于十年之后他还是小职员,而是他知道按照目前的生活步调来说,十年后他会做到什么位置,他对这个位置觉得很满足。

同理可知,对方辩友提出的变态杀人狂的例子,是因为他感到快乐之后,对杀人狂的生活很满足。之所以他会继续这种变态的生活,那是因为他觉得快乐,从而产生了满足感。由快乐产生满足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是正确无误的。

而对于“知足而乐”这一观点,我� 通过前两个阶段,我方已经说明“知足而乐”跟本就不是人类的本能。而且知足之后是否就会感到快乐呢?我们可以看看秦始皇。他的功业就当时而言是最大的,他应该是知足的。但是他快乐吗?肯定不快乐。如果快乐,他就不会焚书坑儒,修长城,建阿房宫,甚至让徐福带5000童男女给他找长生药,做一些随意夺走别人财产和性命的暴行。我举这个例子,可能对方四辩辩友会说,“知足不一定快乐,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们到底知足了没有?”的确我们无法得知别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样证明您的例子里那些人是否知足呢?无法判断对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说他知足而乐?

对方辩友的“如若没有很多人相信“知足而乐”或者“知足常乐”,那么这样的概念也不会延续至今,广泛流传了吧?”这句话则让我觉得,好象是谎话说了一千遍就会变成真话。“三更半夜”这个词大家也都这么说,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吗?半夜应该是2。5更才对吧。我们有自己的

脑子,我们可以自己思考事情的对错,不一定说了几千年的话都是对的。

综合对前面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最后对于各自论点的一点补充,相信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我方的“乐而知足”的观点。

谢谢大家。

辩论赛总结陈词范文【第四篇】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想很诚恳的告诉大家,今天我陈词中很多资料都是来自人肉搜索,不得不感谢现代搜索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乃至于这个辩题、这场辩论的出现,都说明了网民的整体理性在发挥作用,将迷途的网民们向好的方向引导,这难道不是利大于弊的一个极好表现吗?对方辩友雄辩的口才、诚恳的风度确实非常感人,但细细想来,这似乎并没有遮盖住他们立论上的某些偏误。

首先对方辩友是以点盖面,以偏盖全,将人肉搜索的定义缩小缩小再缩小,可谓是一叶障目。我方一辩从一开始就很清楚的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人肉搜索,而不是搜索人肉。(简单事例)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一再提到一些负面的人肉搜索案例,似乎就想因此断定人肉搜索就是坏的。可是我方一再明确的告诉大家,有光必有影,也许你不喜欢影的黑暗,那么我们是应该干脆把灯关掉还是开更多的灯让影淡化呢?

再次对方今天一直纠结于以暴制暴的问题,为什么对方辩友可以一句一句如数家珍的道出人肉搜索的各大事例?不正是因为,这些事例因其特殊性与特别性而走红了吗?对方辩友拿这些走红了的不妥事件来说,是否有失偏颇呢?

(以上均为假设性问题,且措辞有待商榷)

那么分析过对方的误区,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我们已经很清楚的告诉对方辩友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其搜索对象又是什么,其目的又是什么。事实上准确的说,人肉搜索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网络互动的形式。

人肉搜索有利用净化社会风气,方便草根监督。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 好人被“人肉搜索”,会让更多人去关注人间的真善美,鼓励更多人去行善。而坏人被“人肉搜索”,至少会对一些本想做坏事的人形成威慑力,毕竟千夫所指的滋味谁也受不了。于是“人肉搜索”在客观上便形成了一种看不见的。道德压力,或许可以督促人们进行自律,远离恶行。

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可以说互联网最完美地体现了这一前景。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 若没有人肉搜索,一个囚徒能找到失散xx年的亲人吗?若没有人肉搜索,遗失在世博会上的相机能再找回来吗?若没有人肉搜索,汶川大地震中数十万人能那么快获知亲人生死及下落吗?

不可避免的,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会存在一些缺陷,但是瑕不

掩瑜,同时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我们可以看到,公众是有整体理性的,在将其不断的进行完善、规范。(未完待续)

借用一句人肉搜索定义中的话来结束我的陈词:希望人肉搜索能够“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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