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总结报告 >

地方调研报告汇聚【优秀8篇】

网友发表时间 3238694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地方调研报告汇聚【优秀8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地方调研报告【第一篇】

发生在留学生身上的自杀等恶性事件,表面上看是一时冲动的偶发行为,而本质上却是心理抑郁积攒到一定程度的恶性释放。《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指出,家庭压力、文化冲突和各种现实压力使部分留学生内心产生巨大的孤独感,在无处倾诉的异国他乡陷入难以自拔的心理困境。

压力之一:来自家庭的一厢情愿。

基于就业需要、高考成绩不理想、攀比等诸多原因,越来越多的父母青睐洋学位,不惜勒紧裤腰带掷巨资为子女铺设海外求学道路。然而,不少家长却忽略了物质以外的因素:孩子的性格是否适合留学?孩子的生活能力能否应付得了长时间的独自生活?更有一些家庭把孩子出国留学当作改变孩子甚至整个家庭命运的赌注,孩子是否能承受得了如此巨大的压力?一名未成年留学生因思想上对出国学习的准备不够,在到加拿大仅13天后,便走上自杀之路。惨痛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对孩子的前途安排上,只做理性分析,忽略情感因素,造成了一些留学生、尤其是低龄留学生不堪忍受压力而选择轻生。

压力之二:文化冲突造成情感缺失。

出于文化和语言等原因,一些留学生很难融入当地主流文化群体,多是拘泥于中国学生圈子,生活范围相对狭窄。即便与当地学生建立起社交网络的,也会因为文化差异感到不适应。比如欧美人一般并不太愿意主动帮助人,需要你主动求助,但中国人又不好意思;欧美人表面比较热情,但要深交却不容易,让中国留学生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

部分留学生出于经济考虑,为节省社交费用,除了上课就是“宅”在宿舍里打游戏、上网,过着封闭的生活。在这种状态下,抑郁、焦虑、社交恐惧都可能出现,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心理疾病。加拿大某大学3周内连续发生两起中国留学生自杀事件。知情人反映,他们都是顶尖博士生,但是平日都缺少朋友,与人交谈时总显得很忧郁。

压力之三:现实问题带来的挑战。

留学生活的现实压力从飞机降落地面的那一刻起就凸显出来:怎么从机场到学校?如何找到住的地方?在哪办银行卡和手机卡?很多留学生由于背景知识缺乏、行前准备不足,刚下飞机就想回家了,更不用说从容应付选课、打工、毕业找工作等更多现实挑战。一位在英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在自己的博客里写道:“很难既洗衣做饭又遨游在浩瀚的知识海洋里。”

压力之四:个人价值感的缺乏。

美国一著名高校的某中国学生因为未考到第一名,承受不了压力而自杀。许多在国内学习优秀的学生到了国外会在某个阶段非常不自信。因为语言问题、学习习惯、评价标准等因素,中国学生往往花很多时间学习,表现却差强人意。尤其是文科类专业,上课以专题报告和讨论发言的形式进行,课堂表现计入平时成绩,一些在应试教学中表现良好的学生,此时却感到难以应付,产生较大的失落感,对个人价值产生困惑。

压力之五:心理疏通渠道的匮乏。

以上谈到的4种压力是造成留学生身心不健康的常见原因,但是,真正令留学生心理支持系统崩溃的`致命要素是缺乏心理疏通渠道。

身在异乡的留学生们遇到苦恼、想要倾诉时,常常找不到可信任的人或者合适的出口。一些学校虽设有心理咨询机构,但西方人的心理解读方式并不能很好地帮助中国学生们摆脱烦恼。出于不让家里担心的目的,很多学生向国内只是报喜不报忧。

设想如果人的心理是一个气球,随着各种压力的增大而膨胀,如果找不到“撒气”的渠道,这个气球要么自己爆炸,要么被外在的刺激因素(哪怕是很小的作用力)引爆,造成一个个令人扼腕的事件。

某命案凶手在其博客的字里行间中,反映出他行凶前很长一段时间厌世、激愤、情绪不稳定的状况。可惜的是,在他心理处于高压状态时,没有人察觉并加以干预,帮助他走出忧郁,走出愤怒,而他自己也没有及时找到倾诉的渠道,以至于绝望放弃,选择了一条毁灭性的释放方式。

如何排解压力?

第一,家庭要加强情商关注。

家长应该对出国留学有充分的了解,并客观衡量自己的孩子是否适合走这条道路。对于年纪较小或是性格封闭、较悲观的孩子,家长应该让其行前接受一定的心理辅导。在留学期间,家长应主动、经常地与孩子及其朋友建立联系,如果发现孩子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联系了,就要提高警惕。

第二,行前做好充足准备。

即将出国的学生要在物质上、知识上和心理上做好充分准备。要了解可能面临的文化冲突和现实困难,考虑好如何应付语言、社交、生活自理等方面的挑战,以便出国后过好“心理断乳期”。外交部网站“出国版”的“出国特别提醒”和“领事新闻”等栏目,每年刊登涉及全球各类安全信息近500条,是留学人员做好行前功课、了解各国最新动态和注意事项的重要途径。不久后即将运行的“领事服务网”也将成为广大留学生获取海外安全知识的窗口。

第三,建立新的心理支持系统。

留学生到达目的地后,要尽快了解周围环境,建立新的人际网络,如同学、房东、邻居、新朋友或同学会、同乡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等,让这些人和组织成为日后可以寻求帮助的心理安全网。

第四,保持乐观、学会倾诉。

留学生要建立乐观的心态,调整自己对生活和学业的期望值,理性客观、变通灵活地看待自己生活中出现的人和事。如果感觉到情绪快失控了,一定要积极寻求心理安全网的帮助,不要羞于倒苦水、发牢骚。

第五,建立畅通的求助渠道。

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留学生应该在平时就做有心人,掌握当地警察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联系方式。遇到护照丢失、人员失踪、抢劫盗窃、被逮捕关押等情况,要及时与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使领馆会在职责范围内向广大留学生提供协助。

留学生活是一段宝贵的人生经历。其结果固为重要,过程和质量同样重要。希望广大留学生能够时刻加强心理建设,合理规划留学生活,做到平安留学、健康生活。

地方调研报告【第二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要求,应对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结合基层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做法经验,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制统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完善备审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下面,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为例,作个简要说明。

1、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xx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xx年6月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根据《监督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20xx年10月,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翔安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及程,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20xx年—20xx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20xx年,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情况。对于收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办负责接受、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一些不合法、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也屡有出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卓有成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随意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因此,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人大还是刚起步,仍然较为薄弱。

1、审查范围界定难。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但从各地的实践看,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如: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羁绊之一。

2、审查标准把握难。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践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主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有无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况,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等。但合理性审查就面临难题了。《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种情形”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是指“越权制定”或“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违法而不适当,不合理而不适当,还是两者兼指?如果是指不合理的不适当,不合理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标准很难把握。

3、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审查的出发点是备案,落脚点是审查,只有通过细致的审查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但目前基层人大“备而不审”、“备档存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仅仅负责收文、登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在登记基础上由各相关工委做形式上的审查。

4、纠错程序实施难。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从目前各地备案审查的结果看,审查合格率很高,发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情况较少,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的更是寥寥。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错法律制度,使纠错程序的实施比较困难。如果制定机关不依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该如何处置;如果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5、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还无法与全面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人大备审工作力量整体不足,所需专业人员更是匮乏,无法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推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地基层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值得参考。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区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应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不断增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方面,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

另一方面,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进而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正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顺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报备,不能拘泥于文件外在的形式名称,而应正确把握《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着眼于文件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秉持宪法监督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逐步拓宽报备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有拿不准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同时注意创新主动审查方式,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是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强化公民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公民权利诉求作为重要动力源泉,借助公民个案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服,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法院就可以初步审查,中止当前的诉讼程序,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适当作为先决问题,依照程序提请相应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审查。通过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能有效解决审查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激发备案审查制度活力,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体系,既包括审查机关的审查责任,也包括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责任,也包括程序审查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责任,也包括合理性审查责任;既包括审查机关违法审查责任,也包括不作为、延迟作为责任。

一是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该听取意见的要听取意见,该反馈的要反馈,该公开的要公开,否则应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审查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予公开的内容时,不仅应向制定主体,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

二是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在被确认撤销或改正后,制定机关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撤销或改正该规范性文件。因该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再次,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为提高审查质量,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与水平。

最后,要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增强实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人大内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文件接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常委会法制委负责备案件及审查意见的登记、综合和存档。

二是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即人大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审查机关内部,即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四是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地方调研报告【第三篇】

老君山旅游风景区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巡检镇,与陕西潼关县、华阴市、河南省灵宝市相邻,并与310国道、陇海铁路相接,相传太上老君在此修炼成仙,故而得名,并成为“中国道教之源”。

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道教传统的国家,道家文化,以先秦时代哲学家老子为其创始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道家--《道德经》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如老子的虚怀若谷、宽容谦逊的思想,恬淡素朴、助人为乐、反对争名夺利的思想,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思想等。正是这种道教文化的发扬,形成了中华民族开阔的文化襟怀,使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能够经久不衰,愈来愈繁荣昌盛。为了纪念太上老君,故民间人士每年太上老君诞辰日-农历二月十五,在此举办老君山庙会,以示祝贺。

在老君山旅游风景区,《道德经》被清晰地刻在桥栏两侧,以供驻足品读意会。这不仅是对道教文化老子思想的传承与颂扬,也是对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它不仅能让来此旅游的外方客人体会到老子的深邃醒世思想,也能进一步提升这里的文化气息,让当地人在这种良好的文化氛围中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进而提高个人生活品质。

(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有助人们个人修养的提高。

《道德经》刻在桥栏两侧,便于人们阅读,对于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不管它的初衷是什么,事实上它对附近人们生活的巨大影响作用不言而喻。无论人们是去专心思索研究,还是随意赏读玩味,都将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巨大冲击,让他们领悟到其中的真谛,得到洗涤,受到启发,并将终生受用。

(二)潜移默化融入人们的生活,不知不觉收为己用。

《道德经》博大精深,其教育意义尤为深远。它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而且有助于让人们对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刻而宽阔的认识。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之中,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被其所感染,并将某些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帮助自己解决些许烦恼,甚至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虽然《道德经》离人们如此之近,但能真正读懂他的人却少之又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经过思考,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症结:

(一)原文载入,造成阅读障碍。

刻在桥栏两侧的《道德经》都是文言文,不免艰涩难懂。初中以下教育程度的人们要想体会到其中的真正含义,不免要颇费心力。

(二)无人引导,少人主动问津。

一般情况下,外地客人来次旅游的话,导游都会为其详细讲解其不懂之处。而在日常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关注或负责这一点。附近的父老乡亲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也只能是望而生畏,不知所云。

(三)侧重偏颇,政府重视不够。

虽然《道德经》被摆在了人们面前,但确没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当地的政府官员负有一定责任。想切实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让《道德经》的思想精髓指导人们的生活,当地政府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力度,争取用最为大众化平民化的语言向人们阐述这宝贵的文化财富。

(一)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民众的接受能力。

当地政府需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派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即成立《道德经》“宣传小组”,将中国这一博大精深的优秀文化有效地传播给人民群众。

在此过程中,要考虑方式方法,争取用民众最能够接受和理解的解答方式,让他们理解其中奥秘,并切实将其融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的个人发展起到深刻作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项扶持,做成品牌特色。

一次性宣传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一劳永逸只会重蹈覆辙。因此,宣传工作需要长期不断扎实地做下去。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再者,考虑到《道德经》深远而无法预估的价值意义,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品牌来做,并一定要在结合老君山旅游风景区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特色。这不仅对当地的乡风文明建设大有裨益,而且将会进一步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其前景必定广阔。

地方调研报告【第四篇】

根据市xxx会2012年议题计划,市三届xxx会第五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为深入了解全市水利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建设工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好报告提供参阅材料,根据《xxx各级xxx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在市xxx会王廷恺副主任带领下,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市政府办、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于9月20日重点对西秀区和平坝县的水利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实地查看了西秀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项目工程和平坝县的在建防洪工程、“三位一体”重点骨干水源建设项目——石朱桥水库坝基选址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利建设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投入水利建设资金1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亿元,省级资金亿元,市、县(区)资金亿元,其他社会资金亿元。2011年全市共完成水利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占确保任务数6亿元的。2012年全市计划完成水利固定资产投资11亿元,目前已完成70%以上。

全市现有蓄、引、提水利工程3098处,其中,含桂家湖、八河、格八、油菜河、王二河等中型水库5处、小(一)型水库33处、小(二)型水库114处、山塘666处等蓄水工程818处,引水工程1231处,提水工程1049处,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及饮水安全万人;建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11029处;灌溉渠道3436条,总长度3894公里;治理病险水库65座;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平方公里;完成堤防建设公里,建成水电站26座,装机容量万千瓦;建成万亩以上灌区4处,实现保灌面积万亩,农村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亩。

二、水利事业发展与管理工作。

多年来,全市各级紧紧围绕发展民生水利,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步伐,破解工程性缺水难题,进一步增强水利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一)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作。

在中发〔2011〕1号文件颁布后,市委、市政府对应出台相关文件,在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上,明确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投入年平均比2010年高出一倍。其中,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方面,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比中央一号文件中10%的比例高出5个百分点;市、县(区)两级收取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全额返还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文件,2011年起落实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加大投入,加快水利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缴管理。在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市级已组建成立安顺市农林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二)以国发2号、黔党发15号文件精神为契机,狠抓政策落实。

国发〔2012〕2号、黔党发〔2012〕15号文件相继出台后,全市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与上级沟通对接,狠抓项目推进和资金落实。截止目前,紫云自治县黄家湾水利枢纽工程已于今年5月26日正式召开项目建议书技术审查会,等待水利部项目建设批复;平坝县石朱桥水库工程(中型水库)顺利通过省发改委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审查、审核,工程获得批复,已于8月19日举行开工奠基仪式;镇宁自治县落务水电站已于8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今年计划完成纳井田水库初步设计和新场河水库、谷目河水库、大洞口水库、偏坡水库可行性研究的前期工作。

(三)重点骨干水源工程管理体制逐步在完善。

全市现有重点骨干水源工程(小(二)型以上水库工程),自2004年进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水库水管所)管理人员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小(二)型水库明确划归由所在乡(镇、办)管理,水库管理基本实现制度化,水库日常工作运行正常,较好地发挥了工程应有效益。各类小、微、引、提水利工程大部分明确了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为产权管理主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程建成后运行基本正常。

(四)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

1、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贵州当前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由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灌区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等组成,分两期建设。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干渠输配水工程、灌区一期工程及贵阳供水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包括灌区二期、安顺供水和贵阳供水二期工程。目前,经批准正在建设实施的是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建成后可解决黔中灌区7县(区)(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毕节市织金县)42个乡镇万亩农田灌溉,5个县城(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和27个乡镇供水,农村万人和万头大牲畜饮用水及贵阳城市供水,总净供水量亿m3,毛供水量亿m3,静态总投资亿元。

安顺是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主要受益地区。市境内输水总干渠长约;桂松(安顺市桂家湖水库—贵阳市松柏山水库)干渠均在我市境内,另有近200km长22条支渠及其他相关配套和附属工程。全市除紫云自治县外,其余5县(区)均在工程受益范围。

20xx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决定,省编办批复同意成立“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副厅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权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2009年11月,工程进入建设实施阶段。2011年,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并入贵州省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正厅级单位)。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自2009年11月动工以来,进展较为顺利。截止目前,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共完成土石方开挖万m3,土石方回填万m3,石方砌筑万m3,混凝土浇筑万m3,钢筋,累计完成工程投资亿元。其中,2012年1-9月完成投资亿元。

2、安顺市“引千入虹”水利工程。工程概算总投资万元,涉及千峰河(轿子山镇本寨取水口以上)及支流木档河、洋平河,可利用集水总面积91km2,工程通过改造引水渠、新建引水渠和开挖引水隧洞,可将千峰河1533万m3(枯水年)的余水量引进虹山水库。2010年8月8日,“引千入虹水利工程”正式开工建设。截止2012年10月10日,工程累计完成隧洞进尺6607m,累计完成投资万元,占批复概算的。

地方调研报告【第五篇】

近年来,xx县通过举债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拉动社会投资、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xx县进入还款高峰期,全年还款1。9亿元,20xx年预计需还款4。8亿元。按照20xx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的要求,xx县还将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给财政基础薄弱的xx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在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xx县在化解旧债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做法是:

(一)从源头规范政府债务。

为了控制和化解债务,xx县发挥预算的控制力,来约束债务发生的随意性,从而加强预算控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的发生。一是整体推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正确把握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快增长,积极消化和处理历史债务问题,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政府性债务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维护好政府形象;强化对政府性债务的绩效评价和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二是统一领导,理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办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坚决杜绝多头举债、监控乏力等问题。未经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举债。三是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化解。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积极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对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层层严格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擅自举债、违规担保、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故意欠债不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债务监管的具体措施及做法。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融资。我县成立了“金融办”,对举债行为“一个口子”管理,统一调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规模,集中管理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权,规避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

2、实行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管理。县金融办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

3、完善地方债务统计体系,加强偿债能力分析。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根据20xx年6月审计债务情况,将审计出来的债务全面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管理,真实、完整反映债务借、用、还全过程。

4、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保证到期债务能够按时归还,保证政府信用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中单独安排偿债准备金,建立了还贷准备金制度。

(一)面临政策尴尬,项目融资困难。

我们以创新建设模式进行实施并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未来争取金融信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融资贷款日趋困难。

(二)收支矛盾突出,支出压力巨大。

近年来xx县发展较快,历史欠账较大,20xx年全县偿还历史债务总计1。9亿元,20xx年需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亿元以上。同时,由于政府融资到位不足及土地转让有限,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占用大量预算资金,加之国家陆续出台调资、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等增支政策,再加上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给财政收支平衡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工作中既要将以前的欠账填平,又要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因此,还得继续科学合理举债才能确保小康目标的实现。

(三)体系尚待完善,制约企业融资。

由于xx县中小企业发展起步晚,现代企业体系未完全形成,很多企业规模不够、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如股份制、租赁承包等)、无抵押条件(如无土地所有权、产品或库存)、担保方难找,以及过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等,对全县中小企业信贷规模造成很大制约。

(四)债务信息不够真实。

导致债务信息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上级部门对政府性债务还未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债务核算、统计口径;二是各部门出于各自的利益,不愿准确及时提供债务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由于债务无统一的、可操作的统计口径,债务预警的监控指标也难以运用。

(一)完善地方债务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确立地方政府举债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地位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当务之急。即使在发达地区,仅仅依靠地方财力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仍然困难,在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其迫切性则更加突出。同时地方政府直接融资还可以拓展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渠道,扩大内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新动力。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审批的重点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膨胀,防止资金过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倾斜,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社会应债能力的关系。三是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体系。目前运用较广泛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作为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标尺。

(二)扩充地方政府举债形式,改善债务结构。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形式单一,主要是银行贷款,造成政府与企业争夺信贷资源的局面。大量的非营利项目融资还降低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蕴含了极大的金融风险,也限制了资金在项目间的调剂使用,增加了地方政府建设筹资成本。地方政府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举债可以改善政府债务的期限结构和债务品种结构,促进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调剂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将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综合平衡地方政府预算。

一是编制单独的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地方政府综合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平衡预算综合的责任。债务规模必须在适度范围内。地方政府在编制公共预算时,必须同时做出下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计划,并将有关与计划一并报有关权力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公共预算一起作为财政活动予以执行。二是建立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财力允许时还应建立还贷周转金,用于临时垫付周转。

(四)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

为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的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甚至利用主管项目之机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整顿债务。

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公共物品建设支出的债务应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义务人,逐步将这类业务企业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债务责任制,按市场化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理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坚决杜绝偿债主体的转移行为。同时应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六)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增加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最终依赖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以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为目标,发展经济,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工业要上规模,农业要保基础,第三产业求发展。通过引导和政府支持,实现区域经济新的飞跃,以建立广泛的收入来源。集中区域内所有可用的资源,对已经存在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权,并强化财政调控的权威。中央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缩小其收支差距。在支出发面,地方政府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控日益增长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要引导社会资金进行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长期以来,干部考核和任用往往把一个地区的显著变化作为重要目标,导致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趋之若鹜地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没有相应财力支持的情况下,必然表现为举债。通过举债投资还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区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经济指标。举债出政绩,举债出干部。所以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偿债责任,杜绝那种不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的盲目举债行为。将其任期内新增政府性债务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和绩效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调研报告【第六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地方调研报告汇聚【优秀8篇】”,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然《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探索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并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索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督制度,树立监督权威。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地方调研报告【第七篇】

今年2月份,全国律协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全国律协秘书处会员部向各省级律协发出调研函件,了解、掌握地方律协建设的最新情况。截止到xx年6月底,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南、湖北、河南、广东、云南、宁夏18家律师协会提交了调研报告。全国律协地方律师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各地律师协会的调研报告和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形成《地方律师协会建设调研报告》。本报告从律协建设基本概况、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加强协会建设建议等四个方面,对本次调研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希望其内容能够对地方律协建设工作发挥指导作用。

1、组织机构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xx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共195,170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共17,230家。全国共有26家省级律协设立了常务理事会,占省级律协总数的84%,其中北京、广西、黑龙江、海南、广东5家律协未设常务理事会(注:xx年3月上海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共有11家省级律协设立了监事会,占省级律协总数的35%。

2、党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xx年底,除西藏律协尚未成立党组织外,其余30家省级律协中,广东、天津2家律协成立了党工委,23家律协设立了党委,另有5家设立了党组,全国律师事务所共设立了8,270个党支部。

3、律协会长任职基本情况

截至xx年底,除贵州、云南、青海、西藏、河北5家省级律协会长仍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外,其余26家律协会长均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任期每届为3年的律协共19家,每届为4年的9家,每届为5年的3家;会长可连续任期两届的律协共26家,任期为一届的为上海、吉林2家,广西、河南、河北3家律协未规定连任期限。

4、三级律协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xx年底,我国设区的市及直辖市下辖区(以下简称“地市级”)共443个,地市级律师协会357家,其中由司法行政机关代管的律协共247家,占全部地市级律协比例为71%;实现“两分开”的律协共110家,占全部地市级律协比例为29%。

1、深化党建工作,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级律协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的领导,并积极推进党组织的全面覆盖建设。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党委结合律师行业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点,制订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党委议事规则》,对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统一进行指导,负责对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发挥其在律师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处理律师党委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互关系上,一是党委对律师协会工作为导向管理,党委应了解和掌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件;党委对这些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贯彻于理事会中,以体现党在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二是党委负责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重要人事安排。三是党委对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进行具体管理。

2、夯实发展基础,加强协会内部基本规则和基础制度建设。

各地律协在《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工作特点,积极完善规则与制度建设工作,为律协建设的系统化、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制度建设可分为几个方面:

(1)行业规则体系建设。湖北省律协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湖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选办法》、《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等规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律师规范执业、诚信执业,引导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1、科学设置“三级架构”,明确各级律协职能。要把完善“三级架构”建设的改革力度更多地侧重于基层,全心全意夯实基层。要科学划分三级律协的各自管理职能,特别应当厘清省级律协与地方律协职能上的分工。同时,要解决“两结合”如何落实到基层县(区、市)的问题。

山西省律协也建议,全国律师协会或授权省级律协制定地方律协(尤其是设区的市级律协)的“标准要求”,如对人员、机构设置等内容提出一些量化指标要求,以促进、指导地方律协建设。

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夯实律协管理基础,加强律协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地律协都在报告中指出了进一步加强律协自身组织、制度建设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湖北省律协认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协内部组织规则,应根据章程分类细化,包括律协组织法、程序法,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组成、职权、产生程序、条件、议事规则;各专委会的`性质、产生程序、条件、任期等,使各级律协有章可循,运行统一。

4、注重律协机构建设,强化秘书机构及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各地律协均十分强调秘书处和专门(业)委员会的作用,并就进一步加强该机构组织建设提出了建议。

5、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江苏、浙江、宁夏、重庆律协都强调,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逐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使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6、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律协和律师的社会地位。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与各级各类主要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律师宣传网络,形成律师宣传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氛围。

7、加强律协调查研究,打造学习型协会和行业。广东省律协建议,应着力建设学习型和研究型的地方律协。地方律协除开展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以外,要充分发挥凝聚人才、集中智慧的优势和作用,打造学习型和研究型的“律师之家”。

8、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整个律师行业更大发展。宁夏律协提出,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青年律师培养计划,集中优势资源,有意识地在本协会范围内引导和培育一批精英律师和领袖型律师,建立律师人才库,为地区内律师的整合与发展奠定必要的人力资源基础。

9、重视地区发展差异,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律协组织的扶持力度。云南省律协建议全国律师协会加强协调,争取出台切实可行的支持基层律师协会建设的措施,对边疆民族地区律师协会工作经费给予一定的倾斜扶持,对律师事业发展落后的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律师准入门槛。

10、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对基层律协在财政方面给予扶持。湖北律协认为,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议利用司法体制改革和落实中办发[xx]30号文件精神的机遇,争取将省级地方律协纳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编制和经费,保障律协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调研报告【第八篇】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xx年6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xx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xx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20xx年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32个。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xx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xx、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xx南等xx个省市。在国家立法尚处于空白或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还针对现实需要,积极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xx南省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但文化立法总量不足仍然是全国文化领域的普遍现象,全国文化领域仅有3部法律,占现行法律1%,而经济、政治、社会、生态领域分别占%、%、%、%。文化行政法规30余件,仅占全部法规%;地方性文化法规240余件,仅占全部的%。

(二)xx省地方文化立法现状。

从我省来看,加强省级地方文化立法同样任重而道远。目前,我省文化方面有效地方立法仅有5件,其中省人大地方性法规2件:《xx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xx年11月18日经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和《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xx年5月25日经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3件:《xx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xx年8月6日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20xx年10月23日经省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和《xx省文化馆管理办法》(20xx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二五”时期我省没有出台一部地方性文化立法,目前,《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在立法调研之中,争取于今年下半年完成立法。而且上面说的地方性文化法规240余件,还指的是大文化领域概念。实际从我们自身的文化领域来看,全国文化地方性法规xx0多件,我省约占总量%;全国文化地方政府规章50多个,我省约占6%。

文化立法的不足已经给文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从我省文化工作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国家公民各自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的特性,易导致人们对文化政策的曲解或误解。

一贯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个最大的特色是方针政策行政规章多而文化法律少。法律和方针政策虽然同属于上层建筑,联系尽管密切,但二者又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工作中仅凭有关政策规章去处理一些本属于法律范畴的事物,从法理上讲,就容易出现重国家而轻个人和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合理利益的弊端,这是与法治平等的基本原理和初衷相抵牾的。从工作实践来看,在文化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产生矛盾时,推进文化政策的落实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用文化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和公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大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常常会因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行政规章对问题处理的滞后性,造成文化监管的困顿。

由于幅员辽阔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现有行政规章中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未能形成一个更加完备的科学体系,民主性、权威性、稳定性与文化法律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其次,政出多门,地方越权和重复制订行政规章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致使中央与地方性规章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再次,立法权限不够清晰,执法程序不够健全,执法中常常出现相互矛盾和推诿扯皮的现象;第四,较多运用行政手段而弱化法律意识,以致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经验主义和地方保护的色彩较深。

近期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令)又对文化市场法规的部分案由和执法主体作了修改,我省亟需配套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如对文化市场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做出相应授权规定,解决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三)当前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颇感无奈。

文化市场快速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与之相配套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一是文化规模扩张快。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飞速发展,文化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空前提高,文化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二是新技术层出不穷。我国互连网产业实现了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也已显端倪,网络文化领域的内容安全隐患严重,著作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在网络背景下也受到强烈挑战。三是文化新领域不断涌现。例如影视领域、娱乐领域、文化投资领域、信息服务领域、文艺评奖领域等,都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来约束某些不规则行为和保护从业人士的合法权益。

如当前随着文化收藏不断升温,文物和艺术品横遭破坏和私自买卖现象十分严重。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文化现象时,因无相应配套之法律法规,常常因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而倍感进退失据。

在呼吁国家层面加强文化立法的基础上,xx也应该在省级地方文化立法上先试先行,在促进文化健康发展上发挥更强作用,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有效探索。

(一)重点突破,分清轻重缓急推动地方文化立法。

处理好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参照中央立法和地方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关系,以推进文化领域重点立法项目、填补立法空白为突破。从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看,较急迫的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方面的立法,当前尤其要抓紧开展《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调研起草论证完善工作,力争20xx年出台。

(二)加强研究,紧盯前沿领域开展可行性调研。

积极组织人大、政协、宣传、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每年选定1至2个课题开展前沿立法调研,有效增加立法理论储备。从我省实际情况看,重点是推进网络文化管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保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方面立法的可行性调查研究,为进一步推进立法奠定基础。

(三)开拓渠道,立足长效完善文化立法工作体系。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建立文化立法工作协调机制,集合人大、政协、宣传、文化、广电、经信、公安等各部门,以及法律界、学术界力量加快促进文化立法。同时,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听取意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立法的途径。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35 3238694